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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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第一篇】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第二篇】

1、负责公司行政办公文秘工作,包括公文起草、签收、送审、存档、打印工作,行政文件立卷、归档、保管工作,领导讲话的起草,重大会议组织及记录等。

2、负责对内部行政文件以及对外发出的文字性资料进行审核。

3、负责上级来文的登记、传阅、归档以及公司发文的审核工作。

4、负责公司各项活动的摄像、拍照及对外宣传资料的编写、整理、审核工作,做好企业对外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5、负责公司的印章、介绍信管理工作。

6、负责公司行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公司机要、保密管理工作。

8、负责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有效证件的.保管及年检工作。

9、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和合同归口管理。

10、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员工招聘、考核、调配、培训、考勤及劳动用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12、参加人员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工作。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第三篇】

2、熟悉网店运营,各种营销工具,精通网络推广。

3、熟练掌握软文、交换链接、邮件推广、sns推广、论坛推广及其他推广方式;

4、跟踪网店平台的运作规则,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及时协调调整网店运营;

5、监测负责网店的运营水平,帮助制定标准作业流程和跟踪执行;

6、协助网店商品描述信息的整理,上线和维护;

7、负责协调内部各部门为达成优质顾客服务和经营业绩配合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营运部的'外部合作伙伴和项目协调工作;

9、与各部门人员的沟通,全面负责整个团队的业绩考核工作。

2、每日监控的数据:营销数据、交易数据、顾客管理、优化店铺及商品排名;

3、协调团队成员,监督客服与美工的工作,推进店铺营销活动,保持网店的正常运作;

4、负责执行与配合工作相关营销活动,策划店铺促销活动方案;

5、协助经理制定销售计划,带领和管理本团队成员出色完成销售业绩目标;

6、制定网店推广方案与计划,并协同团队成员共同完成。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第四篇】

2、负责督导与选址专员工作安排、监督及加盟店、直营店营销活动方案策划及开业指导、培训。

3、负责加盟商与店长、运营管理课培训与讲解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编写运营管理手册。

6、负责连锁店后期营运跟踪回访,对不理想的店进行实地考察,并制定符合当地当店合理的解决方案和提高营业额的方案。

11、负责与其他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保障门店的正常运转。

12、参与选址专员对商圈的评估和分析。对市场调研做出正确的判断。

13、直营店面紧急事务处理及与政务部门的对接,如:工商,食药,消防。

14、直营店筹建开发租赁及工程装修事宜。

15、总监交代的其它事宜。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第五篇】

4月27日,太原市政府下发《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升(或)、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升(或)、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事《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酒后驾驶纪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强制报废。

该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半年。

《实施细则》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1、运力规模和运价。《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车辆准入标准。除国家规定网约车车辆基本条件外,太原市有七条具体规定:一是具有本市车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二是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升(或)、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升(或)、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三是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四是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五是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六是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七是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3、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国家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太原市增加了四点要求: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二是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是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行为。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了四条界限,防止出现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边界不清,以合乘名义非法营运。具体规定:第一,合乘出行应由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而非根据乘车方需求驾车出行,这是合乘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第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第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实施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年12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为半年。过渡期内,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与人员,将依法规范。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与人员,市客运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营运证件。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第六篇】

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就和网友一起来看一看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允许外地人本地车。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此外,还要求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排量在(大于1550毫升)或(大于195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许可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办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许可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

第九条不予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其他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车辆具体标准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因市场变化,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具体标准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申办资料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车辆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六条网约车营运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第十七条报废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百科。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驾驶员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第十九条从业资格证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驾驶员从业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吸烟;。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

(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

(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

(十一)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管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服务质量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五条价格规定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竞争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经营区域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确因特殊原因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纳税及保险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能力建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经营者服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信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信息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禁止违规接入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乘客合理拒绝付费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

(二)超过3日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合理拒绝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临时行政管制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十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合乘者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乘者分摊成本总费用的其他费用;合乘者有权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管理机构职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投诉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通信及网监职责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其他各部门职责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百科。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行业组织自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法经营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规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七条接入违规处罚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车辆违规处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车辆所有人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或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第四十九条驾驶员违规处罚一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网约车车辆相关设施设备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五十条驾驶员违规处罚二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对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四)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无法对接,仍从事营运服务的;。

(六)暴力冲撞行政机关,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驾驶员违规处罚三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十二条拒不配合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检查的;。

(二)拒不提供、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提供伪造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三条信息保密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或者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吊销规定被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十六条综合执法补充规定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百科。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第七篇】

5、协助部门经理筹划建立部门管理体系,协助员工招聘、考核、管理,协助部门规划、总结。

1、一年以上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工作经验;

2、具备项目管理、营销策划、品牌策划、网络营销等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3、优秀的网络营销数据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分析经验;

4、具备一定的文案能力和和网站策划能力,对客户体验有深刻认识和独特领悟;

5、对网络营销商业全流程都具备一定认知和执行能力。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第八篇】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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