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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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第一篇】

物业车辆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为激励车辆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1.考核对象:部门全体在职车辆管理人员。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详见车辆管理人员考核表。

3.等级评定:根据考核得分评定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4.考核程序:。

(1)由专人负责员工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部门经理备案。

(2)考核工作须定期、按时进行,原则上每月考核1次。

(3)每年12月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全体在职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同日常考核标准。

(4)对于车辆管理主任的考核由保安部经理负责。

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内容根据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和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如下:1.按着装规定上岗,佩戴工牌,精神饱满,举止文明,手势规范。

2.服从领导,按照要求指挥疏导车辆,使车道或车辆出入口不发生堵塞现象。

3.按照规定收、发卡,按照收费标准收费,登记时迅速、准确。

4.熟悉车主相貌特征、车牌号、车辆外形、颜色等。

5.入口出现故障车辆不能进入时,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立即采取措施疏通车辆,保证车道的通畅。

6.发现嫌疑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车辆从出入口逃离。

7.经常检查监管车场内的交通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破坏或丢失。

8.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第二篇】

对信息环境的认知能力。

信息管理专业人员必须要对信息环境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时掌握环境的变化以及发展特点,了解信息传播对社会以及各行业组织产生的影响。信息管理专业人才必须要全面掌握信息资源的生成、传播以及各类信息的特点,并筛选出有效的信息数据,对各类信息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评价。

信息组织能力。

信息组织能力主要是指信息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要具备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感知、传输、处理和决策的能力。即,收集信息、处理信息、传递信息以及利用信息。专业人员必须要提高信息组织能力,可以根据各类信息资源的特征以及用户的要求利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做出合理的排序、筛选等,从而收录有效信息,提高对信息的利用效率。

信息检索能力。

信息检索能力指的是信息管理人员需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检索,从而筛选出有用的信息数据。信息管理专业人员必须要掌握信息检索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且需具备对各类信息的检索能力,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全面而准确的检索服务。

信息分析能力。

信息分析能力是指信息管理人员需对掌握的信息资源做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利用数学、统计学等相关科学方法从而对传输中的信息数据做出科学合理的定量描述,并揭示社会信息交流的内在特征,更好的优化信息资源的配置。信息管理人员还必须根据用户的要求,对各类信息资源加以收集、整理、鉴别、评价等,从中筛选出有用的信息数据,并加工整理成增值信息,提供优质的信息支持服务。

信息系统的设计能力。

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信息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和工具,并能高效开发信息资源。要想掌握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就必须要熟悉计算机各类软件以及主要设备,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原理及其性能,还需具备数据库的基本知识以及管理系统的安装、维护等。信息管理人员还必须要具备设计信息系统的能力,对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以及系统运营的状态、安全等问题都应进行良好的掌控和管理。在信息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必须要随时进行监控,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合理解决,并提出修改意见。信息管理专业人员必须要保证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对于出现的问题应给予正确的应对策略,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打造专业特长的独特性。

专业特长是在专业能力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精湛技艺,是别人所不能比拟的,其独特性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特征。因此,信息管理专业人员要想更好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要注重打造专业特长的独特性。在打造专业特长的独特性,要注重研究信息、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不能只强调突出其中任何一方,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打造信息管理专业特长的独特性,才能更好的提高信息管理专业人员的竞争力,更好的发展信息管理专业。

2.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潮流的趋势,信息管理专业必须要尽快变革,注重突出信息管理的专业特长,更好的建设信息管理专业的人才特长,提高信息管理专业人员的竞争力,让他们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良好的发展下去。

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第三篇】

为加强科室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掌握,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科室正职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其他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

1、掌握井下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巡回检查力度,现场指挥安全生产。

2、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积极组织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挡手问题。

3、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

4、井下发生事故后,带班管理人员要盯在现场,协助矿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救援和处理。

1、各单位每旬要制定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计划,矿调度根据计划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带班情况。

2、带班管理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带班下井考核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开会、公出等为借口回避带班下井。

3、带班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在下井后、工作中、出井前在工作现场向矿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姓名、入井时间、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

4、建立健全科室管理人员带班上岗台帐,逐班记录;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并进行考核。

1、带班下井将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奖罚、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2、带班上岗管理人员因公暂不能带班下井,本人当月超额或奖金按50%支付,但必须经分管矿长和生产矿长批示。

3、带班上岗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带班天数上岗(夜班带班天数不少于3天),缺一次,扣罚500元。

4、带班上岗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未经生产调度和矿领导批准,不得提前出井,未经批准提前出井的,当月发现一次,扣罚300元;再次发现,扣罚500元;发现三次以上给予行政处分。

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第四篇】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命。

1、公司总经理: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管理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主管、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作安全办公室,也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地点设在管理部。

2、安全生产机构图: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任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任命并签发文件。

1、组长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负责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兼职安全员(兼职)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种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负责各级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负责安全会议的记录,并追踪执行情况;

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管理;

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组长报告。

3.成员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门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现场监督本部门有危险性工作的作业;

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并协调整改;

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办公室报告;

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5、附记:无。

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第五篇】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现场监督本部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单位安全科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第六篇】

为使用好空调,保管好空调,提高空调的利用率,特制订本制度,请全体教师遵照执行。

一、各办公室空调由办公室室长负责管理,办公室违规使用空调,追究办公室室长责任。

二、夏天温度超过33℃、冬天低于1℃才能使用空调,使用空调时应关好门窗,有阳光时应拉上窗帘。开机时间为9:00—16:40。

三、不得在空调开机运行后再频繁开关机,防止损坏压缩机;更不得随意拔掉空调插头。

四、炎热夏天空调温度应设定为26℃左右,寒冷冬天应设定为18℃左右。防止教师进出教室时温差过大,影响身体健康。

五、人走机停。下班时间应该停机。在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特别是放学),最后离开的老师一定要检查空调是否关停,不造成浪费。若发现,将做停机处理(切记)。办公室只有1-2个人时,建议不要开空调。

六、注意用电安全,长时间不用空调,应断开电源。发现电路和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并保修,不得强行使用。

七、提前关机。各室应在下班前20分钟自觉关停空调,以节约用电。

八、各办公室要切实爱护空调设备,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九、学校总务部门和校办将不定期检查办公室空调的使用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促其改进;对情况严重或拒不改进的,将予以大会批评并纳入目标考核;对造成责任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

十、本制度自__年9月2日起执行。

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第七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第八篇】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带班制度。

二、带班值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三、组织安排生产、安全工作,做到安全与生产“三同时”。

四、坚持深入工作现场,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五、及时纠正、处理各类矛盾和安全隐患。

六、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七、交接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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