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室工作计划优选汇聚【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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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室工作计划优选【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区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物价部门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区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协助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检查。
区储备粮收储企业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区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和本区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区储备粮收储企业。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根据区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三条区各国有粮食企业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企业。
第十四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应当与收储区级储备粮的储备粮收储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必须保证收储入库的区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质量检验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委托具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不得将区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保证区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企业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储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区储备粮收储企业在储存区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五)利用区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储备粮收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
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九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储粮点已不具备储粮资格的储粮企业,应及时负责调出改换企业另储。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区储备粮收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区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条区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共同下达各储备粮收储企业。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根据区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销售。
第二十一条区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粮食品种质量,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按国家规定的三级中籼晚稻谷的质量标准严格把关入库。
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小麦和稻谷每三年轮换一次,平均每年可以轮换三分之一。每年轮换要结合早造和晚造粮食入库分批(次)进行,每批(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区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农发行。
第二十五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镇(街道办事处)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财务和统计。
第三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分开拨付:
(一)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到区国有。
粮食企业在区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二)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按季足额拨付到各国有粮食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粮食储备条件及物价指数发生变化需调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时,应当及时调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属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检验的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在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区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不得用于抵扣偿还其他借、贷款项,保证专项专用,确保储备粮安全。
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在区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区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五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和轮换价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区农发行核定。轮换价差由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换差价。
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七条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包括在库区级储备粮安全水分自然减量和在千分之二以内的保管自然损耗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区农发行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拨补。
第三十八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并定期做好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区农发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储备粮收储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区储备粮收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储备粮管理规范的行为,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各国有粮食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对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区农发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储备粮收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区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七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各储备粮收储企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销售区级储备粮时,销售货款未按规定时间全额回笼区农发行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六)利用区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回骗取的市级区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换差价的,由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区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处分或者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监管室工作计划优选【第二篇】
建筑用砖是建筑行业常用的主要建筑构件之一,其质量状况关乎建筑工程安全程度。近来,富起来的平和农民迫切希望改善居住条件,平和县掀起新一轮房屋建设高潮。为防止不合格建筑用砖流入市场,提高全县建筑用砖产品质量水平,近期,县质监局执法与帮扶相结合,采取多项举措加强建筑用砖市场监管。
局积极落实建筑用砖质量区域监管责任制,将全县分成东部县和西部县两个县区,由监督稽查股和综合管理股两个股室分片包干负责,并发挥乡镇协管员作用,加强信息反馈,实行动态监管。
通过日常监督和巡查发现,平和县建筑用砖的不合格项目集中为吸水率、风化度和耐压强度等,其主要原因为生产企业不按照标准严格组织生产或者生产工艺落后。为此,平和局组织标准化、质检方面的工作人员深入建筑用砖生产企业,免费开展培训班,指导工人如何按照标准组织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控制,改进生产工艺。
对一些生产条件差、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引导其抓紧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生产设备,逐步淘汰烧结普通砖,生产烧结多孔砖。
对个别为牟取暴利故意偷工减料,生产不合格建筑用砖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目前已查处2起此类案件,并要求其按照规定限期整改。
经平和县质监局采取多项举措大力整治与帮扶以后,目前,平和县建筑用砖质量水平已经有了质的提升,近一季度的抽查表明,平和县仅有2家砖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全县建筑用砖合格率达到%。
监管室工作计划优选【第三篇】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比较严重,而且污染排放量处于较高的水平,处理好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观点就是^v^人与自然和谐相处^v^,我国很多地区不仅没有采用合理的方法治理污染,并且还存在着环境污染扩大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现象最为严重。本文主要对大气污染的来源以及大气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根据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合理措施。
1、前言。
从产生大气污染的人类活动来看,把大气污染分为三大类,生活污染、生产污染以及交通运输(交通运输论文)污染。生产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生产需要,所以,在大气污染中,生产污染占的比例比较大。主要为:
一、生产燃料的燃烧,燃料中存在大量的化学(化学论文)物质,为燃料燃烧提供了能量,这些化学物质燃烧,就会使大气受到严重的污染。例如,煤在燃烧的过程中,燃烧会释放大量的烟尘和二氧化碳,有时燃烧不完全还会释放出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
二、生产工程排出大量的烟尘和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在生产活动中不仅伴随着形态的变化而且还是化学性质变化的过程,在变化的过程中,会释放出粉尘和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的质量,工厂、水泥厂以及石油化工厂都是有害气体的排放的主要工业。
三、农业生产带来的大气污染。农业生产对大气污染最为严重。例如农民在农作物生长阶段需要喷洒农药,等到农作物收获后就开始燃烧秸秆,直接可以影响到周围居住的人们。
生活污染主要出现在我国的北方地区,到了冬天北方天气寒冷,人们为了防寒在屋内放采暖炉取暖,采暖炉一般以燃烧煤炭为主要燃料,燃烧煤炭时会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一、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大气中粉尘不断增多会使人们吸入的大量粉尘,从而引起呼吸不畅,严重者会胸闷、咳嗽、嗓子疼;如果空气中二氧化硫的量突然增加也会出现上述状况。
大气污染对植物的影响。大气污染的主要有害气体为二氧化硫和氧化物,这些氧化物对植物有严重的影响,植物周围污染物含量比较多时,植物表面会出现伤斑,严重的甚至会使植物枯萎。
大气污染给天气和气候也带来影响。对于工业燃煤和居民生活燃煤以及汽车尾气的排放等,这些排放的气体中含有大量的粉尘,粉尘飘在空中,使空气的能见度变小,影响阳光的照射,地球表面的地球辐射逐渐减小,长时间的太阳辐射量不足,会使人和动植物不能正常发育。大气污染越严重导致降水量也会增多,出现酸雨危害以及温室效应。
能源利用率低从整体上看,我国工业的水平还是比较低的,能源利用率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燃煤量位居世界第一位,主要用于工业生产以及居民燃烧用,这些煤炭燃烧完就直接散播到大气中,这样对大气保护非常不利。
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
虽然我国对大气污染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在防治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难免还出现一些违法的现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格,给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资留下了缺口,有些领导人甚至私自挪用资金,导致大气污染防止设施不能正常的使用。
对大气污染的资金投入不足。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资金投入是必须的。目前,虽然我国对防治和治理大气污染已经投入了不少的资金,但是这些资金也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与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较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技术落后,不能满足防治污染的要求我国传统工业发展起点低,资源消耗大,而且生产效益低,污染比较严重,然而新建的一些企业虽然起点高,但是工业要进行改造还受到一些一些因素的影响,较短的时间很难实现。
控制燃煤量我国科技(科技论文)现在已较发达,可以采用脱硫技术,去除煤炭中的无机硫。不断开发新能源,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从节约的角度和保护大气的角度来说都应该减少煤炭的燃烧,近几年来我国发现了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我国北方地区在冬天时可以采取统一的供暖方法,集中建设一个供暖炉,同一区域共同使用,这样就可以减少煤炭的燃烧,充分利用煤炭资源。
加强绿化面积。
植物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可以吸收粉尘的作用,更直观的反应出大气中某种气体的超标的成分,加大绿化面积,从而减少大气污染。
加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我国很多地区的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对大气环保认识不够充分,大量的燃烧煤炭,在农村长期堆放垃圾不去处理,会散发出许多有毒气体,这些都会使人体感染疾病。所以,加强居民的环保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v^门要及时制止污染大气的现象,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教育方法。
对交通运输排放废气的质量工作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私家车也越来越多了,私家车的大量出现使得大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了,所以,我们要控制汽车的尾气排放量。第一,我们要提高燃油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第二,可以利用催化剂将有毒气体转变为无毒气体排放到大气中。不断开发新能源,探索新能源,取而代之的将是无污染的能源。为以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轻了负担。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是燃煤大国,而大部分的大气污染都是通过燃煤释放到大气中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减少煤炭的燃烧,不断去探索新能源,加大城市的绿化面积,减少大气污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新建工业运用新设备减少向大气中污染气体的排放,尽量乘坐公交车,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从而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从一点一滴做起,相信我国的空气质量会越来越好的,提高空气质量还可以减少疾病的发生。
监管室工作计划优选【第四篇】
(一)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园地制宜地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各级政府直接掌握的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企分开工作,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要按照^v^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v^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经省政府^v^授权,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依据《^v^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运作。通过深化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债权债务的信贷管理措施。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在省政府核复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限额内,尽快分解落实到各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严格按省定剥离办法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各级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四)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v^、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必要支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可安排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在地方政府落实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前提下,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保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六)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地方储备粮的大宗购销及轮换,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予以政策扶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粮食信息交流平台,向社会粮食市场信息,提供服务。
(七)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实施辽宁省现代粮食物流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我省主要粮食通道物流节点和港口粮食物流设施等,在全省建立功能齐全、高效运作的部级粮食物流基地、^v^北粮南运^v^与粮食进出口的枢纽,提高我省粮食物流散装、散卸、散储、散运能力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水平,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八)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收购市场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完善审批程序和年审制度。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自觉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九)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各项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粮食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部门的作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搞好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对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要严格执行^v^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v^卖粮难^v^和^v^谷贱伤农^v^。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调整优化储备粮结构。要严格按照^v^^v^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v^的要求和20*年省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指导性计划,落实地方储备粮任务,确保在20*年底前充实到位。将地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内容。各地要按照省^v^、省财政厅、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辽粮储[2005]39号),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同时,要建立省级储备粮活储增效机制,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十三)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各市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十四)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v^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v^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确保本地区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和办法。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在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中的引领作用。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v^十一五^v^期间,要将符合条件的粮深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省^v^七亿^v^技改贴息资金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与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实现农民增产增收。鼓励粮食购销、加工、经营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推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充分发挥涉农部门和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完善订单办法,逐步扩大订单面积,提高履约率。
(十七)积极开展^v^放心粮油^v^进农村活动,拓宽粮食行业服务领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v^放心粮油进农村^v^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发展^v^四代一换^v^(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部门的作用,实施^v^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v^,普及安全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十八)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各市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搞好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把粮食省长负责制落到实处。
监管室工作计划优选【第五篇】
20__年,全市煤矿企业共生产销售煤炭14000万吨,其中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销售煤炭6186万吨,地方煤矿生产销售7814万吨,全市实现煤炭产值亿元。全市地方煤矿生产销售原煤7814万吨,完成年计划6500万吨120,与去年相比增加1605万吨,增长;全年生产焦炭667万吨,完成年计划600万吨的111,与去年相比增加111万吨,增长20;生产洗精煤342万吨,完成年计划300万吨的__,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8万吨,下降5。
(二)继续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安全基础管理得到进一步强化。
1、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及时,督查落实到位。年初全市煤炭工作会议对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与各旗区签订了20__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责任状。会后各旗区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为了保证煤炭工作会议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局先后在五个旗区召开由旗区煤炭局、煤矿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现场会,邀请自治区安监局、煤炭工业局主要领导现场传达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精神,进行广泛的安全工作动员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2、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管理。出台了《__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__市地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工作细则》和《__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典范》,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奖惩办法,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操作要求。
4、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原则,彻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按照《^v^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自治区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决定》的精神要求,我市严格实施煤矿关闭工作,全年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共64座。
5、坚持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全年共组织各类安全培训班11期,培训矿长389人,特种作业人员2973人。同时,本着政府组织、企业自愿、培养人才、面向未来的原则,我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由我局吨煤代集中1元的矿业人员培训、培养费,用于筹建“__矿业大学”,培养我市的矿山从业人员和能源重化工产业发展所需人员等,为我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保障。
6、建立煤矿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我市作为全区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试点地区,全面实施了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配套措施和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煤炭安全生产费和煤矿维简费的提留使用管理,保证煤矿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煤矿安全投入资金足额提留、专款专用。市矿山救护大队共完成救护保障任务80次,出动救护人员810人次,救护车辆82台次,挽回25平方公里约6000万吨的可采储量,充分发挥了应急救援的服务保障作用。
在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和配合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严格控制在自治区煤炭局和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内。20__年全市地方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3起,死亡20人,百万吨死亡率为。与去年相比,死亡事故增加4起,人数增加9人,在产量增加的前提下,煤矿事故发生起数和百万吨死亡率较去年略有上升,但远远低于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国家、自治区安监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积极实施全市地方煤矿提高资源回采率三年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
年初,市政府及时批转《__市地方煤矿提高回采率三年攻坚战实施意见》和《__市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监督管理办法》,揭开了我市提高地方煤矿提高资源回采率三年攻坚战序幕。8月24日,市政府又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部署落实提高资源回采率工作,市政府与各旗区政府签订了地方煤矿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三年攻坚战责任状,制定下发了《__市地方煤矿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实施方案》,将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9月2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煤矿提高资源回采率现场会,对提高资源回采率三年攻坚战进一步做了部署,近400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现场参观了我市第一个实现综采工艺改革的地方煤矿棋盘井矿业公司三矿,推动和促进了全市地方煤矿提高资源回采率工作的顺利进行。年底,按照自治区政府的总体要求,我市将提高地方煤矿资源回采率三年攻坚战再提前一年,要求截止到20__年12月31日起,我市所有煤矿必须全部实现正规化开采,煤矿机械化装备水平不低于90,矿区采区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按照这一要求,我局努力加快资源整合、采煤方法变革等项工作进度,加快新建、改扩建煤矿的设计审查和批复进度,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
(四)积极实施资源整合,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开采改革。在年底前,按照“整合资源、重组资产、关小上大、联合改造”的方针,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运作、依法促进的办法,对现有煤矿资源、已关闭矿井剩余资源、零星边角资源及待批资源以现有生产矿井为基础,采取收购、兼并、联合、股份制合作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矿井生产规模,推动地方煤矿进行采煤方法改革,促进了我市地方煤炭工业的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我局完成了第一、二、三批的煤矿资源整合方案的上报工作,经审批后,全市地方煤矿将有552座压缩到300座以内,其中有5座进行露天开采改革,50座实行机械化综采改革,100座实行高档普采工艺改革,145座实行普采工艺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