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白酒工作计划【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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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白酒工作计划【第一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反避税;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原则
白酒行业属于食品饮料行业中缴税较多的行业,除了与其他行业类似要缴纳产品销售增值税、所得税之外,还作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需要在酿制出厂环节从价征收20%和从量征收每公斤1元的消费税。由于税负较重,所以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较强,比如在2001年外购白酒连续生产白酒不允许扣除购进环节消费税政策出台之时,一知名大酒厂购并了提供原料的多家小酒厂,不仅整合了资源,还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税务筹划是非常成功的。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根据第八款第二条,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从严征管白酒企业的消费税。这是针对白酒企业长期通过转移定价规避消费税出台的具体征管文件。税收筹划和避税在理论上不仅难于严格界定,在实务中更加伯仲难分,笔者期望通过对几个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分析,阐明在实务中如何把握税收筹划的原则,提高企业税务遵从度。
一、白酒企业的常见组织架构与消费税避税
由于消费税的课征环节单一,在白酒企业的生产(出厂)环节征收,依据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由此,白酒企业往往都不会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而会选择设立自己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价格分解为酿酒企业出厂价和销售公司出厂价两部分,先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以高价出售给经销商,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大幅度降低消费税从价税基。对于这一规避消费税的转让定价的设计,不仅减少了消费税,对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产生影响,比如有的酒类销售企业属于按照4%的应税利润率核定征收,这也相当程度地减轻了高利润酒类销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酒类企业的税务管理
2002年以前,对于酒类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如图1所示),主管税务机关通常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有三。一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是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是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予以调整。而这一法规的出台在当时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仅具有原则指导性的意义,无论是按照以上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还是成本加成法,对于税务机关来讲,不仅缺乏具体的制度指导规范,且都受制于信息库的缺失、可比资料的匮乏以及人力成本。操作难度很大。
全行业相似的规避行为使得以市场为基准的税收调整方法毫无用武之地。针对酒类企业低价销售白酒并单独向白酒销售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等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通知中明确指出,白酒酿酒企业向商业销售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并入白酒的销售价格中,并缴纳消费税。应该说,这一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强征管性,采用一刀切的政策去堵住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挤压白酒出厂价格,规避消费税的行为。
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相继颁布实施。法规的完善使得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被特别调整的风险增加。对于一般反避税方式,《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且税务机关需要评估企业在供货、生产、运输、研发、销售各个环节的职能情况。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方面所承担的风险,以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判断关联交易的各方拥有合理的利润区间。
该法条是否仅用于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消费税是否作同一认定和调整目前不是特别明确。此外,《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的调查、调整。即大多数情况下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都是25%(有的销售企业是核定征收),白酒生产企业在规避消费税时,将生产企业的利润转移给了销售企业,销售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国家整体税收没有减少。所以原则上所得税不需要作调整,且增值税为增量课征、环环课征,增值税税金总量也不变,税收负担的减少主要体现在消费税上。
三、三大酒业上市公司税务与财务状况分析
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要求在组织架构的设计和关联交易中。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与应取得的利润相对应。而白酒企业的税务安排与各个关联公司之间的事实明显不符,其一,从酿酒公司和销售公司所承担的功能来分析,酿酒公司拥有秘密的白酒酿制配方,承担原材料采购、研发、生产、装瓶和推广功能。销售公司则为分销和推广功能。就基本回报的确定来讲,酿酒企业承担的功能更多,风险更
由图2可知,泸州老窖企业的收入仅仅占到酒类对外销售收入的30%~40%之间,同理可以推算得出,茅台的企业收入仅占对外销售收入价格的%,而五粮液为%,酒类销售企业的利润远远高于生产企业,而生产企业却承担着生产、研发、品牌开发与建设等重要职能,并承担相应的生产风险、存货风险、研发风险。作为销售公司的市场风险却相对低得多。特别是品牌类高档白酒的销售。基本上属于卖方市场。因此,企业这种税务安排既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又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属于避税行为。应该予以调整。
为保全税基。税务总局制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对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大,应该获得更多的收益。其二,从白酒企业的剩余利润构成来看。由于酿酒企业有秘密酿制配方而且开发了大部分商标,因此应该获得绝对地位的收益,而销售公司因有推广功能,对商
标的价值也有贡献。也应获得部分收益。而2009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所蕴含的反避税判定法理对中国各个企业来讲还非常陌生,所以从功能与风险尺度去衡量,几家上市公司均有明显的避税痕迹。
从泸州老窖2007年、2008年两年的财务数据看(如表1所示),以自费税总体税额推算酿酒企业出厂价格(消费税税基),得出2007年酿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约计万元,占到公司酒类营业收入的比例是%(/25966622=%)。消费税实际税负%。同理,得出2008年酿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约计为97 万元。占到公司酒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97 /259 =%,消费税实际税负%。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酒类企业利润较高,特别是品牌白酒,2008年,茅台的营业利润率是8203%,泸州老窖的营业利润率是%,五粮液是%。从三大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数据可以看出,不管是茅台,还是五粮液和泸州老窖,距税务机关要求的原则上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的范围,确实有很大的距离。也就意味着诸多酒类企业消费税税额在380号文件的规范下,2010年很可能会产生倍增的结果。从表1数据来看,消费税从价税率均为20%,三家公司2008年消费税实际税负都未达到6%。
当然,在国家调整酒类消费税情形下,酒类公司从2009年8月以来。纷纷提价,白酒企业纷纷通过选择产品提价的方式来保证高利润率。这可能和白酒企业。尤其是高档白酒企业的需求弹性相关。
销售白酒工作计划【第二篇】
1、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品
其一是抽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去学习营销方面(尤其是白酒营销方面)的知识,学习一些成功营销案例和前沿的营销方法,使自己的营销工作有一定的知识支撑。其二是经常向公司领导、各区域业务以及市场上其他各行业营销人员请教、交流和学习,使自己从业务水平、市场运作和把握到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都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2、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
**市场的销售渠道比较单一,大部分产品都是通过流通渠道进行销售的。下半年在做好流通渠道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向商超渠道、餐饮渠道、酒店渠道及团购渠道拓展。在团购渠道的拓展上,下半年主要对系统人数和接待任务比较多的工商、教育和林业三个系统多做工作,并慢慢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渗透。
3、做好市场调研工作
对市场个进一步的调研和摸索,详细记录各种数据,完善各种档案数据,让一些分析和对策有更强的数据作为支撑,使其更具科学性,来弥补经验和感官认识的不足。了解和掌握公司产品和其他白酒品牌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整个白酒市场的走向,以便应对各种市场情况,并及时调整营销策略。
4、与经销商密切配合,做好销售工作
协助经销商在稳住现有网络和消费者群体的同时,充分拓展销售网络和挖掘潜在的消费者群体。凡是遇到经销商发火的时候一定要皮厚,听他抱怨,先不能解释原因,他在气头上,就是想发火,那就让他发,此时再委屈也要忍受。等他心平气和的时候再给他解释原因,让他明白,刚才的火不应该发,让他心里感到内疚。遇到经销商不能理解的事情,一定要认真的解释,不能破罐子破摔,由去发展,学会用多种方法控制事态的发展。
电子商最后希望公司领导在本人以后的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批评指正、指导和支持。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是扩大青稞白酒生产规模;
二是要做好市场销售,首要的工作是全力做好青稞白酒的销售工作;
三是要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技能方面的素质必须较快提高,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四是要面向社会吸纳有才华的精英加盟公司,主要是销售精英;
五是要搞好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以"以人为本、服务企业"为核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企业良好形 象,增强企业内在活力。
(一).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为了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的秩序,我们受国家商务部委托主持制订了《酒类批发业开业技术条件》和《酒类零售业规范》两个管理标准,并协助商务部开建了酒类产品信用挡案。
啤酒分会协同全国食品标准化中心、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组织了几项啤酒行业标准的专题讨论会,其中《啤酒用糖浆》是新制订的发酵行业标准,《啤酒花及其制品》和《啤酒花及其制品分析方法》是年标准的修订,经过讨论,作了较多的修改。还对《啤酒麦芽》标准的修改和啤酒生产、标准的制订进行了讨论。
啤酒分会参与制订的《清洁生产标准一啤酒制造业》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均于××年上报,等待批准。
啤酒分会参加了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工作组”,参与国家标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修订,参加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修改讨论。
《啤酒瓶》标准修订是行业内最为关心的问题,列入修订计划已三年,由于玻璃瓶制造业和啤酒行业对标准内容的分歧较大,使标准修订工作难有进展。今年月,接标准部门的《啤酒瓶》标准修订初稿,为了对啤酒瓶的理化指标进行核实,尤其要了解啤酒专用瓶的使用情况,啤酒分会又一次向啤酒企业发送了“啤酒瓶使用情况调查表”和《啤酒瓶》标准初步修改内容。此项工作得到啤酒厂的广泛支持,返回的意见较多,啤酒分会将整理有关意见和标准修订部门、中国已用玻璃协会进行沟通,坚持啤酒行业的关键意见,共同把《啤酒瓶》标准修订好。
.黄酒分会在中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指导下由江苏省酿酒协会黄酒专业协会牵头,会同浙江省轻工研究所、浙江有关企业、江苏省相关企业起草了清爽型黄酒和烹饪黄酒标准。最后的函审稿在分会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上征求了意见,以后又以函审稿形式,发往有关企业征求意见。根据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的提议,要求制订“花色黄酒”和“糟烧”酒行业标准,要求列入××年的标准制订计划。
.葡萄酒分会协助标准化部门修订了葡萄酒国标,现已修改完毕上报,等待上级审批;
销售白酒工作计划【第三篇】
一、 市场现状
淮安素有白酒之乡的美称,“三沟一河”曾风光数十年。计划经济时代,A品牌在淮安曾占有过80%以上的市场份额。进入市场经济后,由于种种原因,A产品在淮安市场从年销售亿,下滑现在的500万左右。可以说在淮安城区已经几乎看不到A产品,只有在农村市场,还有一定的销售。(具体调研报告略)。
二、 产品进入障碍
1、 A产品在淮安市场一直没有合适的经销商,其主要原因如下:
1)、产品面市率低,美誉度差;
2)、产品没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对经销商没有吸引力;
3)、近几年来,A产品在淮安市场没有广告投入,促销力度较小,且没有连续性和延续性;
4)、经销商要求较高,这主要原因是有部分白酒厂家为抢占市场份额而给出许多宽松的激励政策。
2、 淮安地区酒店进场门坎较高,主要表现在:
1)、高档酒店进场费用较高,且双沟及今世缘产品在各酒店较畅销,许多酒店对进价格相近产品兴趣不高;
2)、酒店拖欠货款情况严重;
3)、其它一些白酒品牌在酒店内恶意冲击。
3、 A产品自身具有许多待改进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受假冒侵权产品冲击,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留下不好的印象;
2)、产品缺乏竞争力,市场投入不足,在调研中,许多消费者反映从未看到A产品进行宣传,认为该产品已经被市场淘汰;
3)、销售人员还固守计划经济时代坐等客户上门的销售方式,缺乏市场开拓能力;
4)、长期以来,A产品一直依靠低档产品进行销售,中、高档产品一时难以被消费者接受。
三、 产品价格定位
从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适宜淮安市场销售的白酒度数在42~46度,影响消费者购买三要素(价格、品牌、品质)中,在市场导入阶段,价格和品牌应放在首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品质和品牌应逐步调整到首位。
1、 价格定位(单位:元/瓶) 档次
操作价格 出厂价 二批及酒店价格 建议零售价低档 7.00 6.00 9.00
13.00中档 25.00 20.00 35.00
55.00高档 38.00 30.00 46.00
80.00
2、 产品包装
中、高档产品包装设计要有文化底蕴,在包装盒内应配促销礼品。
四、 市场运作
1、 运作方式
1)、以经销商为依托,公司辅助其深入操作,合作初期可视其铺货力度给予一次性的风险补贴;
2)、新品进入市场初期,公司应直接委派职业经理人直接操作,待时机成熟后,转让给经销商操作;
3)、成立淮安直销公司,辖管涟水、沭阳、泗阳、洪泽等地区,市区成立餐饮部,负责淮安市区的酒店(直销),自行操作。周边市场以经销商运作为主。
2、 产品结构
以新产品为突破口,带动老产品销售,对无利润的产品逐步用同价格产品替代。
3、 人力资源
吸引人才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待遇,二是发展空间。要提供有竞争力的薪资及发展空间吸引高层次人才加盟。可采取在淮安当地招聘的方式。
4、 媒体组合
媒体宣传是传输品牌的主要工具,在产品的投入初期,在电视上做两个月的产品广告,同时在主干道的公交车上作15辆车身广告,时间两个月,其它以促销为主。
5、 宣传品
1)、酒店专用镜框200个,主要以产品照片配在其中悬挂在各酒店包间内;
2)、POP招贴,过春节贴的“福”字、春联各1万张;
3)、3米长,米宽条幅400条,主要用于铺货时悬挂在各小型超市门口。
6、 促销品
1)、酒店铺货赠品:酒杯、台布、烟缸等各1000桌用量(酒杯每桌8个,台布每桌一张,烟缸每桌一个);
2)、商场、超市、夫妻小店铺货赠品:文化衫、雨伞、打火机等,其中文化衫1000件,雨伞1000把,打火机5000只。
五、 具体操作步骤
1、 前期准备及宣传
11月1日~11月15日,招聘业务人员、促销小姐(进行专业培训)及洽谈周边地区经销商;
11月18日~11月25日,筹建市区直销公司及协助周边地区经销网进货;
11月25日拉开宣传序幕,由A公司组织15辆依维柯分两组在淮安市区进行游行宣传。依维柯两侧上统一宣传新产品XXX,车头悬挂条幅“A公司向淮安人民问好”。每天游行4小时,共游行4天。具体路线略。
11月28日淮安电视台(无线台)进行电视剧插播广告,以新产品广告宣传产品质量为主,争取提高美誉度。首播两个月,11月28日~1月28日。
2、铺货、广告及促销
12月1日开始,铺货全面展开,具体铺货方案及表格(略)。
目标:中、高档餐饮:50家(同时进促销小姐);
大、中型商场、超市90%铺货率(争取出堆头);
夫妻店:500家(挂新品宣传条幅);
时间:12月1日~12月5日;
形式:将市区分为三组,每组二辆昌河车,分片进行铺货,铺货政策(略)。
12月5日、12月7日、12月9日三期淮安日报报眼广告,重点宣传A产品新品上市信息,并说明在餐饮的促销方式,欢迎在各餐饮点名饮用;
12月6日,市区公交车广告投放15辆全面上路宣传,具体方案(略);
12月10日,检查铺货情况,走访零售商、消费者,了解新品销售情况及消费者反映。制定下一步营销策略;
12月15日,召开营销工作会议,A公司领导参加,总结前期营销得失,提出下一步市场操作方案;
12月18日起在涟水、沭阳、泗阳、洪泽等地区协助经销商举办供货会,A公司提供餐饮及礼品费用,提供现场现款定货优惠政策(具体方案略),要做好会前动员工作;
12月20日~12月25日,选择一重点县级市场作重点突破,争取形成板块市场;
2002年1月20日~2月11日,在市区选择20家商场超市,涟水、沭阳、泗阳、洪泽等地区各5家商场超市,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具体方案略)。
六、 计划销售
计划销售1000万人民币。
七、 费用合计:
1、媒体费用共计35万;
2、业务人员费用:
a,淮安市场新招业务人员5名*800元/月/名*4/月=万;
b,促销小姐 50名*800元/月/名*4/个月=16万;
3、房租费3000元/月*4月=万元;
4、赠品费用,4万元;
5、酒店进场费用问题5万元;
6、春节前有奖销售奖品费用共计30万元;
7.其它不可预见费用5万元。
销售白酒工作计划【第四篇】
一、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下:
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
1.粮食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元
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元
比例税率 15%
3.黄酒 240元/吨
4.啤酒 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的);
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
25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税收筹划差异点。
2.筹划方法
(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尽量不用适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3)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
当然,对不同材料生产酒类产品筹划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筹划方案如果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应当考虑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的影响,进而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改造和增加,应当详细计算增加的选择费用与节约税款的对比关系。
(二)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后对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前者税负明显高于后者。
2.筹划方法
(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为材料的酒和酒精产品。
(2)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重复征税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降低对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比重。
3.对已税酒类产品作为材料筹划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在选择由购进改为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时,应当考虑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原材料等因素,考虑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与购进实现利润的对比关系。
比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6元/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 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白酒税率:在税率为25%的基础上每斤再加收元的消费税)
对此案例分析发现: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
如果不合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
10001000×6×25%+1000000×2×=25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50 -100 = 150(万元)。
所以,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
二、对生产酒类产品购进材料的增值税的筹划
(一)对购货对象的选择
1.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酒厂从一般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生产,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可能会多纳税。因而很多企业不考虑购进原料价格而仅考虑税收因素,结构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已经考虑了相关税收抵扣差异因素,进而会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价格有所差异。这样形成了对购货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差异点。
2.税收筹划方法。
购进货物税负平衡点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加工,最终生产的酒产品销售时的含税售价是相同的,且销售时适用税率为17%,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进价称为“小规模不含税进价”,那么用现金流量法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购进得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17%)×17% - 不含税进价×17%}×(1+附加税费率)-不含税进价×(1+17%)=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17%)×17%×(1+附加税费率)-小规模不含税进价
上式左边是购进货物为17%的扣除率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右边是与左边税负平衡条件下的购进货物扣除率为0时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在现金流量相等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出从不同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价格。比如,生产白酒含税(增值税)售价为100元,购进原料增值税扣除率为17%,不含税(增值税)进价为60元,附加税率为10%,通过计算此原料的小规模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元。若实际小规模不含税进价低于平衡点,那么应该从小规模购进;反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
3.运用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通过上述方法的使用发现,对购进货物的选择主要判断标准是不含税进价的高低,另外,特别注意的时,无论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原料,适宜于采用购进货物不含税进价判断法,其假设条件有两点:一是品质规格相同;二是货物(包括用购进货物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相同。如果购进货物在品质上是有差异得,那么在销售产品价格上也不同,就应当分别计算现金净流量。
(二)对购进原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1.企业在购进原料时,注意取得合法的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这一点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发票的管理中也应该注意发票的开具管理问题,首先一点是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合法性,否则不能进行抵扣;不使用违法增值税发票。
2.企业在购进酒类原料时,应当及时去的发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当注明按照实际付款开具发票,而尽量不在支付签订货款后开具。
3.法制其他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故意违法行为。比如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已取得增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购货方与销售方的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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