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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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认定去哪里认定?1

一般是在所在地的固定中小学去认定。教师资格证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所在省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认定机构的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教师资格证认定机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各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认定机构的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需要经过“条件准备”、“网上申报”、“现场确认”、“资格审核”等环节。具体请查看您所在省份当年发布的认定公告,或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格认定”“常见问题”等栏目内容。

通常,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认定机构(即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安排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具体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资格种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查询教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请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格认定”专栏、中国教师资格网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专栏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发布的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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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认定时间多久过期?2

教师资格证认定期限保留3年。笔试和面试科目均合格的考生,可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有效期3年。不在有效期内的考试合格证明不能用于教师资格认定。

考试合格和教师资格认定的关系:

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同时具备教师资格的其它条件。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科目有效期:

单科成绩有效期(两年)仅用于判断是否能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与是否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无关。

各类别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均为2年。各类别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合格成绩单次有效。面试通过即可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按照教育部有关部门的安排,全国每年春季的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从3月1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

每年秋季的认定时间从9月11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市级和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即教育行政部门)在这两个时间段内自行确定本机构的网上报名时间和认定工作安排。

为保证及时报名,请申请人首先确定应向哪个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即拟申请认定的教育局);其次,向其咨询有关网上报名时间等认定工作安排及相关认定政策。

最后,在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履行相关认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3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5、有教育教学能力;

6、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的标准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这三个《准则》是教师资格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以及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参照标准。此外,还需要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有无犯罪记录等进行核查。

三、各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教师法》规定,各类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分别为: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6、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目前,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公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行,部分省份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16号)要求,已提高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有哪些要求?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省份,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哪些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后,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综合素质: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及一定的文化素养;具有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2、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学生指导的知识和能力;管理班级的知识和能力。

3、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拟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有效教学能力。

4、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主要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综合素质、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三项内容通过笔试的方式考核;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察一般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六、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有何特殊规定?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只需具备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一般不作为必要条件。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七、对于普通话测试水平有何特殊规定?

《实施办法》第八条(二)项二款规定: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般不对其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参加普通话测试。

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和适用范围?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即长期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九、制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各省份制定的体检标准和体检办法还参照了以下几个文件:

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身体条件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 阴阴 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十一、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可以在哪一级学校使用?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2009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要求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目前有的省份根据文件规定,要求上岗教师持有与教学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第四十一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十二、什么人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1.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

2.丧失教师资格人员;

3.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4、受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 弊处罚不满3年的人员。

十三、什么情况下丧失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十四、什么情况下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4

一、我国现在有几种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在有七种教师资格。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分类确定类别。

《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般来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首先要了解政策,之后经过“具备条件”、“参加考试”、“准备材料”、“网上申报”、“现场确认”等环节,符合条件者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一)了解政策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提前向拟申请认定省份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处室(或登录其官方网站)了解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和相关要求,如:需要具备的条件、什么人可以申请、何时考试、何时网上申报、何时现场确认等。

(二)具备条件

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取得合格学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无犯罪记录、进行体格检查并合格,以及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体政策和相关考试安排等事项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查询。

内蒙古、新疆、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参加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理论课笔试,取得笔试合格证明。

各省份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的,除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外,其他条件相同。

在此特别提醒的是:已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省份中,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的认定办法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三)准备材料

根据申请教师资格所需要具备的各项条件,申请人需提前将各项条件所对应的证件或证明等材料准备好,并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完成申报(有特别规定的省份,按照本省份发布的报名网址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向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个人书;

(6)本人一寸免冠证件照;

(7)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凡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与相关业务网站进行电子比对成功的信息(包括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信息、学历(学位)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等),现场确认时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未能通过比对的相关信息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纸质材料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备核查。

(四)网上申报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一律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目前,大多数省份统一使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进行申报,也有少数省份使用本省份的报名网址。申请人需登录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网址进行网上申报。

使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的,请点击网站右侧上部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入口”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再进行登录和认定报名。

(五)现场确认

申请人按照网上申报中提供的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将准备好的材料送交到现场确认点。确认点工作人员将审核网上申报的信息与提交材料的一致性,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问题,申请人需限期补全或提供正确的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进行现场确认。

(六)实践能力测试(仅限未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省份)

内蒙古、新疆、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理论课笔试合格的,在现场确认完成后,需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按照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安排和要求进行拟申请任教学科的实践能力测试(有些省份叫“教育技能测试”或“面试、试讲”)。

(七)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现场受理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目前,2008年及以后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得到验证。

三、向什么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的资格种类如下: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因认定人数减少或认定机构违规或认定机构无法正常履行认定职责的,以及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调整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因此,申请人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权限向相应的教育局或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即选择“认定机构”时,需按下列要求选择:

(1)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但某些地区认定权限进行了调整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在网上申报时须选择市教育委员会(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选择任教学校所在省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厅或教育委员会)。

特别提醒: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必须依法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从社会任何其他机构(或渠道)或采用虚假材料从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均属非法。非法获得的教师资格一经查实,将被依法撤销。被撤销教师资格者,从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请广大申请人切勿相信某些培训机构所谓“包 过”等。

四、每年什么时间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季(3月份开始)、秋季(9月份开始)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资格种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并以适当形式提前公布。申请人应在春季和秋季之前,特别关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网站,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及时提出申请。

五、应届毕业生应在什么时间、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他要求不变。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参加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学习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全国各省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大致相同。以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为例:

(1)需参加国家举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未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省份的申请人,需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全省统考;

(2)考试合格后,按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

(3)按要求进行体检(也有省份将体检安排在报名和现场确认之后进行,请申请人按照申请认定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报名成功后,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

(5)符合条件者将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上述基本程序中,不需要参加考试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除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外,其他程序与非师范生相同。

七、到哪里获取相关政策信息?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了解哪些方面的信息?

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前需要了解两个方面的信息。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份的相关政策。申请人需要对自己准备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的条件要求、申报程序、需要准备的材料、向什么机构提出申请等信息有基本的了解。目前,我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要遵循《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这三项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此外,申请人还需了解国家对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就业体检等方面的规定。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制定的本省份的实施办法、考试暂行办法、其他相关政策细则和规定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安排。

(二)获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关信息的途径有哪些?

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该网站是我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官方工作网站。申请人可以在该网站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工作公告。同时,该网站还提供各省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官方网址的链接及联系电 话。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

3、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及本省份教育考试网和教育信息网。该途径用于获取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及考试安排等信息。

4、中国语言文字网和各省级及地(市)级语言文字网站。该途径用于获取普通话水平测试政策及测试安排等信息。

在此特别提醒申请人的是:由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认定程序对顺利完成认定申请非常重要。

八、什么时间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全国统考”),具体报名和考试时间将由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提前公布。参加全国统考的省份在本省份教育考试网或教育信息网上也会同时公布考试相关信息。

尚未参加全国统考的省份,申请人可向本省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网站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查询。

九、到哪里考普通话?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及一些高校都设有普通话测试站点。关于测试站点和测试时间以及测试标准等详情,请登录本省份或本地区语言文字网站或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网站查询。

十、找谁做思想品德鉴定?

为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和“放管服”要求,教育部从2019年春季起,决定用《个人书》代替《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人无需再请有关部门出具《思想品德鉴定表》。《个人书》将由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料下载等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工笔正楷签名后,根据报名系统要求拍照上传即可。

十一、到哪类医院体检?

身体检查应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在各地发布的当年认定工作通知中,都会将体检医院、体检要求等给予说明。体检标准、办法和体检项目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十二、一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吗?

由于教师资格只是对申请人能力、水平、条件的认定,而且是开放性的,因此一个人可以具有多种教师资格。

特别提醒:根据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2001]4号)规定,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另一种教师资格时,其条件要求和认定程序按所申请认定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要求执行。

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升格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十三、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怎么办?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申请表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下载打印)。

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申请表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下载打印),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对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十四、对于使用假证书者有何处罚?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还需没收假证书并将使用假证书人员的个人信息加入“限制库”。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什么?

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作为教师资格法定的凭证之一,其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申请表一式二份,由认定机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生成、审核、打印和加盖公章,一份作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之一,存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2、教师资格证书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申请人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后,颁发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教师资格法定凭证。

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编号一致。

十六、教师资格与教师职业的关系是什么?

1、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具有教师资格者个人水平、能力、素质的认定,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必要条件。要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2、教师聘任应当根据教师聘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师资格只是成为教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获得了教师资格就等于或一定能被聘任成为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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