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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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关注疫苗接种的安全性与有效性,通过健康教育、监测不良反应、提供心理支持等措施,确保儿童健康成长,家长是否了解相关知识?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精编4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临床护理培训的学习计划 【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儿童有计划地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各种疫苗,并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以及技术和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免疫保偿是指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承保机构(甲方),对计划免疫服务对象(乙方)提供计划免疫保偿服务,入保者一次性交纳保偿金,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并共同遵守的一种保偿制度。合同一式3份,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条 计划免疫保偿实行自愿、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计划免疫保偿的对象和条件:

(一)凡是新生儿,将随家长常住本市者;

(二)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精神病家族史;

(三)凡参加保偿者一次性缴交保偿金60元,除有严重过敏史及意外事故外,中途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第五条 参加计划免疫保偿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保儿童的保偿期限为7年(即0—7周岁);

(二)在保偿期内可免费接种卡介苗、小儿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下称“四苗”),并确保接种质量;

(三)入保儿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单位(地点)按免疫程序完成上述疫苗的接种;

(四)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已按时完成“四苗”预防接种,但仍患麻疹、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病(结核性脑膜炎、浸润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等六种传染病(下称“六病”),可得到一次过的赔偿费:小儿麻痹症3000元,白喉1000元,破伤风1000元,麻疹300元,百日咳300元,结核病500元。

第六条 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对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成立“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市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管理中心下设“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全市计划免疫保偿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区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负责本级相应的工作;

(二)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小组,由分管卫生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卫生院院长及防保组组长、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负责人、医疗组组长等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保偿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免疫保偿工作,负责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实施和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

(四)市、区两级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划免疫保偿实施的技术鉴定和技术指导;

(五)驻市及市属各医疗保健单位设有产房的产科负责办理新生儿入保手续,产科漏办者由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卫生院防保组负责补办。在签定入保合同的同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证上的保偿记录,并做好花名册的登记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六)办理入保手续的单位负责卡介苗接种,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接种门诊负责小儿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麻疹疫苗接种以及漏种卡介苗者的补种。

第二章 “六病”的诊断权限

第七条 入保儿童一旦发生麻疹、百日咳、小儿麻痹症、白喉、破伤风、结核病等传染病,家长必须于就诊单位作出临床诊断后四天内向责任地段医生报告,地段医生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由区卫生防疫站进行个案调查及填写初步诊断意见,依诊断权限交有关诊断鉴定小组进行确诊。

第八条 由区卫生防疫站站长、计划免疫科科长、接种门诊负责人、卫生院业务院长、防保组组长、医疗组组长组成区“六病”诊断鉴定小组,负责对麻疹、百日咳的诊断;由市卫生防疫站站长及计划免疫科主任、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市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及传染科主任、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等组成市“六病”诊断鉴定小组,负责对白喉、结核病、破伤风、小儿麻痹症的诊断。唯诊断鉴定小组作出的诊断才是发病赔偿的依据。

第三章“六病”发病赔偿原则

第九条 入保儿童一旦经“六病”诊断鉴定小组确诊为“六病”之一,由患儿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填写一式3份赔偿单,上报市保偿管理中心审批,由市保偿管理中心先付赔偿费,到年终才分摊结算。

第十条 凡因计划免疫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入保儿童漏种疫苗或免疫失败而发生相应传染病者,由承保机构负责赔偿患儿相应标准的赔偿费;若入保儿童不按时间、地点及免疫程序接种,因故漏种又不及时补种,发病后承保机构不予赔偿。

第十一条 入保儿童发病后原则上应在当地就诊,就诊单位作出临床诊断后四天内家长不向责任地段医生报告者,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诊断和赔偿事宜。

第四章 计划免疫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管理中心、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的保偿金,实行单独建帐,全部存入银行,专人管理。各级保偿金独立核算,在市管理中心监督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保偿金的分配原则:收取保偿金后,先提取7元作为劳务费(其中4元作为宣传发动的劳务费,1元为办理花名册,保偿收据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劳务费,2元作为卡介苗接种劳务费),剩余部分再按如下标准分配:地段医生20元(其中接种劳务费8元),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13元,区管理中心10元,市管理中心10元(见附件1)。地段医生所得的款额于次年初先付50%,余下的50%结合年终检查考核情况及清理赔偿金后再付清。

第十四条 保偿金的用途:地段医生所得的保偿金作为自己的发动费、接种劳务费及发病赔偿;乡镇卫生院及接种门诊的保偿金,主要用于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所需器材的购置、设备维修和发病赔偿;市、区管理中心的保偿金主要用于计划免疫冷链设备购置,印制表、卡、簿、证,宣传、培训、检查考核、年终评比奖励及发病赔偿。

分级赔偿标准:

(一)麻疹、百日咳:地段医生负责15%,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负责25%,区管理中心负责30%,市管理中心负责30%。

(二)结核病、破伤风、白喉和小儿麻痹症:地段医生负责10%,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负责25%,区管理中心负责30%,市管理中心负责35%。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为提高我市儿童免疫保偿入保率,各接种单位应尽可能动员家长入保,若动员无效,仍应按免疫程序规定给予接种,并按我市接种收费标准收费。对入保儿童接种“四苗”时严禁以任何借口收取各种费用,否则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应得的全部保偿金。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入保条件的儿童办理入保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对拒不履行本方法所规定的职责或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而且不得评为年度计划免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对于开展计划免疫保偿及各项接种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在责任管辖范围内的儿童入保率达90%以上,一周岁内儿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六病”发病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在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儿童入保率低于60%,一周岁内的儿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接种率低于85%,造成责任范围内的“六病”发生流行,其发病率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结合当时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应得保偿金。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 【第二篇】

方法:选取我科1月-月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儿童18499例作为研究对象,在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观察分析临床护理效果。

结果:18499例接受计划免疫的儿童经过全程护理指导后,皆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结论:针对实施计划免疫的儿童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可以明显提高安全性,同时降低不良反应,值得借鉴。

关键词计划免疫;儿童;疫苗接种;全程护理

当前,计划免疫已�

为了进一步分析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方法与效果,我科针对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儿童展开了相关护理研究,现将结果作如下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我科年1月-2013年12月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的儿童18499例,皆由本人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配合本次研究。

其中包括男性儿童10012例、女性儿童8487例;年龄在1个月-11岁之间,均值±岁;疫苗类型包括脊髓灰质糖丸、百白破、乙肝疫苗、麻疹疫苗等。

方法

接种前护理:1)建立健康档案:针对接种疫苗儿童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以便在每次疫苗接种前可以做好通知工作,即将疫苗的种类、接种时间、接种对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告知儿童及其家属,每次接种后则应将下次接种相关情况给家长解释清楚。

2)宣教与指导:护理人员应将疫苗物理学特征、禁忌证、适应证等告知家长,以此提高家长对疫苗的了解,尽量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积极鼓励儿童消除恐惧,主动配合接种。

接种前为了减少儿童因为饥饿而引发过敏或晕针,则要合理安排饮食,尽量清淡,不宜进食过敏或刺激性食物。

3)准备工作:接种场所要清洁明亮,空气则要流通,同时要保障温度适宜;接种的用品与急救用品应摆放有序,接种时要做好检查和指导;应严格按照消毒制度执行,对于不同疫苗要分室分台操作,尽量减少疫苗错种;还要仔细询问儿童的近期身体状况,做好相关的解释与宣传,尽可能获得儿童及其家属的合作。

接种时护理:1)药物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查对工作;做好生物制品标签检查,比如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及有效期等;对药液有无变质、发霉、冻结、变色及凝块等进行检查;根据儿童注射部位选择合理的注射器;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执行,抽吸剩余药液应采用无菌纱布将瓶口覆盖;做好过时药液的废弃处理等。

2)局部消毒:皮肤消毒应采用乙醇(75%)与碘酊(2%),待干后方可进行注射;部分疫苗可能被碘酊杀死,则仅采取乙醇消毒即可[1]。

3)情况询问:接种疫苗时要对儿童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若有感冒则不宜接种;接种过程中,应指导家属采取正确接种姿势,尽量将接种部位充分暴露,保障接种顺利完成。

4)接种后处理:接种完成拔出针头后,要及时采用无菌棉稍微按压下,避免出血或疫苗溢出。

接种后护理:接种后要做好观察,叮嘱他们接种后应在接种场所休息大约15-30分钟,若察觉有不良反应则要及时处理;儿童在接种后应适当休息,切勿做一些剧烈的运动;应做好皮肤的清洁,若皮肤出现瘙痒,应禁止用手去抓挠,避免出现感染;若儿童出现全身或局部反应,则要做好处理(一般情况下仅为轻微或短暂反应,属于正常反应,无需处理),若晕厥、过敏性休克、全身感染等,则要叮嘱儿童采取平卧保暖,并饮服温糖水,进而针刺人中与百会,同时皮下注射的%肾上腺素[2]。

2 结果

18499例接受计划免疫的儿童经过全程护理指导后,皆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3 讨论

儿童计划免疫在近几年倍受重视,在儿童疾病预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儿童计划免疫指的是根据某些传染病发生规律,将有关疫苗根据科学免疫程序采取有计划的策略给儿童行免疫接种,使得人体获取对该类传染病的免疫能力,最终实现控制与消灭传染源的效果。

我院针对接种疫苗的18499例计划免疫的儿童产生了相关研究,采取全程护理,最终皆全部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笔者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多年经验认为临床护理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针对疫苗的不同种类要做好家属的心理护理,尽量消除他们的疑虑,从而促使儿童更好的接受与配合接种;第二,疫苗接种的护理要点要给儿童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尽量减少家长疏忽而引发的并发症;第三,疫苗注射时要注意放置的时间不能太长,并且要避光保存,尽量减少疫苗接种失败;第四,接种术后要指导儿童多多饮水,并做好护理观察,正确处理全身或局部的不良反应,从而保障儿童更顺利的完成疫苗接种[3]。

总之,针对实施计划免疫的儿童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可以明显提高安全性,同时降低不良反应,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 王惠如。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研究[J].医学信息(下旬刊),,23(4):195-195.

[2] 杜丽。计划免疫健康教育中的护理分析[J].大家健康(中旬版),2013,7(4): 114-115.

[3] 彭妃。临床护理路径在计划免疫健康教育中的应用[J].全科护理,,09(12): 1120-1121.

临床护理培训学习计划 【第三篇】

昆明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下列儿童。

(一)昆明市以外来昆的;

(二)昆明市四城区与其他县(市)区之间的相互流动;

(三)除昆明市四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之间的相互流动。

第三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管理,计划免疫项目实行免费接种,与本地儿童享有平等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实施相关管理。实行免费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扩大免疫的预防接种疫苗。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且具备国家、省、市设置要求,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建证、建卡、预防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疫情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各项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手续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信息。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三)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查验其家庭内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五)房产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租用房屋申请登记备案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

(六)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对单位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督促单位内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进行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知识宣传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九)各街道、乡(镇)应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及时收集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完成适龄流动人口儿童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十)各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规范的接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接种点的设置和延长预防接种时间,提高预防接种率。

第九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向社会公示,以便流动人口儿童就地、就近进行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表明其预防接种的管辖区域范围,并公开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一)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对流动人口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卡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每半年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和整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三)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转证、转卡制度。

流动人口儿童迁移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有效;对无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免疫。

第十二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登记及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一)公安机关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应将7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儿童纳入统计范围并登记造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登记管理,及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儿童的情况,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基本情况。

(二)预防接种单位要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接种情况逐级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公安、工商、计生、教育、宣传、建设、房产、劳动保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市级财政对困难县、区开展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流动人口儿童数量、免疫服务策略、预防接种服务计划、预防接种实施与效果。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在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造成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遗漏,完不成工作目标的,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适龄流动人口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流动人口儿童监护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及时携带流动人口儿童到预防接种点接种疫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儿童免疫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篇】

临床护理培训的学习计划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护理质量,配合xx年二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实施,有计划的提高我院护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我院护理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保障医疗护理安全,营造一个学习氛围浓厚的医疗环境,现制定xx年护理业务培训学习计划:

一、学习目的1.规范临床基本技术操作规程,强化临床基本操作技能,提高临床护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满足患者需求,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人民群众,消除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良现象。通过培训,教育医务人员做到仪容美、着装美、语言美、行为美,服务热情周到,工作团结协作,为创建和谐医患关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三基四严”培训的内容与安排培训方法:

1.全院医生护士自学各项基础护理操作流程。

2.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定期举办各类规范培训课程,对全院人员分层次实施理论和技能培训。

3.科室每月组织1次业务培训,包括小讲课、教学查房、专题讲座等。

4、实施“三基”考核两级负责制,医院由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负责,科室主要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

学习内容:

(1)根据各科专业不同,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学习活动,以学习“三基”为基础,同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进展,并应用到临床工作中。

(2)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发、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掌握基本知识,并熟练实践操作,定期考核。

(3)从健康卫生入手,结合疾病预防,传染病与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及用药知识等内容进行学习。

考核方法:

1.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每年组织2次全院性基础理论考核,1次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2.护理部每年对全院护士的基本操作技能进行考核2次。

3.医务科每年对全院医生的基本操作技能进行考核1次。

4.科室每月组织专科理论和技能操作各考核1次。

5.急救常用技术采用现场操作演练考核,定期举行急救模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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