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审查工作细则实用5篇
【导读预览】此篇优秀范文“2023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审查工作细则实用5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以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此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篇1
一、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实施机关: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内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质审批
五、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六、办理条件(暂行):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七、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2.申请受理: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无误后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3.事项审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许可发证。审核意见报商务部部领导,审批通过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领导审批。
3.备案发证。对厅领导审核同意的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审批。
3.许可发证。对于厅长(主任)审核同意的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审批流程图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八、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提供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一)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六)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三)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二)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六)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与国内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七)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审批不收取费用。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篇2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是否完整。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省经信委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标准:成品油供油协议须3年以上,如果申请企业具有批发资质则不需要供油协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企业的各种要素相符。
审查标准:注册资本是否符合乡道30万、县道100万、省道国道300万、省会和中心城市500万的要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审查内容及要点:法人身份是否相符、若是公司任命要有任命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期内的检验 证书、水域管理部门准入的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九)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审查标准:除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外,具有培训资格企业的资格证明也可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查标准:此项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二)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审查标准:加油站照片是否是全貌、是否清晰。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三)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所在市州的初审同意上报文件。审查标准:文件内容是否说明了加油站的具体情况,是否组织验收、初审是否合格。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篇3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是否完整。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符合3000万注册资本要求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企业的各种要素相符。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法人身份是否相符、若是公司任命要有任命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 3 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标准:油库产权必须是全资或控股50%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原有油库是否有省经信委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是否有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主要分清是原来就建好的油库还是新建油库。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 4 使用权的是否有省经信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审查标准:4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审查标准:所有涉及产权的都必须是全资或控股50%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查标准:此项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审查标准:此项仅限于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篇4
第一步 申请加油站网点预核准;
第二步 持预核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有关许可或审批手续;加油站建成并通过各部门验收合格后,持相关手续申请办理加油站零售经营许可证书。
按照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加油站网点预核准的程序
(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新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内及交叉路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公里、农村2公里或城区半径公里)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规定: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预核准,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进行网点预核准。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网点预核准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否则,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预核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七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经信委,进行加油站网点预核准。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3项材料。
依法并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四)企业(公司)章程;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收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由省经信委正式行文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网上发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解读篇5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监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三)经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初审不合格的,作退件处理。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 5 “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三)经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初审不合格的,作退件处理。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 7 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公里;
(八)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加油点。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经信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申报。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同意意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十四)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经信委:(028)86266502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