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食品采购工作计划【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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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食品采购工作计划【第一篇】

在上半年的工作中,我局→←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以灾后恢复重建为切入点,加大工作力度,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现将上半年我局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抓好“一中心一站一小区”重点工程。

一中心即绵竹粮食储备中心,一站即绵竹军粮供应站,一小区即民心小区工程。各重点工程均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规划期。

1、绵竹粮油储备中心库和军粮供应站,于“十一五“规划期间()已选址孝德镇金土村和105仓库(南轩中学清道大道正对面),两处规划用地143亩(其中:粮油储备中心库用地140亩,军供站用地3亩)。使用中央灾后重建资金3083万元,其中:粮油储备中心库计划使用中央灾后重建资金2660万元;军供站计划使用中央灾后重建资金423万元,企业自筹95万元,军供站资金规模达到518万元。

粮油储备中心库的选址位置优越,面对成青公路,后靠成兰铁路。在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已申报同意修建专用铁路线,预留专用铁路道口,公路道口。

粮油储备中心库建成后将很好地利用绵竹的区位优势,集现代物流、信息流融为一体,辐射西藏、甘肃、新疆等大西北地区。军供站的建成将把军供保障扩展至西藏、甘肃、新疆,对国防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目前,粮油储备中心库用地预审、环评、抗震设防、水保等项工作已进入扫尾期,属概算批复阶段。预计本年度底开工,20xx年底完工。军供站预计6月底开工,20xx年8月底完工,建成后的绵竹粮油储备中心库和军供站将是绵竹灾后重建的一大亮点工程。

2、今年,我们根据市政府竹府议[]6号《关于绵竹市粮食系统灾后职工住房重建事宜的会议纪要》精神,全力抓好在饲料厂集资修建180套“民心小区”宿舍楼;102仓库36套集资建房宿舍楼的工作。把这项“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促进社会稳定祥和。这项工程预计20xx年完成,也是本系统“十二五”重点工程之一。

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小春粮油收购入库,今年小春粮油收获期间,阴雨日较多,造成农户收晒困难,止于5月31日,小麦收购入库万公斤,油菜籽收购万公斤。当前,我们加大力度采用如下措施:一是实行局机关联系各企业制度,协调反馈收购入库各项事宜。二是采取必要措施,抓好对农收购的各项优质服务工作。三是主动与农发行衔接,抓好收购资金的组织供应,确保收购不打白条。四是局领导班子分工带队,成立了两个小春粮油收购工作督导组,分片包干,深入到各镇(乡)、村、组,收购点,现场解决收购中难点,确保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五是开展小春粮油收购专项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打击损害种粮农户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流通秩序,助农增产增收。

(二)全面完成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根据上级粮食部门文件要求,全面完成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检查粮仓(货位)83个,粮食39795吨;检查省级储备粮11000吨,本市市本级储备粮8000吨。经企业自查本市和德阳市粮食局组织的检查,结果显示,库存真实,质量可靠,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并达到了“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目标。

(三)依法行政,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工作目标

按照本局《—“五五”普法规划》,以宣传、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制实践为核心,全面完成“五五”普法任务。今年5月底,顺利通过全市组织的“五五”普法检查验收。

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全面加强了本市粮食市场巡查制度,规范了粮食收购、加工、流通、消费秩序,依法维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全力做好我市支柱产业——食品工业的粮食原料集中供应工作。加强与剑南春酒厂的营销合作,在供销合作中注重市场调研,巩固和扩大互利共盈局面。充分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达到既支持我市食品龙头企业发展,又使粮食购销企业增效的目的。同时通过我们的“订单”收购工作,指导农户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产品,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助农增收。

粮油食品采购工作计划【第二篇】

一、储粮基本情况

全市平均库存粮油年均“一符、四无”比例为100%,年末科学储粮年平均数量占平均库存粮油总数100%,规范化储粮占年末储粮总量100%,环流熏蒸粮食占年末储粮总量的100%。

二、粮油仓储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高度重视粮油仓储工作,把粮油仓储工作纳入党委、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我们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发了《市粮食局关于2020年粮油仓储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了《粮油库存管理责任书》,企业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了2020年粮油仓储工作任务。

(二)开展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努力提升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帐、卡、簿、牌填写,完善粮油出入库管理、储存实物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粮油安全储存夯实了基础。

(三)开展春季、冬季粮油安全检查,完善和落实仓储管理各项制度

为确保粮油安全,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管理,根据市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各粮食承储企业的干部职工开展了春季、冬季粮油安全检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油)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重点检查了库存商品周转粮油“一符、四无”、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三专、四落实”、粮油质量管理、储粮化学药剂管理、科学储粮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流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储粮方针和仓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每个储粮库点,每个仓间。在检查工作中,绝大部分企业能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省粮食购销企业仓储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并利用冬季广泛开展机械通风储粮,低温储粮等科学储粮技术,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仓间内外做到清洁、整齐、无缝、规范,帐、卡、簿、牌记录完整、悬挂规范,有效延缓储粮品质劣变,保证了全市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四)开展政策性粮食大排查和大清查整改问题回头看

政策性粮食大排查

1、库存数量情况。

⑴省级储备粮已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通知》(川粮函[2020]7号)的规定轮出,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⑵市级储备粮大米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⑶市级储备粮检查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⑸成都中储粮储备有限公司青白江直属库2015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实物230吨,现存于富新粮油食品公司富新仓库17号仓,该仓粮食已不宜储存,已有广西北海一家公司拍购,正积极出库中,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库存质量情况

政策性粮食入库质量验收符合政策规定,有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存储企业共同查验了具备有粮食质量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粮食质量扦样规范作业扦取的粮食质量样品,并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通过感官检查与检验报告进行比较,二者相符。未发现粮食入库质量验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3、政策执行情况

2020年粮食收购分为三部分:

(1)积极组织粮食市场多元化主体,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收购粮食。

(2)严格执行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

(3)组织地方政府事权粮稻谷收购,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农业发展银行市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市2020年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粮食收购的通知》,由于今年稻谷市场价格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目前只有孝德镇一家种粮大户交售2020年产新二级稻谷214140公斤,收购价格元⁄kg。种粮农民普遍存在惜售心情和观望态度,盼望预期粮食价格更高。

4、日常管理情况

各粮食企业粮食仓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统计法》、《会计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发现违反统计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

5、内控管理情况

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编制了企业管理统计会计、财经纪律、粮食购销合同、粮食出入库、粮食购销资金、质量检验等内控制度,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消除了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6、外部监管情况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尽责、履职到位,做到了“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和“盲区”。深入粮食企业仓库货位监管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执行政策纪律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粮食大排查存在的问题

本级督导企业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排查自查时点,有些企业内控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仓库货位内容填写不够完整,需立即进行整改完善。

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清查办将继续督促各国有粮食企业与中储粮集团对接,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五)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粮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要求,开展了小麦、稻谷产新质量监测工作,落实专人按照布点采样的原则和要求,深入到乡镇种粮农户家采购小麦、稻谷、油菜籽扦取样品并及时将样品送到广元市粮油食品监测站,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给我市2020年度收获粮食样品采集任务。同时,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安排和部署,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粮食企业的粮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粮食经营企业签订了《2020年粮食质量食品安全责任书》,依法管粮,努力提升粮油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实现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以及政策性粮食经营全过程的粮油食品安全无事故,确保了全市人民群众粮油食品消费安全。

(五)切实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

严格执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的实施意见》(竹粮发[2012]130号)的规定,储粮化学药剂实行统一购买、集中管理、坚持双人双锁制度,化学药剂的保管、领取、运输、安全及使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现场化学药剂处理粮食时,配备了安全有效的粮食熏蒸作业防护用品,并设立安全监管员,最终保证了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和安全使用。

粮油食品采购工作计划【第三篇】

[关键词] 改革开放;重要农产品;流通体系;政策演进

[中图分类号] F620 [文献标识码] A

Macro Policy Evolution in Establishing 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Maj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before China Taking the Economic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ZHOU Dan, YANG Xiaoyu

Abstract: The circulation system refor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one of the significant aspects of China's rural economic system reform. Before carrying out the economic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this reform focused on phasing out the state monopoly of purchase and market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restoring and developing market exchange. The reform was carried out in terms of an integration of adjustment with liberalization and step by step progress. In other words, the prices of the products were adjusted appropriately and the operation of varieties in stable demand and supply status were liberalized. The state-planned purchase and marketing variety and quantity were reducing gradually with increasing ratio of market regulation. This reform was set up based on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the two periods and the degree of intensity was as drastic as the reform in rural areas, namely "fix farm output quotas on the household basis".

Key words: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major agriculture product, circulation system, policy evolution

一、市场调节、自由流通阶段(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成为当时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和总任务。在重要农产品流通宏观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场的需求调节,农产品市场基本实现了自由流通。

(一),引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在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粮食的平均产量仅为1035公斤/每公顷。而人均粮食只有210公斤[1]。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力,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950)国家实行了,引导广大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大规模地修建兴修水利设施,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在全国范围建立了以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主)执行机关,由农民协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3],并在分配完成后进行复查,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引导农民发展生产。1949-1952年间我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增长加快,粮食产量由1949年万吨增长到1952年万吨,人均粮食产量由公斤增涨到公斤。

(二)农产品流通主体由私营商业主导转变为国有合作商业主导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农产品流通主体呈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之状,公营商业、合作社商业、私营商业等并存,而且以私营商业为农产品流通主体。据不完全统计,到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公营商业共有机构2000多个[4],职工8万余人。全国各革命根据地共有基层合作社22800个,社员1380万人,在根据地内,公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也并不占优势。在解放前夕,私人商业和原属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所控制的合作社商业占商业总数的相当大比重,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的商业和个体商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90%。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也是如此,私人商业占有绝大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在原解放区公营商业的基础上,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主义商业方式来建立社会主义的国营商业。同时,在原解放区通过发动群众人股集资[5],接收和改造原属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所控制的合作社,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商业。至此。国内市场形成五种经济成份的商业,即: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民族资本主义商业、个体商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但是,在建国初期的五种经济成份的商业中,因合作经济商业的比重还很小。此后,国家通过组建和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通过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三反”、“五反”运动,和对私改造,逐步取得了市场的领导权,在商品经营比重上逐步上升,到1953年时国有合作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已占主导地位。

(三)政府对重要农产品调剂供求、打击投机商业、稳定物价

1949-1952年间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仍然存在短缺的情况。农产品流通市场上私营商业是重要流通渠道资本主义商业和个体商业占90%以上。在重要农产品流通中粮食投机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导致在1949年4月到1952年2月间出现四次物价波动。针对物价波动,全国政协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在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在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调剂供求、稳定物价主要由国营贸易机关负责[6]。为保障“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贸易自由政策”,国家在出台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1952年11月)中提出:对哄抬物价引起物价波动的组织和个人坚决打击。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农产品是收购价格时,要兼顾农产品产地成本和销售地的零售价格。并有商业部规定适当的农业副产品比价。针对已成立的合作社明确规定主要收购为对象粮食、主要经济作物与若干种主要出口物资,私营商业可以收购次要土产品并要保留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粮食及主要经济作物,给私商经营。但是由于粮食投机商与国有粮食经营部门争夺农产品市场,国家收购计划不能按期完成,销售却超出计划,购销失衡,造成粮食牌价与市价脱节。这一时期在粮食供需的关键问题是国家同农民、消费者、商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的关系四种关系的处理。195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四)依据供求关系分类管理、鼓励自由流通

针对农副产品流通销路是否顺畅问题,分为两类情况进行管理。一是对畅销的或暂时不畅销但终是有销路土产品(包括商品粮、济作物)、畅销出口物资和某些销路好的农副土产品。由国家贸易公司采取一部现款、一部实物、一部赊账的方式通过合作社向农民进行大量订购,对于滞销的土产品,应积极设法打开销路。为解决地区间和城乡间的分割状态,恢复旧有的或开辟新的商业网。组织私商下乡进行购销,铁路运费对某种滞销产品可以特别减价。城市和地方密切配合,城市应举办生产展览会,鼓励开办农民货栈和农民大店。并通过组织联购、联销、试办公私合营的商货栈方式[7],填补国家贸易公司与合作社的空白。针对农副产品分布广、品种杂、数量多的事实,组织群众性的短距离的物资交流。自1950年到1952年底,农产品采购价格提高了%,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了%。

二、农产品流通体系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拨阶段

1953-1978年期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仿照前苏联流通体制,重要农产品的价格制定是由政府决定,对重要农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我国形成了国合商业独家经营、“三固定”(固定行政供应区域、固定供应对象、固定批发作价倒扣率)、“三单一”(单一所有制形式、单一流通渠道、单一购销方式)的商业体制。

(一)重要农产品小农经济与自由市场矛盾加剧

1953年我国粮食生产首次超过了解放前的最高水平,粮食贸易由大量进口转变为停止进口并可以小量出口。但是随着城乡人民群众的食用需求增加及工业需求的逐年增长,出现粮食的供给增长速度远落后于需求的增长速度的情况。加上粮食自由市场的存在以及粮食投机商囤聚干扰粮食的正常流通,造成供销不平衡,市场紧张,进而严重影响了国家不能按期完成粮食收购计划,而粮食销售却远远超出计划。供需状况的现象背后反映出国家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

(二)粮食取消自由流通,实行统购统销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在出台了《关于实于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953年10月)中规定:一是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二是针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实行适量的粮食定量配售的政策);三是实行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由国家控制粮食市场。针对粮食计划收购中,国家规定统购价格和统购粮种,粮食入仓的运输,适用公粮入仓的运输办法。在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时,对一般市民,可暂凭户口簿购买;对缺粮住户采用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购买;对于旅店、熟食业、食品工业等,定额的平均实销量给予供应,不许自行采购;对于主要城市和工矿区,给以适当数量的细粮;并对粮食加工提出“提高纯度、降低精度”的要求。

同年11月,国家在颁布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粮食流通规定:一是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但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得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销售粮食的业务。跨行跨业兼营粮食的私商,除少数大城市经国家特许代销者外,一律禁止兼营粮食[8]。二是国家对严格规定粮食加工标准,严格控制私营粮食加工厂及营业性的土碾、土磨生产任务,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三是在粮食质量保障中,严格打击掺杂,掺假,使潮、降低品质、短秤、抬价等不法行为。四是针对城市与集镇的粮食交易场所改为国家粮食市场。五是城市居民购得国家计划供应的粮食。六是严禁投机倒把、扰乱市场。

(三)扩大统购统销范围,解决“大通小塞”的现象

在国家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4年9月)中进一步对棉花的流通作出明确规定:一是针对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的收购价格,负责棉花的收购工作,要求棉农除自用和纳税外,全部全部卖给国家。二是禁止私营棉花商、贩,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私营籽棉加工业,除承担国家委托加工外,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在《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1955年3月)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1955年8月)中,进一步要求强调对粮食必须采取“定产、定购、定销”的措施和正式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1956年国家决定对农村小土产开放自由市场后,小土产都得到了畅销,即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城乡人民的生活。

在《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1957年8月)中,进一步扩大了重要农产品统购统销的范围(涉及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包括土丝)、茶叶、生猪、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橘,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等等),城乡重要物资的流通是畅通,但是也出现过农村中一部分小土产无人收购,出现“大通小塞”的现象。为了克服这种城乡交流中的阻滞现象,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将核桃列入统一收购物资。1961年1月15日,针对总路线、、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农产品流通估产偏离,任务过大,分配过头问题,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针对农产品收购政策规定:统购统销政策主要针对粮食、棉花、食油(第一类物资);合同进行派购政策主要针对其他重要农产品(第二类物资)。农民对于第一类物资(留给农民的部分,或者自留地生产的部分)可自行处理,如果出售只能卖给国家,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对于第二类物资可将超产的部分或者派购以后剩余的部分,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农村集市上出售农产品可以采用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国家如果收购此类农产品也应按集市上形成的价格。允许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对第三类物资(农产品)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可选择自己决定出售价格和买卖双方自由议价价格。

(四)统购、派购、议购确定,工农产品剪刀差形成

1962年9月,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阶段商业工作的方针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商业是农业同工业的桥梁,是生产同消费的桥梁。为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供应,促进我国农业与工业协同发展,国家商业工作应该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正确地利用价值规律,并采用统购合同、派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的购销形式,促进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国家规定对粮食、棉花、油料实行统购是一种长期性的政策。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中指出: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多种经营的基础是粮食,集体经济在优先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合理安排各种经济作物(棉花、油料、蔬菜、烟叶、麻类、糖料、蚕丝、茶叶、果类、药材等)的生产。集体经济应该把畜牧业放在优先位置,兼顾发展林业、渔业和各种副业生产。农产品统购主要地通过统购合同、定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的经济的办法。在农产品价格问题上,应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逐步地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地区差价、质量差价、品种差价及季节差价,来保护农民的实际利益。

(五)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集市贸易作为重要农产品流通主渠道

重要农产品流通渠道是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集市贸易三种,在三种重要的渠道中,国营商业(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商业的中坚力量;合作社商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为辅;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必要补充。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

此阶段的重要农产品流通的特点是农村制度得以确立,建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全国商业网。重要农产品的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拨制度得到加强,针对重要农产品流通采用高度的计划经济调节方法,对此期间缓解重要农产品的供需之间矛盾,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排斥市场在流通中的作用,形成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严重影响了重要农产品的流通。

三、结论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前这项改革始终是围绕着逐步取消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的统购统销制度,恢复和发展市场交换这个中心内容展开的。改革采取了调放结合、逐步前进的方式,即在适当调整农产品购销价格的同时,将那些供求状况比较稳定的品种放开经营,逐步减少国家统购统销的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比重。这是从两个时期农产品供求实际状况出发的,其间也曾经历了种种曲折,就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而言,其强烈的程度不亚于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那场改革。

[参 考 文 献]

[1]李若谷。坚持中国特色建设和谐世界―学习十七大精神体会[J].中国金融家,2007(12):28-31

[2]张苏。60年我国农业发展变革决策[J].决策与信息,2009(10):12-15

[3]韩振武。从农村包围城市到统筹城乡发展―中国共产党90年来处理城乡关系的历史考察[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3):5-8+12

[4]万典武,李禧华。新中国商业所有制改革历程回顾与总结[J].商业时代,2010(2):8-10

[5]易昌泰。商业体制改革的回顾与思考[J].广东商学院学报,1988(1):42-50+41

[6]徐大兵。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回顾与前瞻[J].商业研究,2009(7):197-200

粮油食品采购工作计划【第四篇】

关键词: 西安; 粮食流通安全; 保障体系; 路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4-0045-03

Path Selection of Xi’an Grain Circulation Security System

WU Zheng-hai

(Xi’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Xi’an 710054, China)

Abstract: the grain circulation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food security system. Show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Xi’an city grain circulation, should further change ideas of grain development, grain circulation security awareness of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The basic path of the building of Xi’an grain circulation security system is to deepen reform, establish new grain circulation system;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grain base; speed up the urban retail food network system construction; promote the grain purchase and sales system construction; do a good job effectively two bases and urban and rural grain purchase and sale system; establishment of food security early warning system.

Key words: Xi’an; grain circulation security; security system; path

粮食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物质资料,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特殊商品。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粮食安全的内涵包括粮食生产安全、储备安全、流通安全和营养安全等多个方面,其中粮食流通安全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区域平衡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国先后出现了几次大范围的极端自然天气和两次特大地震灾害,加上粮食全球化、产业化、金融化、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大量游资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造成了国内粮食价格的较大波动,给粮食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1] 西安市作为西部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随着《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西安将进入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新的发展时期,这无疑给保障西安市粮食流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西安市粮食流通的现状和问题

(一)产需缺口逐步扩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压力会长期存在

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和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常住人口达800多万,粮食生产面积不足300万亩,粮食总产量仅有40亿斤,而粮食消费达到了65亿斤以上。全市粮食总量不足、产需缺口大、品种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2]在城市居民口粮中,50%以上的小麦,几乎全部的大米、食用油都需要从外地调入来弥补粮食缺口。随着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受城市人口不断增加、耕地面积逐步减少等因素影响,西安市粮食供需缺口将进一步加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压力将长期存在。

(二)粮食基础设施仍然薄弱,难以适应粮食流通规模逐年增加的趋势

粮食行业的微薄利润不足以支持企业大面积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到目前为止,西安市的三个主要粮食企业——西粮公司、爱菊粮油集团和粮油批发市场,还在继续利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修建的厂房和仓库,并且还有一部分厂房和仓库是把原来工业厂房经过小修小改后重新利用,全市其他小型粮食企业的生产条件则更为简陋。随着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发展,由于本地粮食企业基础设施薄弱,西安市主要依托区域外市场增加粮食供给的难度将有增无减。因此,如果不尽快改变粮食基础设施薄弱、物流手段缺乏的现状,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将引起严重后果。[3]

(三)粮食产业结构仍然比较落后,粮食企业竞争力普遍不强

西安市各个粮食企业经营方式简单粗放,集约化程度较低,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年加工储备粮油数量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只有西粮实业公司、爱菊粮油工业集团和西安粮油批发市场等几家。其余的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布局散乱、规模较小、设施陈旧,大都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无序竞争问题严重,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各个粮食企业既无法单独形成有效覆盖全市的粮食物流网络,又无法合力构建产供销一体化和集约化的综合竞争优势,不利于粮食行业的快速发展,更无法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提供坚实的平台和有效的手段。

(四)粮食储备体系尚不健全,储备规模无法落实到位

近年来,西安市虽然加大了市、区(县)级粮食储备规模的落实力度,但还是没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也与国务院规定的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基本要求有很大的差距。此外,市政府下达给区县政府的储备计划,也因个别区县政府财力紧张不能落实。同时,储备费用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支付企业为此付出的经营成本。

二、转变粮食发展思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现有的粮食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有的粮食市场体系距离现代化、完善化、规范化、开放化还有很远的路程。按照建立和完善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要求,现有的粮食市场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机制交易不健全,价格调节功能滞后;市场主体发育滞后,弱小分散;市场基础建设和交易方式比较落后;市场组织管理体制重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影响和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建立高效、顺畅的粮食流通安全保障体系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区域平衡的关键因素。

(二)粮食种植面积减少,人口数量持续增加,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按照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规划,西安市主城区人口将达到1000万人以上,随着外来流动人口、城镇人口的逐年增加,受人口刚性增长以及粮食加工转化较快增加等诸多因素影响,西安市粮食需求将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预计今后几年,年均粮食产需缺口将达25亿斤,食用油年均缺口将达5亿斤。[2]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已经完成,政府部门能有效掌控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已经寥寥无几,政府调控市场的难度加大。

(三)外资纷纷抢占粮食市场,逐步从下游向上游扩张

外资控制中国食用油定价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今年农产品价格全面上涨的态势下,实力雄厚的外资大举进军粮食收购市场,意图争夺粮食市场的主导权,给包括西安在内的粮食收购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使西安市原本已经很大的产需缺口雪上加霜。一方面因为我们的粮食收购阵地——国有粮食购销站在企业改制中纷纷被变卖,给粮食收购工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不利影响;[4] 另一方面,目前西安市粮食行业简单粗放的经营方式,在外资参与下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发展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西安市应亟须转换发展思路,整合全市粮食资源,提高粮食行业应对外来因素侵扰的能力和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西安市现有三大粮食企业都处在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搬迁的范围

西粮实业公司所属白家口、大兴路粮库位于大兴路地区整体搬迁改造范围之内;爱菊粮油工业集团所属群众面粉厂、油脂储备库、华丰粮库位于大明宫遗址保护区开发范围之内;西安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位于东二环与华清路交汇处,该区域规划要求现有的物流批发企业要退出二环沿线。[5] 因而,需要政府为粮食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支持其持续发展,实现生产方式的升级换代和企业规模的迅速壮大。

(五)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的需要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提出“在交通枢纽和粮食集散地,建成一批全国性重要粮食物流节点和粮食物流基地”[5]。西安市作为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陕西省省会,在建设全国性重要粮食物流节点和粮食物流基地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可现实是西安市至今还没有一家上规模、上档次,能保证城市供应的集粮油仓储、加工、物流为一体的现代粮食物流企业。同时,借鉴同类城市的经验,有必要迅速建设一个大型粮油物流园区来提升粮食产业化水平,实现西安市粮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六)影响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因素越来越多

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更加强化了西安市作为粮食主销区的形势。目前,粮食价格除了受传统供求关系的影响外,还受到了国家调控政策、重大突发事件、市场投机、粮食能源化金融化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这些非传统影响因素越来越成为主要影响因素。[6] 所以,在今年全国粮食丰产增收的大背景下,粮食价格反而出现了全面上涨,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需要当局者未雨绸缪、不断创新发展思路。

三、构建西安粮食流通安全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粮食流通体系

近年来,西安市的粮食企业通过卓有成效的改革,取得了人员分流和债务化解的新成果,实现了体制、机制的创新与转变。但粮食企业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企业实力弱、规模小、品牌少、市场竞争脆弱的状况普遍存在;服务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应急作用的基础不牢靠,市场的竞争力、影响力有限,很难应对复杂严峻的发展形势。为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粮食改革的要求:一是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实行跨区域兼并重组的公司制、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并以此为依托,构建区域性粮食购销网络,作为掌握粮源,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基础;二是发挥大型粮食企业引领行业发展作用,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延伸产业链条,加快产业布局,完善经营体系,实现优势互补,发挥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三是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重组,组建粮食企业集团,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体,以粮食经纪人、社会粮食经营单位为两翼,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正确处理两个粮食基地的关系

港务区粮食基地和泾阳粮食基地是实现西安市粮食产业升级换代和跨越式发展的支撑,但两个基地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泾阳粮食基地因为地处关中粮食高产区中心地带的泾阳县,粮源比较充足,交通比较便利,因此,宜建设成西安市的大型原粮基地,业务主要以粮食收储为主,兼具一定的粮食生产和物流运转能力,要致力于发展现代化、环保化、节能化的粮食仓储方式,着力打造西安的“绿色粮仓”,实现安全和科学储粮的目标。港务区粮食基地因为毗邻西安国际港务区,交通十分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定位主要以粮油加工、物流配送、市场交易为主业,以粮食收储为补充,产业链更加完善,功能更加齐全,建设内容更加丰富,调控手段更加强大。泾阳粮食基地是港务区粮食基地的储备支撑,港务区粮食基地通过强大的市场经营能力和代收代储增强泾阳粮食基地的储备实力和经济实力。两个粮食基地的建成,将为确保粮食流通安全、繁荣西安市粮食经济发挥巨大的作用。[7]

(三)加快城区粮食零售网络体系建设

一是依托现有国有粮食零售网点,改造和升级网点硬件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采取全市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品牌的连锁零售模式,稳定城区粮油零售网络。[8] 二是充分利用放心馒头工程形成的“群众厨房”销售网络,扩大放心馒头和放心粮油品牌效应,巩固增加城区粮油零售网络。三是与各大超市及零售企业建立稳定的供销合作关系,拓展城区粮油零售网络。四是采取收购并购方式整合各类粮油零售店,帮助其改造扩建,实现多种经营,发展超市型粮油零售店,壮大城区粮油零售网络。通过以上方式,建设强大的城市粮食零售网络体系,让两个粮食基地的产品覆盖全市大小街道和社区。

(四)推进区县粮食收购和销售体系建设

在区县依托现有粮食购销站点,分类实施改造和修缮,为区县中心地区建立购销总站,为人口密集地区建设二级购销站。将区县购销站打造成农产品收购、粮食储备与粮油批发、零售并重的农村粮食购销平台。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粮油批零销售和粮食储备,既为两个基地提供原材料,又能为辖区居民和农户提供粮油产品,实现原材料和成品粮油的双向流通,实现西安市粮食购销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同时在区县建立区域粮食储备,为及时有效调控市场奠定基础。

(五)做好两个基地和城乡粮食购销体系的有效衔接

采取入股、收购等方式,积极推动两个基地与城区粮食零售体系、区县粮食购销体系的整合对接,实现协同发展,最终形成以两个粮食基地为平台,以城区粮食零售店和区县粮食购销站为两翼的粮食购销市场主体,以粮食收储、加工整理和物流运转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9] 真正构建起体系完整、运转高效、成本节约的大粮食、大市场、大贸易的粮食流通格局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六)建立灵敏、准确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

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国民经济的战略物资,是基础性的公共产品。一旦出现粮食危机,将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慌,而这种恐慌又将导致危机被放大,最终产生恶性连锁反应。因此,保障粮食流通安全的首要工作是建立灵敏、准确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通过粮食生产监测系统、粮食需求预测系统和粮食价格监测预报系统等预警体系,可以对区域粮食安全状况进行适时监控,从而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以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粮食安全状况,能够对潜在的粮食危机未雨绸缪、做好有效防范,确保粮食市场安全。

参考文献:

[1]聂振邦。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李西安。关于实施西安粮食应急物流基地项目的思考[J].中国粮食经济,2010,(4):35-37.

[3]许良。我国粮食流通“四散”化的瓶颈突破[J].江苏商论,2010,(6):28-30.

[4]李兵。构建我国新型粮食流通体制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2,(7):8-9.

[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08-11-14(10).

[6]马林林,金彦平,张安良。加大流通能力建设确保粮食持久安全[J].宏观经济管理,2011,(12):34-36.

[7]卜祥银。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制研究[J].黑龙江粮食,2012,(3):23-27.

粮油食品采购工作计划【第五篇】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加强粮食工作首长责任制,建立我县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预警机制,以调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县人民政府,其规模由县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科学管理、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为稻谷、小麦和菜籽油,储存费用粮食每年元/斤、油脂每年元/斤。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集中在储存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交通便利的粮库管理。

第二章储备粮油的入库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由县财政、县粮食局委托企业进行招标采购。

第八条购入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是当年产的新粮、新油,粮食符合国家三级以上(中等)质量标准,油脂符合国标四级菜籽油质量标准,经县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根据当年市场价格招标采购价及相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在储存期间所发生的利息保管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按国家有关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的有关规定,按季及时足额拨到储备企业。

第十二条承担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仓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严格粮油进、出库制度。

第四章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三条县粮食局每年应按照县级储备粮油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菜籽油2—3年(散装),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出库,由县财政、农发行、县粮食局按所储粮油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企业按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根据粮油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油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新油与库存旧粮、旧油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承担。轮换费用包干使用,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县农发行申请,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县级储备粮油业务回笼的资金及时足额的归还县农发行贷款本息,县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换进粮油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油及时入库。

第五章储备粮油动用

第十六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十七条本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县级储备粮油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油价格;

(二)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经批准销售县级储备粮油以及进行储备粮油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经审核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粮食风险准备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县粮食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建立县级储备粮油“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二)粮油风险基金节余;

(三)粮食价差收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风险准备金”存入县财政局在县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县级储备的费用、利息、损失、损耗等开支,不得挪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粮食局负责全县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县级储备粮油的布局,制定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县财政局管理县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及时拨付到代储企业和农发行,制定县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监督企业的财务,按季将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直拨到企业,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县农发行按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作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与企业签定委托承储合同,企业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粮食局、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油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信息平台,及时反映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企业县级储备粮油的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统、储的台账(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县级储备粮油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企业要加强对粮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严格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八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霉烂变质。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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