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撤诉申请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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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申请书1
民事撤诉申请书1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申请人于××年××月××日起诉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现申请撤回起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于二0 年 月 日向贵院起诉XXX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14)XXX民初字第XXX号,现申请人XXX和被申请人XX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 年 月 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2
撤诉人:王______,男,_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二组。
委托人:曲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______诉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______)___号文《关于拆除王______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我与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经人民法院和委托人反复给我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和《土地管理法》,我终于明白了法律规定精神,认识到了我自己的错误,认为______乡政府对我的处理是正确的、合法的,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请法院准许。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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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申请书2
关键词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票据权利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票据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提起的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数量也在加倍增长。由于公示催告程序简便,是较好的失票救济方式,因此,失票后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成了失票人的首选。但该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使得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人也有机可乘。某些当事人在将票据背书给他人后,基于经济纠纷等原因,为达到拒付或者收回票据款项的目的而伪报票据丧失的事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于当事人熟悉票据的出票时间、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公示催告程序仅实行形式审查,并进而作出除权判决,容易造成法院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影响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那么,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呢?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除权判决能否被撤销未作明确规定。撤销生效的除权判决应属再审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意见,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实际持票人无权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而应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第二种观点: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如有错误,应当由一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院作出的除权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虽然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但并未禁止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除权判决撤销后,票据关系人在票据法上的地位自动恢复。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可凭有效票据要求付款行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三种观点:应当允许持票人即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直接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是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应当对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否适格、持票人是否是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持票人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理由是否正当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除权判决应否撤销。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尚未被兑付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但该法条只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诉权,至于应如何行使,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详细规定,多数当事人也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对此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供各位参考:
首先,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必须具备一般的要件和通常的诉讼要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当事人必须适格。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中,原告是利害关系人,而被告仅限于除权判决的申请人。
2、利害关系人须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例如,因为战争、洪水、地震、交通断绝或因患重病等,而迟误申报的;因为法院没有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公告等,而无法申报的。
3、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撤销之诉。
4、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
其次,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撤销除权判决启动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以外的程序,是一独立的争讼程序。撤销除权判决与再审的理由有所不同,除权判决不能通过再审程序来撤销。因此,立法上规定了审判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专门程序。
再次,审判实务中,法院可以基于查明的事实,在撤销除权利判决的同时,确认票据权利人合法权利人的身份,判决票据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理由如下:
1、公示催告程序属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但公示催告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票据利害关系人,虽然提起撤销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已超出申报期间,但本质上仍是票据利害关系人,属当事人范畴,对此不得申请再审。
2、撤销诉讼虽属普通诉讼程序,但在该程序中是在解决实体权利纷争后,确定公示催告的效力,决定是否撤销,同时也只有在撤销除权判决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只有撤销除权判决后,才能确认新的票据权利来消除除权判决带来的票据权利障碍。
3、撤销除权判决与确认票据权利虽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但如果在撤销除权判决案件中仅对除权判决作出撤销,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讼确定票据权利的话,显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在确定除权判决是否应当撤销时,事实上首先需对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作出认定,因此,再行提讼虽属重复。
参考文献
[1].张雪。票据丧失法律制度研究[J].商事审判指导,2010(1).
民事撤诉申请书3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范文1
:
经查,你(单位)取得的 行政许可,具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现依法撤销该交通行政许可。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范文2
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编号:xx)。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第项问题:(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超越法定职权;3、违反法定程序;4、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5、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条件;6、被许可人采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7、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和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办理地点)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注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月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范文3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
(撤销许可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决定撤销你(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涉及赔偿问题应依法予以确定)
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1.行政撤销决定书
2.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3.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
4.撤销决定书范文
5.哪些职业资格许可被取消了
民事撤诉申请书4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驳回;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引用驳回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二)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人的写明委托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未被受理,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
(1)人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状,……(概括写明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讼,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 “驳回原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应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引用据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两种:
①准许撤诉的,写成:“准许原告×××撤回。”②不准许撤诉的,写成:“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3.尾部
准许原告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双方分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最后为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五)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发回重审理由。写明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几种情形中哪一种或哪几种。
(2)发回重审的法条引用。
(3)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3.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六)维持或撤销第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只列写上诉人(即原人),不写被上诉人;不服驳回裁定的上诉案件,则要分项列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过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阐明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为裁定结果的提出打下基础。
(2)根据裁定理由引用相关法条。
(3)裁定结果。
①维持原裁定的,写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写成: “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尾部
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再写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行政裁定书时,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确保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行文流畅。
民事撤诉申请书5
[关键词]民事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88-02
一、相关法条解读
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旨在为利益受到生效裁判、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解释》第5条。目前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是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二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其中,前者被视为主导性、自足性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形态,后者则是依附于执行程序的带有从属性、辅的救济形式。两种类型在适用条件方面或多或少有些差别。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前者须以案外人“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前提,而后者则须满足“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裁定”等程序性的前提要件。这一差别性规定可能在立法论上未必妥当,但在解释论上仍然可以得到合理说明。
第二,前者以案外人对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为条件,而后者则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为条件。显然,执行标的的外延要广于执行标的物。
第三,申请再审期限表述上存在差异,即前者除了适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期限外,还允许案外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前一个期限为不变期间或除斥期间,后一个期限可视为诉讼时效,适用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建立才短短六年时间,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倒不鲜见,可见以再审程序为依托,赋予案外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以申请再审的权利是极为有效的事后救济途径,也是从程序上规制恶意诉讼的有力措施。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秦四福等与那红雁等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案[(2010)青民申字第16号]
原审原告那红雁与原审被告秦续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案外人秦四福、马会兰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他们俩向原审被告秦续良赠与房屋时,明确约定房屋只赠与秦续良且他们俩对房屋保留居住权,原审判决未审查所涉房屋的权利情况处分房屋,侵犯了他们俩的居住权。二、原审原告那红雁隐瞒子女抚养情况,原审法院未审查该事实,判决房屋归那红雁所有,那红雁卖出房屋后,未支付秦续良应有的一半房款,携款失踪,致使秦续良生活困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依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只有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才能申请再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的是所有权,而两申请人对所涉房屋向两被申请人主张的居住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两申请人应当向两被申请人那红雁、秦续良另行。二、被申请人秦续良因分割得到房款是他的权利且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两申请人无权主张。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秦四福、马会兰的再审申请。
(二)欧仲儒与陈军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2010)南市民再字第1号]
原审原告柳州源信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欧仲儒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处理了他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作为财产共有人,却对本案一无所知,没有到庭参加调解,且调解书所指债务纯属被陈军与源信行公司凭空捏造。
法院查明后认为:案外人欧仲儒对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为查清事实,妥善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一款、《解释》第5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09)江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比较上述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何谓适格案外人,其又基于什么基础事实主张权利是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
首先,考虑案外人的适格性,就是要解决哪些本诉当事人以外的权利人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再审。既然是案外人,首先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不利裁判作出后,享有申请再审的资格,是弥补我国缺乏“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重要手段。当然,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案外人启动再审程序对既判力的冲击,提升司法一次性解纷的能力,我认为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职权通知制度”。如果法官对于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怠于行使通知的职权,本诉当事人又对信息实行封锁和屏蔽,案外人可以满足“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去申请再审。
此外,关于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内涵,需要区分两种类型分别说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主张的是足以排除生效裁判强制执行的权利,执行程序外案外人申请再审则主张保护其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权利,因此对权利范围的理解即成为审查案外人再审申请的核心。
三、思考与结论
在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为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再审之诉的浓重色彩。但考察域外的民诉法理论,可发现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是案外人对损害自己利益的生效裁判提起撤销之诉的保障机制。如日本旧民诉法第483条,我国澳门地区民诉法第664条,法国新民诉法第587条第1款和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民诉法第507条均规定了案外人撤销之诉,但根据管辖法院、审理范围、判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分为再审型、上诉型、复合型、独立型案外人撤销之诉四种。那我国立法和解释所确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撤销之诉呢?
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是坚持再审纠错论,主张以再审程序为依托,建立我国的案外人撤销之诉。如肖建华教授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一种特殊的再审之诉,应以再审程序为参照设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究其本质是再审之诉,受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原来的判决。从表面上看,现有法律似乎也倾向于把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等同起来,但由于模糊措词,还很难对其作出明确判断。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型案外人撤销之诉作为保护案外人利益的救济程序。原则上仅限于对案外人不利的部分,原判决在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有利于既判力的维护,仔细分析法条可以发现独立型撤销之诉的精神实质在《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中已有体现。
其实,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一种保护案外人权益的技术性手段,将其硬性定位于哪一类撤销之诉实无必要,制度的互补性强调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仅改变一项制度,新的一项制度可能无法与其他制度形成互补,反而降低体制的效率,所以更需要重视的应是避免对既有制度产生较大的冲击,重视其与既有制度的整合功效。
参考文献:
[1]周艳波,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定位[J],法治论丛,2009(01).
[2]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J].政治与法律,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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