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场存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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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场设施及机具管理

1、电厂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储煤场。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电厂应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设置储煤场,储煤场容量应满足机组最大负荷并保有安全储煤量。

2、煤场应有满足生产、存储、组堆、整形需要的机械设备,如堆取料机、推煤机等,并保证设备达到安全备用状态,重要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

3、储煤场应有满足汛期需要的排水系统及煤水沉淀池等设施,并建有足够储量的干煤储备设施。

4、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施,消防车辆通道应环行畅通,气候寒冷地区,应建有解冻暖房。

5、储煤场四周边应设置挡煤墙及喷淋设施,并能满足最大储煤量的需要。

6、应建立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方准使用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煤场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方准上岗操作。

8、应有整形压实器材和测温仪器。

9、应配有盘点储煤场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器具,有条件的电厂要采用先进的激光盘点仪器。

10、应有固定的煤场水平高度标识,且刻度明显、准确。

11、电厂要根据本地区的环保要求,配有相应的环保设施,如除尘设施、防粉尘飞扬设施,贮煤场(含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卸煤点、掺配区宜设原煤喷淋设施等,并达到环保标准。

12、各发电单位应备有足量的干煤储量。

二、安全与经济储备

1、正常情况下,储备煤量应满足设计储煤量要求,或是全部机组满负荷运行15天及以上的耗煤量,并有足够的干煤储备量。

2、迎峰度夏、汛期或冬季,各发电单位应对接卸和上煤系统及煤场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各种隐患,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并备足防汛、防冻物资和消防器材。煤场根据其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应达到足量储备。

3、当储备煤量降至公司制定的库存警戒线时,且有继续下降趋势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因缺煤降负荷或者停机。

4、各发电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季节的安全、经济库存曲线,经燃料管理部同意,并按曲线控制库存煤。

三、存储管理

(一)测温

1、各发电单位燃料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煤场存煤的测温工作,并做到制度化。

2、测温点应均匀分布,测温应建立煤堆温度原始记录簿,对每次测温日期、时间、部位、温度等信息及时登记,以备查考。并根据积累的测量数据绘制存煤煤堆内部温度变化曲线图。

3、测温点和次数可根据煤种和存放时间及季节变化等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堆放无烟煤或贫瘦煤一般可每半月测定一次,对高硫、高挥发分煤种或存放时间较长的煤堆应增加测温点和测定次数。

4、当发现温度接近50℃时,应增加测温点和测温次数,并随时进行监控。

5、当发现煤堆温度达到或超过60℃时,应注意测定其祸源区域范围,并将其范围用黄色小旗标出,祸源边界外的温度都必须低于50℃。

6、查出祸源边界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安排专人对其增加测温次数,严密监视其变化情况。

7、当煤堆温度达到或超过60℃,且祸源区域持续蔓延时,应用红色旗帜标识,并立即采取降温措施或迅速倒堆掺烧。

8、应坚持烧旧存新的原则,缩短贮存周期,定期清堆上煤,防止变质自燃,减少热量损失。

(二)倒堆

1、煤场倒堆次数应根据煤场测定温度变化情况而定。一般情况火车煤场倒堆工作每半年1次,汽车煤场倒堆工作每年2~3次。

2、煤场倒堆时,应分煤场交替进行,其它煤场应保持达到定额储备量。倒堆期间应对煤炭的到达数量,合理调整方式和煤炭接卸秩序,保证倒堆期间发电用煤的正常供应。以保证安全生产。

3、对汽车煤场倒堆时,应按煤场分别进行,倒堆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制定并执行《倒堆期间保证煤炭正常供应的预案》,确保汽车进煤秩序的正常进行。

4、倒堆时机应选择在煤炭市场供需相对稳定平衡时,避免在汛期及冬季储煤时进行,利于库存调整。

(三)防汛

1、煤场储存煤炭要分类、分堆,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间距,其宽度一般不应少于2m 。

2、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强化防汛责任制。汛期前应进行汛前检查,制定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预案;汛期后应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3、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场防洪工作的预见性以及煤场设施防御和提高抗涝灾害能力。

4、汛前应做好防止水淹进厂铁(公)路以及煤场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可靠防范措施。

5、备足必要的防洪抢险器材和物资。

6、各发电单位应切实加强煤场存煤管理,落实责任制,健全巡视检查、观测记录。

(四)防自燃

1、各发电单位存煤组堆整形要合理,煤堆不宜太散、太薄。煤堆顶部应平整略呈突起状,煤堆高度保持适度高度,煤堆角度保持在45°为宜。

2、存煤组堆时要分层压实。

3、各发电单位应加强煤堆的测温监督,改善测温手段与测温技术。当煤堆局部温度达到60℃左右时,要加大测温频度与测温点密度以确定祸源区。当煤堆温度达到80℃左右时,密切监控煤堆温度的同时,采取降温措施,以防自燃。

4、燃用高挥发分、高硫分的煤存放时间不超过4个月。进入雨季前,存煤量不宜过多,煤堆应保持适度高度。

5、定期或不定期彻底清理煤场,避免局部存煤长期不动,成为自燃祸源区。

(五)防风损

1、各发电单位储存煤堆在春、冬季节应整理成正截面锥体形,减少风力冲刷的损耗。

2、各发电单位贮煤场(含干煤棚)应定期喷洒,根据入厂煤的特点在接卸、存储、掺配时应尽量缩短煤场斗轮机活动梁的抬升高度,防止粉尘飞扬降低存煤损耗。

3、根据发电单位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应及时对储存煤炭加盖蓬布,降低存储损失。

4、有条件的发电单位在储煤场四周植树造成防风障,降低风损。

(六)存煤盘点

1、各发电单位必须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常规盘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典型盘点,盘煤应在月终3日内完成,以盘点时收、耗、存日报帐面结存量为基数。

2、各发电单位燃料管理部门是煤场盘点的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煤场盘点。

3、电厂燃料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生技、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派员参加。

(1)盘点工作要准备充分,燃料管理部门提前一至三天负责对不同堆存方式的煤炭进行整形。

(2)在自然条件、煤种、煤质变化不大时,常规盘点可根据所测的体积和测定的堆积密度计算库存煤量,但对易燃、易挥发和高硫煤种必须测温。当自然条件、煤种、煤质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发生变化,要根据变化的具体情况确定测温、测堆积密度。

4、每月盘点时必须根据不同的存煤形式实测堆积密度,堆积密度测定资料作为盘点报告的附件。

5、煤堆堆积密度的测定方法

(1)模拟法

可制作一个容积为××的金属容器(壁厚5~10mm)。装满煤后,分煤种或煤堆分别作以下试验:即(a)不加压试验;(b)稍加压试验;(c)重加压试验;(d)推煤机压实试验。用磅秤分别称量出不同试验条件下金属容器内的煤炭净重,并实测计算出金属容器容积。然后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出不同试验条件下的煤堆积密度。

G公式:P=

V3式中:p—不同施压条件下的煤的堆积密度(t/m)

G—不同试验条件下金属容器内的煤炭净重(吨) 3 V—模拟容器的恒定容积(m)

(2)沉筒法

可制作一个半径、高度的圆柱形无底钢筒(钢筒壁厚为5~10mm)。在煤堆上部用铁锨挖一个深的煤坑,将钢筒放入坑内,然后用推土机将钢筒压入煤堆内,取出后沿筒口刮平将钢筒称重,求堆积密度(将煤堆长度分成三个相等区段,每段取5个点,始末两点距煤堆边一半处,其余点均匀分布)。然后称量出沉筒中的煤炭净重。并按下式计算出沉筒的容积。

2d2公式:V=πrh=лh 43式中:V—沉筒的容积(m)

d—沉筒的内圆直径(m)

r—沉筒的内圆半径(m)

h—沉筒的高度(m)

π —圆周率()

再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出煤的堆积密度。

G公式:P=

V3式中:p—煤的堆积密度(吨/m)

G—沉筒的煤炭净重(吨) 3 V—沉筒的容积(m)

6、按不同存煤堆积形态,分别测量并计算出煤堆的体积,然后再根据相对应的堆积密度分别计算出其煤量,综合相加后即得出煤场的库存实物量。

7、有条件的单位应有计划地配置激光盘点仪,可大大增加盘点的准确度。

8、各发电单位每月于5日前将盘点报告(见下表)及盘煤实测存煤堆积密度记录一并上报分公司燃料管理部,分公司燃料管理部审核后于当月7日前汇总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如出现大盈或大亏时,必须另呈分析资料予以说明。

9、煤场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存耗定额外亏吨,每月5日前各发电单位向分公司燃料管理部上报煤场盈亏情况月报,亦附盘点报告及相关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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