退税申请报告【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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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报告【第一篇】
一、 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6.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满后,应向提出解除海关监管申请。
A.企业所在地海关
B.货物原进境地海关
C.原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海关
D、.海关稽查部门
7.进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出境。
8.出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进境。
9.《暂准进口单证册》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个月。
10.出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离境前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 12
C、 8 D、 3
11.下列的规定,是对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不正确的描述。
A.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报关单及税款缴纳证。
B.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不能提供原货物已退运境外或已交由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时,海关将对其按一般进口货物监管。
C.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机器、仪器的零部件,如原货物不退运境外或未交海关处理,其所用来更换的同类进口货物,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D.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相关的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
12.进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出境。
B、6
D、12
13.出口展览品应当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个月内复运进境。
A、 1
C、6
14.《暂准进口单证册》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个月。
C、6 D、12
15.出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离境前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 12
C、 8 D、 3
二、 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3. 加工贸易保税的核销期限为: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到期后30日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日内。
14.“进料对口”是指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既有进口合同,又有出口合同,而且进出口合同是对应的,数量等是平衡的加工贸易方式。
15.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口的试车材料同其他料件一样予以保税。
16.适用海关D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开展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17.适用海关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时,应交纳进口料件应付税款50%的保证金。
18.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可以与总册分开使用。
19.对加工贸易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时,原企业已备案的合同不再补交台账保证金。
20.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降为D类企业时,已备案的合同,经海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不得更改和延期。
21.开展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应在本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时,属应征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转内销时,应按料件价格另付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23.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时,应付缓税利息。
24.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5.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起重包装设备等,同样属于保税货物。
26.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27.保税区内自用生产设备、生活设施、管理设备进口予以免税优惠。
28.进入保税区的投资设备,均以设备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备案时不缴纳出口关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9.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海关对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料件全额保税,不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0.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
31.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应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32.以特定地区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在规定的特定地区内使用。
三、 多选题(每题有二个以上正确答案)
13.目前,在我国《暂准进口单证册》的适用范围包括:。
A.展览会中的展览品
B.展览会中用于宣传的音像制品
C.技术交流会中的展示品
D.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
14.暂准进出口货物包括:。
A.进出口展览品
B.进出境修理物品
C.暂时进出境集装箱
D.暂时进出口货样
15.下列禁止过境。
A.来自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B.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C.各种武器(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D.各种毒药
16.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A.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
B.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
C.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货物残损证明
D.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交由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
17.原出口货物因故退运进境时,若该批货物已收取外汇、已核销,其原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入境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A.《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报关单》
B.国税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C.原出口报关单
D.索赔协议
18.下列,收货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直接退运进口货物。
A. 在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B.属于各类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无证到货的
C.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
D.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款,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19.下列的规定,是海关对转关货物的规定。
A.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B.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C.转关货物应由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D.转关货物的运输应在海关规定的路线范围及限定的时间内运输
2O.下列情事,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A.经海关同意,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场所的
B.进口保税货物
C.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D.申请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21.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包括:。
A.商标专用权
B.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C.专利权
D.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22.适用于行政裁定的海关事务包括:。
A.进出口商品归类
B.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C.许可证件的适用
D.行政处罚的复议
23.下列不是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作出行政裁定的时间。
天 天
天 天
24.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是:。
A.复议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C.申请人是认为海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权益而提出复议申请的
D.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法院
25.行政复议适用的范围包括:。
A.复议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B.复议申请人对海关扣押货物不服的
C.复议申请人对海关收取保证金不服的
D.复议申请人对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不服的
26.海关在对行政复议的审理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维持原行政行为。
A.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B.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C.符合法定程序及法定权限
D.内容适当
27.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
A.国内出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外商暂存货物
D.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8.“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A商业零售
B.存储进出口货物
C.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D.翻新所存货物
29. 下列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海关给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A.来自境内且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B.启运地海关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的转关出口回执的
C.境内运入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
D.境内运入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
海关实务系列习题(二十)答案及浅析
第三讲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练习(三)
一、 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答案 D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6页相关内容。
2.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1页相关内容。
3.答案 D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1页相关内容。
4.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4页相关内容。
5. 答案 A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1页相关内容。
二、 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7页相关内容。 2、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8页相关内容。 3、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9页相关内容。 4、 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79页相关内容。 5、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0页相关内容。
6、 答案 错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63页相关内容。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免领。
7、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5页相关内容。 8、答案 错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6页相关内容。凭经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证明书》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手续。 9、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7页相关内容。
10、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1页相关内容。
11、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7页相关内容。
12、答案 对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91页相关内容。
三、 多选题(每题有二个以上正确答案)
1.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9页相关内容。
2.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7页相关内容。
3.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88页相关内容。
4.答案
浅析 见2005海关总署第25号公告。《关于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相关内容。
5.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1页相关内容。
6.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255页相关内容。
7. 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07页相关内容。
8. 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3页相关内容。
9.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4页相关内容。
10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4页相关内容。
11.答案
浅析 见《考试教材》第115页相关内容。
退税申请报告【第二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思考之三:如何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款的使用管理?
退税申请报告【第三篇】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XX市2019年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整改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助力我县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出发点,以服务型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为抓手,强优势补短板,全面建设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举全县之力打造营商环境引领区。
二、主要任务
1.提高“网上办”占比率。加强“企业开办服务并行办理台”“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培训推广网,印制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网上办事指南,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增设自助终端设备;按全省统一部署,加强部门专网与自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力度;各银行机构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完成网上预约开户链接,县政务服务中心主动提供开户链接端口;企业预约银行开户通过电话预约(村镇银行大多采取此方式)、柜面预约、手机银行预约、网上银行预约、互联网预约、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等方式实现。
2.优化办理环节。将劳动用工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网上预审合并为一个预审环节;银行开户由原许可制改为备案制;下发《企业预约银行开户流程调查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他人办理开户业务。
3.压缩办理时长。企业养老保险登记的对外承诺办理时限由4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银行开户启用时间由原开立之日3个工作日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压缩至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
4.精简申报材料。企业养老保险登记减少《参加养老保险单位职工人员增加变动申请表》或《续保转入人员增加申报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只需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存款人密码;全面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严格控制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范围,大力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
6.开展区域评估。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配合,出台宜章县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统筹推动县开发区区域评估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应区域评估事项的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评估结果,联合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
(三)优化获得电力环境(责任单位:国网宜章供电公司、郴电国际;完成时限:2020年8月10日)
7.进一步压缩办电时长。充分发挥业扩全流程管控平台的监督、预警、考核作用,实现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客户平均接电时长分别不超过45个工作日和9天。(责任单位为国网宜章供电公司)
8.切实压减办电环节。高压业扩全面执行“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4个环节,对于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客户红线的新装项目,以及不涉及外部工程的增容项目,进一步压减为“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装表接电”3个环节。低压业扩执行“申请受理、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3个环节,对具备装表条件的,压减为“申请受理、装表接电”2个环节。(责任单位为国网宜章供电公司)
9.简化客户办电申请资料。除国家能源局《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的资料、证照外,不需客户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办理增容、变更用电业务时,如客户原新装时提交的证照仍在有效期内客户无须再次提供;通过政务平台自动获取营业执照、规划许可等客户办电信息,实现客户仅凭有效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即可“一证办电”以及居民“零证办电”。(责任单位为国网宜章供电公司)
10.进一步压减环节。简化业务流程,对于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业务,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2个环节。(责任单位为郴电国际)
11.进一步压缩时限。用电报装时间在现行《压缩用户报装时间实施方案》规定基础上压缩1/5以上(其中,低压居民类客户业扩办理时间由原7天降至4天,压缩%;低压非居民类客户业扩办理时间由原18天降至7天,压缩%;高压单电源类客户业扩办理时间由原办理时间38天降至29天,压缩%;高压双电源类客户业扩办理时间由原办理时间53天降至29天,压缩%)。(责任单位为郴电国际)
12.进一步精简材料。加快受理进度,合理精简、整合用电报装申请资料,明确用电报装各环节申请资料清单目标表。(责任单位为郴电国际)
13.部分业务合并受理和初审环节。合并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担保债权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下抵押权登记的受理和初审环节,将上述事项审核环节由“受理-初审-核定登簿”三个环节精减为“受理-核定登簿”两个环节。
14.部分业务办理时限再压缩1个工作日。预告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遗失(换证)登记的对外承诺办理时限由4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15.精减收件材料7份。抵押权登记取消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取消收取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所有线上、线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所收取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均可由一张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代替;依申请更正登记,取消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成的错误,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遗失(换证)登记中遗失补办证书的,取消遗失承诺说明;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取消房屋登记簿。
16.扩大“集成服务”范围。将存量公房处置、居民自建住房上市交易,纳入“集成服务”范围,启用楼面地价核定补缴土地价款方法,进一步提升集成服务效率。
17.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在微信公众号和自助查询设备增加其他人查询功能,实现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坐落查阅用途、面积、抵押情况、限制信息和地籍图等登记资料。推行非公证继承改革。设置工业厂房、仓库转移登记专窗,实现天内办结。
18.减少纳税次数。一是精简申报表样,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合并申报,可根据评价口径合计为1次纳税次数。二是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梳理176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为纳税人提供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三是加强对纳税人网上办税业务宣传辅导。
19.降低总税费率。从便利出口企业申报、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等方面入手,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开通“不见面”办理渠道,简化审核方式,提倡企业提供电子材料,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不断提高办税效率。
20.减少纳税时间。一是推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一主表、九附表”汇总简化为一张“基础数据表”。二是对企业财务报表按现行会计制度提供导入数据标准及模板,企业财务软件数据可按模板转化为税务系统中的财务报表。三是推行网上领用发票,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机自取或邮寄配送,实现365*24小时不间断领用或代开发票,邮寄送达不超过24小时。
21.便捷税后流程。一是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推行发票网上勾选。二是优化金税三期网上申报和更正申报,持续提升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补税或退税效率。三是对增值税退税,规定留抵税额退税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10个工作日,入库退(免)税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15个工作日,出口退税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10个工作日,全面提速退税时限。
22.优化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一是落实海关税收征管创新模式。大力推进集中内销、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先放行后改单”等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提电子支付比例,减少企业现场递单的比例。二是落实“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由申请人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相关信息后完成备案,企业无须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3.压缩通关时间。一是推广运用提前申报模式。加大对进出口货物报关采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宣传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向海关办理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实现单证手续办理与货物转移并联运行。二是推行“互联网+预约通关”模式。企业进出口货物符合海关预约通关公告规定的情形下,提前通过互联网在海关工作时间以外申请办理通关手续。三是组织系统性业务培训,避免报关过程中出现单证不齐、数据错误等人为因素影响货物通关时间。
24.简化业务手续。一是清理、取消没有明确依据的手续和证明。对海关公共服务事项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或盖章的情形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二是简化加工贸易、出口原产地证、行政相对人管理事项等业务办理流程。继续推广原产地证、税单自助打印便利措施,企业无须到海关办理打印和签字、签章手续。
(七)优化获得信贷环境(责任单位:邮政银行、农商银行;完成时限:2020年8月10日)
25.持续优化贷款环节。将办理环节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流程,并将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环节进行优化合并,现场调查过程中将资料收集。合同签署后可立即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将这两个环节优化为签约抵押。优化流程后,办理环节为资料调查、资料上报、审查审批、签约抵押和放款5个环节,减少2个环节,压缩%。(责任单位为邮政银行)
26.限时服务缩短办理时间。一是将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合并3个工作日,资料上报3个工作日,审查审批4个工作日,合同签署及抵押合并4个工作日,放款2个工作日,限时服务后办理时间压缩到16个工作日。二是推出线上产品,简化贷款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其中小微易贷从申请到放款仅需2个工作日,较传统抵押贷款节省22个工作日,较限时服务后办理时间节省14个工作日。(责任单位为邮政银行)
27.优化申请资料。下发新配套单式,在原有三大类中减去不必要的资料,保留必要的资料14件,平均减少12件。(责任单位为邮政银行)
28.精简企业贷款办理环节。推出“商易贷”“小微企业循环贷”信贷产品,提高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及保证担保比例,减少企业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环节。(责任单位为农商银行)
29.缩短企业贷款办理时间。对支行审批权限内的非抵押贷款,3个工作日内实现贷款发放,支行审批权限内的抵押贷款,5个工作日内实现贷款发放;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非抵押贷款,5个工作日内实现贷款发放,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抵押贷款,7个工作日内实现贷款发放。(责任单位为农商银行)
30.减少企业贷款所需材料。能够通过工作人员自行在网络中查询到的企业相关信息,要求工作人员自行查询,减少企业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责任单位为农商银行)
31.加强办案力度。一是强化办案节点管理,紧盯办案系统37个节点,对节点超期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一案双查等惩戒措施。二是开展集中清理一年以上未结执行案件“清零”行动,要求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达到98%以上。三是在法定结案期限6个月内,鼓励当事人执行和解结案。四是加大办案节()点管理与监督,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启动“一案双查”。五是对于干扰办案的行为,充分运用平安建设考评等手段,对涉及单位或者个人扣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依纪处理,加大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力度。
32.提高案件受理效率和提升案件执行力。对消极立案、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行为进行“一案双查”。
(九)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8月10日)
3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清理。
34.优化政务服务。升级改造电子政务外网,优化改造政务大厅综合网络,迭代升级“一次办结”政务服务平台,加速筑牢政务服务应用基础支撑,推进完成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对接整合XX热线,上线运行“掌上办事”大厅;推动网上政务服务由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持续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应用系统迭代升级,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县、乡、村全覆盖,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APP,推动各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对接,促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全程在线、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外,政务服务事项100%纳入一体化平台查询、办理,全面深化落实“好差评”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服务便利度和服务满意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大意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切实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
退税申请报告【第四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思考之三:如何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款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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