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申请书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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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申请书1

李美英道出她的想法:以前公司裁员时,她并未在意这些员工的个人档案,后来她惊奇地发现,经过层层筛选,留下来的优秀员工很多都是党员。

这个偶然的发现对她触动很大。她开始观察周围的党员,发现他们不仅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而且在工作能力和待人接物上也表现出良好的素质。“这让我很惊喜,因为我个人所追求的东西竟然都在党员身上寻找到了契合点。”

看到身边的优秀员工都是党员,身为领导者的李美英作出一个重要决定:“我也要积极加入这个优秀的团队。”

2003年,李美英就任北电网络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她积极学习党的理论,不断提升政治思想觉悟,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她刚到北电网络时,为方便她上下班和外出拜访客户,公司特别为她安排了一辆车子,并派司机接送。李美英知道后马上反对,说这笔开销太浪费。她和司机商量,平时自己开车上下班,有特殊需要再叫司机来。

一次,李美英在北京出差,公司按她的职位规格定了一家五星级宾馆。一进宾馆,她就问前台,住宿费多少钱一晚。得知房价一千元时,她马上要求退房,然后回到以前一直住的民族饭店。“出差在外,干净就好,用不着那么铺张浪费。我住这里一天只要三四百块钱,很实惠。”

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李美英也从不端领导架子,平易近人,和蔼可亲,像邻家大姐一样关心员工生活,用共产党员的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身边的员工群众。

2005年,北电网络成立了外企独立党支部,已光荣入党的李美英当选为支部书记,并被评为2005年度优秀党员。虽然获得过赫赫业绩和诸多荣誉,李美英说她格外珍惜“优秀党员”这份荣誉,“这是党组织对我的认可”。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3篇退房申请书范文,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退房申请的相关认知。

退房申请书2

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达博)的破产案又一次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两年前,它因为“首例地产破产案”的名头占据了报纸的头条;今天的新闻更有冲击力,这桩“首例地产破产案”或将成为“首例地产虚假破产案”。

一桩看似并不复杂的破产案

2007年6月4日,新《破产法》实施后的第三天,一份破产申请书递到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是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兴昌高科),被申请人是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达博)。由于是新《破产法》实施后的第一起房地产公司破产案,此案被称为“房企破产第一案”。法院经过审查受理此案,并于2007年9月正式宣布兴昌达博破产。

2002~2007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如火如荼,开发商们赚得盆满钵满,兴昌达博却缘何愁得揭不开锅,走上了破产这条不归路?

事情还得从2001年说起。2001年初,兴昌达博成立,股东分别为:东方达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达博)持股70%,兴昌高科持股10%股份,余下的20%为自然人投入。东方达博代表王宪平出任董事长。其中,兴昌高科是北京市昌平科技园区的全属企业,它和昌平科技园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兴昌高科的法人代表王海岭是昌平科技园区副主任。

2001年3月,兴昌达博与兴昌高科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别墅项目――麓鸣花园。合作方式是:兴昌高科负责提供土地,办理征地开工预售等相关手续,负责拆迁补偿等事宜,具体运作则由兴昌达博负责。

签订合同之后,土地的各项手续还不齐备,还不具备开工条件。等待手续期间,兴昌达博通过“内部认购”开始预售房屋,由于项目依山傍水,认购情况非常好,很快就销售出了上千套。

一等就是三年,直到2004年,土地才征下来,才可以进行拆迁,但此时的兴昌达博已无力支付拆迁费用。虽然兴昌达博在2001年收到了数亿元的认购房款,但其已将资金大量投入一个水泥厂项目中,而且拆迁费用也已经比2001年签订合同时飙涨了亿元。

由于原计划于2003年完工的麓鸣花园迟迟未能完工,大量业主开始要求退房,在随后几年中,陆续有几百户业主拿回了购房款,但仍有300多户业主未能拿回退房款。

进入2007年后,兴昌达博已经负债累累,公司局面濒临失控,破产也就顺理成章了。

如意算盘落空 当事人爆料“假破产”

兴昌达博的破产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往前推进。2007年11月16日,法院裁定兴昌达博公司重整。2008年6月25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9月4日,法院批准了该草案。2009年1月5日,法院向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兴昌达博公司股东变更为兴昌高科。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今年2月。2月中旬,兴昌达博前董事长王宪平召开了媒体会,爆出猛料,称昌平麓鸣花园项目是兴昌达博和兴昌高科合谋制造的破产假象,目的是为逃避拖延八年交房所欠下的巨额债务。

王宪平说:“为了控制此次破产,兴昌达博和兴昌高科于2007年4月签署了6份合同。合同日期都是倒填的,都填在2005年和2006年间。通过这6份合同,虚构兴昌达博欠兴昌高科上亿元债务。随后,兴昌高科作为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会上,王宪平还出示了一份签署于2007年4月10日的《承诺书》,承诺人签名为兴昌高科法人代表王海岭。承诺书中称:“本人承诺,这6份合同只用于提起兴昌达博的破产司法程序,并不会将债务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传播,若麓鸣花园项目通过破产程序,最终由东方达博公司接盘,双方签署的6份债务合同自行失效,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王宪平原本的如意算盘是:通过虚构债务,使兴昌高科作为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通过破产程序,把债务以及债务利息减下来,以减轻公司的财务压力。然后由兴昌达博的大股东方达博出手,通过注资,再把麓鸣花园项目重新接下来。通过一番倒腾,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并未脱手,但却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降低债务压力。

但王宪平没有想到的是,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不由他做主了。法院裁定兴昌达博重整后,兴昌高科而非东方达博成为新股东,全盘接手麓鸣花园的开发。

逃债不成反被踢出了局,王宪平的如意算盘落了空,他心有不甘,这就有了他自揭内幕的情景。

破产欺诈难界定

案件发展至此,引发了很多疑问。这是不是一桩“虚假破产”案?法院会终止破产程序还是继续往前推进?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破产法》对“虚假破产”并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有“虚假破产罪”的规定。所谓虚假破产是,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即对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如果兴昌达博的债务为假,那么,相关人员应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则认为,根据目前的情况,还不能界定兴昌达博破产案是否为“虚假破产”。双方签署的债务合同存在日期倒签的情况,但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有待进一步核实,如果合同内容()真实,满足破产条件,就不能认定进入破产程序是一种错误。

尹正友表示:如果王宪平所言真实,严格来讲,这是一种破产欺诈行为,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一般说来,国际司法界通认的恶意破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另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尹正友明确表示,对于如何遏制上述破产欺诈行为,我国《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为尽量保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准确无误,尹正友建议可以设立一个中介机构负责审查,类似于保荐人的角色,所有的材料先经他们审核再提交到法院。若法院受理后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一方面可以追究申请人责任,同时,负责审核的第三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尹正友看来,就本案而言,因为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破产程序终止或取消的可能性不大。

重整价值不应等同于清算价值

兴昌达博是一个破产重整案例。进入重整程序后,原股东的权益全部调整为零,重组方兴昌高科出资两个亿,取得了破产企业100%的股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有三种程序: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公众通常以为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这意味着企业彻底消亡,退出市场。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尹正友说:破产重整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随着市场经济及法制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获得重生。

尹正友指出,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如何评估,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他说,破产重整价值和清算时的净资产价值不应该是一个概念,中介评估机构在对破产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应予以区分。通常情况下破产重整的价值要高于破产清算的价值。比如品牌等无形资产,如果破产清算就没有价值,如果重整就有一定的价值。本案中的2亿元作价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

据了解,美国在这些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有着非常细致的计算方法和评估标准。尹正友建议尽快建立相关评估原则和方法,“现在的评估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这种情况不解决,就可能对债权人、对出资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法院强制裁定应慎重

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探讨。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到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表决组进行表决。在本案中,就兴昌高科作为重组方进行表决时,原先的出资人没有表决通过。后来,法院强制批准。法院的这一做法引发很大争议,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兴昌高科背后的政府关系,导致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兴昌高科的裁定。

法院是否应当采取强制裁定?尹正友律师认为这是本案中最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他说:“法院可能考虑得很多,既考虑了有关方面的权益,也考虑到社会稳定等因素,从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相结合的角度去考虑,作出强制批准的裁定。《破产法》规定法院有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应当尽量减少强制批准的情况。在国外,特别是像美国等法制相对比较健全的国家,破产法院很少使用强制批准。所以,在我们国家,特别是在目前法制不健全,对破产法的理解和实施各方面都还存在很多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一定要慎重,要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

发稿前,记者获悉与本案相关的一个消息。王宪平自曝“假破产”后,9名购房者将开发商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法庭审理认为,麓鸣花园开发商兴昌高科申请兴昌达博破产还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兴昌高科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兴昌高科公司申请对兴昌达博公司进行重整,之后兴昌达博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草案》,法院审查后裁定批准了兴昌达博公司管理人的《重整草案》,兴昌达博公司重整程序终止。法庭认定,《重整草案》正在执行中,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九名原告对此案所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已经丧失诉权,所以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由此可见,正如尹正友律师所言,兴昌达博破产程序终止或取消的可能性不大。兴昌达博破产“假戏真做”,王宪平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记者观察

在一定程度,破产是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的一种保护,特别是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应该成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理性选择。然而,兴昌达博选择破产似乎还存在很多不太理性的地方。

在重整程序中,有着政府背景的兴昌高科是破产申请人,后又成为新重组方;兴昌高科的法定代表人王海岭,同时又是麓鸣花园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其上司兴昌科技园区主任苏贵光又是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不难看出,兴昌高科的法人在兴昌博达破产案中身份很特殊,这种体委主任、运动员、教练、裁判、场地管理商、运动器械提供商都是一人的情况,给外界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自家的事,全由自己说了算。

退房申请书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___(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及面积

租赁标的及面积:租赁标的为____________,租赁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甲方保证:

(1)其业已依法取得租赁标的所有权证,租赁标的不存在权属争议,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从事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的出租业务;

(2)租赁标的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违法建筑情形;

(3)租赁标的上不存在抵押、保证及可能影响承租人按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和行政限制),也未将租赁标的的产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房屋使用用途为____________ .

三、租赁期限

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给予乙方______个月的免租期,由乙方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免租期自乙方实际进入租赁房屋现场开始装修之日起算(乙方保证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进场装修),乙方在免租期内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届满,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作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__年,乙方在此期间内应当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费用。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该房屋日租金为______元人民币/建筑平方米/天(每月以30天计),租金中含物业管理费。

1.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于起租日之前的 日内支付,其后每个月支付一次,在每月期满前的______日内,支付下个月租金。即:每个月支付租金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2.其它费用:租赁期间的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电话费、数据通讯费均由乙方负担。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的收取标准,均以国家规定为准。

3.其它费用支付: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______日内缴纳。电话费、数据通讯费用等由乙方自行与服务商协商缴纳。

4.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因市场变动、物价变动、经营风险等不可预料的因素引起的房屋楼内附属物租赁的贬值、升值,不影响房屋及楼内附属物租赁费的支付及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乙方应按下列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 :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名: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设备、设施

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于该房屋的硬件设备和附属设施如下:

供暖:市政热源集中供暖,室内安装铜铝复合散热器;

信息点及电源:甲方信息点(电话、网络布线及节点)电源入户设置,墙壁预留信息端口。电话、网络的申请、安装等事项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将在甲方提供的电话、网络设施配置基础上具体施工,有关情况参见附件11《乙方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乙方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需提交甲方确认、备案;

供电:双路10KV供电,A区内配置有两台1600KVA变压器;

消防:房屋内有运转正常的烟感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房屋整体消防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餐饮:餐厅提供每日三餐服务;

车位: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所属车辆免费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其中包括配送_____个固定车位,其停车位具置将以乙方就近使用为原则,由园区物业管理部门安排;

供水:市政直供和变频稳压供水;

排水:分质排水,优质排水处理回用;

空调:分体式空调由客户安装;

六、保证金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元)

2.合同期满,双方交接完毕,结清甲乙双方的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合同双方的变更

1.甲方如将该房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需事先

通报甲方。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乙方与该第三方之间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约定:

1)房屋用途:该第三方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范围之内使用该房屋;

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3)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就被转租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甲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甲方是出租房的合法经营者,有权签署本合同。甲方保证出租物业的合法产权并且有权出租物业。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

3.甲方定期检查和及时修缮以保证该出租房屋处于完好、适租状态。

5.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收取房租及其他费用(列明),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租赁标的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负担。

九、乙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1.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承担各种经济及法律责任和义务。

2.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房屋所需改造申请书、保证书及平面图、水、电图及国家有关部门批件提交给甲方备案。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不应损害该房屋主体结构、外墙颜色和造型及承重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对于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或提供的该房屋硬件设备和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由于乙方改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房屋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修理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

4.乙方自行负责出租房屋内部的消防、保安、卫生清洁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合同的延续

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二个月,若乙方书面确认同意续租,甲方应当同意乙方的续租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租金,租金涨幅不高于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日租金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付租赁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同时向甲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3.若乙方未能按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纳房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交纳的房租金额,同时向乙方追缴滞纳金、违约金部分。

4.电费、水费、集中供暖费(如发生)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七(7)日内缴纳。如乙方逾期缴纳,每逾期一日,则按照逾期支付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5.租赁期间,若乙方发现房屋损坏并提出维修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当日开始维修,但房屋或设施损坏系由乙方故意毁损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约定及时维修,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将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抵扣。如甲方逾期十(10)天仍未开始维修房屋,或一次维修超过三十(30)天仍未完成,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可以退租或要求甲方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合同租金条款。甲方因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免责条件

1.由于进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维护保养而致公共设施停止使用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前提是甲方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公共设施停止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赁标的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或灭失时,合同则自然中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将该期间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各种保证金退还乙方。

十三、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期满未续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十五 (15)日内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物件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即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六、通知

依据本合同发生的任何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以专人递交、公众认可的快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送到: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96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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