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计划【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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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计划【第一篇】

为使综合管理部在20xx年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务实、高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进程,综合部根据部门的特点和职责,制定了20xx年的工作计划。

一、 总体工作目标:

围绕公司的经营目标,合理安排,服务大局,建立健全整套管理制度,在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高效率地配合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为公司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二、部门建设:

(一)、努力加强部门员工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切实起到带头表率作用,从根本上提升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

(二)、抓好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管理,完成公司党员大会会务组织和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督办工作。

(三)、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要求,加快规范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通过组织学习活动、考核训练等方式加强员工的合作能力,营造团结协作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办公室工作会议制度,开诚布公的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以及时改进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扰。

三、日常管理工作:

(一)、规范公司行政公文和公函的管理工作,做好对政府文件的接呈工作。

(二)、加强公司各类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证照、印鉴(授权)的管理,协调监督完成公司各证照的手续跑办和年检工作。

(三)、结合生产部门做好公司工会日常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工会代表制度,真心实意的为职工服务,为员工谋福利。

(四)、努力做好集团内刊《**天地》的采编工作,真切记录企业的成长历程,为企业的发展摇旗呐喊,真正为企业职工缔造一个精神文化的家园。

(五)、做好部门财务预算的进一步控制,严控办公成本,使集团降本挖潜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创新办公成本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勤俭办事的原则。

(六)、做好车辆安排和司机班管理工作,合理调度,统筹安排,做好后勤保障。

(七)、严抓食堂管理,保证饭菜质量,做好职工食堂相关财务账目核算工作。

(八)、做好年内传统节日期间员工福利购置和组织相关集体活动的计划和安排,让员工切实感受到企业的关怀。

*********公司综合管理部

20xx年2月

计划管理办法【第二篇】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

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

(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

(2)各部门负责人计划并报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可视情况批示(未接到批示意见前按原审定意见办);总经办负责汇总和公示;

2、各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负责人组织编制,报总经理审定、批准,总经办负责汇总、公示;

3、特殊情况的处理。因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本人职责时,由其直接上级安排人员代理。

(二)、内容

1、考虑到工作计划的客观弹性,操作方式为:

本周的工作计划原则上是必须完成的内容,上周及以前未完成的计划必须在本周计划中体现。

2、部门月、周的每项计划要求明确经办人,以减少计划的重复罗列和便于兑现奖惩。

3、每项计划要求有可行的措施和目标进度(根据计划项目另分解成进度表)。

4、要求明确工作成果(交付件)的形式。如文案、报表、活动、信息等。

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总经办将组织对全体人员的各项计划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与个人每月绩效工资挂钩的依据之一(参照团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人个工作考核方案执行)。

三、时间要求

(一)、个人工作计划与考核

1、月计划,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将下月的工作计划表和本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对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者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在每月的月底前完成,转人事部门备案后,总经办于当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发布考核结果。一般员工的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在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完成,并转人事部审核后由总经办于当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发布考核结果。

2、周计划,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于每周六上午下班前将下周的工作计划表和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审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公布。(保密事项除外)

3、日计划。每天上午上班后10分钟内将个人日计划报直接主管,经审核确定后,在上班30分钟内报总经办备案,作为月、周工作计划考核的依据。

(二)、部门工作计划

1、月计划。各部门应于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向总经办提交月度计划,总经办在月度计划提交当日组织月度计划评审会议,对各部计划进行调整、修订,完成后进行考核公示。

2、周计划。每周末上午下班前将下周的工作计划表和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审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公布(保密事项除外)。其中考核意见有重大修改时延时至次日发布。

四、其它

1、所呈报资料使用统一的电子表格(没有电脑的提交书面文件),部门的月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完成考核表可使用打印文本。

2、总经办负责部门月、周工作计划的跟踪、落实与督促。

3、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4、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计划的编制事宜。

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

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提升**人寿团险的品牌形象,引导团险销售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为业务队伍提供有效的支持,特制定团险计划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销售促成阶段本公司业务人员向客户单位提交的正式福利保障计划书,经公司授权的产品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经理的技术协助和审核,可代表公司的正式承诺。

第三条 员工福利产品保费2万元以上、年金产品保费50万元以上,或人数300人以上的福利计划均需按照本办法出具计划书。低于以上标准的福利计划,经客户或业务人员要求,也可以出具计划书,但不强制推行。 第四条 计划书是判断业务归属的首要标准。如果业务人员之间发生业务交叉,以是否向客户投送正式的计划书作为第一判断标准。

第五条 计划书的管理部门为分支机构团体业务部。业务人员需同时提交书面计划书和电子版计划书。计划书由分支机构团体产品技术负责人和核保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人寿团险计划书专用章(骑缝)才能生效,电子版计划书留公司存档。

第六条 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交经核准的计划书,经客户签收取得回执。回执需交给公司团险运营部门,公司团险运营部门据此接受业务员填写投保单。无回执的不可以填写投保单。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自正式开业之日起,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计划书管理制度,制作“**人寿团险计划书专用章”,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章 计划书标准结构

第八条

标准的计划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九条 以上各部分内容,除了建议选用部分之外,必须在标准计划书中采用。

第十条 以上各部分内容,公司规定了标准文本的部分,必须采用公司的标准文本;公司规定了指导原则的部分,可按照指导原则写作;公司未做具体规定的,业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写。

第十一条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规定的标准文本和指导原则也将持续更新,不断推出新的版本。

第十二条 总公司团体业务部将逐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库以及各行业的基本资料库,供业务人员写作计划书、分析客户特点和需求时参考。 第十三条 公司将举办计划书竞赛,从中选拔优秀的计划书,供全系统业务人员参考。

第三章 计划书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封面和封底由公司统一印刷并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计划书采用机器装订,任何人员不得使用自行设计的封面和封底。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封面和封底的设计方案。目前采用的封面和封底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五条 封一包括客户单位的名称(及Logo)、计划书提交日期、本公司提交计划书人员、产品技术及核保负责人,**人寿团险计划书专用章(骑缝)、计划书重要声明、计划书编号。

计划书编号由分支机构计划书管理部门统一编写,编写规则是**寿团计(沪)20xx-####,“沪”为分支机构所在地简称,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的简称分别为京、沪、穗、蓉。20xx为当年年份,####为四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从0001至9999。

样本及具体要求见附件三,此页内容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致客户信的行文以诚信、专业和简洁为基本格调,避免过分浮夸的语句;以客户的需求为基点,从公司合作的角度出发,以拉近彼此的距离为目的。此部分内容由业务人员自由写作。 第十七条 目录包括各部分的标题及页码。

第十八条 相互珍视的关系主要包括分析客户公司的行业背景以及双方合作的结合点分析。此部分内容从简,主要是从战略角度分析客户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挑战,以及**人寿提供员工福利解决方案的思路。

客户公司的行业背景的分析,要客观描述客户基本情况,尤其是财务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情况,表明我们的福利保障计划是在精心考虑客户情况的基础上,为客户量身定制的。

双方合作的结合点分析,要注重客户面临的挑战:①简要介绍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产品宣传彩页),及其对客户的影响;②有针对性的提出客户在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的福利保障、人员的留存与激励、关键员工的管理等)和财务管理(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等)等方面的挑战和需求。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寿在以上方面的见解和战略性的对策(区别于具体的产品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贵公司的需求。此部分具体分析客户的员工福利需求,需要业务人员仔细搜集客户单位的相关资料,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如果客户单位需要门诊医疗保险,业务人员要按照下表搜集三年的客户经验数据,以便公司设计保障计划。

第二十条 产品方案设计。根据对客户需求的分析,业务人员为客户设计员工福利方案。方案的设计以员工福利项目为导向,无需突出强调公司的具体险种。

总公司团体业务部为各分支机构提供“保费测算系统”,可以帮助业务人员迅速、准确地测算标准业务和某些非标准业务(需在投保规则范围内)的保费,并能够得到公司核保人员的认可。

保费测算系统不能测算的非标准业务,由分支机构团险核保人员和产品技术人员共同测算。

第二十一条 **人寿简介按总公司统一规定(见**寿发[20xx]35号文),业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内容,但不能改变和添加内容,以保证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服务承诺,以总公司团险运营部提供的服务承诺为准,见附件四;不得更改其内容。特别服务可视客户的具体需求加以商定,但必须经过总公司团险运营部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小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二十四条 各种附件,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客户需要提供的其它书面资料等。公司的条款也可以附在这个部分中。

第二十五条 计划书回执,包括计划书编号、客户对计划书的建议、对公司服务的满意度以及签收回执。剪下后由业务人员交给分支机构团险运营部门存档。团险运营部门根据计划书回执发放投保单。如果没有计划书回执,则不能填写投保单。计划书回执样本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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