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社区计划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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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工作总结【第一篇】

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搞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思想基础,市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定期对各乡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指导工作。今年上半年组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了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文明执法、正确执法水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杜绝了重实体法、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懂得了依照程序办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做到了岗前培训和全部持证上岗。今年上半年全市征收社会抚养费共立案312例,立案率100%。案卷甲级率达到90%以上,合法征收率100%。上半年无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综合治理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支持人口计生工作。人口问题事关全局,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以综治各部门都能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和关联度,研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措施,真正发挥综治各部门的表率和带头作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民政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婚姻登记和收养子女信息。

三、加强村(居)民自治工作,提高群众民主参与意识

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第二篇】

根据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活动工作安排,我乡积极行动,严格对照《富顺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总结了贯彻落实《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以来的工作成效,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情况

(一)广泛宣传《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做到流入人员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二)严格落实“《婚育证明》办证范围缩小为成年流动育龄妇女”这一规定,积极免费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

(三)严格禁止要求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或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积极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反馈信息了解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及时掌握外出人员婚育情况。

(四)对于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做到了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广大流动人员的隐私。

(五)广泛宣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以及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

(六)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过程中不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现居住地落实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国家规定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时没有乱收费行为;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没有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不存在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二、下步工作打算

在下步工作中,我乡将在贯彻《条例》和《全国规范》方面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在日常管理服务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自查报告【第三篇】

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局对照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验收表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健全,责任落实我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

一直以来机构健全,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在年初将计生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单位负责人直接过问亲自抓,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同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纳入了“五五”普法内容。

二、目标明确、工作落实

1、在年初制定的《县物价局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将本单位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纳入了目标管理,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

2、建立了育龄妇女登记册,全年已婚育龄妇女无计划外怀孕和生育,无人流、引产等情况发生。

3、全年无流入流出人口,无房屋租赁、经商门面出租。

4、对采取节育措施的情况向计生部门反馈了信息。

三、对照查找、认真整改我局对照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建设验收表,对计生工作中好的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同时找出了我局计生工作中做得不深入、不细致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通过自查,我局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但也存在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努力为我县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第四篇】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02-27 生效日期2008-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8〕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及办公厅其他有关工作规则、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例会制度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碰头会议(以下称省政府例会)是省政府会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政府规章;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省政府办公厅厅级领导,省政府研究室、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三)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参会范围为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厅级领导和省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省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近期省政府会议活动初步安排;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四)在规范省政府例会制度的同时,完善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副省长、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一般应制发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加强会前协调

(一)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和市(州)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对部门和市(州)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对其中意见不一致的,必须进行会前协调,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站在省政府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与各方沟通,争取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副省长、副秘书长对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要进行认真研究和把关,对意见不一致的,要听取各方意见或论证,及时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同时提出优选方案。

(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常务副省长协调。凡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以请示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附上汇报材料、有关单位会商意见等内容。汇报材料要主题鲜明,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必要时要拟订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收到请示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批。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同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相关处室填写议题登记表(见附件1),连同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和有关材料,交总值班室汇总。

(三)所有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做到“四种议题”不上会,即省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省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填报省政府例会审批单并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四)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前3天,根据汇总的议题及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和轻重缓急程度,合理编排会议议题。每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总值班室编排议题后,填报会议审批单(见附件2、3、4),报请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临时增加其他议题。各位副省长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严明会议纪律

(一)参加省政府例会的部门人员必须是省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1名副职和1名助手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按时上报与会人员名单。因参加国家有关会议、陪同省部级以上领导在鄂考察、参加省委安排的重要公务活动、出国出境、出省无法及时赶回以及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而确实不能与会者,必须在会前1天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与会。

(二)一次会议有多个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会议在讨论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告知会议工作人员。

(三)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必须是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和发言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直陈观点,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会议期间,除机要人员及会议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会场实行无线信号屏蔽,所有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通信工具。

五、提高办会水平

(一)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会议审批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及时报告省长、副省长、秘书长,通知列席人员和各参会单位。会议通知一般采取书面方式,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省长、副省长、秘书长。

(二)议题确定上会后,主办部门要根据协调情况明确主汇报单位,汇报材料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省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负责按统一要求印制。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采用国际标准A4型白色再生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送审稿”字样(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5)。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等问题。

(三)省政府例会一般在省政府办公大楼三楼8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在主席台左右两侧就座,省政府组成人员或相关市(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台对面第一排就座,主汇报单位负责人在主汇报席就座。

(四)会议期间,由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安排专人负责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省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有关会议服务工作。

六、强化督办落实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要求外,均制发《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程序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会议纪要应做到文字精练,表述准确,采取条文式写法,只写议定事项,一般不对汇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对与会人员按照“出席”、“列席”范围分别表述。

(三)省政府例会议定的事项,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后2个月内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政务督查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草拟《政府情况通报》,报省政府秘书长签发。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宜于公开报道的事项,应及时报道,新闻稿报请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发通稿。

附件:

1?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略)

2? 省政府例会审批单(略)

3? 拟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略)

4? 待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略)

5? 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统一格式(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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