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精彩8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参照】优秀的范文能大大的缩减您写作的时间,以下优秀范例“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精彩8篇”由阿拉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收集分享,供您参考写作之用,希望下面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第一篇】

时间转逝,xxxx年很快就过去了,银行工作多年的我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日常工作中都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这为以后更好的工作理清思路、加快发展提供了捷径。在这一年里我担任了公司业务事后监督,空白凭证管理员,接待和处理司法查询等工作。

(一).通过对这些业务细则的不断学习,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有着很多的感悟。

首先,对于凭证管理我能够按行里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每天保证账实相符,不跳号发放,保证库房的干净整洁。由于银行的快速发展我们又增添了公司业务,我又担任了事后监督的职务。我知道这对我是一个挑战,事后监督工作对事后监督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需要掌握非常全面的内容,这样才可以认真的审核每一笔业务。因此,强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业务。在理论的指导下运用实践不断的总结改正和解决问题。我本着应知应会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全面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了更进一步的学习我利用业余时间下到网点学习,每一张支票每一张进账单逐一审核。其次,就是对特殊业务的审核,作为一名事后监督人员,认真监督基层网点的每一笔业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的职责所在,围绕上级及银监局风险排查方案等精神,我主要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大额授权,挂账,等特殊业务上加大监督力度,将风险隐患控制到最低。

(二).对于事后监督要把好网点的质量关,监督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手续是否合规,并且纠正营业网点操作人员的差错和问题。经过我近几个月的努力,基层网点的账务质量,报表单据的整洁度有了相当明显的改善,而我的工作思路也越来越清晰、明确,那就是紧紧围绕总行下达的各项文件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提出的要求,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把监督工作做好,监督好工作中的每个细节,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差错,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保证网点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对于司法查询工作,我会去面对各级司法部门的用户的查询,冻结,扣划等业务,有时还会接待普通用户的查询。为了更好的办好此项业务,我也查阅了许多资料学习。强化执行,完善各项制度,认真阅读学习上级文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指示规范操作。随着银行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要求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员工也要适应环境的变化,要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巧,提高自己的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优秀员工,丰富自己的职业生涯。当然,在一些细节的处理和操作上我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今后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时刻以银行的理念完善自我,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中提高自己、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为银行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第二篇】

6、如有从事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与业务紧密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注册工程师的,学历可适当放宽至大专。

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控制管理;

2、参与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

3、负责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检查;

4、组织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指导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

5、参与对监理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确保监理严格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监理实施细则。

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第三篇】

6、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职责:()。

2、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

3、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宣传计划并督促落实,保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5、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负责组织召开本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7、及时如实向项目经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3总工程师职责:()。

1、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资料,并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2、组织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并监督落实各级交底;

3、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协调安全员职责:()。

2、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购买及发放登记,并指导民工连队及作业班组正确佩戴;

3、负责编写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文件及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加强对本项目职(民)工职业健康知识教育与宣传;

5、利用板报、横幅、标语、讲座等不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

6、负责编写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演练不断加以完善改进;

7、负责工地现场及项目驻地的日常安全状况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作好记录。

8、负责对外协调,及时处理工地沿线各种矛盾纠纷和阻工事件。5现场安全员职责:()。

2、负责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写与现场监督实施;

3、民爆物品运抵施工现场后,负责施工现场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与当日清退交接;

4、负责现场安全措施制定与落实;

5、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6机务安全员职责:()。

1、负责编写机务管理规章制度与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

2、负责对机手、驾驶员、操作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建立特殊工种台帐;

3、加强车辆及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

4、负责车辆年检、年审工作;

5、负责工地临时用电的管理;

6、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7施工员(岗位安全负责人)职责:()。

2、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不违规作业;

3、认真领会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方案施工,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4、负责向作业连队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签名确认;

6、负责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实施,并经常检查督促;

7、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员及项目经理部报告;

8、文明施工,不侵民扰民。出现阻工、闹事情况要保持克制,严禁打架斗殴,及时通知协调员到现场处理。8机手、驾驶员职责:()。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养成上机(车)前对机械(设备)进行例行检查的习惯;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违规操作,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在易发生危险地段操作应十分谨慎,确保安全,不冒险蛮干;

5、爱惜车辆设备,保证车辆和设备驾驶室内整洁,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6、机手、驾驶员均需持证上岗,不得无证驾驶,也不得将车辆、设备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7、机械设备应集中停放,下机后应知会现场保卫,登记机内剩余油量。9预制场/拌和场保卫职责:()。

1、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保卫工作的范围,及时了解周边环境;

2、按照事先确定分工值班,拌和场实行24小时值班;

3、特别加强钢筋棚、油库及机械设备油料的看管;

5、发现失窃,及时向区段现场负责人及综合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项目部保卫职责:()。

2、门卫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问询,禁止小摊小贩及拾捡垃圾的人员进入院内;

3、晚上值班、大门落锁及夜宵发放。值班要注意办公楼是否关灯落锁,浴室是否关灯;

4、屋前屋后卫生,草皮浇水及水泥坪清扫水沟。

6、积极完成办公室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11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认真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严禁执行爆炸物品领用、清退制度。领取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变质、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使用。

3、熟知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熟练爆破操作规程,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

4、按工程实际需要领取爆破器材,制作炮头时严禁抽烟、用火,装填炸药时严防碰击、摩擦。起爆前首先向安全警戒员报告,准许后方可起爆。

5、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施工,有权拒绝。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跨区域,跨单位或在非爆破区进行爆破作业。

6、实施爆破作业,爆破现场必须专人指挥,爆炸物品必须专人管理,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爆炸物品。

7、爆破过程中,用心听记炮数,以判断是否有哑炮、拒爆等;排除哑炮时,严禁掏挖残眼,必须采取安全方法予以排除。

8、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爆破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根据申领单核批后的数量,负责将民爆物品统一从民爆物品仓库领出并配送至各爆破施工点,每天下班前负责将各爆破施工点剩余的民爆物品统一收回送至民爆仓库保存。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施工有权制止。

5、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安全使用搬运制度;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8、密切监督装药量,既要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又要尽可能减小震动及飞石破坏;

11、对施工现场出现复杂局面或爆破队不听合理劝阻,冒险蛮干,及时打电话通知安环部或项目部负责人。

12、当日剩余炸药及雷管禁止存放在工地上过夜,禁止各爆破队私自保存。13民爆物品保管员(库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民爆物品管理条例》,提高警惕,坚守岗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仓库安全。

2、加强库区日常检查巡视,熟练掌握库区监控、报警系统及手持机的使用,发现异常及时向安环部及项目主管负责人报告。

3、库房内外两重门钥匙由两位保管员分别保管,打开库房时需二人同时在场,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强库房安全。

4、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发放、收存民爆物品要及时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收发民爆物品要认真核对编码,如实记录。记录要规范清晰,不得涂改。

5、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6、储存爆破器材时必须按要求存放,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的要求,一般要用竹架板或厚木板架空离地10cm左右存放。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将其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借宿或进行其他活动。严禁用明火、明线照明。

8、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造册,报告公安机关销毁,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14安全资料员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资丰斗的编制要求。

2、按时、按规定做好安全技术资料,使之真实完整。

3、深入施工现场,配合安全员检查安全生产,做好记录,使安全资料符合施工现场实际。

4、如实做好资料,不准不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便做记录,导致安全资料空虚不切实际。

5、坚持原则,杜绝作假,并可以报告上级处理。15质检员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在质量监控的同时,顾及安全设施的状况与使用功能和各部位防护状况,发现不佳之处,及时通知施工员和安全员,落实整改。

3、悬空结构的支撑,应考虑安全系数,不准由于支撑质量不佳,引起坍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4、在施工中,结构安装的预制构件的质量应严格控制与验收,避免因构件不合格造成断裂坍塌,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

5、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施工员和安全员,同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待处理好安全隐患后,再行施工。16材料员职责:()。

1、学习熟悉安全技术规范,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保方面的有关规定。

2、在采购安全设施、材料物品,劳动保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决不能以疵充好和伪劣产品采购入库。

3、购买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及防护材料时,应认准国家批准的设施和物品,同时取得合格品证件。

4、对于上门销售的安全设施和劳保防护物品,除国家与有关部门认可的外一律不准采购,以防疵品与伪劣产品危害安全。

5、应廉洁奉公,不贪小利,坚持原则,保证设施与物品的质量,有权拒绝指令购买疵品与伪劣物品,并报告上级处理。17各生产班组和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危险区域施工。无有效安全措施的有权停止作业,汇报项目经理提出整改意见。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爱护机械电器等施工设备,不准非本工种人员操作机械、电器。

3、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员工之间应相互监督,制止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立即整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作业。

5、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保护现场,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电工班(电工)安全生产职责:()。

1、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的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用电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2、电工应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作业。

3、严禁带电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决不准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汇报造成后果。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用电有隐患,需要工程停止施工的,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工,并立即汇报项目经理部处理,拉闸绝电,待整改好后再行送电。

5、提高增强自身技术业务水平,应对工作负责,不准马虎和随意作业,经常检查施工用电状况,及时完善整改,正确使用电工劳动保护用品。19焊工班(焊工)安全生产职责:()。

1、学习熟悉安全技术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操作规程,增强提高自身技术业务水平。

2、焊工必须经过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

3、工程操作施工中应及时检查电源,防止漏电事故。

4、正确使用焊工劳动保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做好防坠工作。

5、发现隐患即作整改,需要停止其它工种施工的,报项目经理部协调处理,必要时可责令其它工种停止施工。小型机具操作班(操作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

2、及时检查机械各部件的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报告负责人进行修理和完善,确保机械安全运转。

3、执行小型机械操作规程,拒绝违章作业,坚持原则,拒绝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和事。

4、发现机械安全隐患,汇报负责人要求整改,但未得到及时整改或置之不理的,机操工应停止操作,拉闸关机,汇报上级部门处理。21起重班(吊车司机)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

2、遵守执行十不吊规定要求,不准冒险作业和强行操作。

3、吊车司机和指挥员必须经专门培训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4、拒绝冒险和违章作业,遇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拒绝开机,拉闸关机,立即汇报上级处理。

5、经常检查机械运转情况和各保险设施的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严禁带病运转、危及安全生产。

6、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第四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 等特种设备 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 、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 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 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 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 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 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 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 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 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 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修改决定简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

第1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内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等特种设备 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 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 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

十、删除第三十条。

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 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十四、删除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考核规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 、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 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 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考试机构

第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不于3人;(二)具备满足考试的固定场所;(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 、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第六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考试申请材料;(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五)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 (八)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各级发证部门确定的考试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向社会公布。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 与通知。

第十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 (1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第十七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2,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附则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样式、证书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5年9月16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八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序、绩效评价以及具体实施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第五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岸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渝卫妇社〔20xx〕28号)文件的要求,南岸区卫生监督所认真组织实施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以建立覆盖全区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为重点,各协管单位大力开展信息报告和监督巡查工作,全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实施的第一年,在无任何模式可参考、无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是成立南岸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卫生局局长刘俊为组长,副局长罗利刚、甘小彪为副组长、监督所主管及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协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考核,具体协管业务工作由区卫生监督所牵头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协管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考核和评价工作。二是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规范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队伍,全区14个协管单位共配备31名专兼职协管工作人员,各协管单位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保障了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协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三是结合南岸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出台了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综合考评要求,考评项目以协管制度建设,协管信息报告和共同巡查为重点,考评工作任务充分结合南岸区各协管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实施的第一年,以提高协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主,巡查任务的完成为辅的思路进行考核。

卫生监督协管包括信息收集、报告与监督巡访、巡查两大职能,协管人员开展信息报告和巡查的水平是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关键,是卫生监督协管全覆盖的保障,南岸区卫生监督所以抓能力培训为本,促进协管人员提高协管水平和能力。一是开展全员培训,20xx年8月对全区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进行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集中培训,会议明确了协管工作内容、方式及考核方法,使协管人员对整体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了初步了解和认识,统一了思想,实施了动员。二是开展协管工作规定的五个专业的具体业务培训,区卫生监督所组织所内科室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协管、非法行医及采供血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和巡查重点进行了专题讲解,使协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作标准及监督巡查重点,做到巡查工作有的放矢,收集信息完整有效。三是加强卫生监督共同巡查工作中的操作和培训,考虑到协管人员缺乏监督巡查工作经验,区监督所执法人员20xx年主动配合各协管单位开展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的共同巡查,通过共同巡查使协管人员掌握监督内容和程序,了解、熟悉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的特点和情况。

我区长生、迎龙、广阳等乡镇地处偏远,卫生监督覆盖率不高,但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开展较好,人员配置齐备,是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重要地区,20xx年通过加大对重点乡镇地区的协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区协管工作的开展。20xx年全区协管信息上报43条,其中长生桥、迎龙镇卫生院分别上报19、10条;20xx年,全区协管巡查45户次,其中广阳镇卫生院和弹子石社区中心分别巡查12户次、7户次。

截止20xx年12月,南岸区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已经建立,专(兼)职人员全部到位,已开展全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能业务培训3期,进行年终绩效考核1次,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专(兼)职人员共计120人次参训。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及信息员制度

一是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后聘用并发放《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并可配备统一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统一着装上岗。有条件的协管单位要积极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并纳入当地编制规划。二是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员制度。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任务。卫生监督信息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聘用。三是推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月报制度,按月上报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展情况。

(二)继续推进以乡镇协管单位为重点的共同巡查工作

在部分公共卫生工作开展较好、专兼职人员较多的乡镇协管单位开展试点。一是明确试点协管单位的协管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实施工作分配和考核。二是试点协管单位除按照绩效考核分数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外,尝试由区卫生监督所以人员补助的形式对试点协管单位进行适当补助。三是区卫生监督所重点开展对试点协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巡查、巡访,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协管、非法行医及采供血信息报告等5方面内容,提高乡镇协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考核

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重点考核项目有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巡查、报告以及表格填写等,20xx年将按照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规范,完善考核项目。一是将部分卫生监督协管中涉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纳入考核,如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学校保健教师培训等,同时将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本底资料建立纳入考核。二是实施信息报告激励措施,如推行非法行医线索上报奖励措施,按协管单位上报的确定有效的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立案处理或移送司法后,按100元/条的金额给与奖励。

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第六篇】

4、做好与工程师、工地主管和油站的相关施工沟通。

1、大专或以上学历,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2、1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经验优先;

3、具备油站运作、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方面的知识;

4、积极、主动、负责、善于沟通;

5、肯吃苦,能够适应各种作业环境;

6、出差频率较高,能适应广东省内长期流动的工作模式;

7、熟练使用outlook、word等办公软件。

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第七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你们好!我演讲的题目是《肩负使命,从我做起》。

当我们在成功的道路上英姿飒爽时,当我们因事业的成功、家庭的美满而畅享人生之时,有谁会想起这份安逸、这份健康的由来。卫生监督工作者,是共和国的健康卫士,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与奉献、与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在这个光辉形象的背后,更多的是忠实于人民的利益,默默奉献。“大浪淘沙,警钟长鸣,不忘宗旨,永葆本色”是新时期党的好干部郑培民同志的十六字座右铭,也应当是我们所有卫生监督员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这次在“双创五促进”白求恩杯百日竞赛活动中,我们区监督所涌现出了许多公正执法,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好同志。真是这些在平凡岗位上的默默奉献捍卫着“健康卫士”的称号,守护着这份“健康”王玉安同志是一名执法战线上工作31年的老战士,老党员。从他踏入工作的那一刻起,从他迈上工作岗位的那一瞬间起,便无时无刻不在为人民群众的健康而工作,把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自己终生奋斗的事业。30多年的经验告诉他:做好本职工作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基础,只有秉公执法才能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才能达到“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工作目标。王玉安同志就是这样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去实践执法为民、公正执法,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光荣使命。在双创两促进活动中,王玉安不顾自己身患哮喘的病体,放弃休息,身先士卒,奋战在工作岗位。有一次在哮喘发作最不适时,就简单地躺在办公室的木沙发稍事休息一下,又投入到下一个工作任务中,直至病情进展很严重,还坚持说到工作完成再回家,最后还是被同事架上汽车送到医院。九月七日,按照区卫生局的工作要求,对中小学幼儿园晨检工作质量开展督查,为能够在早七点能赶到板桥开展工作,王玉安同志每天早上五点钟从鸡鸣寺住地准时踏上首班开往雨花台的公交车,坚持不懈。在督查时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晨检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增添电子耳压测温仪和发热学生隔离室,同时还要求学校根据学生入学时间分阶段、分时间进行晨检测温及随时抽检相接合,并要求保健老师和班级主任及时做好患者登记工作,认真填写患者现家庭住址、联系号码等跟踪方式,以便提供开展上门流调工作。当场对督查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行抽查询问学校在晨检中的相关问题和发热人员的数据及缺勤情况。由于有了王玉安这样的同志的辛勤努力,板桥梅山地区的甲流感疫情始终于平稳状态。就这样,王玉安同志以保障一方百姓卫生为己任,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默默地奉献着…本次“双创五促进”白求恩杯百日竞赛活动中,老同志给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勇挑重任的青年先锋”杨恺同志为年轻同志同样树立了一面旗帜。杨恺同志在所中身兼多职,不光做好了一个卫生监督工作者的本职工作,还对区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一名普通的卫生监督员,一名预备党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坚持“不空谈一句话,不虚度每一天”的人生信条,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忠诚于党和人民的卫生监督事业。在杨恺看来,卫生监督执法岗位不是一种权利荣耀,而是一种沉甸甸的责任。为了保障全区的公共卫生安全,卫生监督员常年奋战在岗位上,节日期间也不例外。杨恺总是说:“人们放假过节的日子,正是我们比较忙碌的时候。我们要四处检查公共卫生安全,尽力让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卫生安全的节日。”作为一名有执法经验的卫生监督员,主要工作任务除负责抓好本辖区内的各项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和重大活动保障工作,还参与大案要案和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对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裁量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杨恺同志数年来参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与质量较高,在全所行政案件卷宗评比中获得较好的成绩。杨恺同志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服务热情周到,不以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多次拒绝吃请,上交礼品,得到单位内外一致肯定。在工作中,杨恺同志总是尽可能设身处地地为百姓着想。为了服务于弱势群体的需要,为有需要的残疾人、老年人送证上门,并残疾人、下岗工人减免卫生审查费。杨恺同志一贯奉行群众利益无小事,当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不畏艰险,勇往直前,是一个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好同志,是党严肃考验的战士,是人民群众值得信赖的公仆。人民群众的健康需要更多的王玉安、杨恺类卫士共同维护,从我做起,共同肩负起“健康卫士”的职责,让我们一起淋浴在春天的阳光下。谢谢!

监督人员财务管理大全【第八篇】

一、对辖区内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疫情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采取措施,果断处置,严禁谎报、瞒报,迟报。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病死畜禽,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监督货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负责做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对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

五、做好值班值守工作,认真受理群众、媒体、社会各界举报投诉及领导交办的任务,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理,严防事件扩大。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回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制定并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发布重大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

(六)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查处违规直销、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依法开展直销活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化妆品的市场监管职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推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九)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一)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推荐宁夏名牌产品、宁夏著名商标。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量值溯源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工作;依法开展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授权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组织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兴奋剂等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七)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0 238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