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实用工作计划集聚【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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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缓考申请书【第一篇】

课程修读_停考编号:

广西大学20 ~20 学年第 学期

普通本科生 课程停(缓)考 申请表

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停(缓)考。 2、正常手续由教务处学籍科审批,若有特殊情况在考后3天内申请补办手续的,需持有关材料报教务处主管**审批。 3、未办理停(缓)考手续者或手续未获批准的,一律按旷考处理。 4、此表一式3份(A4),审批后由任课老师、学生所属学院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5、空表从教务处学籍管理相关网页下载。

大学缓考申请书【第二篇】

尊敬的学院*委:

兹有____学院学生第三*支部第十八期*校培训班五名学员将于20____年4月17日前往____学院参加____能力中级考试,几名学员已经预定了4月13日的机票,并于4月20日返回学校,因此无法参加第十八期*校培训班结业考试,特向学院*委申请缓考,敬请批准!

现将申请缓考的学生名单汇报如下:

班级:____级____班

学生:尹皓瑜、陈帅丽、周茜秋、和云秀,

班级:____级____班

学生:冯X梅。

文理学院____学院学生第三*支部

大学缓考申请书【第三篇】

教务处:

由于xxx原因,姓名xxxx学号xxx,不能参加20xx年x月x日《xxxxx》课程考试,特申请该课程缓考。

附相关证明原件及缓考申请表

学生姓名:xxx学号:xxx

20xx年x月x日

缓考申请书【第四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  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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