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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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第一篇】

原告:文,男,汉族,系第三人王辩护律师,通讯地址:xx市中路二段号xx大厦十五楼x座湖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河西分局),住所xx市河西区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局长。

被告:xx市河西区政府(以下简称河西政府),住所xx市河西区x道x号。

法定代表人:苑区长。

第三人:王,女,汉族,现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监视居住。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河西政府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确认被告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其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被告河西分局在办理第三人王被指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中,原告作为第三人的辩护律师和另一位辩护律师李昱函曾多次要求会见,要求了解王案相关情况,同时对第三人所涉犯罪及被羁押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但被告河西分局均答复不能透露、不能会见。

x年8月12日,塘沽地区发生了举世震惊的大爆炸事件,原告因担心第三人王安全,于x年8月16日向被告河西分局邮寄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x年9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文对原告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通篇以不存在、不属于搪塞拒绝公开,但并没有说明不存在、不属于的理由和依据,且该回复明显违背常识,该局既然承认是第三人王侦查办案机关,王人身安全及相关信息则不可能不存在,除非该局不是王侦查办案机关,但即使如此,该局也应该回复不掌握、不了解、不知情,而不应该是不存在。

x年9月15日,原告不服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向被告河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河西政府依法纠正被告河西分局的违法行为,并公开其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被告河西政府于x年11月12日作出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第三人王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认为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被告河西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期间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因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11月13日收到该决定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如果是属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则应当是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二、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宜认定其是刑事司法行为;三、对于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举证而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最高法院的以上答复意见至少有以下几点是明确的:1、起诉受理阶段并不涉及对公安机关行为是否是刑事司法行为的实体判断;2、对于是否是刑事司法行为,并不是以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界定的,而是应当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即使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实施了没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该行为也不是刑事司法行为,而可能是行政行为;3、对于是否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侦查办案部门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和责任,这个责任不能够转嫁到受害人身上,如果公安机关不及时履行证明义务,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认为,被告河西分局作为第三人王侦查办案机关,必定掌握第三人王被羁押地点,及是否在大爆炸事件中受到影响,也必定知道王是否安全,及该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预警措施,但该局统统以不存在、不属于作答,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及第十条第(十)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应当重点公开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的辩护人的知情权,其实质是对申请人作为律师的辩护权的严重践踏,依法应予纠正。

另一方面,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被告河西分局在处置紧急事态中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因为,无论第三人王涉嫌何种犯罪,她都有权利在紧急状态下获得被告河西分局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权利,而被告河西分局为保护王xx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实质是河西分局在紧急状态下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河西分局公开其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相关信息完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即使是被告河西政府在其复议决定书中也承认,被告河西分局具有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职能,被告河西分局完全有可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证这种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不能够想当然地认为其所采取的这种行政管理措施便是刑事司法活动本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被告河西分局在侦查阶段的刑事司法职能便是侦查权利,但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显然和被告河西分局的侦查职能无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你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河西区法院。

附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2、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3、《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

4、xx市河西区政府津西政行复决字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原告:文。

x年11月19日。

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第二篇】

上诉人:

原告:xxxx。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1日上午11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市民兵训练基地工地由于绳卡脱落导致钢筋反弹,伤到在此工作的许效军的下颚部。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16排螺旋ct平扫和ct成像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颅ct扫描未见异常。原告为此支付了全部费用。同时,自20xx年12月1日事故发生至今,许效军未再来原告处工作。

20xx年7月12日,许效军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声称自己当初被钢筋反弹除伤及下颚外,还伤到了左眼,致使“左眼视网膜震荡伤”。被告经补正(审查)后,于7月19日受理了许效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7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就许效军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于20日内报被告。原告收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于8月5日向被告做出书面说明,认为许效军声称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并非因当初被钢筋碰伤所造成,与原告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原告向被告指出,20xx年12月1日,原告派人带许效军去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该医院所出具的诊断报告书及ct影像在许效军处。但被告对原告做出的书面说明置之不理,未经调查核实,就认定许效军所受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为工伤。

综上所述,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责令被告对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是否为工伤重新作出认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第三篇】

风险告知:一份正规、完整的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族________;籍贯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与________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___________受到轻微伤。____________公安分局______________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__________公安局申请复议,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___________发生殴打是由___________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第四篇】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构留15天及对幸事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x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李___答:“我们按x%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致于税务干部孙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收证___件。

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第五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民: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第六篇】

住址:_______。

被告:_______。

住址: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日,债务人____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____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____偿还原告_______人民币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第七篇】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xx省xx县人,现住xx省,身份证号:。

被告:xx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住址:xx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xx县沿口镇人,后于1xx2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将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无居住地方,将其所有的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借给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签章。后于1x年10月x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xx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0年x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坟墓被毁一事回,后发现已去世多年,位于xx县镇沿口建设巷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名下。

根据1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1xx0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就是女儿。于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xx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九月六日。

行政起诉状案例分析【第八篇】

原告:,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现住,联系电话:。原告:,男,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分配国家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助费给原告;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令如前诉求。

此致

申明德。

二〇一四年月日诉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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