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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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胜诉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申请强制执行A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偿还贷款100000元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

3、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10000元,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及案件受理费2053元,保全费1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日期: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第二篇】

申请人: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区___路87号,电话: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区___路___小区__号楼__楼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__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__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________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 元,至20xx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9月19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xx,男,49岁,汉族,住西山,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1:x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电话:

被执行人2:xxx(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3:xxx(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4:ccc(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5:vvv(公司股东),电话: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XX)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XX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44 103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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