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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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第一篇】

乙方:_____________。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效益,甲方将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种植业,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西村经济社冯坡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其国上至范围为:东至潭览溪;南至潭览溪;西至东村经济社土地;北至防潮堤;面积150亩(具体四至及面积以双方埋设的界桩及测量为准)。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双方愿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30年,即从二0一0年三月三日至二0四0年三月三日止。

三、该承包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用方只发包土地,开发费、树苗费等其他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金缴交方法:树苗成才砍伐后,按吨收入总数上交20%给甲方,乙方得80%。

五、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在该地经营生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拦乙方,否则甲方要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

六、在陈包期间内,如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概由甲方负责出面。

处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他费用赔偿给乙方。

八、在承包期间,根据需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招商联营等权利,土地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同意可作补充协议。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第二篇】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盘活国有资产,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拟定如下土地租赁合同:

标的物为甲方受托管理的xx-x有限公司与乙方厂房毗邻的一块空地。其有效面积为平方米(附平面图),甲方所出租的此块土地,系国家划拔使用性质,属甲方所辖的国有资产。

乙方在租赁期内只能将土地作为扩建厂房和生活设施用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租和出售。

从20xx年月日起到20xx年月日止,期限为40年。甲方在此期限内(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对土地作出决定),必须保证乙方的租赁使用时间。如果在租赁时间内,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作出出售和其它规定时,必须服从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作出的规定。乙方在租赁的土上所建的一切设施,甲方概不负责补偿。但在条件允许和平等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乙方的要求。

土地平方米的年租金为元。从合同的有效日起甲、乙双方开始收、交租金,租金按年租金每年月日一次性缴清。考虑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年租金的基础上每5年递增一次租金,其标准按国家物价上涨指数随之增减。

1.在租赁期间内,有关部门所要收取有关土地使用的一切规费、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租赁的土地内,扩建厂房,生活等设施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及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其中有占地长米,宽米,总面积为平方米的一栋平房职工宿舍(见平面图),在尚未做好职工安置和协调工作之前,甲方暂不交给乙方使用,也不收取租金。但是乙方交租赁此块土地的保证金2000元,今后保证金抵租金。待双方做好妥善安置后,乙方才有使用权,同时收、交年租金2000元。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电源等人为的一切事故发生,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内,乙方享受xx县招商引资的一切优惠政策。

6.租赁期间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只能生产国家允许生产的达标产品,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xx-x有限公司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受托管理方:(签字)。

日期:

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第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以下是网友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承包民法典全文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

(20__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四)承包程序合法。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第四篇】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效益,甲方将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种植业,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西村经济社冯坡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其国上至范围为:东至潭览溪;南至潭览溪;西至东村经济社土地;北至防潮堤;面积150亩(具体四至及面积以双方埋设的界桩及测量为准)。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双方愿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30年,即从二0一0年三月三日至二0四0年三月三日止。

三、该承包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用方只发包土地,开发费、树苗费等其他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金缴交方法:树苗成才砍伐后,按吨收入总数上交20%给甲方,乙方得80%。

五、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在该地经营生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拦乙方,否则甲方要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

六、在陈包期间内,如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概由甲方负责出面。

处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他费用赔偿给乙方。

八、在承包期间,根据需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招商联营等权利,土地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同意可作补充协议。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第五篇】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效益,甲方将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种植业,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____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面积__亩。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双方愿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__年,即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该承包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四、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在该地经营生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拦乙方,否则甲方要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

五、在陈包期间内,如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概由甲方负责出面处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六、在承包期间,该地如被征用,征地单位必须与甲方、乙方协商解决。

征地款赔偿给甲方,青苗等其他费用赔偿给乙方。

七、在承包期间,根据需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招商联营等权利,土地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八、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同意可作补充协议。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第六篇】

乙方:周海明。

甲方荒滩位于库尔勒市帮首地段,96年乙方投资开垦土地,给乙方经营种植业。为了完善合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数量、期限:

1、种植期伍拾年,自贰零零贰年至贰零伍贰年止。

2、乙方种植土地大约伍佰亩,乙方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乙方在种植期间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进行干涉,应由甲方负责出面解决。

3、土地管理费从贰零零贰起,不在上交给林管站,每亩土地贰拾元的管理费。甲方要求乙方从尉犁县至胡杨林管理站约柒拾公里架电线路,费用经供电局预算约叁拾万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使用浇林地水和日常用电,只交电费。不给乙方交各项维修费用。如果一方没能把电架好,每亩地每年交20元管理费。按合同的第三项和第二项执行。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到水管理部门给乙方办理农业用水。

2、土地产权属于乙方,在没有经济条件经营情况下,乙方有权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

3、乙方在碰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严重缺水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当年受灾情况减免当年的管理费。

4、如遇到国有土地、法律性调整,合同条款按规定作相。

5、

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第七篇】

发包方:甲:

承包方: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自己四十八顷村的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年承包费,合计人民币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四邻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合同到期后,乙方要保证甲方土地的.完整。

第六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期限的承包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满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____年__月__日。

土地种植合作协议【第八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

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

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

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

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万元人民币。

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

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畅?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

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50%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

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

______50%=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济南市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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