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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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计划【第一篇】

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二、具体法律服务工作

(一)、在事前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1、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1)、协助贵司审查、修改贵司常用的合同样本,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

2)、协助贵司建立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将追收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3)、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4)、协助贵司审查、修改合同文本,并在必要情况下参与贵司重大项目谈判,在法律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2、协助贵司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公司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1)、协助贵司完备人事管理制度。

2)、协助贵司完备劳动管理制度,尽力避免劳资纠纷。

3)、协助贵司完备公司各项诸如安全、消防、生产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4)、协助贵司完善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程序及证据保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3、协助贵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贵司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1)、协助贵司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对贵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类,并确定相应的保护方式。

2)、协助贵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注意寻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衔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方式供贵司决策之用。

3)、为贵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各种专利如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专项代理,审查、修改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参加重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谈判。

4)、律师的服务重点侧重于协助建立知识产权的制度性的、日常的保护机制。当发生侵犯贵司知识产权的事态或者出现这种可能时,律师将尽力促使事态的和平、迅速解决,并协助贵司准备证据,为随后的打击侵权行为做好一切法律准备。

5)、在日常合同的审查中,律师将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详尽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贵司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6)、重点对贵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是协助建立预防性的保护机制,把风险因素尽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根据贵司法制建设的需要,协助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增强贵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法律培训包括两种形式:

①讲座形式:按照贵司安排的时间、地点及课题,由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规等等,其特点是对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

②专题研讨会形式:根据贵司各业务部门的不同需要,按照贵司的安排,与各业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就该部门在以往或现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其特点是针对工作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讨论,以帮助管理人员做出决策,降低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根据贵司的要求,对贵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在事中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本所律师将定期到贵司各个部门走访,与贵司各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相互认识、交流,并争取获得信任。这是因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最先接触公司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本所律师与其接触、交流,将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并让其养成咨询律师的习惯。这样,就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贵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工作交流的过程,也达到本所律师与贵司中层管理干部相互的了解与信任,从而促使本所为贵司提供更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在事后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我们认为,只有形成完备的预防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在事前或事中解决,只有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诉讼或仲裁才是我们的必要选择。在诉讼或仲裁前,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案件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判决或裁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各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司参考,协助贵司做出决策。

三、对利益冲突的处理

在本所律师担任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如果贵司与本所另一业务单位或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本所律师将会在取得贵司和对方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贵司与对方单位的纠纷进行调解,希望能帮助贵司化解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本所律师将会向贵司及对方单位汇报,本所律师将不代表任何一方参与有关纠纷的处理,包括诉讼和仲裁,务求在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位置,从而避免利益冲突。

四、法律顾问团队服务

为使贵司及时得到各方面专才的帮助,避免因本所律师出差或其他公事而出现时间冲突,本所特组成法律顾问小组为贵司服务,如法律顾问小组人员出差或出庭,无法应贵司要求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机会很小),本所会及时调派其他律师到场为贵司服务。这样,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避免时间冲突的出现,也从制度上避免了出现“顾而不问”的情况发生。

五、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为贵司的服务方式如下:

1、指派一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小组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3、贵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4、贵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5、本所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负责与贵司进行制度性的沟通,及时反馈贵司的意见,以期持续改进本所的法律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法律顾问服务活动方案【第二篇】

本所接受贵司清算组的委托,针对贵公司拟清算、解散之事宜,经认真分析、研究,根据《__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向贵公司报送本工作方案,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

依法办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确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公司承担不可知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风险,是本所为贵公司的解散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指派专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贵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具体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如下事务:

1、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清算组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4、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协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工作;

5、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团队与工作方式

本所将指派由周维坤律师、刘佩琪实习律师及其他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团队负责办理,服务团队采用不固定工作方式,服务团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联系处理工作。同时,在必要情况下,服务团队将邀请与我所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清理财务、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避免法律风险。

四、具体工作计划与步骤

1、根据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期间,公司应停止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对税务审计,进行汇算清缴(一般要求提供纳税鉴定报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银行账户销户手续。

4、全面清收各项债权,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律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应在全国和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避免清算组因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获清偿而承担赔偿责任。

5、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与公司财务人员及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配合,核对、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予以清偿。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在核实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经债权人要求,清算组应重新核定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清算组应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6、清理公司财产,对公司财产全面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公司股东会确认。

法律规定:债权为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到期债权,清算组应及时清收;对于未到期债权,清算组应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尽可能提前清偿,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制定清算方案前,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财产情况进行评估,以保证清算工作的合法性。

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未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须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分配清算财产。

法律规定:清算财产的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各项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8、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会确认。

清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公司概况、解散原因、清算过程、清算组组成情况、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情况、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其它有关事项。

法律规定: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必须报股东会决议确认。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账户,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以上,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则相关清算事务将移交给人民法院,我们将协助股东与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联系。

五、工作报酬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等因素,工作报酬确定为人民币元(不含案件受理费、财务审计、税务鉴定和资产评估、拍卖费、公告等其他费用)。具体的支付方式按《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六、承诺与声明

1、本所律师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律师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优质高效地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2、本所律师将严格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与权限进行工作,不作出任何超越授权范围与权限的行为;

3、本所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将不接受任何与贵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4、本所律师对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获得和知悉的公司需要保密的任何信息、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要求或贵公司书面同意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5、因接受委托时各种不可预知的原因可能导致解散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破产宣告申请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破产程序不能终结,届时将出现无法按正常程序注销公司的风险,也存在不能完全地和绝对地排除股东或清算组成员法律责任的风险。

6、本工作方案的法律权利属本所,非经本所书面同意,请勿提供给第三方或作其他用途。

以上方案,供参考。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律师联系。

法律顾问服务整体方案【第三篇】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保持普法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和稳步推进依法治理、依法治镇的进程,根据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城镇实际情况,制定“法律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发展,维护镇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_为指导,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同__势力作斗争的自觉性,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把依法治镇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使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管理轨道,保障和促进镇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法律进社区”工作各项制度,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认真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加强档案的集中化管理。

法律顾问服务整体方案【第四篇】

一、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

1.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全面而周详的法律服务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的业务经营中也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应收款催收管理、债务清偿、知识产权保护、员工劳动纠纷、行政干预等等。如果企业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日常管理中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不必在事务当急时有茫然无措之困。

2.为企业保驾护航,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以企业利益化为出发点,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进行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化解,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力地保障公司稳健、快速地发展。

3.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4.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期交融,其法律服务较之临时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会更加高效。

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时间接触,有利于其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法律顾问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能够使双方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更有利于高效处理问题;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激发法律顾问的责任心,视企业法务为自己业务的重要部分,全力以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5.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不仅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会在客观上促使自己的合作伙伴或者对手,在进行合作或竞争时有所顾忌,不至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二、法律顾问的服务目标

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企业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针对公司,顾问律师将首先重点解决

1.制订、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常用的标准法律文本

(1)产品加工承揽合同。

(2)产品购货合同。

(3)劳动(聘用)合同。

(4)发货单标准文本。

(5)发货签收单文本。(在必要时候,可以具备“欠条”的证据作用)

(6)欠据标准文本。(改变目前无欠条或者欠条缺少必要项目的问题)

2.应收账款管理

(1)全面整理现有的所有应收账目清单。

(2)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欠款人实际情况,清理呆账、死账清单。

(3)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应收款账目给出风险提示和处理意见。

(4)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欠款人实际情况,对数额较大或巨大、客户类型特殊的关键、重点应收账目及时给出风险提示和处理意见。

(5)建立规范的应收款管理办法,限度地降低应收款坏死率。

3.日常管理中的涉法问题

(1)劳动用工方面注意事项:避免不合法用工(如童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审核)、工伤事件的协调处理。

(2)安全生产方面注意事项:车间安全、用工安全、用车安全、财产安全等。

(3)相关企业文件管理注意事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的随意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

(4)接收业务时,如何审核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权证书、许可使用授权合同、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及合法性、全面性,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发生。

4.企业经营管理常用法律知识的培训

通过顾问律师的上述工作,促使顾问单位走上规范化、法律化道路,在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的基础上,把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

四、法律顾问律师的其他服务

(一)日常服务

1.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参考意见。

4.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5.协助顾问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6.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

7.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8.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9.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0.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1.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12.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3.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4.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5.协助顾问单位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应顾问单位要求,可办理以下非诉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相关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二手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8.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转让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9.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商事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商事、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五、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方式

服务方式:“专人负责,全所配合,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1.专业律师:对于法律事务工作量少,仅需律师提供有针对性法律服务的企业,指定两位律师负责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根据该企业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及其要求,安排律师固定工作时间(如每月)到现场办公1-2次;

2.律师小组:对于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的企业,指定两位律师、一位助理律师组成服务小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负责具体法律工作,助理负责事务性工作。

3.常驻律师:对于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的企业,还可以在支付合理对价的基础上,要求派遣常驻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

4.集团服务:一般情况下,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公司可以以一个核心公司与我们签署聘请常年中国法律顾问合同以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我们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为整个集团(一般指有股权关系的关联公司)统一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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