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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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文【第一篇】

为什么我要安全:最近,总厂及车间开展“我要安全”活动第一阶段,通过这次活动,认识到在生产工作中“我要安全”是保证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我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就会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各种违章现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事故就会消灭在萌芽状态。我的安全责任:认真履行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做好每一项工作的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班组工作中每天组织开好安全会,以及每项工作之前做好风险平估,及时把厂和车间下达的各种安全文件及报道传达给班组成员。促使少数人员克服不安全行为。

我如何保证安全:在任何工作中,我都应把安全放在首位,只有树立正确安全观念,增长自己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遵守各种安全规程,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我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每次工作之前认真做好风险评价,使风险评价落实到实处,工作规范化,及时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使安全学习不流于形式,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演,增加群体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我的安全为了谁:如果不注重安全,出了安全事故,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家里人痛心,财产也要受到损失,所以我们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日常工作中如何消除低、老、坏现象:针对自己的工作,以前图省事、方便,存在一些低、老、坏现象,比如在气聚修理电机,不使用防爆工具;在塔上更换照明灯,不停电;清扫变压器、配电室不办理工作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这些坏习惯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在防爆场所不使用防爆工具可能火灾和爆炸,在塔上更换照明灯不停电,可能造成触电或打火引起火灾和爆炸,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容易造成高空坠落危害生命。

如何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在每项工作之前必须认真分析工作中可能引起的不安全因素,和班组成员一起分析和讨论,互相补充,使每位职工熟悉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

怎样做到反三违:在工作措施不到位时应停止工作,直至纠正错误,完善措施为止。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杜绝“三违”行为,在工作中大家应互相监督,互相提醒,避免事故的发生。

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文【第二篇】

x月份安全月工作总结自进入六月份以来分厂根据上级号召,积极开展“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本次活动我们周密布署制定活动方案,以宣传应急知识、紧急救援等活动,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为重点。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有效的控制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了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分厂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首先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分厂厂长全面负责,建立了监督、监管体系,明确责任、逐级管理。让职工从思想上彻底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认识转变为高度警惕融汇到日常工作中去。形成安全生产无小事,人人关心安全,安全关系人人的良好氛围。

二、采取多形式、多样化、全方位宣传教育。活动期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全方位的人员培训教育活动,广泛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保证安全生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员工提出各项安全建议,防患于未然。各班组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针对各自的工作实际,提出了各岗位的关于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想法,让员工更清晰的认识了本岗位要注意的安全问题,以此为戒。

四、加大了对重点设备的巡查工作,加强了对现场监查的力度要求班组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以来共计排查隐患63起,在对公司的大型重点设备进行了检查中,发现隐患两起,及时处理没有给生产造成损失,保证了设备的安全运行。在作业现场的巡查也加大了力度,严格查处违章作业。本次大检查,随查随纠,立即整改,不流于形式。这次活动的督促给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开展消防演练在这次安全活动月上,在分厂领导的带领下开展了一次消防演练活动,就灭火器的使用和起火时的应急知识进行了重点演练。这次互动增强了员工对于火灾的认识,以及灭火器的使用的方法。总之,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在分厂上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了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达到以月促年,全年无事故的目的,使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文【第三篇】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提高自我安全意识,达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保安全、以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圆满完成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特立此保证书。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设施。

三、对所使用的工具、器具、设备等要维护好、保管好,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

四、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建议,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劝阻和制止,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处理。

五、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如有不安全隐患时,能够顺利脱险,保障生命安全。

六、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安全考核奖惩规定,对安全工作成绩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或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自主保安意识,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企业、职工、家属联动,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本保证书签署后,上班期间本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一律与矿方无关。

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文【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心校的安全工作方案为指导,以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出发点,以提高师生和家长的认识及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为途径,落实好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各方面安全工作,深入进行安全教育及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工作目标:通过安全教育活动,在广大师生中树立起安全观念,明确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力争本年度不发生安全事故,为确保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三、安全主题:本学年度安全工作的主题是: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四、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杨再光(校长)。

副组长:王世琪(副校长)、潘盛发(教导主任)、聂斌(总务)明道忠(书记)。

组员:全体班主任老师。

2、明确责任。每位师生都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点工作之一,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全体教师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做好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总务负责房屋、线路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及师生的饮食卫生;电教员负责线路、电器等设施的使用检查维修;保健教师及卫生教师负责健康教育,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生管人员负责维持和监督骑自行车同学的秩序;大队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等负责有关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任课教师负责所教年级及所教学科的安全教育;兴趣小组辅导教师负责小组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

1、利用校会、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班队会、两报等途径根据季节的不同有针对性的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溺水、预防食物中毒、反对邪教、各种传染病的预防、家庭生活、户外活动安全活动等。

2、利用家长会、家访等途径对家长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协助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3、安全月期间(2月6日—3月21日),安全日(2月23日),学校及各班更要围绕安全工作主题,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营造安全教育氛围。

4、通过开展有关安全活动对师生进行自救、自护方面知识的教育。

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文【第五篇】

1.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2.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

3.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伪造食品标签标识。

4.培养食品安全公德心,争做和谐社会文明人。

5.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

6.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7.食品安全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

8.食品安全有保障,绿色消费享健康。

9.一心一意关注食品安全,十全十美创建和谐社会。

10.食品监管人人有责,消费安全家家夙愿。

11.食品安全个个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12.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13.给食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14.食者无虑饮者无忧监管有法安全有保。

15.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安全食品,你我共同的心愿。

16.美丽余姚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17.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18.三无食品要杜绝,油炸食品不能吃。健康食品多买点,绿色食品要常吃。

19.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

20.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21.树立品牌意识,购买安全食品。

22.品放心食品,享健康生活。

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文【第六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xx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安〔20xx〕4号)文件精神,镇安委会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月初计划圆满完成了安全生产月的工作任务,现将本月活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意识。

"安全第一,重在预防",要搞好安全工作就必须提高安全意识,要提高安全意识就必须提高安全素质,要提高安全素质就必须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总结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积极研究讨论,科学的掌握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变的客观规律,我镇在接到上级文件后及时成立安全领导工作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并于6月1日召开"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统一部署安排我镇"安全生产月"任务,在会议中充分强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体现出本次活动的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在会议中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到以镇安委会为中心的网格式工作模式,确保活动覆盖全镇的各个角落。

我镇在月初会议及实施方案中明确各时段的工作内容,要求各村(居)委会及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在要求的时段内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督查领导小组,时时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完成各时段的工作任务。

第一时段是宣传学习教育阶段(6。1-6。10),要求各安全生产参与单位积极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教育单位和纺织、渔网企业为重点。各学校、企业都能响应号召,及时开展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第二时段是安全自查阶段(6。10-6。20),镇政府在6月19日如期完成了单位自查自纠任务。湖北蓝发纺织有限公司、湖北鑫渔网渔具有限公司等企业及时排查厂区安全隐患,并限期整改。学校、卫生院、各站(所)组织专班对单位内部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开展消除工作并上报镇安委会备案。第三时段是总结整治阶段(6。20-6。30),结合村(居)委会及各企业的自检自查结果,镇安委会在镇长的带领下进行了非法违法施工领域、交通(水上)安全领域、纺织及渔网企业领域、汛期安全领域的综合整治,整治效果明显,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得以及时的整治。对前期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保证隐患切实消除。。

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1)宣传教育活动。我镇在6月份共举行了2场较为大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分别是6月11日的滨江景晟小区安全宣传活动,主要进行安全生产疑难问题解答,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号召各单位积极参加20xx年全省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参与单位有镇安委会、彭市中学、卫生院、湖北蓝发纺织有限公司及各村(居)民代表。6月19日的各村(居)、企业代表会议,会议中主要宣传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安全应急措施等安全知识,参与单位有镇安委会、各渔网企业、镇综治办、派出所。除此之外各村(居)委会、企业结合召开例会的契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积极推进安全整治工作和"打非治违"专项治理活动。

(2)综合整治活动。结合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镇及时地组织了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于6月9日对辖区内的渡口、水闸站的汛期安全进行了专项整治,参与的单位有安委会、派出所、水管站、国土所,在整治过程中,安委会做出了现场检查记录3份。并与三个渡口管理村负责人签订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于6月11日,安委会联合派出所对辖区内的纺织、渔网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企业的消防设施、职工安全操作情况,安全应急方案等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排查,共查出安全隐患6处,下发整改通知书6份,并现场对职工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进行了纠正与指导。于6月18日,安委会联合交警、农机各执法部门在彭市镇交通大道开展了交通安全整治,共处罚教育了5位驾驶员。于6月19日对辖区内的燃气站、加油站、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了专项整治,参与单位有安委会、派出所,主要对各单位的管理业务、现场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求其立即整改,且制作了4份检查记录。

(3)专项整治活动。为了最大限度的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镇在六月份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整治力度,重点加大对摩托车的整治力度,全面排查辖区内的"三无"车辆,及时更新车辆台帐,大型机动车辆的排查活动已基本完成,在排查中共投入人力23人,耗时半个月,现在排查活动已基本完成,共排查出"三无"车辆32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广大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总结,常抓不懈。

在过去的一个月,我镇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了隐患的滋长势头,但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企业安全设施不齐、交通基础设施差、交通违法整治工作量大、小企业难以规范化经营、安监人力物力不足、个别职能部门安全管理经验不足,村(居)委会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能力和态度参差不齐等等因素的存在,给我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致使在不同的领域还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严峻、工作压力大,但是,我镇安委会也会尽最大努力,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法治,打造平安彭市、和谐彭市。

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文【第七篇】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推动我公司安全工作,现将公司20xx年度部门安全活动计划制定如下:

一、活动形式:

活动形式主要以授课、讨论、现场检查、现场演示(练)等形式进行。

二、活动内容、时间:

部门、板块每月进行1次班组安全活动。

三、参加人员:

项目部全体成员。

四、管理要求:

安全活动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并将结果列入现场管理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五、活动要求:

1、各板块要按公司下发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报安全环保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准对活动计划进行变动。

2、活动要求建立相应的记录,并保存有关资料,活动记录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必须如实参加相应班组的班组安全活动,并在活动记录上签字确认,管理人员如未按规定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并提出相关评价和意见,将列入当月考核。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为班组安全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以保证其效果及质量。

5、活动前组织活动的车间、管理部门要确定当月活动时间,并邀请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由于组织人未按规定邀请相关管理人员参加或邀请相关管理人员而管理人员未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将对责任部门或人员进行考核列入当月考核。

6、组织活动的部门要根据活动内容及资料需提前将资料准备齐全。安全环保部在监督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的同时还要参看相关活动内容资料准备情况。

新安全周活动计划范文【第八篇】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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