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两高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管理的意见方案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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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转型,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加强两高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管理的意见方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目录

1.《关于加强全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3

2.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8

3.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18

4.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4

5.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33

6.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梳理排查工作方案 40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45

8.营口市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 50

《关于加强全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全面强化能耗双控目标约束和产业政策刚性约束,现就加强我区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的必要性

严控"两高"项目准入是加快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源头管控,倒逼发展方式转变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稳增长、促投资大多延续传统发展路径,特别是"十四五"上马高耗能项目冲动强烈,已严重影响我区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严重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新发展阶段,各盟市、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落实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加快构建绿色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严格把握"两高"项目准入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施策"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前提下,对符合条件新建、扩建和技改"两高"项目实行以下准入原则:一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二是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和能效及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家标准先进值;三是项目所在地必须能够满足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资源产出效率等约束性指标要求;四是项目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五是新建项目选址原则上必须进园区。

三、全面加强"两高"项目准入管理

(一)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等,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符合准入原则条件下,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两高"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两高"项目变相审批建设。

(二)强化项目审批协调联动。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两高"项目,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市规划和建设、安评、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包括项目核准要求的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对"两高"项目,要在取得合法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和项目审批手续后,才予以安排用地指标。

(三)加强资源环境等约束性指标研判分析。各盟市要统一思想认识,在谋划发展、布局产业、招商引资时,要首先考虑用能、用水、环境等相关指标硬约束,强化信息共享公开,引导市场主体有效投资,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四、严格落实"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约束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落实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缓批限批等。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对全区拟投资建设或补办手续的"两高"项目,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应采取会议、书面等形式征求本级相关行业部门意见,综合评估项目绩效、效益,合理控制能耗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导能耗要素指标向优质项目流动。

五、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意见(2021年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两高"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必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同时满足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明确将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纳入环保督察,对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严峻的地区,实行"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缓批或限批。

六、强化"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之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启动追责问责。

七、加强严控"两高"项目工作推进落实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等规定,转变思想观念,摆脱路径依赖,共同加大严格控制涉及"两高"项目的政策力度,同时着力推动符合高质量发展和自治区延链补链要求的优质项目尽快落地,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凡违反规定推动"两高"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升级我市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朝阳实际,现就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能耗"双控"与经济协调发展为重点,落实各级政府管理职责,压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主体责任,探索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耗"双控"新方式。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配置增量用能、推进重点领域节能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能空间,推进能源"双控"和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优化项目管理监督机制。

1.严把项目准入关口,规范项目行政审批。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理清省、市、县三级"能评、环评、安评"的职责边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严禁虚增投资,严格管控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核准或备案分期投资项目,人为放大"能耗""碳排放"的指标。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2.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托省一体化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对违反"两高"项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两高"项目能耗管理,实现能耗供给消费平衡。

3.明确节能审批权限,严控项目节能审查。根据国、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文件,严格控制项目节能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按国家规定权限,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能耗双控边界,管控能耗总量强度。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强化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工作,万元GDP能耗必须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不能突破1017万吨标准煤"警戒线",同时,严格煤炭总量管控。要结合能耗总量"强度"及实际能耗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区域能源消费平衡表制度,充分摸清本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不能突破能耗总量及增量控制边界。

5.加强能耗预算管理,推动能源高效配置。要对本地区能源消耗进行预算管理,编制本区域"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耗预算管理方案。根据本地区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在合理预留一产、三产、居民消费用能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做好新增能源消费量和主要产品能耗强度等测算,科学合理地安排重点用能单位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指标。

6.强化产品能耗限额,管控新建项目能耗。根据"十四五"单位GDP能耗强度目标,结合总量控制目标,各地区确定五年期重点行业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年度和五年期单位GDP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将化工、钢铁、有色、炼焦、火电发电、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存量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纳入年度考核,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力争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达到先进值。新建高耗能项目在符合两个先进(技术装备水平先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达到国内先进)的前提下,须同步考虑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原则上须低于"十四五"规划期末规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7.构建能源管控模式,推广能耗在线监测。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进度要求,推进全市能耗1000吨以上158户,特别是112户"六大高耗能"企业和未来新增耗能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确保及时将煤、油、气、电力、热力等主要能源品种的数据上传。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覆盖全部资源消耗的综合监测管控系统建设,最大程度整合已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或控制系统,为本单位节能挖潜、降本增效提供支撑服务。

8.破解能耗双控难题,完善能耗指标替代。按照市场化办法配置能源消费量,采取"现货""期货"相结合的模式,整合、梳理和确权节能提效、关停压减、风光电清洁能源等项目,建立能源消费量替代指标库。借鉴先进省份用能权交易的经验,市场化配置能源消费量资源。依据统计局年度报表、年度能源消费报告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数据,强化"期货"项目的考核力度,确保确权后的替代量真实有效。

9.开展重点行业对标,改造传统耗能企业。通过更新改造、兼并重组、集聚搬迁等方式,推进煤炭、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重点能耗行业节能降耗工程。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10.鼓励传统工业转型,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严格管控低端、无效的供给能力,淘汰产品单耗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生产线。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促进单位产品平均能耗降低,鼓励传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对于通过技术改造,无法降低压减能耗的企业,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进行转产。

11.强制安全环保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峰谷平用电管理、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提高其落后产能使用成本,倒逼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或主动退出。加强能耗、环保、安全等执法监管,每年依法依规处置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的落后企业,通过限时实行"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加速企业关停退出。同时,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实现有序退出。

(三)严格"两高"项目排放管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12.规范环评审批行为,严把"两高"项目环评。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规范"两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3.优化碳达峰行动方案,探索碳达峰行动路径。编制"十三五"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做实我市碳排放基础数据,根据碳排放基础数据及我市各行业能源消费实际,预测碳排放峰值年,研究确定碳排放达峰路线,完成市碳达峰初步数据测算。2021年组织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有序推进碳达峰工作。

14.编制企业排放报告,建立健全排放交易。组织相关重点企业、"两高"项目,按要求完成各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工作,组织纳入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自评,滚动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组织碳排放重点企业,按要求完成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工作。

15.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广清洁能源利用。鼓励钢铁企业制定二氧化碳达峰方案,开展碳排放强度对标活动。大力推进气化朝阳工程,积极发展风能、氢能、太阳能发电。以煤改电、煤改气为抓手,引导高排放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16.推进二氧化碳削减,健全排放管理机制。按照"十四五"省政府确定的碳排放强度下降和碳排放削减目标,推进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削减。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监管,推进大气环境监管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多部门参与、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体系和管理体系。

(四)严格"两高"项目安全管理,强化危险源头风险管控。

17.规范安评审批行为,严把项目安全审查。要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审批关口,强化安全工作源头管控,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审查,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建的"两高"项目,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整改。要强化"两高"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严堵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18.加强应急管理保障,推进应急执法改革。调整安全生产职责,细化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三同时"手续,做好安全生产预评价和现状评价。

19.严肃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许可、"三同时"、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求。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20.推进安全生产行动,严打非法生产经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年度任务,紧盯重点行业领域,采取严管重罚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落实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等。落实现有税收、信贷、采购、土地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提质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度,组织监督检查,特别是年度"双控"和"碳排放"问题,按季度节点,开展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四)强化联动机制。坚持统筹推进、属地主责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主体责任,稳妥有序推进产业调整、企业搬迁、整合重组、资金融通等工作,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整体联动格局,推动任务落实。

(五)强化评估考核。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纳入地区考核指标和重点督查事项,建立完善评估考核、跟踪问责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导考核、跟踪分析、效果评估,激发统筹发展活力,增强推进落实动力。

(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大力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践行绿色创新理念,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

(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五)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四、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

(八)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应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九)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两高"企业依证排污以及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情况检查力度,特别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应及时核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落实情况,重点核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无组织排放控制、特殊时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五、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十)建立管理台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自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记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所属行业、建设状态、环评文件受理时间、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审批文号等基本信息,涉及产能置换的还应记录置换产能退出装备、产能等信息。既有"两高"项目按有关要求开展复核。"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情况,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后续每半年更新。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已批复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复核。对已开工在建的,要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两高"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30日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十四五"是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时期,但部分地区大量规划上马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称"两高")项目,严重影响碳达峰目标实现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绿色转型实现积极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源头引领,促进"两高"行业有序发展

(一)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做好"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实施应用及后续更新调整等工作,突出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要求,切实加强"两高"行业管控;强化重点区域流域差异化管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黄河流域、京津冀区域等缺水地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长江流域和东部沿海地区加强总磷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优化区域开发与保护格局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涉"两高"行业政策规划制定和相关项目环境准入的重要依据。

(二)提升规划环评效力

依法推进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调控、引领作用,落实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三线一单"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目标约束,从严控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等方面,为火电、石化、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两高"行业有关规划提供决策支撑。主导产业涉"两高"项目的产业园区,其规划环评应充分考虑"两高"项目及其带动的上下游产业链,分析污染物和碳排放情况减排潜力,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充分考虑区域电源、热源供应情况,做好蒸汽、电力集中供应、分级使用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回用,强化园区层面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两高"项目及生产工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不断完善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必要时推动规划优化调整。

二、严格环评审批,推动"两高"项目减污降碳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环境质量超标地区新建、扩建"两高"项目,还应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替代、污染物区域削减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存在以下情形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确定是否属于法定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未按要求采取有效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的项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未按要求采取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的耗煤项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淘汰类的新建、扩建项目;未纳入国家产业规划的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未进入产业园区的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陶瓷项目;所在园区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或所在园区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不符合产能淘汰置换要求的新建、扩建炼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项目。

(四)提升行业清洁生产和减污降碳水平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应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涉煤项目不得将兰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替代措施。新建"两高"项目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专用线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和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申报、转移联单等制度。火电项目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以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采用锅炉提效改造、烟道优化、烟气余热综合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措施,降低供电煤耗和厂用电率。炼钢、炼铁项目宜选用低硫煤、低硫矿,采用高比例球团矿冶炼技术、绿色洁净电炉炼钢技术以及烧结烟气循环利用、余能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达到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强化节水措施,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分质利用,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要求,低温甲醇洗尾气等高浓度二氧化碳气体尽可能回收利用。石化项目宜采取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合理确定储罐类型,采用油品在线调和、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和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设备等措施,有效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电解铝项目加强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及电解烟气脱硫措施,鼓励对天窗无组织排放实施氟化物在线监测;严格控制电解阳级效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铜冶炼企业宜采用闪速吹炼和连续吹炼工艺设备,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减少含重金属烟气排放。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应加强废气控制与治理,鼓励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采取高效预热分解、高效优化粉磨、窑系统节能监控、余热利用等

节能技术,提高替代燃料或废弃物使用比例。严密防控"两高"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石化、化工项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宜采用"重力流"方式,提高事故废水收集保障率。

(五)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区域削减

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项目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明确区域削减措施及责任主体。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其他区域、流域实行等量削减。区域削减量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现有排污单位拟通过治理或淘汰获得的削减量,不得使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污染治理

规划确定的削减措施形成的削减量。削减替代量原则上应来源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确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一

调配的,削减替代来源应为同行业"两高"企业。

(六)开展项目环评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

率先对"两高"项目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开展碳排放量核算;依据行业碳达峰目标要求,分别从原燃料清洁替代、节能降耗技术、余热余能利用、清洁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降碳措施与控制要求;推动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电解铝、石化等行业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应衔接落实有关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明确碳排放控制要求。

三、强化监管执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严格排污许可

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两高"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批准文件或总量控制要求的,未落实产能置换、煤炭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八)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加强"两高"项目监督检

查。对已批复环评文件的项目,加大复核抽查比例,审批把关不严的,严格按要求整改;发现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法撤销环评批复。对已开工在建的,还要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

(九)强化责任追究

严厉打击"两高"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未批先建"、环保措施未落实、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严肃查处"两高"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调度,建立行政区域内拟上马"两高"项目环境管理台账,定期调度本区域内"两高"项目实施进度、环评批复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执行及监管情况。2021年7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报送"两高"项目环境管理台账,后续每半年一更新。

(十一)合理划分事权

研究确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时,应充分考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管理能力。不得以环评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炼

油、乙烯、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电解铝、氧化铝、钢铁、水泥熟料、铜铅锌硅冶炼等"两高"项目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

(十二)做好宣传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好宣贯培训,吃透把准"两高"项目环境准入政策要求;指导有关企业持续提升"两高"项目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加强舆论引导,宣传"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先进示范工程,公开曝光违规上马、违法排污、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等典型案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舆论氛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5日

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在坚持对标先进,对接国际,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切实把好"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

(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地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硬约束,衔接有关碳达峰、碳中和、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突出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要求。"三线一单"成果中涉"两高"行业的控制单元,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须明确本地"两高"行业的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管控要求须包括"两高"行业的空间布局和规模、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切实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将其作为"两高"行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重要依据,不得变通突破。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依法推进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发展规划及产业园区规划的环评工作。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发展规划(含省辖市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以及主导产业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含省辖市级专业园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厅组织审查。

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规划环评应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能源消费情况、碳达峰目标约束等,落实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三线一单"要求,严控并明确"两高"行业发展规模、污染物控制总量,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还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充分考虑"两高"项目及其带动的上下游产业链,强化"两高"项目及生产工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推动"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和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各地应加强对涉"两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从严控制"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

(一)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经省政府同意,上收"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至省厅,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享有除"两高"项目以外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省厅"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须经厅务会集体研究决定。"两高"项目范围目前确定为钢铁、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水泥、石灰、建筑陶瓷、砖瓦(有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刚玉、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22个行业投资项目中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后续,国家或我省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严把"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三线一单"、相关规划环评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审批原则要求。

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铝用碳素、铅锌冶炼(含再生铅)、砖瓦窑、耐火材料制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项目,其中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还需满足国家产能置换或我省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禁止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陶瓷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自备燃煤机组和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等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达到A级水平,改建项目达到B级以上水平。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重点区域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环境质量达标区域原则上实施等量削减。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各地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三)探索开展项目环评碳排放评价试点。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开展碳排放量核算,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三、强化"两高"项目监管

(一)准确掌握"两高"项目底数。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辖区内已建成、在建以及拟建"两高"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摸清项目底数,建立拟建"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台账,将自2021年以来受理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已审批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具体见附件),并于2021年10月25日前报(shenghuanpingchu@),后续每半年调度一次。

(二)开展环评文件复核。对已批复环评的"两高"项目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对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弄虚作假、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法撤销环评批复,对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依法处理,严厉查处不负责任,违法违规的环评单位及人员,净化环评市场,提升环评质量。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将企业错峰生产和应急管控要求、危险废物纳入排污许可,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批准文件或总量控制要求的,未落实产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在区域污染物削减方面弄虚作假的,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依法处置。

(四)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各地要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排污许可证为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对于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环评手续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大气、水、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等。对存在"未批先建"、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政治站位。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抓紧抓实抓好。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全面掌握"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政策要求,帮助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建设。省厅也将持续加强培训和帮扶指导。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查"两高"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审批和评估人员、专家、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责任追究。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重污染项目环评管理和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不再执行。

2021年7月15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梳理排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扎实开展"两高"有关项目环保情况的梳理排查,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坚决刹住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切实做好"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梳理排查和问题整改处置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二、核查范围

对济南市"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排查形成的《济南市"两高"项目排查情况表》(附件1)项目的环保情况全面梳理排查,包括133个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16行业投资项目及736个铸造(含铸造用生铁)、锻造、轮胎项目。

三、梳理排查重点内容

(一)要件梳理排查

一是对环保手续核查。核查是否依法履行了环评手续、办理环保验收,是否落实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倍量替代手续、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梳理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二是核查"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符合性。按照《"两高"项目检查中的环保审查内容》(附件2)要求,核查"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符合性,梳理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责任单位:各分局,环境影响评价处和总量控制处负责市级审批项目)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项目是否存在批建不符,在建、已建项目是否落实了环评批复要求。(责任单位:各分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管企业)

(三)组织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两高"项目检查中的环保审查内容》执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各分局)

(四)问题整改

对梳理排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好分类处置及依法查处工作。按照整改方案措施销号,建立完善销号台账。(责任单位:各分局,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市级项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管企业)

四、梳理排查工作步骤

(一)要件梳理排查及现场检查阶段(7月7-7月14日)

各分局、有关单位按照《"两高"项目检查中的环保审查内容》等有关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要件和现场核查,填写《"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核查表及支撑材料》,完善相关支撑材料,并于7月1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核查表及支撑材料》(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抽查核查阶段(7月15日-7月20日)

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按照20%抽查比例,通过集中审查和现场核查方式,组织对各分局报送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通报所在地分局负责整改。

(三)问题整改阶段(7月21日-7月30日)

各分局、有关单位要按照"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原则,对发现问题在7月30日前完成整改处置。7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和整改处置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办公室。

五、分类处置要求

(一)不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对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的,要及时报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二)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按照规划环评管理规定处置。

(三)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存在未办理环评、环保验收手续,批建不符等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济南市"两高"项目环保问题梳理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依法查处。对未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倍量替代手续,未履行排污许可手续的,依据。。。等规定依法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境影响技术审查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两高"项目环保情况的梳理排查和整改处置工作,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分局可参照成立相应工作专班。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细致排查,依法稳妥处置。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部署、迅速实施,全力完成梳理排查工作任务;请各分局、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7日前将核查负责人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

(三)严格工作纪律。对不按要求梳理排查、报送相关材料,给予通报处理,对虚报瞒报、落实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全省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规范"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厘清省、市、县三级"能评、环评、安评"的职责边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实施"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地区,涉及"两高"项目审批,应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审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

(二)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三)严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省发展改革委要紧密跟踪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已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部分或全部下放至县级的,调整至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省发展改革委。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两高"项目能耗双控管理。完善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机制,重点控制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消费,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完成能耗双控目标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战略布局项目、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用能需求。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高耗能项目,按规定实行缓批限批。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进行调整,依法规范"两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编制并公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严把"两高"项目安全审查关。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审批关口,强化安全工作源头管控,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审查,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在建的"两高"项目,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整改。要强化"两高"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严堵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七)加强"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发扬斗争精神,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作为,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工作部署落实落细。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和本地区建设发展,严格审批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切实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考评。充分发挥督考"指挥棒"作用,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强化督查考核、约谈、通报、问责等制度,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跟踪督导落实,对不担当、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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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严格控制全市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营口高质量发展的有效窗口期,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推动招商引资上项目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落实生态优先政策,淘汰落后的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有机统一。

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相结合原则。注重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严格"两高"项目的准入管理,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把关原则。实行严格的"两高"项目准入标准,突出产业政策、能评、环评及安评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源头作用,统一全市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审批层级,严格用能审批关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的发展优势和各开发区(园区)的功能定位,在耗能总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有针对性提高项目引入和发展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强"两高"项目准入管理

1.严格投资项目准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投资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各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各级产业政策,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两高"项目变相实施审批。

牵头单位: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强化能耗双控管理。建立健全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机制,在坚持节约用能和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战略布局项目、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合理用能需求,确保做好"六稳""六保"。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重点控制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消费,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二)全面落实"两高"项目的审批管理

3.严格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000吨以下不需进行节能审查),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之前的市县两级分级审批调整为市审批局统一负责,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市审批局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符合准入原则条件下,按照审查权限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改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4.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实施审批提供依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根据审批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5.严格安全审查。市审批局要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审批关口,强化安全工作源头管控,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审查,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在建的"两高"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整改,要强化"两高"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严堵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三)全面加强"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强化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安全审查作为特殊事项,不再计入建设项目全链条审批事项。工业类投资项目涉及的其它审批权限,市与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仍以项目立项权限作为依据,行使后续全链条的审批监管权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审批部门厘清市、县两级"能评、环评、安评"审批的职责边界。各级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两高"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本级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7.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高能耗、高排放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投资政策等规定,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举措,完善审批程序,摆脱路径依赖,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组建工作专班,认真抓好整改,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努力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细。

(三)突出工作成效

要严格审批准入,精心组织开展,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和本地区建设发展,加大严格控制涉及"两高"项目的政策力度,同时着力推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优质项目尽快落地。

(四)强化督导检查

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担当作为,动真碰硬,对不担当、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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