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具体实施方案
市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2023〕*号)和《*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全市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以安全稳定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总结推广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经验与做法,坚持推进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常态化,着力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安全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环境安全重大风险,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力建设“康养胜地、人文兴义”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打击治理重点
(一)新建化工项目选址存在重大地质环境安全隐患的;
(二)已建、在建化工生产经营企业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
(三)生产、使用、储存化学物质存在外溢风险的;
(四)电解铝、碳素等行业除尘、脱硫脱硝环保设备设施及其钢支架结构未开展稳定性校核和可靠性鉴定的;
(五)通过私设暗管规避监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非法排放工业废水的;
(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七)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的;
(八)尾矿库、工业渣场、粉煤灰堆场等存在超量、超高、超界堆存的;
(九)含重金属的渣场未采取截洪、截污、防渗措施,严重威胁周边及下游饮用水源的;超标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的;
(十)渣场或尾矿库非法占用河道、毁林占林的;
(十一)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废渣;
(十二)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三)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法建设、非法排污的:
(十四)规模化养殖场违法违规排放畜禽养殖废水的;
(十五)其他危害环境安全稳定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生态环境局*分局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股(室)、站、队、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执法大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指导协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排查整治。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认真落实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和“三三制”现场检查法,深入结合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从严排查整治、“两打”、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自然保护地综合执法、环境违法犯罪“利剑2021-2025”等专项行动和交叉执法检查,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实行台账记录,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扎实有序推进整改,直至对账销号,确保整改取得实效、经得起检验。
(二)严格监管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计划,同时,运用执法正面清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对非主观故意、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落实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对恶意排污企业保持打击力度不减,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行刑衔接,强化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工作衔接,定期在主流新闻媒体上曝光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切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三)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巩固前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经验成果,进一步加大工作沟通和对接力度,做到统筹推进、力度不减、效果不打折扣;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生态环境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查实的,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参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切实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严格按照州生态环境局要求,实行信息报送“一月一调度、半年一小结”工作制度,按时报送工作台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