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方案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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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工作方案【第一篇】

为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加强我校重大突发舆情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和消除因网络舆情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学校舆论环境,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准确把握、快速反应。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事件的新闻有利于学校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全体师生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讲究方法、提高效能。坚持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与新闻同时布置、同时落实,新闻依托主流强势媒体、积极引导和应用好外来媒体,处置舆情突发事件的各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工作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新消息,正确引导舆论。

4.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新闻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奖惩。

二、工作方法

1.加大学校网站,增强校园网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

2. 加强对校内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对各科室采写的信息,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网络信息员通过学校网络信息处理平台报送,党支部进行文字审核。

3. 围绕网上热点问题,在师生访问频繁、关注度高的新闻网站、门户网站以及互动类网站等,撰写正面评论文章;对涉及本校工作的网上不实言论,适时以论坛贴文的形式主动进行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4. 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在校园网上主动导贴,积极跟贴,及时正面观点,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5. 针对别有用心的造谣、歪曲和攻击,开展理直气壮的舆论斗争,发表即时性评论,及时跟贴,批驳反面声音,澄清事实,抵御负面言论的渗透和传播。

三、应对机制

一旦发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学校应根据网络舆情的发生发展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各相关部门介入突发事件的处置。审定网络舆情应对方案,决定新闻的口径、原则和内容,确定负责新闻、审定新闻稿和接受记者采访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网络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置措施,确定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遵纪依法对当事人、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和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并按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应对机制如下:

1. 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机制。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处应确定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反映机敏、熟悉网络的师生担任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对涉及上海电力学院的网络舆情实行监控和引导,特殊时期安排专人24小时监控,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应对。重点加强对学生、家长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论坛的实时监控,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监测舆情发展动向。

2.建立快速报告机制。舆情监控信息员发现有关学校的不良舆情信息后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根据事件进展情况适时采取应对措施。

3. 建立网络舆情研判机制。要通过跟踪分析,把握舆论发展走向,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和向上级领导汇报。

4. 建立快速查核机制。对网络反映的情况,需要调查的,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与网络抢时间,并注重周密谋划,妥善处置、严控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经查证属实,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与事实不符或者出入较大的,及时予以澄清。对恶意造谣、干扰学校正常学习生活开展的,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 建立信息机制。加大在学校微信群有关热点事件的进展情况,完善新闻制度,形成权威、畅通的信息渠道。如发生舆情突发事件,校级领导同党办、校办迅速拟定新闻内容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统一的口径,选择合适的时机,并组织媒体进行报道,让正面信息先声夺人,为网民提供权威声音,营造有利舆论。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不论是网络舆情初步形成,还是网络舆论已成热点,都主动澄清事实真相,争取网民理解支持。

6. 学校档案馆要做好舆情突发事件的全程处置工作的文字材料、声音、影像的记录和保存保管工作。

舆情工作报告【第二篇】

《惠州日报》的《民生在线》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惠州日报社联合主办、重点经营的民生新闻栏目,也是探索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重要载体。栏目开办一年多来,坚持“三贴近”原则,围绕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了近50期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深入报道,推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促进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越来越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关注和认同。在不久前召开的广东省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上,《民生在线》栏目引起了省和部分兄弟市人大机关有关领导的关注,他们期待惠州在这方面作更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成熟的经验。因此,办好这个栏目,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坚持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是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

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都是我们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党和国家予以高度重视并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两种监督形式。人大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代表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代表社会公众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揭露问题的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舆论监督和人大监督各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舆论监督又同时是党委、人大、政府的一种监督手段。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各有优势和不足,如何把两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整体效能,是各级人大和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重大课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惠州日报社联合主办的《民生在线》栏目,就是在这方面所作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以法律形式确定人大监督公开原则,为今后各级人大更好、更深入地推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督法》除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监督公开原则之外,还在各章作了5处“向社会公布”的具体规定:一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二是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三是常委会听取的专项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执行相关决议的情况;四是常委会听取的计划和预算报告、审计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执行相关决议的情况;五是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监督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人大工作本身尤其是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要增强公开性,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要让人民群众知晓并监督政府工作,尤其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改进工作的情况。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人大常委会尽管在审议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过程中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但由于时间、人力不足等原因,对其研究处理情况跟踪督办不够到位,个别部门存在敷衍、应付现象,使人大监督实效受到影响。而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加速了问题的解决。事实证明,实行监督公开,可以使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与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有效结合,提高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要正确对待人大和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配合和支持宣传报道工作

政府部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检验,承受一定的舆论压力,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因此,舆论监督是一个不可回避、必须正确对待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党的宗旨、我们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具体规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广泛内容,以及各个政府部门的工作,这是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贯彻执行的法律规范。还有,在当今信息传播渠道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部门工作的不足和失误如果不通过主流媒体进行适度、客观、准确的报道,就很容易出现两种不利后果:或者经过非正常的信息传播渠道被歪曲、夸大,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或者被蓄意掩盖而得不到及时纠正,长期积累下来成为严重问题,一旦爆发就对事业、对干部造成严重损害。

现在的问题是,少数政府部门和领导对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怕上级批评,不怕群众上告,就怕上电视上报”。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一是说明部分同志还不能正确对待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二是说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确有威力。为此,政府部门要以更加开明、开放的思维,正确对待人大和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以闻过则喜、闻过则改的姿态改进工作。要切实端正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媒体的监督,正是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唱对台戏。政府形象不能靠拒绝批评、回避问题来维护,关键要靠良好的作风,包括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来树立。要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为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提供服务。除了依法必须保密或者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的敏感信息之外,应该坦诚向新闻记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要理性地回应媒体的批评报道,对报道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冷静分析,坚持从善如流,有则改之,积极回应。必须强调的是,新闻媒体不是专业调查机关,世界上还没有哪一家新闻媒体可以做到新闻报道百分之百准确。对一些存在瑕疵、不够准确的报道,政府部门不要出现过激反应,而是要向人大机关或者新闻媒体提出意见,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人大机关和新闻媒体要以高度的大局观念和自律意识,开展客观公正、具有建设性的宣传报道

人大与新闻媒体共同开展舆论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适度地反映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问题与不足,督促政府部门切实改进工作、加快民生问题的解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要树立高度的大局观念和自律意识,着眼于解决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不能为逞口舌之快而批评、为吸引眼球而曝光。

一是报道选题要深思熟虑。要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从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中进行选题,重点报道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群众迫切要求解决、政府部门能够解决而没有及时解决的问题。而对报道后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因体制等原因无法在近期内得到解决的问题,都不宜作为报道选题。对此,人大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强沟通和配合,认真分析研究,权衡利弊,慎重选题。

二是采访工作要深入细致。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的首要任务就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尤其是在人大主导的舆论监督之中,坚持真实性原则不仅是对读者、对政府部门负责的体现,更是突出人大工作特色、维护人大权威的必然要求。新闻记者一定要严守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广泛接触群众,加强与部门的沟通,作深入细致的采访,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绝对不能通过非正常的信息渠道或者道听途说来获取所谓的“新闻事实”,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无中生有。

三是报道内容要客观公正。对通过采访获得的素材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准确把握事情的本性,准确把握报道的切入点,客观反映事实真相。不能把个别现象当作普遍现象,也不能把局部问题当作全局问题。在适度反映问题的同时,要重视反映群众的意愿、部门的说法,更要重视反映对政府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有帮助的建设性意见。人大机关作为主导方,要切实做好稿件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舆情工作方案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1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概述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理论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独立,相互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平衡。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这一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能为行政机关和个人所左右。它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二)舆论监督的含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舆论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共同劳动需要信息的交流和意见的协调,舆论也就应运而生了。通常上讲,舆论是指公众的意见,是社会上许多人的共同或可达到一致的意见。我国研究舆论学的专家刘建明先生曾这样解释舆论:“舆论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及其相关领域现象、现实、本质等方面意见的公开表达,是一种共同意见或多种意见的集合体”。

2 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一)以道德情感评价法律问题,司法被迫迎合民意

舆论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公众和媒体。一方面,依据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法律不甚了解,对司法审判较为陌生,他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解读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道德情感,对媒体报道的带有明显道德倾向的信息难以理性分析,因此在评价案件时往往仅依据个人情感。另一方面,媒体的职业特点要求其追求眼球效应,因此,媒体报道可能会对事实本身进行加工,比如隐瞒部分事实或作夸张描述。每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不符时,网上便骂声不绝,舆论汇成一股巨大的社会压力施加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使其不堪重负,被迫做出顺从民意的法律判决,这势必会有碍于司法独立。

(二)金钱收买舆论,舆论俘虏司法

如果司法独立原则屈服于舆论监督,而舆论监督主要由新闻媒体引导,部分新闻媒体又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很容易被金钱收买,再加上当前大多数民众尚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明辨真相的能力,了解案情的主要渠道就是新闻报道,因此有权势者极易收买媒体扭曲真相并大肆宣传,误导民众,从而产生对自己有利的舆论导向,迫使司法机关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例如,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多家媒体的记者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为瞒报事故,矿主共支付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矿主之所以要花大价钱竭力收买记者就是因为惧怕舆论监督,他们选择用金钱收买舆论,继而希望能够通过舆论影响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而作为舆论监督主力的新闻媒体、记者由于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欠缺,社会责任感严重不足,在接受“封口费”后隐瞒事实真相,戏谑公众。

3 应对舆论监督的策略

(一)抢占先机,推进司法公开

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通过各种便捷的渠道获取各种自己想要的信息,实现了传播的及时性。基于当下媒体环境,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黄金4小时”概念,即指新闻的及时性,要求相关部门或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发声处理问题,做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定义者,迅速获得网络舆论话语权。

尽管“黄金4小时”法则似乎很难适用于司法活动,因为司法活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周期较长,难以快速得出结论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但是,很难适用并不代表完全不适用。如果官方信息的公布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各种传言就会甚嚣尘上,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大压力。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司法机关在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除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应及时公布客观案情,做案件的第一定义者,真相跑在流言之前。

其次,司法机关应重视自媒体平台,使其成为重大案件信息的有力补充和舆情应对的利器。如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较于纸媒等传统媒介,自媒体的信息流动快速且无需中转,有助于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直接对话,从而避免了新闻媒体报道失真或倾向性明显等弊端,让案件公布更加客观理性。

最后,司法机关要连续公布案件的最新进展,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及时应答公众所关心的问题。持续公布包括案件过程的持续公布和案件结果的最终公布,如此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合理疏导公众情感,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主导重大案件的信息流向,打消公众的质疑和顾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另外,也是全民普法的有效途径。

(二)以诚攻心,维护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进一步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且对于重大案件,必须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枉法裁判欺骗社会大众。

其次,对舆论反映的问题,司法机关要认真对待;对确属错误的批评意见,在虚心接受、坦诚改过的同时,要及时公开回应,表明态度决心;对于颠倒是非黑白、诋毁司法机关的信息,应及时澄清并予以封堵或删除,以严肃的态度和果断的实际行动进行有力反击。

再次,设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理性的思维方式,引导其认清新闻报道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别,并能从法治角度评价案件。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特性的了解,使其能够理解司法的专业化特征以及司法独立的现实意义,争取公众的理性认知和感性认同。

最后,在推进司法职业化的同时不能忽视司法民主化。要注重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公众的道德情感进行考量,与法律结合并取得平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将社会的大众意识、群众情感等融入司法判决的权衡中,弥补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思维定势和对案件产生冷漠与麻痹感的缺陷。

(三)规范媒体,净化舆论环境

第一,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等途径,整治新闻媒体等行业,规范新闻工作人员的行为,促使其保持中立的立场,客观、理性地报道相关案件的处理进程,排除外界环境及自己内心道德情感的影响,禁止其恶意捏造事实,诋毁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

第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对重大恶性事件进行追查,并追究个人责任,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4 结语

不可否认,舆论监督是确保司法透明公正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当前媒体舆论中充斥着缺乏客观理性分析的内容,对司法独立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司法机关及法律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使之朝着有益于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方向发展。另外,对舆论监督负面作用的应对不会一劳永逸,因此司法机关要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并警惕不利舆论导向的变化,构建良性、和谐的司法舆论生态。

参考文献

[1]吴钮熔:《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初探》,《人民论坛》,2010年第303期。

[2]李衍玲:《舆论学精要》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3]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编著:《36计跳出舆论漩涡》,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

[4]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舆情工作方案【第四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刑事审判 量刑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需要社会舆论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在一些网络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公众所期望的和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差距太大,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就会激起了民愤。因此,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然而长期以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研究理论与实践部门都比较重视,而对某个犯罪如何量刑则研究较少。量刑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它和定罪一起构成审判活动的两个环节。法官为了保障嫌疑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正确定罪,适用什么法律;其次准确行使刑罚裁量权,罪的轻重程度即有没有法定或酌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把社会舆论等同于民意、等同于公意或众意、等同于大众的传媒或媒介的言论,这些都是片面的看法,是不全面的。社会舆论是多数人对社会上的任务人、事件、问题所作的外在反应,这种可以用言语或非言语的形式,通过大众传媒等传播途径,进行交流、整合、碰撞等形成的“所谓”大多数意见的共同意识集合。

二、社会舆论的特点

(一)社会舆论易受外界的影响

公众的力量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形式得以表现。定罪量刑作为一种司法活动,也一直受媒体的影响,公众也是通过以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舆论一旦被别有用心人的鼓动,把某个案件的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通过不同渠道传播开来,别人说什么他就说什么,对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办案产生压力,要求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度。

(二)社会舆论的数量很难估计

多少人的观点才是社会舆论,它的数量很难界定,一百人、一千人还是更多,是以某一区域还是以全国来计算,这些都是未知数。评价社会舆论时,关注人多的社会舆论就是整个社会的舆论,应该从从案件的影响性和社会关注度来评判。

(三)社会舆论的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

社会舆论是一种最传统的表达方式,网络传播是一种更为流行的形式,在网络上可以通过匿名的形式发表一些评论,有少数案件正是通过形式得以侦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受时间限制性。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全天候、实时。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受众可以及时、便利、充分地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三是个性化性。网络媒体上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的特征,特别是受众高度参与产生的信息。

(四)社会舆论容易产生变化

拿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赵作海案”来说,在案情真实情况未清时,公众以为赵作海罪大恶极,当案件的真实情况曝光以后,大多数人又开始把矛头指向司法机关,说司法机关罪案这么草率,对赵作海产生怜悯之情,觉得太可怜了。

三、社会舆论的价值

(一)社会舆论的道德价值

社会舆论以人们的道德价值体系为标准,人们通过大众媒体或言语从内心深处对社会上发生的现象、问题、事务发表一定的看法,从而对于他人和自己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具有强制力。在我们国家的舆论宣传中,树立先进、学习先进,从而来弘扬主旋律、转变社会风气的良好效果。社会舆论对社会上一些现象进行褒或贬的评价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念,批判社会上的一些欺诈、虚伪的现象。

(二)社会舆论的法律价值

一方面社会舆论推动了一部分法律的建立、完善和淘汰了过时的法律、法规。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案,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2003年6月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批发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而不是歪曲反应民意的社会舆论,促使法律得以修改和完善。

四、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和影响因素

(一)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

量刑,即刑事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审判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核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什么刑罚。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量刑的影响因素

因刑法每一个罪名所对应的刑事处罚都有量刑上的幅度如最高或最低等,又因为有些罪名有相同或相近或重叠之处,有些法条存在法条竞合,给法官的准确量刑既加大了难度,又因不确定因素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给法官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公正量刑。因此影响刑事的因素主要是:其一是法庭内的非法律因素,其二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社会舆论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的重要之一。

社会上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发生后,不同阶层的反应不一。而新闻单位为了吸引读者,又由于不专业、有时有意无意地夸大或渲染案件的细节。他们报道时带有很强的局限性,甚至不一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而引发的舆论导向对法官的公正审判产生了负面效应,有的法官为了迎合社会舆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就会违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对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不利影响。限于篇幅,下文以清洁工梁丽案为例进行分析:

1.梁丽案的基本情况

清洁女工梁丽于2008年12月在深圳机场将价值300万黄金的小纸箱当成是别人丢弃的物品,梁丽将纸箱捡到自己的清洁车上,并带回家中,接着警察来到梁丽家中,梁丽交出物品,接着被带走。该案件一经报道,立即成为全民热议的公共事件许多专家展开激辩。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

2.社会舆论对此案的影响和评议

梁丽案一出,舆论哗然,并于当年在网上一场大讨论-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的金饰是否应该被,一些网友纷纷加入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中,少数网友支持,多数持反对态度。作为一个社会关注广泛、影响较大的案件,引起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关注,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公众对梁丽一案的关注,其体现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公众对法律是否公正、社会是否公平的关注,一个清洁工能盗窃价值300万金饰吗?

侵占罪必须有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梁丽自从捡到纸箱之后,并没有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故意,他把随时交给失主的意图都告诉了她的同事,并愿意明天上交给已经报案的失主,警察到了她家调查情况,她就主动交出并愿意配合调查,笔者认为这个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认定,也应当按照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的处理程序,当然更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梁丽取得这些财物的过程没有被主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注意,也不能认为是窃取,而应当被认为是捡拾。

五、完善社会舆论对量刑影响的对策

1.构建完善的社会舆论的介入机制。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应该建立一个有效互动、交流平台。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全面了解社会舆论的呼声,应允许社会舆论介入和监督案件的审理,实现二者的有机互动。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网络和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司法机关的法官应及时关注各界包括媒体的反应,并把案情进度情况不断地向社会公布。

2.细化量刑中的具体条款。同一罪名对于不同的情节、不同的量刑幅度和它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量刑差异在立法上大大降低。有些罪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可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量刑标准。

3.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各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权力公开、民主监督、人民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转变司法机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有积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强立法-人民监督员、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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