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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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一篇】
知识点。
1,不当得利。
成立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发生原因:给付不当得利:给付后合同被解除,撤消,宣告无效。
误以为欠债。
定金超出部分。
非给付不当得利:受益人本人行为。
受损人本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
法律规定(添附)。
自然事件。
效力:
--返还的不当利益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善意受让人返还现存利益。
恶意受让人返还所受利益。
--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予收缴。
--若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无因管理。
客观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但应合法,代为偿还赌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无须表示。
--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不构成。
--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
--误将甲事务当作乙事务管理,成立无因管理。
法律要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宗教,道德义务)。
效力:
管理人:适当管理/报告,听从,结算,披露义务。
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则应免除,减轻责任。
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二篇】
知识点:
1,按份共有。
占有,使用,收益,依各自分额行使。
管理,原则上应共同进行。
保存,单个共有人可进行。
改良,一半以上分额的共有人同意。
管理费用按比例分担。
在按份共有期间,退出自由。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抛弃的分额归其他共有人共有而非国有。
--某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分额设定抵押。
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成立连带之债。
2,共同共有。
只能基于共同关系产生。
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其分额。
并无明确分额,只有终止时才显现。
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
擅自处分为效力待定行为,不得对抗善意有偿第三人。
部分共有人擅自抵押的,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
3,意见不一时推定为共同共有。
分割办法相同。
4,优先购买权。
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如其他共有人为两人以上,都想购买,由转让人决定。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发生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抵押权人无有限购买权(有权以普通购买者身份参加变卖)。
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在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或破产程序出卖标的物时候,不支持优先购买权。
5,商法上的有限购买权。
--某一股东转让出资分额时。
有限公司新增股本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其财产分额时。
--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6,知识产权法。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时,完成人优先受让。
子法条:
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三篇】
5,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见土地管理法。
6,用益物权体系:
--传统民法上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
7,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原因:划拨,出让,转让。
权利:转让,低压,出租,以其作价出资或入股,构筑建筑物,种植花木,取得补偿。
收回:提前收回(补偿),惩罚性无偿收回,正常收回。
8,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
--权利:经法宝人同意,转让与转包权。
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四篇】
4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8,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9,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56,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9,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6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知识点: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有权转让。
--告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
--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
--提前清偿或提存。
--明显低价转让的可要求补充担保。
--否则不得转让。
--擅自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转让无效(受让人可主动代还债务)。
未登记的,转让有效。
2,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抵押物:抵押人过错(停止行为,恢复原价值,补充担保)。
非抵押人过错(对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
--收取孳息权:债务清偿期满,被法院扣押。
并非取得所有权(冲抵费用,优先受偿)。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优先于执行权。
--买卖不破租赁(先租赁后抵押)。
--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最高额抵押:债权具有将来发生性和不确定性,后于抵押合同成立。
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五篇】
天津频道目前正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各方关注。
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杨勇认为,这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以说是天津有史以来控制和处罚大气污染最严的。条例修订草案在设定相关制度规范时,既坚持治理严格、标准清晰、责任明确、制裁有力,又考虑制度和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关亦展说:“新条例增设了许多更加贴切人们生活的款项,比如对于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对于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等,这些平常使居民们苦不堪言的生活环境问题,都在此次的修改中得到体现,并且内容上也更加详细规范。”
市民韩子馨家住三马路上一小区的临街二楼,自打一楼的底商干起了烧烤,每年夏天成了韩女士一家最苦不堪言的日子。在得知新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将居民住宅楼用于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违反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时,韩女士表示自己的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规范力度,让我们早日享受到安静整洁的居住环境。”
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工地负责人吴东升表示:“这次出台的史上最严防治条例,的确在处罚力度上给我们施工单位上了紧箍咒,可从长远角度上看,对我们施工单位还是有利的,大气环境好了,也就不会有停工的现象了,时间对于我们而言就是效率啊。”(完)。
记者刘小林)6月25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通过后,将以省长签署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有关的情况说明。
《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了“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二是严格监管措施,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条例(草案)》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对大气污染进行全方位防控,对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和污染治理第三方运营、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区域环评限批、区域联防联控、燃煤总量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落后产能工艺设备淘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进行了规定。三是突出应急应对,规范重污染天气管理工作。围绕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实现污染物削峰降速的目标,《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连日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这份关乎“好空气”的条例在人大代表中引起热烈讨论。代表们一致认为,条例出台的时机和必要性毋庸置疑,但一些细节可进一步完善。
观点1。
空气质量预报不够细。
“每个人都要呼吸,所以大家对大气的感受是最直观的。”不少人大代表都认为,我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控值得称道,但在空气质量预报方面还不够细致。
省人大代表王英俭认为,天气预报应该增加空气质量预报,其中的监测结果必不可少。
“现在很多地方只公布pm10的监测结果,却没有的。”王英俭说,一到灰霾天,老百姓的呼吸道就会有明显的感受,其中的细小颗粒是肉眼看不到的,却对身体危害更大,所以老百姓更关心的数据。
省人大代表戴夫也认为,天气预报应细化污染程度的预报。“污染时要把具体指标公布,特别是有害物质的情况,让百姓能知道微颗粒物的含量有多少,才能对出行、锻炼等户外活动有帮助。”而污染程度也要分级,比如重度、中度、轻度污染,预报时还可以提醒哪些户外活动不宜进行。
戴夫还建议,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可以让老百姓提前做好准备。“肉眼看不到,但更容易进到支气管、肺泡中,造成下呼吸道感染,对身体的损害比pm10更大,所以公布,及时发布预警,能让百姓做好防范措施,减少对身体的直接侵害。”
观点2。
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
“‘草案’很有必要,也很全面,但对很多行为是‘鼓励’,对一些行为是‘限制’,这就不好界定了。”省人大代表金成俊说,《条例》(草案)中一些条款的用词有待商榷,有些说法比较模糊,应该更注重可操作性。
“条例的表述内容应该更加清晰,但却多次使用‘鼓励’、‘支持’等没有明确法理界限的词。”省人大代表戴敏也有同样的看法。她举例说,如第三十七条中“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这一表述,就不明确,“何为有条件?应该明确。”
同时,戴敏认为应缩小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使条例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第八十七条描述的,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太大,应减小这种弹性。”
省人大代表王秀丽也认为,可操作性是决定法规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比如第十二条提到的‘住改商’的污染防治问题,表述就相对模糊,很难操作,而对于这类对百姓生活有直接影响的问题,要更加细化、严格。”
“条例第五十八条,‘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应该是什么样的标准,怎样监测,应该更清晰地表述。”省人大代表吴平说。
观点3。
可改可不改的一律改。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全省上下联动,回应社会共同关切,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工作重点,贯穿全年始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宗侨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亚杰表示,《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人代会全体审议足见其分量之重。
为起草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分多个调研组多次赴省内外调研,“和我们同一时间开人代会的还有江苏,江苏同样是提请人代会审议,可见当前大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普遍关注。”
和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立法率先实施协商制度以及设立法律顾问团。马亚杰表示,法规基本上是成熟的,接下来将在各代表团代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对代表意见可改可不改的一律改,充分回应民声、吸纳民意。”马亚杰表示,凡是代表和各界别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一律修改,但前提是不能和上位法相抵,即正在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在具体条款上,立足安徽本省实际,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观点4。
部门责任权限应一致。
作为全国著名旅游城市,黄山市的空气质量在全省名列前茅。“其实即使是黄山,也有自造的霾。”省人大代表、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程迎峰说,去年春节全城大放鞭炮,pm10的峰值一度超过300,能见度骤降,后来相关部门到黄山风景区执法检查,发现黄山的温泉核心景区pm10指数也超过100。
程迎峰在各地调研发现,燃放烟花只是造成雾霾的因素之一,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工地扬尘、秸秆焚烧等都可能造成雾霾。此后,当地环保、城建、农委等部门加大了对各行业的监管处罚力度,特别是建立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收效明显,和2013年相比,去年黄山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
程迎峰看了条例草案后表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规定也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建议职责要求与部门管理权限相一致,“比如防治建筑扬尘是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可条例草案中责任由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承担,建议修订。”
观点5。
考核不合格进行约谈。
“虽然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形势依然严峻。全省大气雾霾天气时有发生,区域空气污染现象频发。可以说,治理大气雾霾,全省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和长期的。”康正和等代表建议,省政府强化考核力度,严格执行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考核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专项资金,对未通过考核的要采取约谈等措施。
治理大气污染,要从源头抓起。康正和建议,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道路灰土扬尘、秸秆焚烧、塑料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等方面的防治措施。同时,要科学规划城市布局,打造“城市通风廊道”,让城市空气清新。建议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治理雾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大气雾霾治理。
治理大气污染需要资金保障,代表建议省财政部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康正和等代表认为,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大跟踪监督力度,适时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加大整改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共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1月28日下午和1月29日上午,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认真审议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代表们在审议时认为,省人代会8年来首次行使立法权,对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实行自主立法,意义重大。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充分采纳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既体现前瞻性、更着眼可行性,既考虑全面性、又突出防治重点,其制定的过程也是反映各方意愿,凝聚各界共识的过程。“制定此条例是建设生态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法治安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更是提升全省人民健康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福音。”省人大代表王枚表示。
条例草案在制度上、内容上、法律责任上都有突破和创新,“按天罚”等措施被称为“史上最严”。代表们审议认为,这是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无疑给全省工业企业套上了一个落实环保责任、杜绝环境违法的“紧箍”。
审议中,代表们认为条例草案比较成熟,若此次大会能表决通过,必将为改善和缓解我省大气污染状况发挥重要作用,但“努力减少雾霾天数”还任重道远。代表们建议,条例颁布后,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并及时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保证条例贯彻落实。在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条例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
中国江苏网1月28日讯(记者程远杨丽郭蓓)今天下午,江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代表们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由于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代表们在讨论现场气氛热烈,提出自己的观点。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总共分为8个章节99条,分别从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省长李学勇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将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构建长效机制,确保全省平均浓度降幅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4年12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该法自2000年以后再一次进行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现行大气法案的66条增加到了100条,新增条款超过原法的一半。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法律、机制层面来做规范,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省人大代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张涛告诉中江网记者,自己在意见征询阶段曾提议形成一个条例起草说明,在相关背景、起草过程、条例细则、具体考虑方面做出一些专业的科学说明,便于代表们讨论。“很荣幸,我的这条建议被采纳并做了延伸,不仅有起草说明,还有对照文本。”他笑着说,条例中的每一条依据和考量一清二楚。
“一个好的条例不仅是规定了什么,还应该有监督机制。”张涛说,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仅有细致的规范,还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于排污总量控制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完成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我主要建议是惩处力度有点轻,其中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处只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他表示,希望条例在违法成本上,加大惩罚标准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管,必须要起到让企业不敢违法排污的效果才最好。
“在整个国家、社会高度重视环境质量的时候,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大势所趋。”省人大代表、南通中学校长姚天勇表示,江苏作为工业大省,基于国家条例出台高于“国标”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很有必要。
姚天勇同时也提出,生活污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是较为普遍的,也比较严重,条例中应当加强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应该在社会方方面面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素养,才能标本兼治。
“立法体系更加注重系统性,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包括扬尘。”省人大代表、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表示,由于大气的可流动性,条例中还特别将区域联防联控提出来作为一个章节,并且根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要求做了很多制度创新。
“条例中明确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法律责任更加明确。”省人大代表、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丽红告诉记者,有些人认为环保与经济发展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要保护环境必然要牺牲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正确处理好环境与发展,是可以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她说,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已成为新时代的标志,用环保促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央广网贵阳11月25日消息(记者陈屹周强)昨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作进一步细化,其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发展、使用公共交通和以新能源、清洁能源胃动力的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监测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机动车的排放检测信息也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条例(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排放状况进行抽测,超标车辆在10日内可以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10日内维修或者更换尾气控制装置,直到检验合格。
《条例(草案)》还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小到露天烧烤、焚烧树叶,大到在禁止燃煤区新建或扩建燃煤设施,采沙石、矿产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都提出了最高可处10万以下罚款等多种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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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六篇】
在简单的思想道德修养学习中,我接触了合同法的一些章节,对合同法以及以后个人的权益保障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是我从一到四章的一些个人学习总结。
首先,合同法的中心思想是双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前提下适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使用,以用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一部法律。
如果存在一下几种情况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你对合同的有效存在疑问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确认为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所得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首先解释一下:用人单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在有用工需求的前提下与劳动者以合同法为参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用工合同。
的用人单位取得职工培训能力提高的机会等等。
还要在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得随便辞退员工的保障。
在这些的同时,劳动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具有相当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意识。
以上为劳动合同的前提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期的用工合同,另一种是无限期合同。
前者有几种情况,一种是签订前约定工作的具体期限,几年或者是几个月的临时用工合同,另一种是以合作,或者某以具体项目为背景,签订的一个项目合作合同,合同会在项目结束后终止。
在有限期的合同中,要注意的是:(1)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意劳动者也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
但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订立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劳动者要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用工合同上的工作期限,学会保障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有相应的回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试用期中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那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一个服务的期限,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订立的协议,就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违约金,要注意前者违约金应该不超过企业培训所用费用。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就要按照约定的劳动内容执行,劳动者要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不如按时上班,不得早退,努力认真工作,遵守劳动职业道德等等。
而用人单位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不能损害劳动者健康,不得强迫他们加班,不得强迫他们做威胁人身安全的工作。
在协定加班的时候,用人单位要支付平常工资的一倍,节假日要支付三倍平常工资。
在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项目协议的劳动者,要遵守协议的条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泄露拥有知识产权的核心商业机密,这都可能构成犯罪。
还有用人单位要按时支付工人相应的足额工资,如果没有支付,并拖延时间较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法院也应该在确认之后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工资的命令。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还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凡是有以上的情况,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孕妇,工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单位也不可以与你解除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些情况,单位都可以与你解除合同,所以我觉得要在一个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一个良性的,友好的关系,首先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合理制度,还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文化素质,只有老老实实地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进取,你才能在一个单位,在社会立足,那你的能力你的付出才会被人所尊重,你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还有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只要做到守法护法,你就有实现理想与抱负的前提。
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七篇】
3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
出资。
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八篇】
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保险金。
3,价值性。
4,不可分性。
--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全部。
--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债权被分割,各部分债权均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
5,优先受偿权,
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并现实存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实。
实现方法:拍卖,变卖,折价(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
--抵押物价值在实现时才最终确定。
--若抵押人破产,低压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抵押物为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为两年。
6,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7,意定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有追偿权(普通债权)。
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九篇】
作为法硕过来人,我叽里哇啦多罗嗦几句。法硕即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专业课是全国联考(外语政治采用与其他专业一样的全国统考卷),所以法硕考生的书籍选择和备考方法等均与报考院校无关(无论你是考北大还是考武汉大学):
(2)专业课共5个学科,其中专业综合课(150分)含法制史、宪法与法理学(仅宪法后半部分有法条依据,其它主要是历史和理论);专业基础课(150分)含民法与刑法(有法条依据),专业课目标你可定在各110分!
(3)法硕备考的最大特点:性质为教材的就是一本书,简称人大版《法硕指南》(用高教版《考试分析》也可以,但两书不要对比着看),涵盖上述5个学科,是整个复习的核心与关键,各复习阶段的工作几乎都是围绕如何吃透《指南》或《考试分析》而进行的(包括习题训练),包括我经常谈及的“永平法硕备考3大法宝:指南(或考试分析)+案例+法条”。
(4)我在我的“永平法律硕士就业网”法硕备考指导专栏中的《永平法硕备考书籍资料清单与使用方法版》()一文中,对:选用什么书籍资料、如何使用、如何甄别、出版社、价格、注意事项、购买途径、购买时间等均详细介绍,这里不copy了,自己慢慢看吧。一般来讲,法硕备考资料包括:大纲、教材(指南或考试分析)、辅导书、习题书(含模拟题、历年真题、案例专训等)与法条。
(5)法学本科教材原则上不用看,已买的,可作为辅助性资料解决一些零散的疑难问题或扩展思维(法理学可适当多看点)。顺带说一下:英语切不可掉以轻心(哪怕是英语科班生),每年英语单科挂掉的都不在少数,现在就去做做英语真题感受一下它到底是什么样的吧。
2024年环境资源法学资料【第十篇】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就同一性质的犯罪而言,犯罪客观方面对于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1)从立法上看,刑法对不少犯罪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
(2)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等往往不尽相同,具体案件不同的危害程度有影响甚至有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