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范例2篇】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预案,提升响应能力,确保安全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何有效落实?下面由阿拉题库网友分享的“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
保监发〔2011〕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一)保险业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负责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并做好辖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整理和报告工作。
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其办公室为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并明确具体岗位及职责。
(四)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公司应急预案体系,指导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五)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发挥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监测预警和沟通协调职能。
(六)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制度,并保证应急通讯联络渠道24小时畅通。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保险公司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规律性研究,密切关注各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对所承保标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化解工作,对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做好防灾减损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人员、物资、资金、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以及本单位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信访投诉监测工作,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营业场所业务情况、客户服务电话和信访投诉内容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研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诉求反映渠道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社会舆论热点的关注和研究,开展互联网舆情监测工作,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形象、单位形象的新闻报道、网络言论和信息进行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化解保险业重大新闻事件风险。
(四)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不断提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范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办公场所、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和设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其他各类风险隐患的监测防范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总分结合、专项为辅”的原则,在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本辖区、本公司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确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应当针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结合总体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预案,并针对具体突发事件个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预防和处置。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县级以上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1、应对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应对新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应对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应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本单位自防自救的应急预案;
5、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保险公司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还应当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1、应对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业务的应急预案;
2、应对重大退保的应急预案。
上述分类应急预案中已经制定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评估并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2012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省级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制定完毕。
(四)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4、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5、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6、善后和保障措施;
7、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8、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因各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不同,各公司业务规模不同,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本辖区、本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付的实际金额水平、退保规模、新闻事件影响范围、重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及影响范围、信息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等情况,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标准。
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人员、车辆、资金、物资的准备和调配;业务流程、业务权限和时限的规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措施和相关信息发布的要求;需要提请上级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协调和支援的特定情形等。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机构,同时报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中国保监会。
五、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二)下列突发事件,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1、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制度变更等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事件,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
2、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事件;
3、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
4、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件;
5、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以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6、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
7、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8、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
9、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事件;
10、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
11、《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的'事件;
12、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和标准。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报;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情况后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进行初报。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事单位名称、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因事发在夜间或者遇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的,可以先由报告责任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口头简要报告,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内容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
2、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续报后2小时内或者发现情况后7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保险标的预估的赔偿或给付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事件发展处置的后续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后续情况。
3、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上报结案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上报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因突发事件性质种类不同而涉及不同要素,相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报告相关信息要素。
(六)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进行上报。
(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分类统计工作。
(八)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本辖区、本单位半年和全年各类突发事件统计数据。
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培训规划,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增强保险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意识。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三)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四)保险学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组建保险行业应急管理专家组,为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理论指导,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七、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制度落实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级、县级等基层机构应急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基层机构切实提高预防化解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辖区保险中介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八、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全社会应急管理工作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推动保险知识列入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利用商业保险转移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保险机制进入各级政府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制度安排和应急管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研发适合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巨灾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客户服务,切实提高服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
九、其他事项
(一)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42号)规定执行。
(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117号)规定执行。
(三)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值班电话:(010)66286339,传真:(010)66025862。
附件: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一、表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XX年七月二十五日
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水平,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XX〕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意见》(政发〔XX〕3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发〔〕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二五”时期,是秭归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跨越的重要阶段,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至关重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提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从思想上、行动上切实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在认真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十二五”期间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突出应急管理平台和装备建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领导干部应急能力建设以及基层基础工作五大工作重点,全面提高我县应急管理水平。要通过不断完善“一案三制”建设,理顺体制机制,促进应急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救援能力,全面增强应急管理工作实效,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县基本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预案存在与实际脱节、操作性不强、预案间的衔接不够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继续深化应急管理“四进”活动(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切实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努力扩大预案的覆盖面。要根据国务院应急办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部门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要鼓励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实战演练,以检验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企业的应对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不断提升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
三、抓好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政办函〔2012〕151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应急办、县电子政务办要抓紧制定县应急平台建设方案,利用现有资源,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县级政府应急平台要在年底前实现与省、市政府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乡镇、县直部门互联互通。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移动应急平台和异地会商等功能。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直接向省、市政府应急平台报送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新建平台要遵循总体技术要求,已建平台要按照统一标准通过技术改造或转换等手段实现互联互通。要以“两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库、典型案例库)建设为重点,加快应急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建设满足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数据库系统。
四、有序推进应急队伍建设
立足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公安消防大队为依托,以各专业、专职和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以应急救援专家为智囊,以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成套装备等为基础保障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一专多能、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实战”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县直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重点加强防汛抗旱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应急专家队伍及其数据库,完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要积极争取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持,充分发挥其应急救援的先锋骨干作用。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基层组织作用,组建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和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不安全因素、危险源、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象灾害预防规划,落实防灾减灾措施。重点完成矿山、堤坝、滑坡体、贮罐、压力管道、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危化品、尾矿库及放射品等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分级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的档案库,编制有毒有害危险品分布图。要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扩大监测范围,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手段,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应急值守作为政务值班的重中之重,确保24小时值班制度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信息。要坚持已有的行之有效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责任主体,制定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拓宽信息来源渠道。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手段,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预警信息,提供防范建议。要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关于政务信息公开报道有关问题的通知》(府办文〔2007〕32号)要求,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道的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民意动向,及时主动向媒体、公众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三)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规划不同要求的避难场所。当前应重点加强县城4个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民政部门要制定避难场所设施配套标准,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储备一定的生活用品和常用药品。
(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逐步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开拓社会代储渠道,探索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模式。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建设,接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有效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
六、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有关预案要求,制定应急管理的学习培训计划。要积极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县行政学校培训内容。要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以及自救、互救知识培训,未经培训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不得上岗。公安、消防、国土、地震、气象、水利、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相关志愿者组织,应经常深入基层、社区、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七、推进综合应急管理试点与示范工程建设
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安居示范工程和农村卫生综合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加强九畹溪镇界垭片区防灾减灾综合示范社区建设工作,同时选择1个村开展农村卫生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示范工程建设,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及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示范工程建设。
八、全面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首长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把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行政首长要定期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部门职责,明确主责部门、辅责部门和各参与单位的职责任务,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快速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管理工作体制不健全、机构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二)充实应急管理工作力量。县政府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乡镇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设在政府办公室,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和社会团体等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