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解决方案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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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第一篇】
上诉请求: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460万元;。
四、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赣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第15页)认定“原告施工的b区三栋楼的工程质量,经原、被告及监理、设计、勘察等五家单位分别于xxxx年……验收合格……经监理公司和被告的书面准许,b2和b3栋于xxxx年6月30日全部拆除了外脚手架,b1栋于xxxx年12月31日全部拆除了外脚手架”与事实不符,涉案各分部工程未全部进行初验,且外架未经全部批准而强行拆除,被告只需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九条第三项约定,“外架拆除后(工程初验合格后)15天内凭建筑安装工程税票支付按程序报审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92%的差额款”,涉案工程款按92%支付的条件是外架拆除后且工程初验合格,因不具备该两项条件,xx集团无权要求按照已完工程量的92%付款。
(2)正如被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十二、二十四(一审判决书第8页)反映,涉案工程b1栋31层以下、b2栋24层以下、b3栋屋面外架至13层、8层至底层无拆架批准书,足以证实涉案工程不符合拆除条件,被上诉人自行强行拆除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份证据恰恰与《监理通知单》及现场照片(xxxx年3月18日拍摄,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九)相互印证。
监理单位于xxxx年1月28日及xxxx年1月31日分别向xx集团下发《监理通知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九),告知其承建的项目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上存在重大隐患及缺陷,大部分窗扇未安装,部分百叶窗未安装,部分栏杆未安装完成;室外工程及排水管路未完善;b1栋楼人货电梯、施工塔吊未拆除;外墙装修质量、主楼内墙体的一般抹灰质量、伸缩缝饰面盖板达不到验收标准等内容。
值得提出的是,一审判决以“被告未提交(上诉人一审证据xx、六、七、九、十、十一)原件进行核对”为由,不予认定上诉人该几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下文将进行阐述。
2、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例会纪要》、《自检报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等资料(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八)可知,xx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缺岗等安全隐患,x地产有权按照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11条、第13条之约定,对缺岗人员以每缺岗一天1000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综合xx集团逾期完工等违约情形,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460万元(xx集团实际缴纳100万元)。
3、一审判决(第19页)认定“被告变更增加工程量、被告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未及时确定建认品牌与建材价格及不可抗力等而导致工期顺延……系为被告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证据不足,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1)被上诉人一审阶段提供了第四组、xx组书证(被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十三至第二十三、第二十九),均为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正常的工作联系单,上诉人和监理单位对建材品牌及价格、报建施工人防手续、分包商等工作内容都已及时作出批复(见各联系单落款时间),其中上诉人签发的编号xxxx101回复单(被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二十九)要求被上诉人在xxxx年10月竣工验收,并对人防地下室安装工程施工、围护墙施工等问题进行批示,回复及时且回复内容明确,一审法院(第17页)以此错误地认定上诉人对工程验收具有过错,且同意顺延工期到xxxx年10月,与事实严重不符。
(2)对工期顺延部分,监理单位第hj-064号工作联系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三)已进行了批复:“根据第62、70、78、79、91、108、125号工期顺延签证单的内容,b1栋顺延天,b2、b3栋顺延天,所以b2、b3栋计算竣工日期xxxx年12月10日,b1栋计算竣工日期xxxx年10月4日。”截至xx集团提起一审诉讼时远远超过竣工日期。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条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该索赔期限(28天)为除斥期间,xx集团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索赔手续,其已丧失主张工期延误的权利,且x地产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约定,视作xx集团已经认可监理单位对工期顺延的签证,涉案工程工期应当以工期顺延签证单进行核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专用条款解释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第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3天起支付应付款每天1‰的违约金,如超过一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则本项目可以买卖的商品房按发包人当时预售价的70%抵作结算款,由承包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后收取售楼款”,“承包人不准停工”。该项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书面确认,解释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依照该约定,x地产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30天,xx集团计算逾期30天内的违约金后,收取售楼款并按70%抵作结算款,且xx集团不准停工,且事实上也发生过部分工程款抵房实例(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十)。
xx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涉案款项,应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如在取得工程款权益的同时,重复计算逾期违约金,势必导致承包方滥用合同权利,不利于工程按时完工,并侵害施工工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且xx集团在合同尚在履行的过程中以《通用条款》第条约定为由停止施工,不仅直接违反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不准停工”的首位性约定,也扰乱了涉案工程的整体施工秩序。
2、一审判决以“被告未提交(上诉人一审证据xx、六、七、九、十一)原件进行核对”为由,不予认定上诉人该几组证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上诉人提交的第八组证据系监理单位尽职检查的结果,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管理人员缺岗(未取得项目经理证)却不具有关联性?第十组证据系公司财务制作,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却不被法院认定?xx、六、七组证据为签发给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单,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上诉人自然无法保存原件,且大部分均已由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稍加清点就可以发现编号018、038、107、115等工作联系单均由被上诉人提供了原件或复印件。被上诉人掌握了全部工作联系单,抽出其中对自身不利的证据,属于拒不提供证据的行为。一审法院以证据数量取胜、原告可提供复印件而被告不能提供复印件的做法必将导致误判,因此,该几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能够以此认定案件事实,应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已过,涉案工程人货电梯、施工塔吊未拆除、塑钢窗未安装完毕,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未达初验要求,xx集团无权要求按照总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并应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条之约定,自顺延后的竣工日期起算向x地产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x年6月10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第二篇】
第一就是仔细阅读研究合同内的相关内容,不要一概而过,很多细小的问题就产生在合同内的文字里面。例如房产交易后就进行交房事宜,这句话中就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这就说明日后交房可能会有什么隐匿的事情存在。所以每句话都要仔细研读。
第二就是对于不合理的合同内容不可以默认,没有办法两全的就结束交易,不要被一份合同束住手脚。
第三就是支付房款的时间以及方式不可以更改,必须按照合同内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第三篇】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分别于20xx年4月8日、20xx年5月1日先后与上诉人签订了两份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答辩人按合同约定组织了施工人员将机械设备按时进驻了合同中指定的施工现场,接受上诉人的指示后实施了填海造地及山地开发等施工行为,其中山地开发工程造价款为589,元、填海造地工程价款为440,元、平整高尔夫球场工程费用29,元,上述工程价款合计为1,059,元。
(一)、由于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本案两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终止,可视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竣工,作为承包方的答辩人多次要求对已完工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可上诉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答辩人的合理请求。在此情况下,答辩人无奈自行委托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山地开发工程《结算书》,工程价款为589,元,并以此为依据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虽然该份结算书为答辩人单方委托且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但也不能否定具有资质工程咨询机构出具《预算书》的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为1个月,而上诉人在结算期限内未予合理答复,则应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故答辩人请求依该《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
(二)、答辩人提供的推土机作业明细表、高尔夫球场台班费及运土小票完全可以证明填海造地工程价款为440,元、平整高尔夫球场工程费用2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于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合同义务,不配合答辩人收方、签证,导致上述证据票据未体现上诉人的签字,但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答辩人施工的事实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故答辩人主张的该部分工程费用,应予以支持。
二、答辩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提供的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3月3日向答辩人送达的《通知书》及省高院于20xx年10月25日作出了(20xx)辽立民监字第305号《立案二庭通知书》均足以证明答辩人的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至于上诉人多次强调有合理理由怀疑通知书的真实性,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合理理由”,来推翻答辩人提供两份通知书的真实性,故答辩人提供的两份通知书应予以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恳请二审。
答辩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第四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第五篇】
答辩人就与________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没有出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不一致这样的低级错误,认定答辩人承建的________为死包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建的______,虽然是以________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工程属于死包工程,盈亏均由答辩人负责,该工程款的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对这一事实答辩人有两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第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与________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各承包集团对承包工程全过程负责,从工程开工前准备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访,维修都由工程集团负责,所拖欠的工程款项由承包集团负责回收。”第7条第2项又约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团负责结清所有债权债务,承包集团解体后,公司概不负责债权债务问题,一切由承包经理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弄虚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经理责任。”上述约定说明该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项应由承包集团所有,________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第二,_____年,________公司有人以答辩人侵占________楼工程款为由向检查机关举报,检查机关审查后认为_______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___楼工程款_____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此款究竟是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还是属于答辩人所有。如果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答辩人就构成侵占罪。此案经____法院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________楼属于答辩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属于单位财产,答辩人不构成侵占罪,判决答辩人无罪。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信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上诉人第二项上诉理由没有根据,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________的工程已经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且,被答辩人不应忽略一个事实,就是《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辩人跟答辩人签订的,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应该不懂得建筑资质对合同主体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还明知故犯,与其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辩人认为,一方面被答辩人对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答辩人而言,这是被答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或者是对答辩人的一种授权,答辩人当然享有对______的承建权利,而且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性质为死包,盈亏均由答辩人自己承担,工程款(实际应为赔偿款)当然也应由答辩人享有。至于答辩人所用的收据和公章真实性的问题,实质并不影响工程款的权属,同时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收据和公章的真实性也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答辩人没有不当之处。
三、如果法院判决____万元的权利人属于被答辩人,将会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不一致的奇怪现象,更严重的是,将会导致用民事判决否定生效的刑事判决,用民事判决间接宣告答辩人有罪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违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审法院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驳回被答辩人旷日持久的无理缠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第六篇】
为深入贯彻xxxxxx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优秀劳动品质。外国语学院分团委以“五一劳动节”为契机,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1.目标导向。充分认识新时代加强劳动教育的新要求,减免并杜绝不珍惜劳动成果、不想劳动、不会劳动的现象,提高劳动独特育人价值的重视程度,增强全院青年的劳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实践体验。通过鼓励和引导学生直接参与、体验和感受劳动,掌握劳动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提高动手能力,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3.学分延伸。严格依据《哈尔滨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哈尔滨学院“第二课堂育人实践学分”评定细则》,积极推进我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第二课堂的育人功能,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我院2020级各团支部(专业班级)在籍学生。
根据实施原则和目标,针对我院各专业学生特点,结合学院共青团工作开展实际,以劳动学习、生活劳动和多元劳动为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具体实施内容安排如下:。
(一)劳动学习部分(5月9日)。
组织学院2020级学生观看《劳动铸就中国梦》第四集,由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服务与联络部负责申请教室并负责组织2020级学生集体观看《劳动铸就中国梦》第四集。
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学习部负责收取感悟(模板见附件4),要求2020级参与学生的撰写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字,学生会学习部收取汇总后在5月11日前报送至学院分团委。
负责单位: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服务与联络部、学习部。
(二)生活劳动部分(5月10日至5月20日)。
围绕学生日常生活,以“文明寝室创建”为依托,结合“第二课堂育人实践学分”,积极开展生活劳动类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1.第一阶段:宣传、动员(5月10日至5月11日)。
在学院目标年级范围内和学生群体中掀起热爱寝室、美化寝室、建设寝室的热潮,发布《外国语学院关于构建文明寝室的倡议书》,发动基层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和团员骨干参与宣传。
负责单位:学院分团委、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生活部。
2.第二阶段:寝室内务卫生大整理、安全用电大检查(5月12日至5月14日)。
参与寝室要以干净、整洁、明亮为目标,以简单、有序、安全为标准。在寝室内务卫生方面重点做到:桌面、地面、床面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且无杂物堆积,寝室环境内干净整洁无异味,门窗夹缝无灰尘,垃圾桶(箱)内留存垃圾不过半,床品被子折叠整齐有序摆放;在安全用电方面重点做到:不使用功率超标电器和违禁电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不合格和违规电器产品,规范设置和摆放插座,养成“人离断电”、“节约用电”的好习惯,不存放易燃易爆或含酒精的物品,不使用煮食用具,不违规饲养宠物,不擅自改变宿舍陈列布局等。
学院分团委将于近日下发具体的《检查建议清单》。
负责单位: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生活部。
3.第三阶段:开展以“文明寝室,和谐共建”为主题的寝室环境展示和内务卫生整理情况评选活动(5月15日至5月20日)。
在寝室干净、整洁且无任何违规违纪的前提下,以“参与即参评”为原则发动各寝室整理寝室、美化寝室,营造温馨、典雅的生活氛围,以寝室为单位参与民主在线评选,评选出“学院优秀文明寝室”、“学院寝室内务优秀个人”等奖项,在线评选平台由学院易班工作站负责搭建和提供。
负责单位: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生活部、学院易班工作站。
(三)多元劳动部分(5月7日至5月15日)。
以培养学生热爱劳动意识和良好的劳动习惯为核心,以多元劳动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三个一”劳动实践活动,即“进行一次积极的校园劳动、聆听一个最美的劳动故事、设计一个新颖的劳动作品”,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1.进行一次积极的校园劳动。在“五一劳动节”过后的在校时间里,列出一份校园劳动清单,帮助学校全面地进行校园劳动,掌握更多劳动技能。内容包含(参考):校园环境清理、操场环境清理、教室环境清理等在校园内可以完成的劳动活动。
2.聆听一个最美的劳动故事。生活中有很多最美劳动人,奋斗在一个个平凡或不平凡的岗位上,诠释着劳动之美。广大学生可以在线上寻找并倾听他们劳动背后的闪光故事,用一句或一段赞美的语言,向他们致以最由衷的敬意,完成一次心灵洗礼之旅。
3.设计一个新颖的劳动作品。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开展与劳动有关的海报、歌曲、小视频、诗歌、绘画、雕塑、食物等艺术劳动作品创作,实现知行合一,在劳动中体验快乐和收获,创作属于自己的个性“劳动”作品。
参与学生至少需要完成上述三项多元劳动部分中的一项,并完成《外国语学院2021年多元劳动实践报告》报学院分团委存档作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参与佐证用以证明,海报、歌曲、小视频、诗歌等劳动作品需要以团支部为单位汇总至院级学生组织学生会办公室,学生会办公室整理后在5月15日前报送至学院分团委。
各团支部、学生组织要以本方案为遵循,按照本方案所设置的活动内容按期按规组织开展相应的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具体事宜可以联系学院分团委办公室咨询。此次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一心双环”团学格局优势,坚持以学院分团委为组织领导核心,以学生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为外围延伸手臂,积极调动学生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职责能力,由学院分团委集中调配、统筹管理,各学生组织(部门)对点到位、协调落实,共同完成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
1.学院分团委予以认定第二课堂育人实践学分。学生按任务要求完成学院组织的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完成情况良好,符合活动要求,经过学院分团委审核,每累积3次可获得学分。认定工作和具体规程由学院“第二课堂”工作小组全权负责。
2.学生要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相关任务。劳动教育实践活动结束后,需按照具体要求向学院分团委提交劳动实践报告,学院分团委可根据学生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参与情况对其进行审核。
本方案用于2021年春季学期劳动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安排,由学院分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第二课堂育人实践学分”考核认定部分由“第二课堂”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第七篇】
丙方:______。
甲方、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金额为______元,结算额______元;该合同工程内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现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______元;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款、抵房手续办理相关约定。
1、乙方同意上述工程合同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甲方与丙方同意乙方将此房屋转让给丙方,三方均同意在此合同基础上由甲方与两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甲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写成丙方。
4、丙方从乙方处购得此房,部分房款交于乙方,丙方除房屋结构问题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
二、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______万元;
2、抵付方式:乙方给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甲方给丙方开具商品房收款收据(购房发票事宜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3、若甲方抵付工程款额不足支付所有房款,其余房款,三方同意由丙方以现金或按揭贷款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
4、抵付工程款后的工程款余额,甲方同意按支付给乙方。
三、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6份,甲乙丙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经办人:______经办人:______。
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第八篇】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下面百分网网友带大家一起来看看17条工程价款纠纷案集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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