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申请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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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江阳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晨毅,董事长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微山县茂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纠纷一案(20xx武侯民初字第 423 号),现因涉案汇票(票号31300051 234920502、金额100万元、出票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到期日)由申请人持有,且票据背书签章连续符合规定。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的规定,票据权益依法应为申请人所享有。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票据权利之争,判决结果将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以上申请,敬请予以准许为盼。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诉讼申请书【第二篇】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农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_________。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诉施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权利人之一。
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______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_________名义买下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经纪人______,该房产老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诉讼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
你院受理的ΧΧ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ΧΧ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案件的起因)
根据ΧΧΧ法第ΧΧ条之规定,(写明支持ΧΧ一方的请求事项)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_
住所:___
法定代表人:_
被申请人:_
住所:___
法定代表人:_
被申请人:_
住所:___
法定代表人:_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书》;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_年10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股权转让合同”),申请人受让_x公司100%的股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_x公司20_年度审计报告,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为800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实际投资5500万元,股本溢价2500万元。
20_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关于公司往来款的确认书》,告知申请人其已通过向山西h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形式抽逃出资万元,由于双方订立合同时被申请人隐瞒了其抽逃出资的事实,而依合同约定申请人受让的是合法完整的100%股权,因此,被申请人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此后,申请人也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抽逃的出资,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以补足。
_公司因为资金短缺,曾多次要求股东追加投资,本着精诚合作的精神,申请人均作出积极回应,截止至20_年1月15日,申请人累计已向被申请人及_x公司流入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20_年_月_日名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纪要》的文件确认了申请人总计支付的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折抵_x公司40%的股权,而被申请人剩余的股权转让款确认为4500万元(计算标准为:原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转让款扣减申请人已支付的3000万元及预估的_x公司万元亏损),之后,双方于20_年_月_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再次确认申请人受让100%股权变更为受让40%股权。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100%受让股权还是部分受让股权,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款中均包含其已抽逃的。万元出资,申请人始终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也从未放弃要求被申请人充实资本,且屡次催告, 20_年_月_日申请人再次函告被申请人日内返还抽逃的出资,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返还。
由于工程项目急需支付工程款,_x公司已多次发函股东要求增加投资,但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告后其仍不履行返还出资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该行为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决如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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