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充电桩工作计划和目标(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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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工作计划和目标【第一篇】
(一)全面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推动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承建企业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充电诉求,制定年度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计划,并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居民建桩需求上不封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做到应建尽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等)
3.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100%预留安装条件。其中电力容量预留暂按停车位总量20%配备充电桩、每台充电桩负荷按7kw计算;管线预留时,应将电源及通道延伸至地面停车区域和地下车库每一分区,预置集中式电表箱,并将表后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规划^v^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
4.加强建成小区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各建设运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充电设备定期巡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成小区的充电桩作为公共设施,不得因物业更换等因素停用或拆除。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充电设施停用拆除的,物业公司及建桩企业须征得社区(村)、街(镇)同意后,报所在区发改委备案。在此过程中,需做好应急措施,保障居民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v^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继续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继续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v^)
(三)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就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以及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等地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城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等)
(四)推进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建设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动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充电桩工作计划和目标【第二篇】
要使一个新站能正常安全的运行:
第一、首先制订并完善变电站的各种规章制度,各项责任目标落实到人,分工明确。
第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供电保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管理体系,制定技术指标考核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做好预防工作和事故预想,以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要求运行人员加强设备巡视,提高设备质量,发现设备隐患及时汇报和处理,使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保证连续可靠供电。
第四、违章行为难治,安全隐患难除,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所以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反违章、除隐患”。在站内要经常开展“反违章、除隐患”活动。如何真正做到杜绝违章、铲除隐患,关键在于现场作业和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第一思想。
二、加强队伍组织纪律性,强化员工安全工作的执行力。
“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真正实现员工自我管理、自我行为控制、自我安全保障。
四、加强安全稽查工作,强化反习惯性违章处理。
事故发生是概率性事件,而概率是什么,是可能性。事故的发生,特别是人身事。
都是以往违章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因此,要避免事的发生,就必须彻底杜绝违章行为。这也是我们之所以大力开展“反违章、除隐患”百日安全活动的意义之所在。
充电桩工作计划和目标【第三篇】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05号),我市作为江西省城市群成员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区。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551号)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的。有关精神,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市场消费,逐步在全市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私人用车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我市节能减排和城市交通污染治理;通过加强引导,扩大推广应用,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零部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坚持阶段性重点推广与逐步全面应用相结合。采取“以点带线、由线到面”的推广路径,以建设优选车型新能源汽车应用配套基础设施和发展相关产业为切入点,逐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从而实现规模生产和应用。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加强政府引导推动、鼓励市场参与的方式,努力培育推广应用环境,探索运营管理模式,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发展模式。
(三)坚持推广应用与发展产业相结合。按照“以推广应用激活市场需求、以市场需求促进产业发展”的思路,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优选车型的推广应用,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在实现节能减排的同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一)总体目标
1.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果。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环卫专用车、邮政专用车、物流专用车,推进市政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由传统能源汽车逐步向新能源汽车的转变。
充电桩工作计划和目标【第四篇】
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要求,我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其中,第一批次推广1600辆,主要包括:乘用车843辆、客车554辆、专用车203辆(一汽轿车现有30台电动轿车在厂内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同时,建设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充电桩群。
(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开区管委会、长春供电公司)
(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季度将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并经市工信局备案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数据及相关购买、注册登记等资料进行确认和审核,上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在我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国家和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落籍绿色通道,方便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用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行。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同时,在新能源车辆交付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根据时间节点,分解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收集并通报。
(一)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拨付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执法单位,以及公交、环卫等公共领域的购车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级机关购车资金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其中应由市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由区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购车资金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二)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与用户签订购车合同,并附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协议。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交货期等条款组织生产。
根据车辆完成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用户协商,按批次向用户交付车辆,用户应及时配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办理与车辆交付相关的业务。
用户提车后于1个月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提供用于申请国家及地方补贴资金的相关资料。
按照财政部等4部委有关规定,生产或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金额售车,消费者按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以上资料经市交通局审核后,由市工信局备案并提供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季度呈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姜治莹任组长,常务副市长肖万民,副市长孙亚明、白绪贵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长春供电公司组成。领导小组第一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产业链形成;第二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
(二)政策保障
1.政府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职能的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用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2.加大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在车辆更新过程中,凡属地方财政支出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3.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4.鼓励社会资本成立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
5.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对采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政策,省、市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配套资金中省、市财政各占50%。
6.供电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扶持条件的充电设施,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对新能源公交车实施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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