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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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第一篇】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在深圳申请安居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第二篇】

户籍要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

拿户口本做个类似,所谓申请人就是那个户主,共同申请人,就是其他家庭成员。

其实很好理解。

为啥一定要区分这两个概念呢?

主要是为了应对以下几种情况:

1)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比如父母投靠子女,获得深圳户籍,你就不能用父母名义另外申请安居房,这也是为了保障公平。

如果真的父母也能申请,那本就不多的安居房,对于无权、无势、无资源的普通老百姓来说,肯定更难申请。

2)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作为共同申请人时,不是深户也行。

这体现了对于军人的优待,无可厚非。

3)未满 18 岁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满 18 岁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另外,子女如果未满 18 岁,因为就学原因,将户籍迁出,还可以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4)户口挂靠到亲戚家,不影响安居房申请。

婚姻及年龄条件(满足一项即可)

1)已婚或单亲家庭;

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 35 周岁。

社保条件(满足一项即可)

1)社保累计缴费 5 年以上;

2)申请人为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 3 年以上;

是否属不属于人才,可以去往上搜一下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按照当前的标准,拥有本科学历,就可以认定为人才。

3)不管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如果有人属于残联规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者被民政部分认定为抚恤定补对象的,不用受社保缴纳时间的限制。

还要注意 3 点:

首先,这里说的社保是指养老保险和医疗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

其次,社保断交之后再补的,不算是累计缴费时间,必须是实打实的一个月一个月的缴费才行。

最后,这里关于社保年限的描述是“累计”,也就是说,即使中间断过,只要是一个月一个月的交过,最后累计够时间就行了。

商品房关于社保年限的描述是“连续”,那就不能中断(断缴超过 3 个月即认定为中断),中断过了就要重新计算时间。

相比之下,安居房的认购条件还要更宽松一些。

住房条件(同时满足)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这里的自有住房不仅仅包含商品房,还包括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

3)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上面这些房子,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过,因为这些房子不少都是历史产物,现在已经退出。

买过的肯定心里有数,不了解的也没必要在意,只要知道自己没房就行。

4)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三篇】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认购深圳安居房注意事项【第四篇】

1.认购家庭如已签订其他安居型商品房项目认购协议书,且认购协议书仍有效的,不能参加本项目的选房。

2.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按照每场次认购家庭的选房顺序对选房现场实行分区等候,请参加选房的家庭按照选房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入座等候。

3.认购家庭应当按照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携带选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储蓄卡(余额超过人民币2万元,用于缴纳2万元认购定金)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选房。

认购家庭委托其他人选房的,被委托人须提供经公证的选房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根据《申购通告》,认购家庭只能在其所在选房队列对应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不能选择其他队列的房源。

5.认购家庭应当按照选房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现场选房。认购家庭选房排序到位,经现场呼叫选房三次仍未到场的,视为放弃其选房顺序。认购家庭错过其选房顺序但在当天选房结束前到达现场签到,可在签到当场选房结束后按原选房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补选房;在当天选房结束前未到场签到的,以及选房排序到位且其所在选房队列有待选房源但未选定住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均视为主动放弃选房。

6.认购家庭选定房号后,应按规定当场缴纳认购定金人民币2万元,并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家庭已选定住房但未在当日选房结束前签订认购协议书,或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在当日选房结束前书面声明放弃所选定住房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选房。

7.上午场次的认购家庭选定住房后,如在当日下午场次开场前书面放弃所选住房,且当日下午场次所属队列仍有待选房源的,其所放弃的住房纳入当日下午场次待选房源。除上述情形外,若房源所属队列的住房在当日选房场次未全部被选定,认购家庭当日所放弃的住房纳入次日待选房源;若房源所属队列的住房在当场次全部被选定,当日被放弃的住房由排在最后选定住房的认购家庭之后的其他认购家庭,在当日规定选房时间结束后,按照选房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8.租住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认购家庭,在签订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需一并办理租住住房延期退房相关手续。租住区级保障性住房的认购家庭,在签订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请及时咨询所在区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住住房延期退房的相关手续。

9.选房期间,每天选房工作结束后,于当日24:00前,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主页”—>“选房结果公示”专栏及龙岗区政府在线公布选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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