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员的执法工作范例【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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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员的执法工作【第一篇】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做到分级负责,责任明确,使动态巡查制度化、规范化。

采取“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方式,在日常巡查基础上,抓住各乡(镇)取土、挖砂、采石等违法案件的突出特点及公路、村屯周边重点区域,加大夜间突击检查和节假日巡查力度,局内部队、站、所加强配合,对各区域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采取多种手段、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涉及违法占用林地、草地、水利用地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违法案件,在调查清楚后,分别抄告给林业、牧业、水利、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根据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及年初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由局领导与案件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沟通,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对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者,对其违法占地行为采取死看死守的`办法,坚决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继续进行,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符合规划,在依法查处后,及时督促违法者补办用地手续,减少违法案件数量。

加强宣传,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查处为辅的原则,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执法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等宣传活动日,广泛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宣传,做到边巡查边宣传,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送到了田间地头;利用拆除现场抓好宣传,收到了较好效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全年共开展大规模动态巡回检查200余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占地行为30余件,罚款元。分别抄告城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共计10余件,责令补办相关用地手续10余件,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案件5件。

土地管理员的执法工作【第二篇】

日前,该局召开执法监察工作会议,对2014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高起点站位、高标准、高效率,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是全力做好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提前谋划、提前准备、提前介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争取主动,全力组织开展好2013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确保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一次性通过验收;确保实现全市“零约谈,零问责”目标。

二是创新举措,扎实做好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完善动态巡查工作常态化机制,重点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台账,详细登记巡查情况。对巡查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的要追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土地违法行为真正发现得了、制止得住、查处得快。

三是以案件查处为突破口,以线索查处为重点。2014年每个中队必须查处2起以上土地违法案件,对完不成任务的`予以追责。同时不断探索、总结案件和线索查处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推动案件查处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是加强违法线索处理回复工作。重点建立违法线索受理、登记、查办、回复规范化程序工作。要在去年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通过汇总、统计、排名、总结、归纳县(市)、区违法用地态势,促进全市执法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五是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内部团结,强化作风纪律,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凝聚力量,为做好国土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六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素质,适应当前工作要求。针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提振信心,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掌握政策,提升能力,坚定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感。

土地管理员的执法工作【第三篇】

近期,平邑县国土局不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多措并举,保障了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一、加大巡查力度,完善巡查机制。进一步细化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巡查路线、内容和相关责任,实行了划片管理、落实到人、网格化巡查。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突出重点区域台账管理,多次不定期巡查。

二、保持高压态势,开展“百日执法”活动。县局执法大队主导、基层所积极配合,成立专门执法队伍,配备执法巡查专用车辆和执法记录仪,严格督查和处理辖区内矿山、土地等方面违法行为。

三、开展卫片执法监察,消旧防新从严查处。托清卫片监察底子,县局执法大队、监察科和各基层所加大巡查打击力度,既要把已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控制住,更要坚决制止新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从源头上堵截违法苗头,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四、实行联动机制,依法联合执法。发挥国土、城管、规划、乡镇政府等的联合执法效应,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巡查时间、区域、责任三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五、抓大不放小,继续加强信访执法工作。加强信访案件依法化解,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无论大小,都要深入过问,做细做实;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无论大小,都要认真分析,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在法律权限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做好新常态下国土信访维稳工作。

六、完善值班制度,违法案件迅速响应。安排专人值守12336涉土违法举报电话,特别是实行轮班轮岗制度,加强了节假日和周末执法力度,保持讯息畅通,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七、强化法制宣传,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正面宣传和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震慑违法行为,促进提高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

土地管理员的执法工作【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监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土地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

第八条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划分设置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条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地监察人员。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通晓土地监察业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三)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土地监察标志和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土地监察标志和土地监察证件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或者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九)房地产转让行为;。

(十)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监察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监察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设置举报电话、信箱。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土地违法案件统计报表以及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对自己处理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二十八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土地监察机构的办案经费和办案工具,改善办案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

(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受到群众拥护的;。

(三)实施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效益的。

第三十五条土地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姑息纵容土地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员的执法工作【第五篇】

20xx年,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和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是加强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年初出台了《20xx年度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方案》,不断完了善市、县、乡、村、组五级国土资源执法网络,对巡查区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增加动态巡查频率,严格落实违法用地报告制度,确保对违法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二是构建共同责任机制。通过完善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相互通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变过去“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同时将用地指标分配与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结合,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执法监察、激励约束等方面逐渐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

三是加大违法用地整改力度。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做到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拆除到位,对所有违法用地案件该处理责任人的处理到位。截止目前,已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案件7起,拆除到位6起。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巡查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半月报告制度、月报告制度,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制止、报告不及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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