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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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电力企业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件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

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步骤、编制要素以及编制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二)应急能力评估。电力企业应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情况以及可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相关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以应急实用手册或应急处置卡的形式,图文并茂地说明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现场急救及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十五条 预案编制完成后,电力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评审前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预案评审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国家能源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备案。其他电力企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先通过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经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网上审查并准予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材料刻盘送至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要求企业完善后重新备案。

第五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应急预案、具备基本的应急技能、掌握本岗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预案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演练形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保证演练效果和演练安全。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七章 预案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不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情况。对评审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则撤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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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 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 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除上述 企业外的其他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 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 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 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 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 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第二章 预案体系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 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 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构成。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 式、风险种类和生产规模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 案,从总体上明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 求。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 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 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管理特点和实际 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 现场处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 和措施。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2 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排查本单位的危险因 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 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第十二条 电力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事 故风险特点;

(四)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 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本地 区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格式规范,预案附件 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工作原则及 预案体系、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及应急保障、应 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件类型、危险性分 析、响应程序和措施以及应急保障等主要内容。3 第十五条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事件特征、应急处置 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主要内容。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 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 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 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四章 预案评审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建立应急 预案评审制度,对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 行。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 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 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 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 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4 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第五章 预案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 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

(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 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 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 部)向电监会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 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 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应急预案备 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5(四)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 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 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 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六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培训制度,组 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 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

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 力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第七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 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以不断检验 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 6 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 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 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 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 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 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八章 预案修订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 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 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 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指挥体系、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 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7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 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 有关程序重新备案。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 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 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电力企业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件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步骤、编制要素以及编制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二)应急能力评估。电力企业应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情况以及可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相关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实用手册,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说明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现场急救及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三章 预案评审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内部和外部评审工作。内部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的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外部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

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完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国家能源局备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备案。其他电力企业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同时报备。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先通过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应急预案目录、形式评审表、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预案报备管理系统对电力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予以备案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在系统内进行通知,并说明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接到予以备案的通知后,应当将以下材料刻盘送至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目录;

(三)应急预案外部评审专家意见及专家组组长复核意见;(四)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及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填写《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五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可通过编发培训材料、聘请教师组织专题培训、开发安全培训平台、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进行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及措施、联系方式等应当制作成牌板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电力企业组织开展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前,应将演练计划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在组织外部评审前,应开展应急预案桌面演练工作,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应编制演练脚本。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七章 预案修订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关键要素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公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一般要素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可以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不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情况。对评审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则撤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三)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第四十二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十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预案备案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电监会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五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六章 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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