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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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污水处理,保护水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确保公共健康与生态安全,如何有效实施以达到最佳效果?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城镇污水管理办法”,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城镇污水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xx〕15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xx〕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20xx年3月1日起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市)县两级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市、区(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项目对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规模人员定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工期确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再另行开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并开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实际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认征缴数额后,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执收单位编码、项目编码、收款人信息,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资金征缴。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上月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后,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征缴方式办理资金征缴。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缴入财政账户的污水处理费足额缴入同级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本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市)县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有效期内,中央、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水处理费基本介绍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费一般是在水费中一同收取。我就是自来水的员工,这个我很明白。

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后也不是自来水所享有,而是交往市政管理部门。

用于对城镇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改造和维护。

所以居民附近有下水道堵了都是给市政部门打电话 而不是给自来水打电话。但是这个费用是自来水代收的。

自来水水价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其一是水厂进水时的费用,该部分包括水资源费;其二是自来水公司成本(含税金)和利润等;其三是污水处理费。

构成自来水水价的基本公式为:水价=水资源费+(成本+正常利润)+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是其中的主要一部分,所收资金主要用来治理和改善水环境。

城镇污水管理办法2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改革走在前列,发展绩效突出,社会管理一流,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不断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力求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为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坚持理念先行和重在建设有机结合,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机结合,坚持强化法制和健全机制有机结合,坚持巩固传承和开拓创新有机结合,坚持党政主导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办理方案的实施,实现以下目标:

1.生态经济: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单位建设用地生产总值比2010年提高28%。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到50立方米,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以上,循环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主导农产品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面积比重达到60%以上。节能环保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2.节能减排: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完成上级下达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强度、排放总量完成上级下达指标。铬、铅、镉、汞、类金属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20%以上。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及管网配套,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提标至一级A标准。

3.污染防治: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并建立较为完善的长效保洁管理制度。重点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9%,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4.生态保护:积极开展森林城市创建,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创建森林城镇3个,森林村庄11个。深入开展生态示范试点建设,省级生态镇(街道)实现全覆盖,80%以上镇(街道)达到国家级生态镇建设标准。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和村庄小流域水生态系统修复试点工作,受污染土壤修复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小流域水生态修复面积达10%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乌镇古镇旅游景区以及白荡漾、桂花村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修复。

5.环境质量:水体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灭劣五类水体。饮用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水质基本达到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运河、长山河、兰溪塘、白马塘等流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优良率达到95%以上;降水酸度和酸雨率均有所下降,灰霾污染出现频率明显下降。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底前,由市政府牵头,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参与,广泛听取代表建议,举行专题座谈会,围绕议案办理内容开展调研,制定办理方案并报请市人大审议。

(二)办理落实阶段:2012年5月初至11月底,按照实施方案,部署工作具体措施,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分头抓好落实,并于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议案办理进展情况。

(三)总结汇报阶段:2012年12月份,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总结办理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市人大报告。

(四)深化实施阶段:2013~2016年按照要求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责任分解,落实各项任务,接受监督,并按要求向市人大作出书面报告。

三、主要措施

(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产业升级

1.着力优化产业布局。切实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三大倍增”计划,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推动形成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

2.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确保实现国家、省、市下达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指标。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镇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努力推动形成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现代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业,着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对先进制造业支撑能力强、与城市化进程结合紧密的现代服务业。

3.深入推进清洁生产。继续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积极推动形成企业、园区和区域层面的循环经济链。积极支持企业、园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逐步建立针对企业和各类产品的绿色环保认证体系,积极引导绿色创新和绿色发展。继续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提高粉煤灰、煤渣等传统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重点,拓展资源综合利用品种,引导资源综合利用向纵深发展,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废旧木材、污泥等废弃物的利用率。认真贯彻《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加快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一批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实施一批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加快培育一批节能环保特色产业基地。积极培育一批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级、省级节能环保产业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高科技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引进一批节能环保企业,突破一批具有重大科技支撑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加快环保产业形成,力争若干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深化节能减排,严格总量控制

1.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科学合理布局城乡用地空间,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用地整体利用效益。大力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开展低碳经济示范试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全面落实推进国民经济各领域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

2.切实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耗。继续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切实抓好高能耗设备的淘汰和改造,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推进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节能,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和阶梯式价格,实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制度。鼓励节能技术创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3.全面落实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采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等综合措施,扎实推进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继续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整治,提高中水回用率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深入实施《市生态牧业发展规划》,巩固生猪存栏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的治理成效,完善集约化养殖场(区)的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督管理,完成禁养区迁移、限养区治理削减工作,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和污染排放总量。全市135兆瓦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硝并投入运行,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烟气炉外脱硫设施改造。推进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严格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

(三)实施“清洁行动”,提升环境质量

1.实施清洁水源行动。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集污管网工程建设。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体系,积极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推进垃圾处置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深入开展印染、制革、造纸、电镀、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坚决遏制环境违法高发态势。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防控应急预案,有效提高水环境污染突发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饮用水安全,完成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以及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100%。饮用水源地全面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水质安全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全面实施河道清淤保洁,有效削减内源污染。

2.实施清洁空气行动。全面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加强废气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整治,全市所有水泥回转窑开展氮氧化物减排治理,所有相关重点行业完成有机废气整治。加快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禁止在市区及近郊建设废气高污染企业,市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继续保持100%。加强城市扬尘、餐饮业油烟废气、细颗粒物污染治理,市区所有建筑工地现场施工达到扬尘控制要求,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全市天然气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5%左右,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20%左右。

3.实施清洁土壤行动。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估和后评估,建立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预警机制,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试点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突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企业的污染整治。完善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固废污染整治,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专业性处理有机结合的固体废物处理体系,建成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体系。

(四)加强生态保护,打造宜居水乡

1.积极开展绿色城镇建设。争创森林城市,加快推进平原绿化工作,大力提倡全民植绿、护绿活动,大幅度增加城镇绿色空间,努力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生态林业体系,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形成主要交通道路、河道基干林带、平原农田防护林和城镇、村庄防护林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全市实施平原绿化面积5万亩。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健全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坚持“以点带面、积极推广、样板带路、综合推进”的模式,推动从单纯发展节能和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作到扩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2.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以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为主平台,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以及其它优质生态农业标准化技术,有效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促进农业生产清洁化。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拓展延伸,统筹建设新农村、新社区,建立完善功能健全、设施配套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促进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合理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大整治区域范围内多项目的集中连片综合整治力度,不断提高村庄整治建设水平。全面建立村级综合保洁机制,完善道路保洁、河道保洁、绿化养护、垃圾收集、污水治理等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

3.广泛开展生态绿色创建。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深入推进生态镇(街道)、生态村创建活动。完善创建标准,强化动态考核评估,注重生态创建实效。积极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节水型城市等,有效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完成省级生态镇(街道)、国家级生态镇(街道)创建目标。深化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绿色家庭、绿色饭店等创建活动,为广大公众提供生动直观、特色鲜明、功能多样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基地和参与平台。

4.积极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推进以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为主要载体的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定、公告和监督管理,强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下降到7%。完善提升公路、铁路绿化,完成干线沪杭两高的植绿2880亩,新提升补植交通干线公路航道绿化面积5100亩;加快“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张建平、徐汉会、郭林江为副组长的市“关于实施生态优先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建办。同时,市政府将进一步协调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搭建专职工作班子,充实创建办工作力量,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市生态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高度重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办理议案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生态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作,面广量大难度高,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各自分工,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分解落实具体工作的任务和责任,确保生态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城镇污水管理办法3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城镇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区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负责征收,区水务局委托各镇、街道自来水厂代征,各镇街应协助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各代征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账目,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当按时全额缴入区财政局专户,并将缴款复印件报区水务局备查。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根据每年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按征费总额的10%安排各代征单位工作经费。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根据重庆市制定的最新征收标准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法定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并经重庆市市政委审批达到排放标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自来水水表用水量计算征收,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水费票据中应注明污水处理费数额。没有装水表的,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日用水量下限值进行核定。

第六条

城镇个人污水处理费减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区水务局或区水务局依法委托的组织按《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除按规定补缴应征费额外,处应缴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谎报排水量的单位或个人,除按规定补缴拒报、谎报排水量应缴费额外,处应缴费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代征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减免、不按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有截留、挤占、滞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等行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污水处理费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城镇污水管理办法4

一、工作目标

县“十二五”及20xx年全县环保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及20xx年减排目标任务,到20xx年底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20xx年静态削减%、氨氮排放总量较20xx年静态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xx年静态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xx年静态削减%、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xx年静态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xx年减少15%;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年不低于280天,逐年有所提高,20xx年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年不低于292天,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水质指标达标率达到98%以上;做好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潼河入黄河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保持在Ⅳ类水质标准以内;城区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功能区噪声平均值在20xx年基础上有所降低,达到城考、创模要求;县城、重点镇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达到80%以上,排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医废中心集中处置,实现医疗废物全部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全部按规定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率达到96%以上;严格落实中省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强重金属企业治理和监管力度,实现规划要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稳定运行;乡镇20xx年在2-3个乡镇推行“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以后逐年增加乡镇范围,到20xx年底,70%以上乡镇生活垃圾实现就地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20xx年完成2个污染治理项目,以后逐年增加,到20xx年底,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保护,受保护的国土面积较20xx年有所增加,做好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推进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建设,20xx年启动“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到20xx年底,建成1个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村、2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城乡环境安全处于可控状态。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

“十二五”我县环保工作思路是: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综合作用,把加强环境保护与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突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重点区域生态建设,全力保障环境安全,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实现协调发展。总体目标是:到20xx年,渭河流域、黄河流域、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城市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总体稳定,环境监管能力持续增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县城20xx年底建成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并随即启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重点是:围绕全县大局,力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落实支撑项目,努力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加强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持续加强环境监管,全力确保环境安全;加大建设力度,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增强全县环保工作合力。

(一)政府办:负责建立环保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并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解决环境保护和创模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收到实效。

(二)环保局:一是把创模当作全年大事来抓,积极协助“三城联创办”开展工作,带头完成全年创模任务;二是负责协同县委督察室、县政府督察室督办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认真落实《环保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协调,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牵头做好全县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减排重点工作的督办、检查、考核等,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任务;三是全力办好环保十件大事;四是严格执法,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深化重点区域环境治理;五是继续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六是努力提高环境监测水平;七是稳步推进农村环保工作;八是扎实抓好环境安全应急工作;九是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创模工作;十是切实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依法做好环保法制工作。

(三)水务局:一是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水质指标达标率达到98%以上;做好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二是组织实施完成寺底河、潼洛河两河流域污染治理工程,使潼河入黄河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保持在Ⅳ类水质标准以内。

(四)国土局:一是加大力度整治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改造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二是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必须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方可办理有关土地手续。三是受保护的国土面积较20xx年有所增加,做好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三小”企业非法用地和继续做好矿区清理取缔“十五小”、“三小”和“新五小”活动,严禁私矿下山或将废渣、石料卖给非法生产进行小浮选提金,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四是实施农村环保行动计划试点项目工程,加强污染土壤治理和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工程建设。重点做好代字营镇、太要镇、桐峪镇农村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工作。五是积极配合完成好寺底河、潼洛河两河流域污染治理工程。

(五)林业局:一是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特别是做好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大力整治秦岭沿山采石和采矿企业,恢复生态环境,改善沿山环境质量。二是负责对非法毁林和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三是完成寺底河、潼洛河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林木、植被的恢复工作。四是要积极向上争取林木、植被的恢复保护资金,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五是完成造林2万亩,其中千里绿色长廊建设完成50%以上任务。

(六)中小企业局:一是认真督办污染减排工作。认真督办企业6个减排指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对依法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4家涉铅企业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烧结锅29台加强督察,防止死灰复燃;加强非黄金企业和石渣厂管理,规范排污,重点取缔无证石渣厂。二是督办非黄金企业守法经营;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三是督促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率达到96%以上;严格落实中省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强重金属企业治理和监管力度;督促实现完成辖区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四是督促企业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规范在秦岭北麓矿山企业投资、开发、经营行为,加强环境整治,遏制破坏趋势,逐步实现生态恢复;继续实施矿山企业“下山拉矿、上山拉土”,进一步治理被破坏的植被面积,恢复生态环境。五是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配合开展清理取缔“十五小”、“三小”和“新五小”,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六是督促企业对寺底河、潼洛河污染进行彻底治理。重点督促沿河企业搞好污染源源头治理。

(七)农牧局:一是督导前进肉牛养殖公司粪便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20xx年建成,通过环保验收,建立健全减排台账、减排档案,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二是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农村生活废水、废气治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完成农村沼气池1000口工程建设。重点督促省重点镇秦东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程建设。三是做好农业生态保护工作,大力整治恢复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做好代字营镇、太要镇、桐峪镇农村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四是20xx年完成2个污染治理项目,以后逐年增加,到20xx年底,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五是推进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建设,20xx年启动“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到20xx年底,建成1个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村、2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六是抓好完成寺底河、潼洛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八)城建局:一是加快县城管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完善和督办县城、重点镇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达到80%以上,排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A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同时,积极督促县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稳定运行,乡镇20xx年在2-3个乡镇推行“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以后逐年增加乡镇范围,到20xx年底,70%以上乡镇生活垃圾实现就地处理。二是督促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数据传输稳定准确,满足国家环保部减排核查要求,建立健全减排档案台帐,并实行持证排污。三是做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强化建筑施工管理,严禁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同时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管理,努力改善城区环境质量达到城考、创模要求。四是全部封堵城区通往河流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确保潼河入黄河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保持在Ⅳ类水质标准以内。五是协助在进入县城区的主要路口、中心广场、商业集中区的适当位置设置6块大型创模宣传广告牌。

(九)环卫局:一是加强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卫生填埋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填埋运营台帐,实行月报制。二是做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城区环境质量。特别是大气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道路、建筑等二次扬尘污染和城区噪声环境,达到城考、创模要求。三是认真开展创模工作,加强植树造林,增加公共绿地,达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四是协助在进入县城区的主要路口、中心广场、商业集中区的适当位置设置6块大型创模宣传广告牌。

(十)黄金局:一是认真督办完成黄金企业污染减排工作。二是督促完成辖区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三是加大力度彻底治理寺底河、潼洛河河流污染,杜绝企业尾矿废水偷排、漏排、直排,污染河道和污染黄、渭河,重点督促企业对污染进行彻底治理。四是督促黄金企业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在黄金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重点推行金矿尾矿渣、采掘废石的综合利用,工业危险废物全部按规定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率达到96%以上,达到城考、创模要求。五是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督促企业大力整治秦岭沿山采石和采矿企业,恢复生态环境,改善沿山环境质量。六是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做好清理取缔“十五小”、“新五小”和“三小”,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七是督促指导黄金企业做到守法经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完善污染处理设施,规范企业排污口,并督促中金冶炼公司完成脱硫处理设施的技改工程。

(十一)卫生局: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环境的监督和规范化管理,一是督促医疗机构对含菌废水进行全部处理,达标排放;实行持证排污。二是加强对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市医废中心集中处置,实现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全部按规定安全处置,处置率达100%。三是督促所有医疗机构加强辐射安全环境监管,落实辐射监管责任。四是督促全县医疗机构加大力度整治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改造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

(十二)整顿办:一是加大力度整治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改造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降低SO2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二是加强秦岭北麓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把私矿下山,大力整治秦岭沿山采石和采矿企业,恢复生态环境,改善沿山环境质量。三是规范在秦岭北麓矿山企业投资、开发、经营行为,加强环境整治,遏制破坏趋势,逐步实现生态恢复;继续实施矿山企业“下山拉矿、上山拉土”,进一步治理被破坏的植被面积,恢复生态环境。四是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做好清理取缔“十五小”、“三小”和“新五小”活动,从源头上杜绝河道污染,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

(十三)经发局:一是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方可办理有关立项手续。二是认真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6个减排指标的任务分解贯彻落实工作。重点对依法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4家涉铅企业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烧结锅29台加强督察,防止死灰复燃。加强非黄金企业和石渣厂管理,规范排污,重点取缔无证石渣厂。三是加大力度整治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改造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四是继续配合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坚决取缔“十五小”、“三小”和“新五小”,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

(十四)电力局:一是对金陡宾馆已安装的油烟治理设施,要经常监督检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二是积极配合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企业、“十五小”、“新五小”、“三小”和取缔关闭企业,严格按照政府指令一律停止供电。三是积极配合完成好寺底河、潼洛河两河流域污染治理工程。

(十五)司法局:做好污染减排、环境保护和创模工作中的司法宣传教育,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财政局:一是积极组织筹措资金,加大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两河流域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秦岭北麓生态治理等)、环保能力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保能力等)和创模工程项目(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机动车尾气监测站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等)资金的投入,并加强资金的监管。二是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力度整治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改造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

(十七)公安局:一是加大力度整治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改造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二是积极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搞好城区社会噪声的监管整治,为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三是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环境保护和创模工作保驾护航。

(十八)县监察局:一是做好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按照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依法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环保工作顺利进行。二是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配合开展清理取缔“十五小”、“三小”和“新五小”,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

(十九)工商局:一是严格把关,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方可办理有关工商手续。二是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配合开展清理取缔“十五小”、“三小”和“新五小”,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三是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证照。

(二十)安监局:一是负责监督、监管、指导、协调各行业做好环境安全工作,制定突发性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环境安全事故的能力。二是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配合开展清理取缔“十五小”、“三小”和“新五小”,确保治理整顿成果的巩固。三是水源安全,加强辖区各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确保饮水安全,防止境内含铅、汞、氰化物等重金属污染对饮水健康和农业生产带来危害;加强地表水水环境管理,确保地表水安全;加强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管理,防止或减少农村、农田、土壤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一)交警大队:一是燃煤锅炉治理。加大力度整治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改造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二是完成机动车监测站建设工程任务。三是积极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搞好城区交通干线噪声污染的监管整治,为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四是环保专项行动中,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二十三)各乡镇: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完成各自辖区环境整治工作,提高县域环境质量;对生活污水要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推行“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到20xx年底,70%以上乡镇生活垃圾实现就地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到20xx年底,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保护,受保护的国土面积较20xx年有所增加,做好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推进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建设,20xx年启动“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到20xx年底,全县建成1个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村、2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加强辖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做好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加强流域污染治理,完成寺底河、潼洛河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现潼河入黄河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保持在Ⅳ类水质标准以内。认真开展创模工作,积极圆满完成创模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创模宣传活动。实现环保、创模工作双赢。

三、方法步骤

20xx年度环境保护工作,从20xx年3月到12月31日,为期9个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xx年2月—4月)。各自成立环保领导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制定《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xx年5月1日—10月31日)。按照《县20xx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和《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所定的项目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制,每月25日上报当月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逐单位逐项目进行资料和现场考核,并排名通报全县。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要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单位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年度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一把手,要增强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克服等候观望、消极厌战情绪,扭住大事不放松,扎实做好实施层面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要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半年、年终考核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七条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环保部门联网。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区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全部、部分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六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区环保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区住建和环保部门每年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设计标准的污水,其出水水质超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区环保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区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区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出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随意倾倒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

(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八)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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