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号文件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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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1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建筑行业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知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树正气、树形象、促发展”主题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政府“保发展势头、做惠民实事、强基层基础、树良好形象”的总要求,围绕建设“幸福美好新襄城”总目标,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围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在全社会形成日益浓厚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内容
此次活动以预防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事故为重点,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文明标准化,督促企业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宣传安全生产理念,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意识。一是督促施工企业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二是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对新入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三是利用报纸、网络、简讯等宣传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知识,进一步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向深入。
(二)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要不间断地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对相关人员到位情况和现场管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人员不到位和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对累计记满60分的建造师、总监报市住建局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以强化业务能力,提高履职能力。
(三)组织好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每个建筑施工工地都要悬挂安全生产内容的条幅、标语;认真组织参加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各施工企业要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警示片、近几年的事故案例等方式,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四)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省、市、县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督促企业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安全生产源头、落实预防措施的重要环节,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的重要手段。此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年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班子主管副职任副组长,各股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积极参与配合“树正气、树形象、促发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年活动的开展。 (二)要注重实效。坚持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注重宣传的连续性、持久性和实效性,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教育活动。特别要结合当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平安企业工作的开展,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并组织企业间的学习与交流。同时,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要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效果。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简报等媒体,宣传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普遍教育与树立典型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社会影响大、政治影响坏的事故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引导和促进各部门和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区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五抓”工作措施,为实现今年安全生产零死亡奋斗目标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安全素质,努力营造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活动内容
(一)深入学习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要结合先锋、富国街的实际,举办以安全发展为主题的活动、演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要求,针对我街实际探讨安全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让广大居民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活上做到安全。
(二)利用安全生产活动月活动为契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以宣传安全生产为重点,在全社会树立安全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以勇于探索勇于实践的精神,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我街安全社区建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地方还是空白点,因此要认真落实国家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认真总结外地安全社区的建设经验,大力推进我街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五、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4月25日前对街道、社区及所属单位进行宣传动员。
第二阶段:4月26日——11月30日前对街道、社区及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教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做好验收总结。
六、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要把宣传教育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等“三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与俭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要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狠反“三违”,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倡导安全生产文化,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3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__年北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和3月29日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安全生产中心工作,认真学习国务院23号文件和市政府40号文件内容,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和绿色施工工作,为迎接建党90周年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促进建设工程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23号文件和市政府40号文件精神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施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__〕2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__〕40号)的宣贯工作,要加强对两个文件精神实质的理解把握,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继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20__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城市运行安全”,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的工作任务,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完善手段,着眼于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建设世界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树立典型大力宣传绿色施工成果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工作的突出成果、重要政策措施以及积累的宝贵经验,突出施工围挡规范设置、施工现场垃圾分类存放处置、专业化洗车设施设备配置等内容。在坚持正确的导向,强化监督,加大对忽视安全生产、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企业的曝光力度,用强大的氛围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三类人员”等考核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20__年将对上万名“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以及证书续期,同时将组织对近千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续期工作。
(五)组织开展业务知识系列培训活动
开展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人员和协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临时用电、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通过对标准、规范、技术的培训,建立一个互相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提高全市安全监督人员安全质量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施工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集思广益,推陈出新。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力求做到主题突出、特色鲜明,思想新颖、形式多样,在全市施工现场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__〕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