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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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学研究项目简称课题,包含教学研究、专业研究和校企合作研究及技术改造改革研究。为加强学院科研规划和管理,推进科学研究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加强研究的前瞻性、创新性、指导性,充分发挥校企合作课题研究,为全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课题研究支持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选题

第四条课题研究选题根据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趋势,重点支持学校课题研究指南中列入分研究课题。对校企合作项目,有重大应用前景项目优先支持。

第五条项目推荐根据学校和项目单位申报要求,每年评审二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专利,应用技术成果等。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课题一经立项,实行课题申报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享有本办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重点课题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和调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课题立项单位批准。

第九条课题负责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成课题研究并办理结题手续。需要延期完成的,课题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报课题立项单位批准。

第十条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课题负责人需要变更的,课题组需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告科研管理部门撤销课题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又未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对重点课题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是否按预定的计划、设计进行;课题研究是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项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四章鉴定、结题和评奖

第十三条为科学的评估重点课题研究质量,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课题鉴定后方予以结题。鉴定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填写《课题研究鉴定结题申报书》。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课题研究项目,应将《课题研究结题申报书》书面材料一式5份和电子版,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书面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外贴封面,封面说明课题名称、单位名称、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填报日期、编号(封面式样见结题申报书)。

第十六条学院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要求完成课题研究;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的设计水平。

2.研究成果是否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是否坚持紧密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和创新性。研究成果是否有高度、有深度、有价值,能否为培养技能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服务。

3.课题观点内容是否有理论、有分析、有数据、有例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语言简明,阐述准确。

4.课题研究尚存在的不足、需进一步提高的方向。

鉴定专家组根据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鉴定结论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不合格)四个级别。鉴定结论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讨论形成,由鉴定组长负责撰写并填入《课题结题申报书》。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课题研究评审组成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时,不得参与该年度的重点课题评审工作。

第五章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课题组负责人,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与本学院申报的横、纵向项目。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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