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例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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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文【第一篇】
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的代表,它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中的义务、成本、工期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另外还有几方的责权利关系,双方的奖励、惩罚的标准和措施等。现在的工程建设一般都是大型的项目,而这些大项目中还有很多的小项目,而这些小的项目就分别委托给其他的施工单位。这些大型的工程项目要通过大量的人员来进行操作。但是对不同的专业的管理就要通过合同来进行系统的管理了。如果不对合同进行系统的管理,那么对各专业的分辨就很难了。这样就会导致管理的目标不明确,另外也会造成管理质量下降,而且工作效率也很低。
2合同的作用。
了解了合同的内容我们还要知道合同的作用。它主要是为了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利益以及双方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对签署者的限制合约束,而且合同的双方要如何工作要怎么做都要按照合同要求来进行。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合同的低位在现在不断地提高,很多工程建设都通过签署合同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合同是最好的安全保障。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文【第二篇】
在建筑企业不断进步与发展过程中,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与整个建筑企业的发展地位、实现的经济效益存在较大关系。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要求也越来越多[1]。在传统方式下,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面对较大问题,尤其是施工期间面对较大难度。所以,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利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成为工程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最为主要的条件。所以,在该发展趋势下,促进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升,不仅能在整体上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提升,还能使企业满足对建筑工程的发展需求。例如:在某高层建筑中,整体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为地下两层,其中,地上为26层,总高度为97米。该建筑是集合金融、办公、餐饮为一体的。同时,基础工程为钻孔灌注,在上部,利用塑料模壳体系。该工程在建设与发展中,为了促进施工质量的稳定提升,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钢筋工程成立了钢筋保护层小组,对其进行控制。其中,针对材料不合格因素,通过与供应商的考察,实现了双方的合作。该小组人员对进场内的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都进行了检查,也实现了不同材料的分类放置。在该情况下可以发出,建筑工程中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文【第三篇】
摘要:文章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影响建筑工程管理中进度管理的因素,同时探讨了建筑工程管理中进度管理的实际应用。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进度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工程进度管理水平直接反映了整个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水平。但是,在实际进度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即物资供应影响施工进度、施工技术影响施工进度、施工方案设置不合理影响施工进度等因素。因此,为了使企业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发展,就需要不断提高进度管理水平。
1、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工期。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前,首先要详细掌握了解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施工难度、技术状况以及管理水平、资金水平等方面,进而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工期,并且还应该严格坚持科学的、准确的原则,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内外不利因素的影响,例如:施工操作不当、材料供应不足以及恶劣天气等不利因素,使得工程项目无法按照计划进行。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应该充分考虑到对应的因素,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提前做好预防工作,避免造成资源和时间的较大浪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建筑企业一定要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并建立应急预案和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有效提高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进而保障施工工期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
2、合理控制工程施工成本。
建筑工程进度管理可以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控制工程施工成本。在现场施工管理的过程中,提升进度必然可以提升其施工效率,而效率的提升必然会降低成本输出率,这样能够科学、合理的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避免由于项目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还需要工程返工,就会增加施工成本。增加施工成本极易导致进度管理出现失控的局面,造成经济损失,做好施工中的资金管理有利于降低项目成本。
3、提高企业投资效益。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施工周期比较长、涉及范围广、施工技术复杂且存在交叉作业等特点。这学就会成为造成影响施工进度的主观因素,使得难以全面提高整体施工效率。与此同时,实施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保质保量地顺利竣工验收,进而树立建筑企业良好的信誉,还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投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形象,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物资供应影响施工进度。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工程物料的供应不能及时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需要的材料、构配件、机具和设备等不能按期运抵施工现场或者运抵施工现场后发现其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管理。此外,还需要考虑进场的机械设备的影响,如果现场过多的配置施工机械,不只会导致浪费资源的现象出现,还会使得施工现场出现拥塞的现象,造成不能及时展开工作面,反之,如果现场配置过少的机械设备,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施工效率,施工现场出现闲置人员和物料的情况,使施工进度管理受到严重影响。
2、施工技术影响施工进度。
在建筑工程进行施工进度管理过程中,现场人员整体素质水平较低,并且未能准确意识到项目自身的特性,或者是低估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所包含的施工技术难度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造成由于其技术因素而延误工期,由于选用施工技术的不当,直接影响了施工进度、解决问题的时效性、项目设计的合理性等。与此同时,由于现场施工人员没有熟练掌握相关施工技术,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严格依据相关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实际操作,不仅造成施工比较缓慢,而且无法有效保证施工质量,严重影响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3、施工方案设置不合理影响施工进度。
施工方案设置不合理是影响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实际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每一个具体的施工方案来进行的,所以,施工方案必然会影响到具体的建筑工程施工进度,一旦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某一处出现了不合理的地方,就会出现延误施工工期的现象,使得工程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受到一定的影响。
1、管理好建设材料和设备。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前,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总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做好材料采购计划,及时准备齐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的所有施工材料和设备,且做好质量检测、试验等工作。建设方应依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物料采买工作,在物料订货合约中详细表明所购买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要求及供应的大致时间和地点。同时,提升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合理配置率,充分提高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和机械化作业程度。并且还要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避免由于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而影响施工进度。
2、施工技术方面的进度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施工前,应该详细调查施工现场,认真核对施工图纸,分析施工图纸中的疑问处应及同设计部门沟通解决。并且加强施工现场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有计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他们学习专业知识,例如:施工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提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等,确保现场人员可以熟练掌握建筑施工质量标准与工艺流程。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技术管理与工序管理,避免因技术问题造成返工以及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现象发生。为保证建筑工程进度管理,应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理顺各工序内在的关系及其之间的联系。在施工组织安排上突出做好重点、难点工程的详细施工技术方案;积极改进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发挥施工技术工作的龙头作用,提前做好各阶段的施工安排,认真细致的完成工程施工测量和施工监测,实现信息化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优化施工组织方案。
正确、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以及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的采用,可以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进度管理水平,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顺利进行,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可以有效提升其进度管理水平,因此,要求相应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不只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一施工组织方案对于控制施工质量以及施工成本的贡献,有效避免减少施工方案会出现问题,还需要尽可能考虑到相应的施工工期长短,避免由于施工组织方案中选择一些不当的施工技术手段,进而导致延误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施工进度,防止出现拖延工期的现象。
四、结语。
总之,通过管理好建设材料和设备、施工技术方面的进度管理措施、优化施工组织方案等实际应用措施,充分提高进度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施工成本,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保质保量地顺利竣工验收,实现企业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文【第四篇】
(一)合同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只有以合法为前提进行合同管理,才能切实保障业主的根本利益,促进工程的顺利建设。
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在内的民事商事法律,一类是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担保法、保险法在内的经济法。合同管理人员应熟知以上法律并能够较为熟练地应用,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从而才能保证条款的有效性。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和利益是业主最根本的利益,如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则业主的根本利益就没有任何保障了。
(二)合同管理应以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和突破点,保证建设工程在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前提下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
合同管理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合同管理的方案,编制出可操作性较强的合同条款,并且工程在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目标应包括合同管理工作在内的所有工程管理工作的纲领,任何合同甚至任何合同条款都应体现和贯彻以上目标,只有如此,合同管理才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出较大的推进作用。
(三)合同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减少甚至避免纠纷和索赔的发生。
预防是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方法之一,项目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并尽可能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并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中。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和含糊。
(四)最大限度地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纳入到合同管理的范围中,使参与项目建设的任何一方都能以合同为依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共同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竣工和投入使用。
(五)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以推进项目顺利建设为中心,尽可能实现包括业主在内的项目各参建方的共赢。
任何合同条款都包含了合同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建设工程的各类合同中,业主与其它工程参建方的利益不会是完全的对抗关系,也不可能是完全的一致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通过各个合同条款表现出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特点。项目管理公司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把握业主的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限,把握保护业主利益的恰当限度,应以推进项目顺利建设为中心来商谈合同条款为宜,毕竟项目的顺利建设是实现包括业主在内的所有参建方利益共赢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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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文【第五篇】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七条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________。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五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价款变更。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验收。
(一)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1)工程验收,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方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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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文【第六篇】
水利水电工程通过建筑物集中水流落差,以水库汇集与调节水流流量,在水流推动水轮机转动下带动发电机发电,从而将蕴藏在水体中的位能通过机械能进而转换为电能,最后通过变电设备以及输配电设备等将产生的电力并入国家电网,由此输送到千家万户。由此可见,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过硬的技术、设备和充足的资金等硬件,而且还需要相应的管理软件,否则,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就会失去指挥、没有目的、缺乏纪律,犹如一盘散沙,不会发展成为任何有利于人类的大项目。因此,要想发挥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真正作用,实现整个建筑工程质的飞跃,就要在每一次施工过程中加强实施对各种设施乃至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即在合理施工管理系统的管理与指导下,对某一项目施工的过程的各个方面予以把控,涉及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人员协调、材料采购、设备应用与管理工作等方方面面。加强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管理及其应用探索意义重大:通过在施工前阶段,对施工技术工作予以科学合理地安排与管理,结合实际施工环境选择出最佳施工方法与技术,确保最终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对施工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予以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来提高其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通过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促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所涉及的资源得到合理地分配。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规模庞大,施工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工作环境艰苦,安全影响因素颇多等,而效益的保障得益于安全生产,安全的核心在于管理,管理结果出效益。但目前传统企业太过包容,存在职工缺乏正规培训,企业生产管理粗放等问题。水利水电建设企业管理系统尚不完善,缺少先进性。这直接导致在建设施工时缺乏科学合理地管理指导,失去对工程整体的把控,造成施工混乱、人员协调不当等问题。此外,目前相当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水利水电项目施工管理起步较晚,缺乏丰富的现代化施工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现代化水利水电项目施工的健康发展。在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设计管理上,还有很多工作不到位。尤其是一些小型工程却罔顾国家法律法规,前期未进行任何科学合理的可行性研究及评估便直接施工,为项目的可实施性以及工程的安全性埋下极大隐患。此外某些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项目聘用的设计人员资质低下,技术水平差劲,缺乏设计能力,造成工程图纸精确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致使工程设计整体就不达标。对施工技术的由其对先进的、完善的施工技术的缺乏,使得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没有强力的技术支撑,从而在施工过程中埋下较大的质量隐患,甚至危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是一个工作极易不到位的环节,除了相关监理部门对质控和管理意识不足容易忽视之外,对其机制的严格与完善迫在眉睫。对施工现场管理及其机制的完善敷衍了事危害深远,严重影响施工工序、项目周期、施工质量等。在材料管理上,某些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于时间紧迫在开展之前对材料的检验不够仔细,而在施工阶段,管理人员警惕性不够,对施工材料没有进行充分地检验,一步一步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误用了质量不达标的施工材料和相关产品,施工的质量大打折扣,给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带来安全隐患。在施工设备管理上,由于施工设备对于项目施工必不可少,直接决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能否顺利开展,因此施工设备的租赁是常有的事,如果对其没有实施有效地管制,例如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那么在施工时将会出现施工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此时就会在增加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的同时,影响施工进度。除此之外,就施工单位而言,一些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时就强行动工,可以预料其在施工中必然缺乏相应的管理和施工经验,再加上置国家政策和要求于不顾,工程安全隐患极大,施工质量更是得不到保障。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文【第七篇】
引入先进、科学、合理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系统,保证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目前全面的管理软件系统在施工企业的应用比较广泛,其管理上的便捷性和时效性促使无论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是否身在现场都可以通过软件了解工程进度并实施全程地监控及管理。此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要尽可能地积累丰富现代化管理经验,可以通过对国内外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进行案例研究与分析,扬长避短,形成一套符合实际情况、适用于自身的施工管理体系。在技术管理上,首先,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技术管理予以足够地重视,加强技术管理执行力度,并且深化技术管理改革及完善技术管理,切实做好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有力保证施工安全,降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故,促进技术管理的良性发展。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中的技术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并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无疑意义重大,在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进行有效约束的同时健康发展,有利于技术管理工作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促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满足实际需要,进而提升技术管理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中的管理效果。技术管理手段有待进一步提升。不可否认,发达国家的水利水电建设施工技术远在我国技术水平之上,我国现在的技术管理水平仍然极其单一,技术管理手段尚处在较低水平阶段,距离技术管理理想状态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管理及应用研究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吸取经验和教训,丰富和健全现有的技术管理手段,并以此为基础,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创新,实现技术管理手段的提高完善。在人员管理上,秉承安全生产宗旨,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以人为本,提升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抓安全促生产。建立健全一套安全生产的组织制度,相关项目负责人保证厂站、车间、班组的三级管理工作网,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收集技术信息,建立事故与故障整理、分析、反馈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工作总结、技术经验交流、技术革新与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注重加强职工技术水平培训。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属技术密集型的企业,相应地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高,要求兼具电气、机械、运行甚至机械检修工作。通过专业培训班、短期技术培训班、函授和面授相结合、结合职工实际受教育程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等方式的技术培训使职工能够通过理论学习而在工作实践中其技能切实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1]郎海彦.浅谈如何提高水利施工技术确保工程质量[j].科技创新与应用,(7):129.
[2]王晓春.水利水电施工技术及改进方法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32):209.
[3]麻升红.水利水电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3):229.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范文【第八篇】
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矛盾、错误、两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但是施工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施工合同不加细致研究,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两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在建筑工程行业中,轻合同人员,重施工技术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家统一的认识是“工程是干出来的”。项目经理一般看重现场的施工技术人员,当现场施工任务紧张或者新工程抽调人员时,一般先从合同部门抽调,造成人员的不固定。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后续人员往往不明情况,难以解说。大部分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在项目施工中摸索的一点体会,不具备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一)合同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只有以合法为前提进行合同管理,才能切实保障业主的根本利益,促进工程的顺利建设。
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在内的民事商事法律,一类是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担保法、保险法在内的经济法。合同管理人员应熟知以上法律并能够较为熟练地应用,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从而才能保证条款的有效性。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和利益是业主最根本的利益,如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则业主的根本利益就没有任何保障了。
(二)合同管理应以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和突破点,保证建设工程在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前提下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
合同管理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合同管理的方案,编制出可操作性较强的合同条款,并且工程在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目标应包括合同管理工作在内的所有工程管理工作的纲领,任何合同甚至任何合同条款都应体现和贯彻以上目标,只有如此,合同管理才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出较大的推进作用。
(三)合同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减少甚至避免纠纷和索赔的发生。
预防是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方法之一,项目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并尽可能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并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中。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和含糊。
(四)最大限度地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纳入到合同管理的范围中,使参与项目建设的任何一方都能以合同为依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共同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竣工和投入使用。
(五)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以推进项目顺利建设为中心,尽可能实现包括业主在内的项目各参建方的共赢。
任何合同条款都包含了合同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建设工程的各类合同中,业主与其它工程参建方的利益不会是完全的对抗关系,也不可能是完全的一致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通过各个合同条款表现出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特点。项目管理公司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把握业主的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限,把握保护业主利益的恰当限度,应以推进项目顺利建设为中心来商谈合同条款为宜,毕竟项目的顺利建设是实现包括业主在内的所有参建方利益共赢的唯一途径。
友为合同管理系统以流程监控为基础,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合同管理进行的分析,形成合同管理的 5 大功能模块,并最终落实对合同管理各环节的管控。通过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加强合同履行的跟踪,对各种预警进行控制风险,快速查询和统计分析来支持决策。
友为合同管理系统功能以"合同"为中心,以“合同文本”、合同审批”、“合同执行”“收付款管理”“预警提醒”“统计分析”为核心应用,通过流程来打通各个模块之间的血脉,建立起一个统一共享的合同信息管理平台,当我们找到其中的一个信息点时,与此信息点相关的所有信息都被提取出来,供所有合同相关不同角色的人员使用。
根据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的应用特点及管理瓶颈,友为合同管理系统在nfs平台上,构建合同管理组织流程体系,对合同进行体系化、动态化、全流程地管理,更加及时和准确地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使得企业在规范合作管理的同时,且规避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法律风险,从合同管理中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要对工程的合同进行管理。而且我们对合同的管理不仅仅是在开始时,在整个工程项目的过程之中都有合理的`进行。要及时的跟进,而且要系统的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此外,要对合同实施全方位的管理,不仅要将合同中涉及的内容进行合理的管理,还要将一些变化及时的处理。这样才能防止损失的发生。
我们都知道合同的含义,他是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了在办理某项事物时,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应负的责任来制定的行为准则。那么建筑工程合同就是针对建筑的各项事务进行的合同。合同问题对建筑项目管理工作有很重要的作用,他直接关系到整体的成败。假如说企业没有对合同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缺乏管理的意识,这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会影响经济和工程的质量。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的代表,它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中的义务、成本、工期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另外还有几方的责权利关系,双方的奖励、惩罚的标准和措施等。现在的工程建设一般都是大型的项目,而这些大项目中还有很多的小项目,而这些小的项目就分别委托给其他的施工单位。这些大型的工程项目要通过大量的人员来进行操作。但是对不同的专业的管理就要通过合同来进行系统的管理了。如果不对合同进行系统的管理,那么对各专业的分辨就很难了。这样就会导致管理的目标不明确,另外也会造成管理质量下降,而且工作效率也很低。
了解了合同的内容我们还要知道合同的作用。它主要是为了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利益以及双方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对签署者的限制合约束,而且合同的双方要如何工作要怎么做都要按照合同要求来进行。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合同的低位在现在不断地提高,很多工程建设都通过签署合同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合同是最好的安全保障。
建筑工程的合同的制定要根据标准。在填写的过程中也要将双方的情况详细的填写清楚。尤其是那些容易出现矛盾的地方更要详细的了解。而在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仔细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的研究。要提前对那些事情进行预防。要对工期的成本、时间以及赔偿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考虑。通过双方的协商以后,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签署以后,合同的管理人要对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解,然后要对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任务的部署,这样才能使工作顺利进行,而且可以使各部门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相互配合。才能使决策人做出正确的决定。
对合同的管理要系统科学,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统一的管理。另外,在合同的处理也要细心谨慎。我们不能认为合同签完了就结束了,一切就可以确定,很多事情都是突然发生的,没有任何预兆。所以我们要在对那些出现的问题和变动认真的解决。对合同的管理要科学,这样才能使合同的双方能够履行合同。我们要建立合同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要对合同进行更好的监管。另外我们还要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即时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合同签订后,我们不能就结束工作,还要对合同的各方各面都要进行系统的管理。要进行整体的全面的管理。对于现场出现的问题更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工程过量。使工程的成本过高。另外还要注意搜集证据,已完成签证或者变更的问题。这些证据包括图纸、设计等等。另外,还要注意对合同的时间点的主意,对于那些由于时间引起的问题要及时的解决,比如各种停工、工期延迟等等问题。要仔细的划分事情发生的原因和负责人的负责范围。然后按照合同进行解决。
合同管理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众多方面,因此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合同管理部不到位就无法对工程的成本、工程的进度、工程的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也无法使项目目标保质保量的完成。因此合同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指导性文件的作用,在履行合同时,哪些内容应该做,哪些内容不能做,对于各种事件的及时处理,各中变更等及时填充,对合同的履行程度实时跟进,能够避免项目的施工质量的做假、施工成本的必要增加 、施工工期的不合理延长,同时降低合同的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对整个的项目工程的运行起到良好的作用。项目由若干个系统组成,从前期的设计到中期的施工,再到后期的收尾,要签订若干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与项目工程来说,降低的风险就不是一点点了。
工程合同里的时间节点是工程类合同的重点之一。工程的进行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来完成,不能过度提前造成质量下降;也不能无限拖延造成双方的巨大人力、物力的浪费。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是保证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的除去客观因素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责任方进行惩罚,加大了施工方的施工进度压力,也增加了施工动力。对于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时间久了,淡化了合同的存在,按照施工方的节奏进行,势必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履行合同不是一早一夕就能完成的,是在工程进行时来一点一滴的完成。合同的管理不仅仅保证了项目的风险、提高了效率,同时,更能保证质量。在合同的签订前,相应的技术标准都会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合同管理的好,则施工质量会尽可能的接近标准。而合同控制的不好则会视合同如一张废纸。人是有惰性的,当合同管理的不好,现场监督即使管理的再好,合同不能有效的执行,久而久之,现场监督会懈怠,同时施工方也同样降低标准。因此,对合同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项目工程的质量。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部分,是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的各个方面都要以合同为中心进行。在合同管理方面,要积极进行探索,不断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技能,在成本、时间、质量等方面进行管理。通过对不可预见和可预见的因素的判定,来对合同管理进行不断的认识提升,使管理能力不断地提升。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对合同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不断的学习,使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局,同时项目能够可持续的、保质保量的进行下去。另外,企业在履约过程中也是不断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提高经济效益,是实现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提升品质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