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实用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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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一篇】

20xx年我校的纪检监察工作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执纪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规范和监督为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开展一系列有特色、有影响,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活动,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xx工作的新成效,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1、我校要定期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有力地督促和落实。要围绕如何加强和改进学习宣传以及加强纪检过程监督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明确工作主体、职责、环节、程序、目标和效果,切实保障纪检监察工作成效。

2、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做好结合工作,推进我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通过结合与渗透,在学校日常工作中加强纪检监督工作,在教育和预防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思想觉悟。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加强风险防控。

我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各项重点工作和经济活动的监督。

1、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学校重大决策一般都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实行校务公开。开设监督举报电话,校务公开公示栏,不断完善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开展好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收费、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一律向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2、关于大宗物品采购:一是成立学校大宗财物采购工作和监督专门机构。人员构成要确保权力权威性、部门全面性、业务专业性、人员公正性;二是明确大宗物品采购职责和监督职责:制定或完善相关职责,确保全过程全员参与、无缝隙监督到位,杜绝各种问题发生。三是规范大宗物品采购和监督程序:制定相关程序,明确采购程序和流程,做到每一流程、都有责任机构和责任人,都要有相应的监督。尤其是在采购过程各环节中,采购工作小组要主动、及时邀请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参加,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要做到先靠上去,零距离监督。四是抓好大宗采购物品的采购和监督各环节工作落实。五是凡落实、监督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3、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要收的政策性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按财政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纠正财务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管理意见。针对学校面向学生的服务项目,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更加明确的规范性的操作办法和管理意见。

4、加强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一是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增加监督人员数量:为加强纪检监察力量,我校决定从党员干部、群众和民主党派教师及学生家长中选派有关人员,组成学校纪检监察专门机构,负责对学校正常运转过程中人、财、物的进入和使用等进行监督。二是明确监督机构职责:制定监督机构职责,明确监督权利与义务。三是明确监督程序:为确保做到无缝隙监督,对人、财、物的进入和使用等各环节,依程序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认真做好学生及家长日常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强化对重大投诉的直查快办,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汇报投诉处置情况,积极做好整改督促工作。

6、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制度建设并坚持刚性运行。以反对“四风”工作为契机,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流程设计制定为切入口中,梳理分析各项工作、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编制风险目录,完善防控措施。

三、建章立制,规范程序,抓好作风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做好作风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这三个环节。

1、继续坚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

2、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在基建维修、物质采购、招生等各项工作中,坚持原则,不搞权钱交易。

3、认真开展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分解,并根据校领导班子分工的调整及时调整领导机构。

4、认真开展“党员岗位廉政教育活动”践诺情况的有关考评工作,每个党员要对自己的践诺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在全体党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5、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以“坚持群众路线,争做清廉表率”为主题,重点组织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廉洁党课、法律顾问专题辅导报告会、党员干部廉洁从教专题民主生活会及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活动。

四、深化执纪问责,严查违纪违规行为。

1、严查违反政令行为。继续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xx区教育系统十条禁令”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及损害学校发展环境的行为。

2、严查违规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重点规范教辅材料征订行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深入治理在职教师乱补课,严禁在职教师集体拉班补课行为,跟踪查处,严肃问责。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二篇】

今年以来,我委纪检组认真贯彻盛市纪委、省经贸委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创新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经贸体系尚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深化,机关效率提高,为经贸事业持续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今年年初,市委将经济贸易委员会纳入三个实践代表,努力成为前五名的试点行列。为扎实做好工作,委员会专项研究,制定实施计划,遵循勤奋思考、坚定理想、强政治信念、与时俱进、思想解放、创新能力强、务实、实践、实践精神强、团结协调、维护整体形势、民主观念强;牢记目的、艰苦奋斗、诚信意识强的要求,加强团队建设的力度和步伐,做好廉洁政府建设。

1.统一认识,加强团队合力。我们把五强团队建设作为加强团队合力的重大事件,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营造了搭建平台、唱歌、玩耍的良好氛围。鼓励员工以各种方式为团队成员发现不足,提出意见。同时,组织专人收集经贸体系和有关单位对我委五强团队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希望,将收集到的意见整理成条,逐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在五强团队建设中,全委共收集各方反馈23条。

2.认真整改,解决突出问题。根据群众意见,我们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

二是解决好机改后的遗留问题,比如资产分割、干部年龄老化。

职工素质偏低等问题;

三是解决好经贸行业发展环境的问题,主要是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强服务协调职能,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成立煤炭技术服务中心等。

3、建章立制,规范行政行为。在“五强班子”建设中,我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去年以来制定出台的36个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并补充新增了10余个制度。这些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三易其稿,汇编装订成册,人手一本。做到了委内各项工作严格按章办事,出了纰漏,照章惩罚。

在加强班子建设的同时,我们重视调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引导职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使我委职工面貌昂扬奋进,机关气氛一派生机勃勃。

着力建设一支思想先进、政治过硬的`经贸队伍;发挥共、工、青、妇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职工学习法律知识、业务技能,还通过看录象、听报告、参观考察、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不拘一格提升职工水平,特别制定《职工专业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职工业务学习,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历层次。

2、开展“六讲六赛”。我们在科室之间、职工之间开展主要内容为“讲政治,比立场信仰,赛大局观念;讲学习,比进去精神,赛业务能力;讲正气,比遵章守纪,赛协作精神;讲法治,比学法用法,赛执法水平;讲创新,比实干巧干,赛工作实绩;讲奉献,比文明服务,赛勤政为民”的讲、比、赛活动。为了使活动持续、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我们注重阶段性的总结表彰,量化评优标准,突出的先进的予以奖励,敷衍的漠视的予以惩戒。

3、强化目标管理。我们把目标管理作为一项刚性任务来抓,全年目标经委务会确定后,逐级分解到科室和个人头上,严格督查落实。规定各科室于月末、年末前对全月、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写成书面材料交考核小组总评,逗硬奖惩。

4、严格责任追究。我们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涉及经贸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我委制定的《经贸委行政执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委内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加大经贸行业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负有错案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追究,绝不手软。

1、党风廉政责任制度。一是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委党组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贸行业发展、与重点工作任务、与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工作一起部署,任务一起安排,检查一起进行,考核一起落实。二是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委党风廉政建设由党组书记承担第一责任,纪检组长承担第二责任,党组成员按分工承担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承担所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同时,党组书记要与党组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成员要与所分管的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制作警示牌,做到履行党风廉政责任警钟长鸣。

2、政务公开制度。

一是适时公开制度。机关工作规则、职能职责、目标任务、领导成员及其分工相对固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有关重要政策、文件等适时公开;经贸发展情况定期公开;行政事务和政务服务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所有公开的内容要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二是公开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对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重大审批项目,应按规定程序,经委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公开。

三是首问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待企业或群众到委机关来办事的同志即为首问责任人,出了问题,按优化投资环境警诫制度予以处罚。四是监督评议制度。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听取群众意见,及时答复和督促落实。

3、监督管理制度。我们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直接监督。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与各责任对象开展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对违纪违规苗头及时制止,对违纪违规事件报告党组调查处理。

二是加强纪检组的职能监督。我们纪检组积极发挥职能监督作用,对重点、热点及敏感性工作,要积极参与、提前介入;对有审核、收费和处罚职能的科室,先给予警示告诫,并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三是重视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们重视采纳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重视来信来访案件线索,重视社会各界的舆论反馈,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揭发,我们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全力查处。四是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实施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和纪检组进一步加强了调查研究工作的力度,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纠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偏差,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对策,堵塞漏洞;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腐败行为。

1、“企廉”工作。一是突出工作重点,落实任务。全市专题召开了“企廉”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年任务和重点。市委、市纪委领导对“企廉”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积极介入企业每年一次的企业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就领导干部“五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接受群众评议,在与群众的沟通中解决问题。

三是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执行廉洁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四是完善企业反腐败工作机制,特别对涉及钱、权、人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运作。

2、企业减负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强力治乱减负。

一是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涉企部门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实施明白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制发收费明白卡。

二是清理政策,优化环境。我们贯彻落实中、盛市关于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相关文件精神不打折,保证在经贸领域内,该取消的全部取消,不设置“保护区”。全市先后两批共取消了68项不合理收费项目,重申取消13项不合理收费,实行优惠降低收费标准项目38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重新制订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

三是加强督办,实施监督。各区(市、县)集中开展了投资环境专题调查,并组织企业、工商户对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和服务行业进行民主评议,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各级减负办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和各级政府一些优惠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并督查督办。建立了企业减负监督员制度。四是明确责任,严格考核。我委制发了《广安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市工业领导小组文件下发,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责任、考核办法和标准。各区(市、县)减负办也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下达,初步建立起了目标分解落实、监督考核体系。五是初步建立起对企业检查准入制度。今年初我委即制订了《广安市对企业检查准入制度》,8月16日召开了全市控制对企业检查协调会,使各相关部门及企业明确了检查必报批的意识。根据有关部门检查计划安排,我委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xxx联合批复下达了9-12月对企业的检查计划。

3、信访和案件查处。我们历来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查处的信件,尽快核查结案上报,对未及时结案的做好催办、督办工作。转交下级经贸部门查处的案件,以打电话、发函或派专人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避免形成积案;对群众反映、检举、控告的问题,指派专人明察暗访,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同时,指派专人不定期对近期群众上访问题进行排查归类,上报市委、市政府信访主管部门备案。今年以来,我们纪检共查处信访案件6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要求纪检队伍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时刻自盛自警、自励,约束自我行为,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严要求下属、配偶和子女,确保自身没有违纪行为,确保不出现责任范围内的违纪事件。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充分发挥调研指导决策、破解难题和推动工作作用,根据***、省、市有关精神要求,结合铜仁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监察调研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解决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重点,通过调研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成果,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纪检监察调研围绕党委和纪委的决策部署、纪检监察中心任务、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党纪法规执行和制度机制运行情况、工作经验总结推广、纪检监察改革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选题。

第五条纪检监察调研既可围绕纪检监察工作中心开展,提出全局性思路和前瞻性建议;又可围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开展,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还可围绕工作成效开展,总结提炼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做法。

第六条纪检监察调研坚持实地调研与案头调研、综合调研与专题调研、蹲点调研与跟踪调研相结合,坚持深入基层,到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到情况复杂、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到自然条件差、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对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既了解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又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既采取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运用大数据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等多种方式采集调研资料,又坚持定性与定量、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分析研究,提高调研成果决策参考价值。

第七条市纪委监委机关班子成员领衔课题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市副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干部调研报告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

参考借鉴,推动调研成果转化运用。。

第九条领衔课题和调研。

报告。

课题组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可按程序审批后作为调研成果或署名文章向媒体投稿推介。

第十条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调研工作统筹协调和服务,负责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调研协调、督促、收集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调研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调研工作纪律和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本。

制度。

由市纪委监委。

调研。

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加强派权威和驻优势,全面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落实、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纪律检查监督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分配给中央一级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派遣机构是派遣机构的一部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是监督和监督。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十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决定。确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关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驻在单位处分的,由驻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领导干部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派驻机构对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教育引导派驻机构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派驻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派出机关应当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派出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派出机关工作、进行培养锻炼。

第四十七条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结合驻在单位特点,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派驻机构应当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勇于刀刃向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切实防治“灯下黑”。

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监督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对所提监督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报告整改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对自身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核查相关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将处置情况向派出机关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自觉接受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五十条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三条派驻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五篇】

按照二级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遏制“红包”、回扣、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并加强医院窗口服务意识,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

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探索以重大事项决策、基本建设、药品采购、医用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检验试剂采购、后勤物资采购、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称评聘、科研及涉及职工权益等事项为重点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继续深化“文明行医、廉洁行医承诺”工作;继续加强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加强监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六篇】

牢记派驻使命,坚守责任担当。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以来,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把派驻机构建设成“不走的巡视组”,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为驻在单位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推进了清廉法院建设工作。

一、层次传导压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驻在单位进行反馈和提醒,并配合驻在单位党组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二、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开展巡察整改工作。

该纪检监察组针对xx中院司法巡查组、市委巡察组向巩义法院分别反馈的巡查整改意见,督促各牵头部门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巡查反馈意见得到全面落实。

三、开展廉政教育,营造风清气正氛围。

该纪检监察组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制定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电子屏幕、标语条幅、宣传车等方式,营造廉政氛围;积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传达省、市纪委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例30余次,组织全市各单位20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留置案件庭审,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职务犯罪的危害,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开展“争当廉内助、弘廉洁家风”系列活动,引导干警家属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来,共同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四、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督力度。针对群众信访举报较多、长期未结案件数量较多、案款发放不及时、消极执行、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下大力气整治少数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顽疾,净化法官“朋友圈、生活圈、交往圈”,严查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法官亲属从事诉讼中介搞“暗代理”等行为,全面推动全市法院廉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开展“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日常检查、审务督察等形式,切实解决驻在单位干警队伍中不愿担当、落实不力、为官不为、为政不廉等突出问题。

五、加强案件查办,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该纪检监察组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信件、网站、邮箱等违法违纪线索收集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同时加强与驻在单位信访、审监、审管办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及时在信访案件,发回、改判、再审案件以及案件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切实让法纪成为规范法官行为的高压线,维护司法公正的防护堤。今年以来,该组已受理信访举报32件,经初核结案13件,截至目前已对40余名被反映人进行谈话,对1起违反廉政纪律案进行立案调查。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纪监督能力。

效、争一流”培训班和其他业务培训学习活动。想当好医生,必须先了解病人身体状况,该组组员分别到驻在单位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进行学习,熟悉了解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执纪监督能力,真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七篇】

纪检监察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情况。

xx年初以来,我局认真按照省、市、区委和纪委的决策部署,在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围绕推动鼓楼跨越发展,打好“五大战役”、改善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积极履行xxx门职能,狠抓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措施,采取“关口前移、班子自律”的办法,紧紧围绕“严明党的纪律、执行各项规定、规范权力运行”这一反腐倡廉建设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持续推动各项反腐倡廉措施的落实。现将我局xx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1、加强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六中全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省、市、区一系列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注重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采取组织观看有关廉政教育和行风建设的电教片、上廉政党课等形式,对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党纪、政纪和警示等教育。

2、继续加强与区检察院交流沟通,积极拓展和延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5月上旬,区检察院调研组一行来我局调研,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心任务,围绕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重点,开展共建协作达成共识,不断促进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开展。

3、紧扣“强化制度教育,规范从政行为”、“严守廉政规定、坚持执政为民、服务跨越发展”等廉政主题教育活动,特别是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为载体,大力实行医德医风考评等制度,强化行业作风自律。一年来,我局先后召开学习传达会16场次,开辟学习园地15期、开展理论宣讲、党课辅导5场,学习座谈会6场,组织机关效能制度等理论考试5场,不断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自警、自省、自律意识,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1、坚持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一把手”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与卫生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

2、根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了《鼓楼区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鼓楼区卫生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鼓楼区卫生局xx年纪检监察和纠风工作要点》等文件,全面部署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环节工作。

3、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和局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分工,党组与局属基层各单位签定《党风廉政建设和政(行)风建设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落实人员和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使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年初以来,党组班子认真执行“七严禁、四不得”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廉洁过年集体承诺等工作,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1、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纪律规定,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认真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落实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做到决策和议事规范有序,从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同时,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能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认真对照要求,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经自查,全系统没有发现违纪违规行为。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八篇】

今年以来,我院纪委在上级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与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医院行风建设和院务公开工作,着力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搞好自查自纠,着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探索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广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一)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五个不许”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制定了《关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内容和责任范围的意见》;组织学习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作的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开展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成才相结合,组织学习党章,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纪教育、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领导干部收入登记申报,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地位观,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二)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制定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向全院医务人员发出“依法行医、规范行医、廉洁行医、文明行医”的倡议。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进医院活动,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转变服务观念,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丁爱梅、吴孟超、华益慰等先进人物事迹,表彰在医疗服务中“以病人为中心”,热情服务、廉洁自律、积极工作的先进个人,使广大医务人员明是非,知荣辱,树立起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医德风尚。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形势教育。我院先后次召开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院动员大会,反复宣传治理医药购销的意义和工作要求,确保将上级精神传达到每位医务人员,使大家充分认识治理卫生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统一思想。找重要岗位人员、重点科室负责人谈话,讲清政策,鼓励医务人员放下包袱,认真自查自纠。

(四)开展法制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举办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题法制讲座,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依法行医的法制教育。组织党员、专家带头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签名活动,向全院职工发出恪守医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倡议,多名医务人员响应号召在。

倡议书。

上签名。编印《治理商业贿赂简报》、制作行风建设宣传栏、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栏等,组织新同志宣誓,选取百名医务人员参加全省卫生系统文艺汇演,进行多种形式的医德教育。

二、健全制度,监督落实,推进各项工作。

医院紧紧围绕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不断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实施源头管理、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的实施意见》、《xx年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实施方案》、《xx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xx年院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等重新修订了《院务公开手册》。并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风工作责任制、治理商业贿赂责任制以及《院务公开目录及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落到实处。

(一)推行院务公开制度。1、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建立了“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三级承诺机制,并将承诺内容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制定违诺惩处办法,对收受“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诺行为分别给予通报、调离岗位及影响晋升等相应处理。2、健全收费查询制和一日清单制。门诊设置触摸屏供患者查询医疗费用,设立电子屏幕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门诊和病区为患者提供一日清单,贯彻执行患者医疗费用日清单制。3、新安装了门诊电子叫号系统,患者只需静候一旁,叫号输液、取药。

(二)建立药品动态监测和合理用药检查通报制度。医院每月对全院药品用量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对用量排名前十位的抗生素和抗肿瘤辅助药品进行通报。合理用药评价小组定期抽取药品用量大的病历、大金额病历,进行合理用药检查,根据情节对不合理用药当事人,予以扣发奖金、职称降级等处理。去年下半年至今已对个医疗组名医务人员进行扣发奖金、全院通报处理。对排名第一的抗生素和抗肿瘤辅助用药进行限制使用。凡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或有投诉的药品,予以限制、停药处理。

(三)建立医药费用监控制度。在门诊和住院电脑系统设置了药品费用红色预警线,医生处方超出限额即出现警示。院内医疗价格监控小组定期和不定期抽取病历,检查收费情况,严肃处理违反规定,乱收费、私自收费行为,做到规范收费和依法收费。门诊推出感冒病人首诊药品费用不超过50元,让老百姓看得起病。制定各科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额度并分解下发至各个医疗组,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实现了省卫生厅提出的门诊、住院病人医疗费用两个零增长目标。

(四)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和《院内招标采购试行办法》,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基建工程、院内修缮、办公耗材等全部实行招标采购。做到政府、卫生厅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的,全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政府招标采购范围以外和规定金额以下的参照政府采购的做法,实行院内公开招标,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xx年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基建、修缮工程等共实行场院内招标,使采购更加公开透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总金额占医院用药总金额的比例占%,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总金额达万元。

(五)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我院十分重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卫生厅的部署和规定,精心组织和实施,及时建立专门组织机构,7次召开大会动员部署,广泛开展教育,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财务、设备、药剂、总务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进行摸底,全面清查了xx年以来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折扣、赠送、赞助、让利情况,按照上级要求造册上报,并重新规范了财务账目。对省卫生厅通报涉嫌商业贿赂的企业和药品、器械品种进行针对性自查,限制采购药品种,停止采购药品种,取消与家相关企业的业务往来。还结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二院的事件,开展合理收费、合理用药自查自纠,院医疗价格监控小组对医院内部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次自查,对《省级医疗服务价格》和每日清单执行情况、医嘱执行情况等进行抽查,对违规收费当事科室及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设立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账户,将账号印发给每位医务人员,要求收受回扣、提成的人员主动将收受的款额上交到医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院领导找重点人员逐个谈话,宣讲政策,促进自查自纠,截止xx年底医院指定账户共收到上交款万元。

三、以人为本,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我院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院宗旨,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构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为患者提供放心、安心、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明确规定了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各个环节医患沟通的时间、沟通的内容及沟通的要求,不断完善沟通制度。门诊公开就诊流程、设置了费用查询、安排了导诊服务、设立了病人选医生公开栏;在病区公开了病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医德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了病情告知和手术、重大检查、贵重药品、自费药品使用告知和签字制度,将各病区的医务人员照片上墙公示,设立了病区科主任、护士长接待日,及时为病人解决问题,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做好信访工作,不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我院将信访工作视为收集群众反馈信息的渠道,制定了《关于做好群众投诉处理工作的规定》,对主办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做到职责分明、工作有序。进一步完善惩处机制,着力纠正收受“红包”、回扣等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行为,凡收到医务人员收“红包”、回扣的投诉,均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院领导对当事人实行行风重大问题谈话,开展警示教育,并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再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有关人员严肃惩处,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纠。

(三)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广开言路。我院努力畅通医患沟通渠道,设立了意见箱、公开投诉电话,对各类投诉、检举、控告和申诉信件,一一进行登记并予以反馈;每季度发放门诊和住院病人问卷调查,聘请了行风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征求病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以改进收集,并及时分类汇总,责令有关科室和部门进行整改,促进医患和谐。xx年共受理投诉件,群众来信和上级查报件件。xx年1—4季度,对全院门诊及住院病人进行了次问卷调查,发放问卷份,平均满意度达%。

篇2。

20xx年,我们紧紧围绕年度行风、软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入手,着力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推进行业作风建设,促进了医院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开展,现汇报如下:

一、强化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职业责任教育。9月13日我们请市委党校党建教研室宋和齐主任就“密切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对全院职工进行教育,教育医务人员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做好本职工作。四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六月十日、十七日分别利用两个星期日组织党员和部分职工到南京中山陵、总统府等参观学习,培养爱国主义情感,激发爱岗敬业精神。五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岗位人员观看20xx年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电教片,增强党员干部及职工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推进制度建设,规范职业行为。

一是抓制度的制定。近年来先后制定了《x医院关于对违反医德与服务规范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x医院关于加强药品信息管理、严禁医院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本院代理、推销药械的规定》、《x医院关于奖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试行)》、《x医院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x医院病人投诉处理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制度。

二是抓制度的执行。为提高执行力,我们建立了督查制度,成立了督查组,明确了督查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督查组由院办、党办、监察室人员组成,定期对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三是抓监督。为保证制度的落实,我们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行风办同志每月进行医德医风查房,深入病区访谈病员,了解医患沟通、收费清单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听取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出院处对每位出院病人发放问卷调查表,请病人出院时对病区医护人员的工作作出评价,提出意见。我们还把服务承诺、举报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奖励办法等予以公示,请广大病员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多措并举,深入推进行风建设。

一是实行目标管理。年初与各临床科室及门诊部等签定行风目标。

责任书。

并根据行风建设目标制定考核细则按月考核、按季度通报。年终考核行风建设不达标部门扣发科主任目标奖不得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重点抓三级查房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医患沟通制度等核心制度的落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推进了卫生行风建设,出院病员满意度保持在95%左右。在今年省卫生厅组织的全省60所医院出院病员满意度函调中,我院出院病员满意度为%,位居全省第12位。

四是对职能科室、医技科室及后勤服务科室定期进行满意度测评,并与绩效工资挂钩,促进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改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五是落实“三合理”规范。定期对医务人员用药、大型检查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按月通报各科室药占比,对超标科室予以经济处罚。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控和超常预警制度,每月对使用量排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分析、评价,对使用金额连续排在前十位的药品下发超常预警。

通知书。

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控制了药占比,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据市卫生局三季度统计数据,我院药占比为%,同比下降了%;人均门诊费用元,同比下降了%;住院病人人均费用为元,继续保持在全省三级医院最低水平。

五是实行收费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省统一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院资产、财务、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是认真抓好市软环境建设“六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印发了《关于认真执行〈淮安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六条禁令〉的通知》,对禁令的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建立长效机制,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评估工作,抓好自查自纠、建立长效机制和查办案件三项工作。在去年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今年着重推进制度建设,坚持堵塞漏洞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防止商业贿赂的回潮和反弹。规范采购行为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重点,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设备、物资采购行为和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我们根据医院实际制定了《x医院药品、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规程》,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紧密结合,推进了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五、畅通信访渠道,加大信访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在门、急诊及病区设立投诉信箱的同时,医院网站也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和监督。

二是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定期召开病员座谈会听取意见;每周一对门诊各窗口进行明查暗访,不定期对各分院进行明查暗访;院行风办每天对出院病员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1—10月份发放问卷调查表2677份),并按季度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开展医德医风查房10次;深入患者家庭回访两次,通过这些形式征求病人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病人的需求,及时处理病人及家属投诉,达到了密切医患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三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今年出台了《x医院病人投诉处理制度》,对病人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使我院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纪委、监察室、医患办、门诊部等职能部门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重复、越级、集体信访。

四是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来信来访坚持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记录、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做到投诉一起查处一起,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查处过程中,我们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做到既查处违反行风和职业道德的人和事,也保护广大医护人员正当的权益,真正做到让被查处者心服,让投诉者满意。1—10月共受理病员投诉24件次,均已查结。

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医德医风教育需进一步加强;群众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等热点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服务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再接再厉,把我院的行风、软环境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九篇】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第十篇】

第1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109大精神和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实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x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干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4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实行相干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点的领导体制。

第3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催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也能够直接审查1般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

(4)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行监察。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罚的申述。

(6)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7)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平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4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1)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3重1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4)派驻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6)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背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能够立案后予以通报。

(8)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9)派驻机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实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5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以下会议:

(1)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2)驻在部门研究讨论“3重1大”等事项的会议。

(3)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5)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1般应提早1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不是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不是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不是有益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6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产生以下情况之1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1)产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背纪背法行动或上级明令制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2)收到反应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的。

(3)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示和唆使的。

(4)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剂、内设机构负责人调剂,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剂的。

(5)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6)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7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以下文件材料:

(1)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2)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4)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5)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6)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

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8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背纪和职务背法问题线索。

(2)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3)其他应当报告的和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9条派驻机构请销假依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10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101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背纪背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2条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因实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驻在部门产生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1案双查”,既追究背纪背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103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104条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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