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查指南(精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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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查指南【第一篇】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收到申请的科室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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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三条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局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局机关、下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审查指南【第二篇】
为规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主要是指以本溪市公安局出台(包括转发上级机关)的各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公安局保密办负责市局及市局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主要重点审查市公安局报送市查询中心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各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由各分局保密办负责。
“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各类各级网站公开的工作动态类信息,虽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也纳入到政府信息进行管理,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规范。市局政务公开办、市局保密办负责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五)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局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根据以下原则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同意后,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敏感信息),不得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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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
复审,是指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
批准,是指对经过初审、复审政府信息做出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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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应在制作时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发现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或者漏定的,要及时纠正。市局各部门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请市局保密办审查确定。联合发文时,公安机关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商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查,必要时报请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市局各部门在向市局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提供申请审查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市局保密办收到保密审查的申请后,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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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市局保密办应定期对本机关涉密政府信息进行复核和清理,该解密的予以解密,符合公开要求的予以公开。定期复核和清理的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市局保密办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审查指南【第三篇】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属性)审查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属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负责主管局长不能确定保密属性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对本股室所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属性)审查。
主管局长对分管股室提交的政府信息保密。
(
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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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核确认。
主管局长认为应当上报局长办公会确定的,由本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局长办公会仍不能确定的,报市保密局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属性)审查日常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可以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已经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已经由局长办公会确定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均不再进行保密(属性)审查。
第七条。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产生或最初获取股室的具体工作人员,填写。
“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各股室应当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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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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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股长的审查意见,主管局长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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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与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其保密(属性)审查由主办股室商有关行政机关确定。
(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确定属性的政府信息,应当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编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目录。
(五)政府信息存档。
属于公文类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局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存档。
经局长办公会审定保密属性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将该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随同会议纪要一并存档。有法律规范规定的,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
对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存档,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原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公布解密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制作或最初获取股室未经保密审查而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审查指南【第四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
(一)专家人数。
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二)专家的构成。
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三)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的评审表可参考附二),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四)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如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如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五)评审结论。
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关于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
(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排放等证明焚烧设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试焚烧有关规范和指南另行规定。
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如反应罐)是否安全,基础是否牢固,结构是否具有足够强度,相关连接处是否密封,防腐蚀措施是否合理,承压设备是否安全等。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样式见附三和附四)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如十位编号:第一、二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可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
3.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标注起止日期);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
5.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主要有: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6.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如:从事含汞灯管处置的,其危险废物类别应列明为“含汞灯管(hw29含汞废物)”,而不是笼统地写“hw29含汞废物”。
7.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年经营规模。
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注明其经度和纬度。可对各设施进行编号以利于规范化管理。
1.许可条件。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至少包括:持证单位应当遵守《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利用获得许可的设施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在发生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定期向许可机关上报环境监测结果。定期向许可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所有报告应当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等。
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应注明每个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其主要参数,年经营规模,所能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并尽可能注明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运行工况,如:注明焚烧设施的进料速率和进料的化学成分限值(如氯含量小于5%,汞含量小于100mg/kg等)。
3.环境监测方案。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七、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
八、许可的费用。
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批经费应当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政府审查指南【第五篇】
根据《彭州市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彭政务公开办发〔20xx〕5号)的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已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全面自查,未发现泄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健全组织机构,确保领导到位。调整充实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唐奎同志任组长,分管保密、信息工作的副局长邓义浩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邓义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落实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具体事务。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职人员具体抓的良好格局,为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二是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制度到位。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了审查职责。近几年来,我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计算机安全员)管理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保密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高度重视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了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二是深入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实际制定规划,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涉密人员、保密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干部观看保密教育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学习教育增强保密干部的保密意识,提高了业务能力;三是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我局保密干部队伍的业务水平,为做好我局保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严格实施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加大保密审查力度。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在起草公文和制作信息时,应当对文件内容是否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具体理由,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查,截止目前,我局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未发现涉密信息。
2、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和文件的管理。
重点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防范和治理工作和文件的.管理。指定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计算机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对机关各办公室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进行整理、协调。防止涉密信息上网,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了对计算机网络的检查。经审查,到目前止,上网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规定,未发生计算机泄密事件。
(一)保密工作的教育力度需要不断加强。开展保密工作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加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十分重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电子邮件向外发送资料已是十分方便和快捷的方式,但因此也可能带来泄密的危险。针对这一情况,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要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使事前行为得到规范,堵塞可能发生的失、泄密事件,消除隐患。
(二)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已经建立了有关保密审查制度,但审查的依据范围广,有时难以找到依据,因此,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细化保密审查依据,完善本单位的保密规定。
政府审查指南【第六篇】
第一条为做好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明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站、室),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各股(站、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股(站、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不同股(站、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九条各股(站、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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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六条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将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如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审查指南【第七篇】
第一点肯定是跑。
危险发生后,不要去好奇发生什么了,迅速逃离现场。
如果身边有行李箱或者穿着高跟鞋啥的,就不要管了,赶快脱了跑到安全地方才是最重要的。
逃跑时尽量跟着大部队的方向跑,不要单独跑,这样容易成为攻击目标。
逃跑的时候不要用电梯或者直梯,如果是在室内,大家心里一定要对逃生路线,或者附近的出口有个数。
跑的时候尽量压低身体,减小身体暴露面积,然后左右来回跑,跑z字型,快速移动,找到出口或者藏身的地方。
如果是室外,不要跑到小道,因为小道也有可能是罪犯首选的逃跑路线,其次如果你受伤了,医护人员也比较难及时发现你,降低救助几率。
所以,要逃跑就要选罪犯不会考虑的地方,比如有监控的主干道,政府机关和比较难进入的建筑。
2、hide。
如果来不及逃出去,那就要赶紧藏好。
躲藏的话记住不要好几个人扎堆躲在一个地方,这样目标太大,而且不好控制。
遮掩物最好在你和罪犯之间,选择例如墙体、立柱、汽车轮胎、子弹不容易穿透的遮掩物。
如果你躲到屋子里(尽量选择带窗户的,这样可以发出求救信号,如果不得已的时候,楼层低可以跳窗逃生),记得把门锁好,用重物挡上,远离窗户,然后压低身子保持安静。
下一步就是拨打报警电话999,然后将手机调成静音,并且关闭震动。
如果这是警察将罪犯控制住,进入到你藏身的地方,不要企图去帮助警察,也不要向他们请求医疗救援或者道谢,因为第一批冲进来的警察还无法确定罪犯的具体人数,如果你这时候贸然站起来,可能会被当做是罪犯,甚至给罪犯可乘之机,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蹲或趴在地上,张开双手,让警察看清你手里没有武器,然后听从警察的指示,直到危险消除。
3、escape。
如果在你躲藏的时候,你发现了出口,一定不要犹豫,要迅速逃离。
如果在你逃跑出去时遇到警方官员,前来解救你或者缉拿罪犯,你要双手张开,举高,远离身体;如果可以,双手张开指向危险区域,用口型告诉警察罪犯的位置,然后听从警察的指示逃离现场,时刻确保自己的安全。
4、fight。
这个是最后一步不得已要和匪徒对抗。
比如,如果有持枪者找到你躲藏的地方了,一定要号召身边的人拿起手边任何的物品当做武器,相信这时候团结就是力量!
任何尖锐的,能划伤人的都可以,对抗的时候不要原地待在一个地方,要不停移动,这样你才不容易被击中。
对抗的目的是要击中持枪者的要害,模糊目标,可以击打或者朝着头部、眼睛、腹部扔东西,用尽全身力气击打,一旦发现持枪者分神或者暂时没能力伤害到你,立即逃跑。
可疑包裹:
如果你发现可疑包裹,看到炸弹或者闻到可疑气味(火药会有硫磺,会放出臭鸡蛋味),一定不要擅自去动它或者靠近。
离远一些大声问一下“isthisanyone’sbag”。
如果没人应答,迅速拨打报警电话999。
并且告知其他人不要靠近可疑区域,观察附近是否有其他可疑包裹。
如何拨打报警电话?
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大家在拨打报警电话或者向警察描述现场情况时,难免会紧张语无伦次,接下来就给大家普及一下在拨打报警电话时该如何准确传达信息。
首先描述发生的事件。
可能是有可疑包裹/炸弹(suspectpackage/bomb)、爆炸(explosion)、刺伤(stabbing)、枪击(shooting)。
接下来描述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
然后,如果你知道可以大致描述现场受伤人员状况。
可以包括伤员大概人数,是否有儿童,有没有被困人员,伤员可否走动等等。
在英国报警电话是:999。
关于英国留学注意安全、自救指南方法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申请者能够有所帮助。
政府审查指南【第八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振兴区属各级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坚持。
“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保密审查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初审,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的建议。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出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建议;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予以公开并将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的建议。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
(四)依照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的,提出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议,未获批准的,提出暂时不予公开的建议。
(五)属于公开范围的,提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及公开载体的建议。
第八条复审,重点对初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协调相关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确定事宜进行认定。
(一)初审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准确、全面。
(二)初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合规。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提出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议;涉及业务工作的,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议。
(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提出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建议。
第九条批准,由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对初审、复审的程序和建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保密审查采取书面方式并予以保存。主要记载: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类别、载体的形式、生成日期;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初审人、复审人、批准人的签名、日期;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向相关职能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时出具公文,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并提供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和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部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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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期应提前告知,延期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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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保密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交由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机构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之一。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同意公开的审批意见,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要有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通过报送系统报送的电子文本,也必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一经报出即视为报送单位审查同意公开。网站管理部门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公文是行政机关在公文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主要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在公文产生过程中,草拟部门应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记录在发文机关提供的办理单上,拟公开的应注明公开方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公文审核部门认为草拟部门是否公开的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商草拟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需要删减涉密内容后公开的,审核部门应提出具体删减意见,由起草部门删减;协商不一致的,由审核部门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十五条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公开。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六条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审查批准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要明确保密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加强对本机关、本系统尤其是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每年对本机关涉密政府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解密条件的依法解密,符合公开要求的予以公开。有关复核情况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各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信息时,参照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审查指南【第九篇】
无论咱们是在英国玩还是外出旅游,首先要记住的就是应急电话。
另外,咱们也要时刻关注新闻和threatlevel,比如之前报道的巴黎大规模袭击案件和曼城恐袭,尽量避免去报道中提及的高危地方。
去到人流密集的地方时,一定要时刻警惕着点。
如果看到可疑的人或者物品,先远离,然后找到现场的安保人员或者直接拨打报警电话。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熟悉逃生路线,一般活动场所都会有疏散线路,大家一定要提前熟悉好,比如最近的出口,楼梯的位置,灭火器在哪里等。
这一点很多人可能不当回事,但是一旦危险发生在室内环境,比如体育场、酒店、火车站这种人流攒动的地方,知道紧急出口在哪里就至关重要了。
还有想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外出活动的时候也要注意自己的穿着打扮。
一定不要穿带有民族歧视或者敏感标识的衣服,过于亮丽的颜色也少穿吧,因为一旦发生危险,在人群里特别明显。
政府审查指南【第十篇】
政府督查是政府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关于政府督查指南的培训,深受启发。下面,我将结合个人实践和学习心得,分享一些关于政府督查指南的心得体会。
首先,政府督查指南是一把“尺子”,是一份行动指南。政府督查指南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以指南为准绳,明确具体的任务和责任,以确保政府行为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参与政府督查的人员需要了解指南的内容和要求,将其具体落实到工作中。例如,我在一次街道办事处的督查中发现,背街小巷的卫生状况不甚理想。我立即召集了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要求他们按照政府督查指南的要求进行清理和管理,同时加强监管,确保问题不再出现。通过政府督查指南的引导,我们能够更好地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政府督查指南要求政府部门注重过程和结果。政府督查工作不仅要关注目标的实现,还要关注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公正高效。在参与政府督查的过程中,我们要深入了解被督查单位的工作情况,详细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工作方式等。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查看,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而且,政府督查指南还要求政府部门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通过与市民和企业的沟通交流,政府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中的问题和矛盾,并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以真正体现督查的社会效果。
第三,政府督查指南要求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政府督查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南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的督查人员,提供持续的培训机会。只有政府部门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才能更好地完成督查工作的任务。
第四,政府督查指南要求政府部门主动作为,主动出击。政府部门在参与政府督查工作时,不能仅仅被动地等待问题发生,而是要以抢险救灾的精神,主动出击,积极防患于未然。政府部门要深入基层,与群众和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问题和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防止问题扩大化、积累化。
总之,政府督查指南对于政府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部门在参与政府督查工作时,要充分认识到政府督查指南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行动指南,加强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加强自身建设,主动作为。相信在政府督查指南的指引下,政府工作将更加规范化、高效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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