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计划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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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办法1

为进一步加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管理工作,把“两措”计划管理工作纳入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两措”计划的范围

1、反事故措施计划范围

(1)上级机关颁发的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应实施的部分;

(2)消除重大设备缺陷的措施;

(3)提高设备安全性能和可靠性的重大技术改进措施;

(4)编制、修订、完善贯彻现场规章制度;

(5)本所和其它单位已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6)全局性的专业技术培训活动;

(7)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8)加强群众性安全网活动的措施;

(9)其它有关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已订入有关规程或形成制度的规定,大修中的标准项目,新装设备的反措项目的实施,以及日常缺陷的消除工作不包括在内。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范围

(1)安全技术:包括各种防护装置,各种有爆炸危险的设备的保险装置及信号装置、危险处所的标志和信号、安全照明等;

(2)工业卫生:改善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坝措施,如毒、尘、噪声、云雾处理,逼风降温等;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技术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展览会、出版安全刊物等;

二、“两措”计划的实施:

(1)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全局“两措”计划的实施负全责。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两措计划的实施负责。

(2)各供电所根据支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在安排月度生产工作计划时。必须保证完成“两措”计划项目,以确保年度计划完成率达100%。

(3)支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经主管生产的副局长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报省局备案。但如果变动上级指定的项目,则必须征得上级主管局的同意。

(4)凡列入“两措”计划的项目。其经费按其性质分别列入大修,更新改造或成本费中开支,要从资金、设备、材料、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按期完成。

三、“两措”计划的检查考核

(1)安教股负责对“两措”计划执行、完成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应经常监督检查“两措”计划的'完成情况的实施效果,每季度向主管生产的副局长报告。每年最后一个月内还应报年度“两措”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

(2)由于工作不力,使两措计划未按期完成而发生事故也应扣发有关人员一部分综合奖或安全奖。

(3)各供电所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就本单位“两措”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有关科室,并保证“两措”完成率100%。

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是保障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加强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可以防止供电设施损坏、绝缘老化、误操作造成的短路、漏电引起的火灾、触电事故。

一、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电能可造福于人类,但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也常常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伤人性命。因此,必须加强电气安全教育,使供电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力争供、用电过程中无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

二、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住宅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是做好供电安全管理的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主要内容有:

①住宅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必须在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的用地范围内进行。要在政府规划的线路走廊、配电房的用地上,架设导线、敷设电缆等供电设施。

②住宅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电力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一般是物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城市电力企业管理部门审批,由物业部门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

③住宅区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物业部门接管。对已建成的住宅区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和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与供电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协商,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④住宅区内从事建设的单位,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电的容量,变更和终止用电,都必须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三、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

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就是规范供电设施的操作程序,保证供电设施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供配电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掌握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

1、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①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使用操作杆、棒,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低压设备时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同时注意不要正向面对操作设备。

②严禁带电工作,紧急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在有监护人、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进行操作。

③自动开关自动跳闸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恢复供电。必要时可以试合闸一次。

④变配电室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⑤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能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⑥设立安全标志。应对各种电气设备设立安全标志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施工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志牌。

2、变配电室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为确保安全,防止误操作,按照国家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范》的规定,倒闸操作必须根据上级变配电所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经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并填写操作票。操作票的格式如表4-4-1所示。

(1)送电操作规程

变配电所送电时,一般应从电源侧的开关合起,依次到负荷侧的开关。有高压断路器、高压隔离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刀开关的情况下,送电时,一定要按照:母线侧隔离开关(刀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开关)→断路器的合闸次序操作。

(2)停电操作规程

一是成立有局领导挂帅的“秋收”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由生产和营销副局长具体负责,农电科牵头,相关科室和各供电所参与的“仁寿供电局秋收安全用电检查组”,为落实该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广泛发动,深入宣传。利用县广播闭路电视台和乡镇广播,每天滚动播放安全用电常识和法律法规,各供电所还充分利用宣传车、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以此增强广大用电客户的安全用电知识和法律法规意识。三是在城区和15个供电所成立了秋收安全用电检查服务队,每天深入到用户的田边土坎,进行巡视检查。对客户用以下田打谷子的单相电动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电动机绝缘老化、无分漏保、导线不合格、无刀闸开关、无计量装置等隐患进行整治,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等行为,及时与地方政府联系,紧紧依靠政府力量,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充分做好输配电线路设备的巡视检查、测温等工作,增加巡视检查次数,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线路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计划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会议程序和管理,提高公司总体决策管理能力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协调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2、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中各自的表决意见及内容做到:语言简洁、准确、完整,并严格遵守执行会议的各项纪律、要求。

3、 本方案适用于世合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管理

会议的类别

本方案所包括会议有日常工作会议、工作计划管理会议、工作总结会。

日常办公会议

1、 日常管理会议是公司围绕战略发展、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等工作而适时召开的会议。会议传达、落实公司管理理念、思想、重大决策、决定。总结近期工作情况,研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2、 召开日常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公司主管以上及各门店店长级岗位。

3、公司日常办公会议的组织由总经办负责会议内容、议程的制定,总经理助理进行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整理、呈报 、下发会议纪要,并负责有关会议精

神的落实。日常办公会议由总经办助理根据会议议程进行主持。

4、会议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5、会议要求:所有参会人员需提前准备参会资料;携带便携本及工作安排本,随时记录工作任务;秩序

工作计划管理会议

1、工作计划管理会是公司对次月工作、周工作、日工作开展的计划的会议。会议听取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属部门汇报工作计划。

2、汇报内容要求:清晰简洁的工作内容、准确的完成时间、量化的目的效果、明确精准的回复时间。

3、汇报工作语言要求:简洁、准确、完整。

4、日工作计划会时间安排: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上午8:5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8:40排队到

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8:35到达,做好会议

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

生、开灯及空调等)。

5、会议环节:第一项 才艺展示与读书分享

第二项 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日工作计划内容

第三项 共同目标与各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6、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7、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工作总结会议

1、工作总结会议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半年度、月度、每周、每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并解决问题的会议。会议听取各部门负责人有关上个时间段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总结不足及补救措施,并由总

经理对此作出明确的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指出计划完成较差或执行不力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分析、研究和落实改进方案,明确提出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2、日工作总结会议时间安排:

(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下午17:0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16:50排列队到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16:40到达,做好会议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生、开灯及空调等)。

3、会议环节:第一项 各部门总结本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的得失及改进措施

第二项 个部门本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

第三项 共同呼喊我们的口号。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4、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5、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第三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会议签到

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按考勤管理中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

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批。无请假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会议要求

1、进入会场前,与会人员应修整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

2、参会人员坐姿端正,不得靠椅背;不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因工作事宜必须接听电话,需到会议室外接听。

4、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5、会议发言内容要“精”、“短”、“实”、“量化”。

7、发言人员会前要做充分准备,要做到发言思路清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表述明白。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问题的再度发生为的原则。

8、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班级管理计划精选3

一、总目标。

1、建立求实务实,勤学好问的良好班风。

2、在全班每位同学的努力下,让我们班的成绩更上一层楼。

二、分目标。

1、学风营造。

①成立学习辅导中心。在班中选出成绩优秀的同学,其他同学有不懂的问题可以问他们。在课余时间里,辅导中心成员会帮助后进的同学,实行一对一辅导,让他们的成绩有所提高。

②设立每日一题。利用黑板一角作为学习的平台,设立每日一题栏目,由3名理科课代表分工协作,课间出题,放学讲解,以期通过出题、解题充分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

③确立早读制。“一日之计在于晨”,且天气日趋转暖,故决定利用每日的早晨30分钟时间,针对英语或语文这类需记诵的科目进行练习与积累。

④制定成绩计划。先算出班级第一次考试平均分,然后制出第二次考试平均分在几分以上,使我们有明确的目标。若第二次考试成绩退步了,则找出原因和给出相应的措施。希望到本学期期中考试时,理科平均分能与其他班缩小差距;期末考试时,各学科成绩能与其他班平行。

⑤定期回顾总结。每个月进行学习情况总结。先让同学自我考察,看看这一个月里,对所学的知识是否掌握,然后分成三组;第一组为掌握,第二组为基本掌握,第三组为不掌握。让这三组同学进行学习讨论,总结得失原因,让其他同学借鉴和改进,使全班每位同学能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出符合自己实际的学习方法,促使班级良好学风的形成。

2、班级管理。

①严格值日班长制,每天由2名班干部负责当天班级的卫生、纪律、学习等。

②认真记录班级日记,并于每天放学后进行点评。做到问题不过夜。

③班长负责每天同学出缺勤的统计工作,若有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④生活委员除负责各项收费外,还要做好班级财产的保管工作,提醒同学爱护公物,做到学期结束学校大检查时,我班无恶性破坏事件。此外还负责班级外出时关门关灯关窗工作。

⑤文娱委员于学期前预先制定主题班会的活动计划,现初设“三八”妇女节时的感恩母亲;植树节时的感恩自然;学雷锋时的感恩社会。

3、团委建设。

①在保持上学期良好态势的同时,开始思考更多有时代感、有创新意识、贴近同学们的热门话题,进行讨论与研究,以此提高团员活动的积极性。

②在社会实践活动这方面,像上学期一样,认真完成与社会的每一次接触,使团员们在活动中更好的锻炼自己,培养责任意识。使团员们更有爱心,学会关爱身边的人。

③在每一次的黑板报评比中,不仅要保持按时高质量的完成任务,而且还要将我们的黑板报出的更有声有色。让我们的黑板报从内容上更能体现出同学们平时的学习生活和业余生活,使我们的老师也能从平时的黑板报中更多的了解同学。达到师生互相沟通交流的目的。

4、环境保洁。

①每天的值日生坚持早、中、晚两拖三扫。

②劳动委员每两节课进行教室环境检查。要求:靠走道的玻璃门窗保持明亮、粉笔槽无积灰、地面无垃圾、讲台无堆积物、桌面(生活柜)上无堆积物。

③我们更希望同学们能够自我督促,多注意周围环境,经常检查各自周围,及时清理,坐在过道的同学应及时清理过道的垃圾,时刻保持地面清洁,为自己也为他人建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劳动委员经常督促。以上为我班于本学期内的基本计划,我们全体班委、团委定会团结班内同学们,努力把计划顺利完成,与班主任携手把班级建设得更美好。

计划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

管理工作计划5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质量与安全意识。

全科医护人员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神,熟悉与医疗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经常性地进行质量管理教育,提高全员质量管理意识,牢固树立“质量与安全第一”的观点。

二、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要逐步强化科室的风险管理,成立医疗护理质量风险基金。通过风险管理,强化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有效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科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要经常组织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做到警钟长鸣,在保障病人安全的同时加强自我保护。

三、完善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体系建设,发挥科室的监督作用。

完善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质量管理小组两级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医疗、护理、药事、输血、院感的质控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同时检查结果与岗位工资、奖金发放挂钩,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充分发挥科室质量体系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保障安全措施与医院发展相适应和配套。组织要定期召开医疗质量管理会议,将医疗质量与安全纳入会议主要议程。

四、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落实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临床工作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提供温馨、细致、耐心的服务。同时要认真落实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如:首诊医生负责制、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病案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医患沟通制度等,通过落实制度,始终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放在医院管理的核心。(相关制度学习计划见附件)

五、加强“三基三严”训练,不断提高医疗技术质量。

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训练,重点是“三基三严”训练,即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加强临床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医护技术质量。

六、重视医疗文件的内在质量与安全。

医疗文件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在医疗纠纷中,是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明是非、分清责任的依据。同时医学模式的改变,对医疗文件的书写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医疗文书的内在质量管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七、正确对待家属同意治疗意见的签字。

各种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实际上是双向性的,一方面是使患者理解临床医学的风险,另一方面医生要针对这些风险,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意外的应急补救措施。家属签订同意书是理解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决不是容忍医护人员因失误所发生的意外,医护人员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对待家属对治疗操作同意的签字,在治疗、手术中要精益求精,尽可能避免发生意外。医生在选择治疗方式、方法、药物、措施的同时,要对家属讲清利弊,充分征求意见,尊重患者或家属对治疗方法的选择权。

八、严格科室技术准入,加强医疗质量考核。

要加强对临床科室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审核及风险评估,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同时,要加强对科室进行每月或季度的质量考核,发现事故苗头及时进行堵截,以确保患者在医院能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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