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分局关于《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向用户计收电费案》的建议
我分局接到我局法规科转交你分局正在办理的《XX市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向用户计收电费案》相关材料,现将相关建议说明如下,供参考。
20XX年X月XX日,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X发改价格字〔20XX〕}X号)中明确“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线变损耗、峰谷差等与目录销售电价的价差,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的方式收费。”
我分局认为:《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X发改价格字〔20XX〕}X号)文件规定与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并无抵触,是本案中信赖保护的基础。该公司基于对该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善意信任而产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其以基础电费+电损耗服务费的形式收取电费,但总额不变,认为电价执行了目录电价,电损耗服务费由主体自主定价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基于信赖保护的行政原则应该依法给予保护。且该公司向业户以基础电费+电损耗服务费的形式收取的电费远低于其向国网XX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公司缴纳的总电费;其中电损耗服务费,如包含的峰谷差及线变损等费用在转供电成本中未产生利润;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并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20XX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局执法机构应落实党中央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明确要求,积极响应国家对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支持的号召,研究做好20XX年X月XX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20XX年度第X次会议(扩大)传达的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批评教育、第三次从严顶格处罚)事宜,审慎包容监管,推行柔性执法。
我分局在对本案有关材料仔细阅读后,认为该公司此次系初犯,此前无行政处罚记录;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的;该公司(商场)效益因20XX年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受损。据此,该公司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根据其违法原因、动机以及现在国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政策,望你分局充分考虑下述建议:
我分局建议对该公司责令退款,该公司如果不退或未及时退款,那么对其行政处罚;该公司如果及时退款,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二款对其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该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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