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汇聚【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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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第一篇】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首先,请接受**县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诚挚问候和敬意!

目前,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和各参保企业的支持配合下,我县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养老金实现按时、足额、便捷的社会化发放,使参保职工老有所养、后顾无忧,为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蕴含着全县已参保企业负责人的心血和汗水。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成为一项法定的义务。对于那些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来讲,将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与成本压力。《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成立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补缴、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还会有法院参与强制执行。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县一些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至今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不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影响了您和您的企业形象,也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更为法律所不允许。随着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如果您和您的企业因未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法定义务而站在被告席上,是注定要败诉的。

能否对从业人员负责,能否对社会尽心,是对一个企业经营者素质的检验。我们希望并相信,作为一个负责任、有远见的企业家,您一定会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对职工负责的态度,以守法经营、建设诚信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履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为构建幸福美好新始兴献出您的挚爱真情,做出卓越贡献!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有成、生活美满!

**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第三篇】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能根据需要独立进行微机操作。(2分)。

2、自觉参加局机关组织的集体学习活动和其他学习活动,迟到或早退扣1分∕次,缺席扣3分∕次。(3分)。

3、每位干职工全年参加集中学习或培训不少于48学时(3分),自读好书10万字以上(2分),自觉阅读党报党刊、教育报刊(2分),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3分),写心得体会文章不少于2篇(3分),调研文章不少于1篇(3分)。(15分)。

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第四篇】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制冷车间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在包装间、分割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的制冷系统。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食品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使用、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生产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堵、锁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以及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第五篇】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同时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第六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接到食品生产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农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管理与监督【第八篇】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四月份是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关键时点,按照政策要求,出口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出口收入进行全面清算,以便理清数据,尽快实现退(免)税申报,防止因错过工作期限造成损失。为此,现就清算有关事项作一提醒,请予支持。

一、申报须知。

生产企业必须在4月18日前收齐上一年(以报关单1月1日—12月31日出口日期为准)有关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必须在204月30日前收齐上一年(以报关单201月1日—12月31日出口日期为准)有关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一)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的直接向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平台正式申报;。

(六)进料加工企业将上年度的进料核销情况进行清理、汇总,填制《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下一年度的分配率。

二、收汇须知。

(二)不能收汇的需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须知。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在此,我们对您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国家税务局。

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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