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机关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为贯彻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关心关爱,提高我单位机关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XXXXXX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机关福利费使用管理,成立XX单位福利工作小组,由党群工作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人员困难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福利费使用建议及具体标准,统筹福利费补助慰问人员范围,监督本单位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福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办公室
二、使用范围
1.机关福利费主要用于困难救济,在解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的同时,可以用于看望慰问以及适当补助集体福利事业。
2.使用范围为机关在编在职干部。
3.本办法中未婚干部直系亲属一般指其父母,已婚千部直系亲属一般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困难救济
1.适用情形。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原则,包括以下情形:
(1)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
(2)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确需自行负担合理高额医疗费用的;(本人年度自付在2万元至3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1万元;自付在3万元至6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2万元;自付在6万元至10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3万元;自付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最高可补助5万元。直系亲属年度自付医药费在在6万元至10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1万元;自付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2万元;自付在20万元至30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3万元;自付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最高可补助5万元。)
(3)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受到损失的;
(4)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2.困难救济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报机关工会。根据我单位“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具体慰问标准。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3.因同一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每年原则上使用本单位福利费补助一次。
三、看望慰问
1.住院、生育慰问。机关干部患病住院(身体检查类除外)、生育的,慰问品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住院慰问、生育慰问由部门分管领导及所在办、委、队、中心、福利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共同组织。特殊重病住院可适当增加慰问次数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
2.退休慰问。机关干部退休的,慰问品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
3.重病慰问。机关干部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的,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每年原则上使用本单位福利费慰问一次。重病慰问申请条件为:本人年度自付医药费在1万(含1万)元以上的;直系亲属年度自付医药费在3万元以上的。由千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报机关工会,根据我单位“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慰问标准。
4.去世慰问。机关干部或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去世的,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丧事慰问由部门分管领导及所在办、委、队、中心、福利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共同组织
5.援派、挂职慰问。执行外省市援派、挂职等专项任务的,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
6.享受困难救济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经本单位福利工作小组同意,可继续给予看望慰问,
四、集体福利
1.集中体检。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体检,根据工作人员的性别、年龄岗位特点,合理增选项目,提高体检针对性。由机关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2.子女医药费补助。对有18周岁以下子女的干部给予自负医药费补助,每年每个子女不超过550元。由综合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可用于包括哺乳室、子女课后假期托管场地、文体活动室等集体福利的零星购置费的支出,以及购买必备防护用品和用于单位吊唁去世慰问用花圈、挽联等物品。由机关工会、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
五、使用要求
1.对同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困难救济、看望慰问,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2.机关福利费应当足额保障上述福利费开支项目,在确保全年福利费开支项目落实到位基础上,如仍有结余,可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公用经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
3.福利费收支项目、享受补助慰问的名单和款数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在本单位
4.各办、委、队、中心应及时、准确了解本部门的干部生活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街道福利工作小组办公室。列入本办法重病、去世慰问对象的,由所在办、委、队、中心核准确认后报街道福利工作小组办公室。
5.审批程序和慰问品购物范围按财务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6.本办法自XX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