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方案【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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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第一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家底不清,账实不符。尽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2006年开展了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的数量、分布和结构等情况,基本摸清了家底,但依旧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的情况。一是未按规定设置或未完整设置账目,未按规定实行卡片登记,未定期清查资产的情况,造成账实不符;二是在国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环节,未实行有效的登记和注销办法,与财务部门数据不衔接,造成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脱节;三是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单位未设置固定资产的岗位和配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资产清查人员对专业知识了解不够,随意性较大,把一些应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实物未纳入,使清查数据不准确、不全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资源分配不公。长期以来,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总量较大,特别是在房产和车辆等资产方面,造成了分配不公,占用不均。但一些单位随着工作职能的扩大,房屋和相关办公设备需要增加,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未能按要求进行配备,这样就造成了资产总体短缺和局部过剩的现象并存。主要是在当前国有资产总体短缺的情况下,缺少有效的整合、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

(三)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随意性较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上,未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按程序进行办理。特别是在处置环节,只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不通过财政部门审批直接处置,有的根本不通过拍卖的方式,低价转让或出售,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房产租赁,大多存在合同文本不统一,签订不规范、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大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未纳入预算管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重视力度不够,认识存在偏差。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重钱轻物,重购轻管。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均作了明确规定,各单位也建立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制度,但是执行落实不到位。大多数的单位还仅仅停留在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收支核算上,忽视了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大多财务人员工作事务繁忙,又对固定资产的属性不了解,无法真正投入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同时单位认为国有资产大多是国家配备,无偿投入,在利用上,既不讲成本,也不讲收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监管和制度缺失。一是在资产的形成与配置环节,缺少预算的刚性约束机制,资产标准执行不到位、不彻底,缺少财政部门有效的监管,资产重复购置的现象严重;二是在资产的使用环节,目前由于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能动态地了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大多单位的资产使用效率较低,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导致存在大量的账外资产;三是未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内容;四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管机制。目前由于监管不到位,时常出现“监管缺位,单位越位”的现象。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虽然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清查中,配备了资产清查的管理系统,但未建立日常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在“前清后乱”的现象。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只建立了简单的手工固定资产账簿,查找起来很不方便,不能随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财政部门从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角度,也很难动态地了解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管理,提高认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要从节约行政成本、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一是要提高单位负责人责任意识。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班,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二是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会计或统计等专业基础,又掌握国有资产知识的专业人员,以加强和充实国有资产管理的队伍,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三是在单位内部定期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的培训班,强化全体职工的参与意识,充分发挥每个人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一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法、处置办法、闲置资产调剂共享办法、专项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外有偿使用办法等制度,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各种资产的采购管理、审批论证、验收、核算、处置、效益分析评价和资产管理责任等制度。坚持先入库后领用、先鉴定后报废、先报废后购买的原则,规范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严格购入、领用、报废手续及凭证传递制度,建立各部门相互制约的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三是要加快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变革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国有资产核算过程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可先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中试点计提折旧,进行成本核算,掌握资产的实际价值,便于绩效考核。

国资资产管理【第二篇】

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

目前,由于企业对资产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很多国有企业在管理上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在招聘资产管理人员的时候,对资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以及专业的素养都是比较低的。近几年来,又由于全国各地国有企业的改革制不断的增加扩大,在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方面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情况。原有的管理人员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而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新变化,因此,直接的影

资产账实不符

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工作,职责不清,所以,导致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账实不符。企业应该及时的给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结算和管理,这样不仅不容易造成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账实不符,也不会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的流失的现象。

2.完善我国资产运营管理的对策

产权是具有一定的刺激性与约束性的,产权明晰是产权有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支持所有权对产权不明,导致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管理效率的明显降低。因此,针对此类问题,所以提出以下完善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找到非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方式,根据产权的定义要求,要使得收益大于使用成本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能够及时使用的资产,以此来提高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

第二,找到行之有效的非经营性质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统一的分级管理原则,非经营性质资产的管理可以由资产管理部门为主,实行三级管理和二级核算的方式。

第三,加强准经营性质资产的管理,企业后勤社会化过程里的准经营性资产管理问题,重点依旧是通过明晰产权来规范国有企业以及后勤实体双方的权利,并且要查清核实,依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以界定国有产权,维护国有企业通过对后勤实体进行的投资而形成的有效权益。

第四,企业应该加强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评估,国有企业所占的资产,大部分都是依靠国家无条件拨款而起来的,账单价值往往只是反映了资产在投入使用时的价格,然而,资产的原始价格还是难以取得真实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在不断的上升,在经营使用以后,要重新给予其新的价值评估,并且做到科学的资产价值确定。

第五,明确国有企业对经营性质产权的享有投资收益权,是为了克服当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之后,由于资产管理不当,责任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导致的经济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各个国有企业与经营的单位要签订严格的书面文件来加以明确投资的收益情况,以此来保障国有企业投资收益权利的有效实现。

第六,可以实现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合作,从产权上顺应国有企业与其合作的私营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其次还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利益等方面的关系,从根本上来实现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作的产业规范经营、规划的风险以及加快其合作的发展,逐渐形成产权清晰,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分开管理,从而实现国营企业的自我发展以及促进国民经济的大力发展。

3.结语

国资资产管理【第三篇】

以国资委为监管主体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诞生于2003年,是国务院整合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分职能的产物。国资委的成立,结束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委前身)的历史使命,随即形成了以国资委为监管主体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今天来看,这一体制在党和政府的精心组织和领导下,经过10多年的改革,作用值得肯定,然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概括而言,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监督制约机制较弱

从当前体制看,从《物权法》到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宪法,都把权力授予了国务院,国资委又在国务院领导之下。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这种体制比较易于操作,有利于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以及改制的进行。但是这种架构最大的弊端就是,监督制约机制较弱。虽然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属于全国劳动人民,但是在现行体制下,作为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很难有效监督和约束所有者代表(国有资产的者)。

2.国有资产分头管理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目前,我国经营性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国有资产,仍然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铁道总公司、中粮集团、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水利、煤炭、有色金属、石油、土地、海洋、旅游、林业、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也被分散在政府10多个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则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由此呈现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的复杂局面。由于各部门责权不清,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国资委角色尴尬

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就被定位为干干净净的出资人代表,《企业国有资产法》对这一角色定位作了进一步明确,指出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不是政府行政机构,不纳入政府行政序列,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这就是说,不让国资委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但实践运行的结果是,国资委不但没有成为干干净净的出资人,自身角色反而模糊起来,成了“四不像”。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既不是公司法人,也不是社团组织。说它是经济组织,但实际上它却不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也没有办法在工商局注册,而且其组成人员都来自行政机关,也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人才,而且必须接受同级政府的直接行政领导,同时又要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这使它看起来更像行政机关。但它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而只是一个特设机构,并不受《行政诉讼法》约束。在法律定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纠纷,就无法确定到底是根据行政法进行行政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

4.国有企业职能错位

由于国有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功能。有的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的以盈利为其首要目标,有的兼而有之。但目前的情况是,置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功能于不顾,几乎让所有的国有企业只把追求利润作为自己的目标,使国有企业的职能错位,再加上政府对这些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其结果给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第一,造成社会不公,扩大了贫富差距。部分垄断国企凭借其垄断地位为本集团成员谋取私利,致使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社会其他行业人员收入与之差距不断扩大。第二,不能提供较好的公共服务。现在人民群众对垄断性国企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抱怨较大,普遍反映国企服务质量差,服务价格高。

5.政企不分的问题严重存在

在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里,目前仍然是由组织部门委派董事长和董事,发改委审批各项投资决策,财政部审批财产收益等情况,具有比较强的行政色彩。这和原来的政企不分没有多大差别。另外,国资委的角色不仅是“裁判员”,还是“教练员”。让教练员当裁判,一方面无法保证比赛的公平,也无法保证教练员的客观。政企不分的结果,一是政府对企业进行过度干预,使企业无法放心自主地经营;二是由于政府的“父爱”式保护,使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逐渐丧失竞争力,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从而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效率。

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存在的原因

上述问题所以产生,是和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时代需求以及认识局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国有资产的委托链条较长且缺乏所有者监督。

这是监督制约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国有资产必须经过委托关系进行管理,是无可厚非的。这是因为,虽然宪法规定国有资产由全国人民共同所有,但是由于全国人民的数量实在是太大,大到自己无法实现对所有权亲自行使。因此,对国有资产必须进行委托,从全民与全国人大之间的委托,到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的委托,再到国务院与国资委之间的委托,再到国资委与中间层之间的委托,最后到国有基层企业之间的委托,委托层级越多,其监督成本也就越大。另外,把国资委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不但增加了层级,而且由于各层级利益盘根错节,再加上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国资委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只是人,这样由人监督人,缺乏所有者监督,就很容易导致监督低效。

二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部门利益的存在。

这是国有资产多头管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首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府各部门代表国家直接管理企业,产、供、销,人、财、物都在政府各部门的直接领导之下,政府各部门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又是行业的管制者,还是企业的直接运营者。人们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虽然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方式仍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其次是部门利益在作怪。目前许多政府部门正凭着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权,通过各种不合理渠道,明里或暗里大肆为本部门攫取利益。

三是对国资委不正确的法律定位。

这是导致国资委角色尴尬的主要原因。《企业国有资产法》把国资委定位为干干净净的出资人代表。但是国资委毕竟是政府特设机构,承担着间接调控的职能,就必然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国有企业的诸多日常工作中始终都有国资委的声音和影子。可能会有人这样想,国资委现在没有放弃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彻底的缘故;在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只有借助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才能较好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等到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国资委就没有必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了,就可以真真正正地做一个干干净净的出资人代表了。其实,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没有认清问题的实质。国资委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有没有完成的问题,而是它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必然要求,但《企业国有资产法》又明确规定它只能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必然造成国资委角色的尴尬。

四是对国有资产没有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

对国有资产没有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将竞争性和非竞争性国有资产混为一谈,是造成国有企业职能错位的主要原因。根据国有资产提供的产品性质及所处行业的差异,或者说,依据国有资产不同功能,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一类是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主要是指那些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国有资产,具体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和调控性国有资产组成,与此相对应的领域,是那些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自然垄断性产业、基础设施部门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高科技部门。这类国有资产在本质上属于公益性国有资产,不以盈利为根本目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社会必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在管理这类企业的时候不能按照一般企业来对待。另外一类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它们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通过向国家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不对两类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就必然造成国有企业的职能错位。

五是原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产为主以及缺乏中间层的设置,这是导致国有资产政企不分的主要原因。

应该肯定的是,以管资产为主的管理体制基本上解决了多头行政干预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国有资产政企不分。由于从出资人职责出发的监管事项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交叉范围非常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责方面越积极、越有所作为,其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介入、影响与干预程度就可能越深(黄群慧,2015)。另外,由于缺乏中间层的设置,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乏缓冲和隔离。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

可以这么说,以往是国有企业改革带动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后需要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的任务重要而迫切。

1.把国资委直接置于人大之下

由于全体劳动人民才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所以国有企业一定要受到全民的监督。只有这样,全体劳动人民才能够监督管理好自己的资产,因此应由人大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两个职能,而不是一个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具有代表全体人民管理国家的职能之外,还具有代表人民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因此,可以把目前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国务院下属部门中拿出来,直接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成立新的“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地位与国务院平行(可继续简称“国资委”)。这样就可以减少国有资产的委托链条,增强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发生。新的国资委与目前的国务院国资委有很大不同。一是它直接隶属于人大,由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其监督,它是作为代表全民利益的、超越各个部门和集团利益的处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最高机构。二是它把出资人职能让位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只承担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规划国有资产布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决定国有资产处置、负责对下一层(中间层)主要领导人的考核选拔任用以及对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等工作方面。

2.把所有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国资委监管体系中

新的国资委只承担监管职能而不再承担运营职能,这样既使得将各个部门的国有经济纳入监管范围具有了可操作性,又可以有精力监管好这些国有经济。这就需要:一是尽快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本管理法》,将经营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全部涵盖,纳入国资委监管体系中(罗华伟,2014);二是努力改变传统的惯性思维和管理方式,果断、下大力气打破部门利益格局,较好解决因分头管理而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思维还不能一下子从人们头脑中根除,拥有国有资产的各政府部门对其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会轻易放弃,鉴于这种情况,还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到新的国资委监管体系中,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分阶段、分步骤,循序渐进地进行。第一步,将国有金融资产统一纳入国资委监管体系中。这是因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已是大势所趋,如果国有资产对金融国资和产业国资分开监管,难以适应产融结合的大趋势。第二步,将金融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委监管体系中,对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做到统一监管。我国已出台260多个文件,对国资管理工作加以体系化、制度化规范,这为下一步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另外,通过多年国资管理的实践,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管理队伍。因此,完全有能力把这项工作做好。第三步,也是最后一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把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类资产一并纳入统一的国资监管体系中。

3.把新的国资委确立为一个纯粹的行政机关

4.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国有资产由于所处的领域不同、提供的产品性质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必须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管理。目前我们把国有资产分为两个基本大类:非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和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

(1)对非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管理。

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又可分为完全公益性国有资产和兼具经营性职能和公共性职能的国有资产两类。完全公益性国有资产不以盈利为根本目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社会必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于这类国有企业,应采取国有独资形式,不能按照《公司法》管理。如果按照《公司法》管理,一是使它们的一般功能无法得到正常发挥;二是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无法实现对这类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因此,应把它们设置成特殊法人,不受《公司法》和一般商法规范的约束(高明华,2014)。就是说,为它们设立特殊的法人制度,用特殊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和管理它们。政府按照“一企一法”、“一事一议”的办法对这类企业实行直接管理(黄群慧,2015)。这种特殊法人企业不负盈亏而靠财政维持,若有亏损由财政弥补。对这类企业的考核,主要看它们的服务质量。对兼具经营性职能和公共性职能的国有资产,也应该建立特殊法人制度,属于特殊法人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来定价。为避免这类企业完全市场化,对它们一般应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在政府管制下实施公司化运营。政府给予它们特许经营权,但它们又必须受到政府行业规制和价格管制。企业可以有少量的盈利,但一定保证它的公共性职能大于它的经营性职能。对这类企业的考核,应该既看它们完成的政策性目标情况,也看相应的财务指标。主要看完成的政策性目标情况,财务指标以成本控制为主。

(2)对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管理。

对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来说,它们属于一般企业法人,按私法人对待,纳入《公司法》管理。它们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主要承担经营性功能。这类企业虽然也体现公有制性质,但主要是通过向国家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体现。对于这类企业,国有资本在其中可保持有条件的相对控股。有些企业,国有资本甚至无需控股,只需参股即可。把这类企业完全推向市场,使之与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法》和市场竞争原则的约束下公平竞争。建立健全产权独立的企业财产制度,做到彻底地政企分开,使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战略管理能力,努力培育国企的核心竞争力。

5.科学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三层架构

科学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三层架构,由管资产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这是实现国有资产政企分开的主要途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置“国资委-中间层-具体生产企业”三层架构,以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过初步探索,但是探索得不够深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实际上为设置三层架构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科学设置中间层,合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科学设置中间层,使中间层成为国有资本管理的重要主体,是较好实现政企分开的关键环节。科学设置中间层,就是使中间层成为人格化的股东,由中间层对第三层次的具体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中间层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以股东身份进行国有资本的经营与运作,实现国有资本增殖以及其他特定政策目标。“管资本”也是主要体现在三层架构的中间层次上,以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从原来的“管资产”为主转变到“管资本”为主,减少对企业活动的干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黄淑和,2014)。必须指出的是,从原来的“管资产”为主转变到“管资本”为主,不是对原来“管资产”为主的管理体制的否定,而是对它的完善和补充(邵宁,2014)。科学设置中间层的主要途径就是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第二,科学界定国资委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

由于国资委是政府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国有资本的管理,因此,具体的出资人职能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来实现。国资委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国资委要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进行充分授权。在授权时,一要划分授权经营的范围;二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在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奖励和处分的标准,国资委应根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三,科学界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国资资产管理【第四篇】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的开展,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篇文章主要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的现状及对策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资源性国有资产;审计体系;审计环境

引言:

资源型国有资产主要指的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在利用过程中能够为人民群众带来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天然性、有用性、有限性、可计量性、垄断性和价值多重性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特点。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来看,环境问题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无序开发问题的出现,让资源性国有资产审计工作成为了促进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问题进行探究

一、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的现状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主要指的是一种以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资源利用率和管理为核心的审计活动。国家审计机关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的主体力量。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中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是资源型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实施方法。从资源管理审计工作的审计主体资源来看,我们可以将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为矿产资源审计、土地资源审计、水资源审计、海洋资源审计、资源审计等多种内容[1]。资源政策审计、财务审计和项目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我国现有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模式来看,以下几方面问题是资源型国有资产审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首先,在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计过程中存在着审计主体已单一化多问题,由于我国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是以政府审计为主导的审计方式,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会,政府部门很多时候只能发挥一种事后监督的作用。第二、资源性国有资产审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也是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审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让审计部门评估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效率存在着较大的审计风险,除此以外,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信息相对分散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准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缺乏的问题,也是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的改进对策

(一)在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过程中构建良好的审计环境

构建良好的审计环境,是提升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在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计过程中,我们首先可以对政府官员的目标,岗位责任制度等问题进行完善。在审计环境的构建过程中我们还可以通过扩大设计覆盖面的方式,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2]。从《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中的内容来看,资源型国有资产设计工作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对此,环保部门、国土部门和水利部门等多个部门在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审计过程中,只有努力扩大审计的覆盖面,才能让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朝着更为规范化、普及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扩大审计覆盖面的同时,国家也要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方式,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在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资源进行整合

审计资源的整合,也是促进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有效发展的措施,在对审计资源进行整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构建资源性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方式,对资源性国有信息资产进行整合,这就可以通过将资源性国有资产相关信息资源进行整合的方式,让审计人员对干部任职期间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利用情况进行了解。第二,在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审计资源进行整合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也要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计建设工作进行强化,针对目前审计人员向对匮乏的问题,我们在对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进行强化,在对其他非重点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法的应用进行审计这就可以通过对审计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方式,对审计部门的整体审计效率进行提升。

(三)在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过程中对审计方法进行创新

针对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的问题,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们也要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方法进行创新的方式,构建一种新型的审计方法体系。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的工作方法进行创新的过程中,自然资源负债表的应用,是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进行创新的一种表现。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方法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国外经验,从中国实际国情入手对国外先进审计经验进行应用的方式,构建一种全新的审计方法体系[3]。为了保证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过程的公开性,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利用群众力量,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的方式,为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创设一种良好的监督环境。

结论:

审计环境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现阶段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构建资源性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和审计准则的完善,是对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进行优化的有效途径,我们只有从资源性国有资产利用的现状入手,对资源性国有资产审计工作进行完善,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李岩松 单位:辽东学院

参考文献:

[1]范碧菲。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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