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营销方案(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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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营销方案1

在进行的WTO多哈农业谈判中,“出口国营贸易企业”(exporting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议题格外引人关注,即如何处理部分成员在农产品出口方面维持的国营贸易行为。美国、欧盟坚持认为,出口国营贸易对农产品出口造成扭曲,导致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因此曾一度要求完全取消出口国营贸易,尤其是垄断性的出口国营贸易(即出口国营贸易垄断权)。而目前维持了这种作法的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成员和中国、南非等发展中成员曾坚持认为WTO现有纪律已经对国营贸易提供了足够的约束,国营贸易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补贴,反对取消国营贸易或者出口国营贸易垄断权。在去年8月1日各成员达成框架协议后,双方的讨论逐步集中在出口国营贸易中的两个问题上,即补贴行为(如政府出资、承担亏损或提供优惠贷款等)以及垄断权,目前谈判仍在进行当中,尚未达成任何结果。与此相关联的是,美国规定了一些反垄断法的“例外”,受惠企业也可被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农产品“出口国营贸易企业”之列,具体情况如下:美国反垄断法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禁止企业或经营个体之间结成联盟或者协议,对市场价格等进行控制并攫取暴利的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充分竞争。但是,美国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尤其是在农业方面,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一些联盟或协议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美国反垄断法的农业例外

凯伯―沃尔斯塔德法案(Capper-Volstead Act)

“凯伯―沃尔斯塔德法案”的正式名称为“授权农产品生产者结成联盟的法案”(Act to Authorize Association of Produc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颁布于1922年,授权农产品生产者结成联合体,共同加工、处理、销售其所生产的农产品,并为此签署合同、协议或雇佣共同的销售,不受垄断法的约束。该法案所定义的“农产品生产者”范围较广,包括农民、种植者、牧场主、牛奶场主、干果或水果栽培者。这些农产品生产者只要在形式上满足该法案的要求(如一个成员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年分红不得超过股本的8%以及只能经营其成员生产的产品等),就可以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受该法案保护的行为也较为广泛,包括“加工、销售前准备、处理或销售”,而且,其所指的“销售”不仅包括在美国的跨州销售(interstate commerce),也包括对国外市场的销售(foreign commerce),即通常所说的“出口”。由于该法案使单个农户在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前提下能够组成联合体,增强了他们面对大的采购公司的谈判力量,通过提高价格增加收益,因此出台后受到了美国农产品生产者的普遍欢迎。截止到1995年底,美国农产品生产者共组成了4006个联合体,涉及成员377万户。在“凯伯―沃尔斯塔德法案”初步获得成功的基础上,美国于1926年又颁布了“合作销售法案”(Cooperative Marketing Act),进一步扩大了对农业联合体或其的授权范围,允许农民通过其联合体或就产品、市场和价格等交换信息、加强协调,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同时,为防止农产品购买商抵制农民组成的联合体,美国于1967年又颁布了“农业公平行为法案”(Agricultural Fair Practices Act),规定如果购买商因为农民组成联合体而拒绝采购其产品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抵制,农民可以向美国农业部农产品购买商的不当行为。

出口贸易公司法案(Export Trading Company Act)

该法案颁布于1982年,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向生产商和供货商提供更好的出口贸易服务、改善贸易融资条件等促进美国的出口。其中一条重要的规定是,美国农业部可向美国公司发放“审查许可”(certificate of review),授权这些公司组织合资出口的出口贸易公司或达成联合的出口安排,从而达到规模效益、分散风险,并避免在国外市场上的内部竞争。此外,该法案第306节还明确规定不能根据反垄断法对已获得“审查许可”的公司提起“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从而豁免了反垄断法对这些公司的约束。出口贸易公司法案虽然并不专门针对农产品出口,但农产品出口是其重点行业之一。在法案的前言部分就明确表示:“虽然美国是世界上首要的农业出口国,但由于没有通过出口贸易公司,许多农产品并未广泛和有效地得以销售到国外市场。”而且,该法案生效后,主要的受益方之一也是农产品经营企业。据《美国商业》(Business America)统计,截止到1987年初,在累计颁发的71份“审查许可”中,有25份的经营产品目录中包括农产品,其中15份则完全是农产品,涉及的农产品有大米、李子、葡萄干、樱桃、山核桃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该法案受益的并不都是私营企业,部分也带有明显的政府色彩。例如,美国弗吉尼亚州港务局就曾成立一个非营利的公司―VEXTRAC有限公司,并获得美国农业部颁发的“审查许可”,被授权向该州的企业提供营销、金融和运输服务。

上述例外与“出口国营贸易企业”之间的关系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山草香为大家整理的4篇外贸营销方案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外贸营销。

外贸营销方案2

关键词:反倾销;调查;现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4-0098-01

一、我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

从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欧盟)的糖精钠被控倾销开始,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企业发起过反倾销调查,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截至2010年初,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已达2000余起,其中以美国和欧盟为主,涉案的出口金额达到数千亿美元之多。

除了反倾销案的数量和金额,我国所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的出口商品品种不断变化,涉案金额迅速增加;(2)反倾销税税率的变化也非常明显,由上世纪的百分之四十,迅速提高到现在的百分之百以上,税率在百分之三百以上的涉案数量也与日俱增;(3)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确定产品价值时采用“替代国”的办法;(4)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受反倾销诉讼后,其他一些国家也会迅速效仿。

二、国际对华反倾销给中国企业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

首先,反倾销调查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其次,国外反倾销会对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产生很大影响。由于许多国家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样中国企业被裁定倾销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第三,反倾销还会引起失业率上升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等社会问题。在我国出口产品构成上,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品占很大比例,一旦这些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出口下降,必将导致广大农民收入下降和大量产业工人失业,人民生活水平会受到很大影响。第四,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会产生连锁反应,包括产品反倾销连锁反应、国家反倾销连锁反应和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产生连锁反应。

三、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策略分析

(一)我国政府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第一,认真对待“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有时候反倾销并非简单的贸易问题,必要时政府应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争取对我方有利的位置。第二,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使政府在国家贸易中的作用变干预为引导。第三,应谨慎实施出口补贴政策。国家应逐步减少出口退税,能够促使企业提高商品出口价格,主动减少贸易摩擦。第四,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强化预警机制。第五,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六,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第七,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掌握国外的相关法律。第八,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在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到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二)行业协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业协会要主动做好国际市场的调研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信息传递的桥梁作用,从而有效地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

其次,倡导并规范出口商品的合理定价,加强企业自律行为。行业协会不仅要监督和促进出口企业优化商品结构,提高商品质量,还要提醒企业及时调整出口战略,尤其是对于反倾销率较高的纺织类产品、化工和轻工业品以及金属、陶瓷、矿产类产品,要特别注意它们出口市场的结构问题。

再者,要及时搜集和整理对华反倾销案例的材料信息,并对出口企业进行宣传,使它们增强反倾销的防范意识。一方面,提醒出口企业重视反倾销案终裁的复审,为再次进入目标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监控出口市场,关注国外的同行类企业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应,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提前做出预警,并及时出台对策,最大程度和尽可能快地帮助会员化解境外的反倾销危机。

第四,在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行业协会应起到协调作用。

第五,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加强反倾销力量的培养和反倾销队伍的建设,深入学习和理解反倾销的法律程序和内容,不断分析反倾销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抓住处理和化解案情的关键点,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会员对反倾销诉讼的应变能力。

第六,我国应该建立最广泛的海外盟友 。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最好能在国寻找到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大同盟军,包括舆论制造者和进口商团体,从而增强我们对付保护主义的力量。

(三)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1.出口产品避免依赖退税

这一措施主要希望促使企业提高出口价格,主动减少贸易摩擦。减少或取消出口退税,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陶瓷企业出口市场份额,长远来看将促进商品出口的资源整合和市场秩序回归,有利于行业整体经营环境的改善。取消对产品出口补贴,也向欧盟以及其他实施反倾销国家表示一种姿态,使得国际贸易更为公平公正,减少海外贸易风险。

2.树立自主品牌应对竞争

我国出口企业要想真正打入国际市场,应该更好的树立品牌意识,加大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以及品牌建设的投入,增强商品附加值,大力开发自身的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促进商品结构升级。同时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14000,ISO9000,SA8000族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安全、技术、环保、卫生等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真正把自主品牌推向国际化。

3.多元化产品开拓贸易市场

出口企业产品应倡导多元化的经营策略,当某一类产品遭遇反倾销时不会带给企业致命的打击。另外,出口企业需要开拓更多的国外市场,在增加出口地区和国家的数量,在增加国外市场份额的同时也能很好的分散遭受贸易壁垒的风险。

4.企业要不断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规范管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

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分额,就必须转变经营理念,借鉴国外的经营策略——由“贸易立国”转向“海外投资立国”。另一方面,在应诉反倾销案时,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是主要的关键。

5.企业应当积极应诉

目前我国企业虽然在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诉讼比较积极,但并不平衡。我国出口企业在面对国外反倾销案的诉讼时,只要提前捕捉和收集信息,了解状况,例如向行业协会、中外律师和商务部门进行咨询,主动与上诉国有关部进行沟通,尽可能多地掌握对方国家的情况,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拒理力争,就有胜诉的机会。

参考文献:

[1]苑涛。反倾销的经济影响:对中国的分析[M].人民出版社,2009.

外贸营销方案3

近几年.我国贸易总额快速增长.2005年我国贸易顺差为1018.8亿美元,成为继美国和德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而2006年对外贸易规模达17606.9亿美元.夕贸顺差达1774.7亿美元。巨额贸易顺差使与中国的贸易摩擦急剧增加,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从1995年到2005年的l1年间,在世贸组织各个成员所发起的2840起反倾销案中,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数高居首位,超过16%。2006年我国共遭遇反倾销63起.而当年全球反倾销案的立案数量为187起。对于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措施.客观地说.有很多应该被归咎于自身的因素。最主要因素之一是中国贸易量的大幅度增加,贸易顺差增长迅速,尤其重要的是由于国内过度的产能、导致大量对真正市场价格及长期定价策略缺乏了解的生产商涌人国际市场、而激烈的竞争导致产品价格越来越低,出现出口量越大,利润却越少的怪现象。

一、民企不积极应诉反倾销有因

通过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很多民营企业不应诉出于多种考虑:①相对应于涉案产品金额来讲.高额花费让企业觉得划不来。应诉一个反倾销案的律师费至少为5万美元.而很多民营企业涉案产品的年出口额比这个费用还低。②对于应诉的整个程序和法律规定心里没数,对国际行情缺乏了解。⑧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存在丢卒保军的心里。④部分企业的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自知理亏。当然不敢对反倾销调查说“不”。而有部分企业在订单的压力下.没有原则地对外国客户低开发票,也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哑巴吃黄连。综合来看,未应诉企业最大的症结在于底气不足,所以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反倾销指控回避、退让。

目前.大型企业因为出口量大.经济实力强.也善于与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政府在要求大企业应诉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影响,所以大型企业应诉率比较高而且胜诉率也比较高。但是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为难之处以及要顾虑的地方很多,一方面人力物力所限,另一方面对有关反倾销的信息的缺失。因此,小企业在面临到反倾销起诉的时候,往往是不知所措又求助无门,存在侥幸心理,当然也有搭便车的心理因素,对政府有过分的依赖思想。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小企业不愿意联合起来应诉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在联合应诉过程中,企业必须要提供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如年产量、上下游关联企业名录、主要原材料的进货途径、产品的销售途径、期末库存量、设备利用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就业人数等敏感信息,而联合应诉的伙伴都是竞争对手,企业对于可能会产生的经营信息的泄漏非常担心所以对联合诉讼抱有消极态度。令人欣慰的是,目前,部分民营企业对于反倾销调查正从以前的畏难情绪逐步走向勇敢面对,对于欧盟、美国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反倾销起诉案件中的应诉率已大幅提高.在欧盟对我胶合板的反倾销复审中江苏邳州所有涉案的板材企业合力应诉涉案企业逐步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意识,积极参与应诉,企业不应诉的原因由过去那种简单的“怕打官司”转变到了权衡经济利益决定是否应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

二、有效的应诉机制,是民营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基础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旦被诉倾销,管理层一下子就懵了。他们不知道反倾销调查是干什么用的?他们不仅对世贸规则一无所知.对万一倾销罪名成立的后果一无所知.而且对在国外打官司的高昂律师费望而止步。退却,还是去了解一下如何应对是首要问题。

毋庸置疑,涉案企业首先要积极应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如果出口企业不及时向有关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进行裁定。而所谓的现有资料,一般都是依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显然,依据这样的资料所做出的裁定,其结果当然会将不利于出口企业。

因此,单独应诉力不从心,联合诉讼才是解决之道。而反倾销措施的后果往往波及到整个行业,应诉时如果各自为战,不但成本高,也难取得好结果。而民营企业相互间凝聚力尚非常缺乏,一盘散沙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时候,行业协会应该起来率先行动起来,整合行业的力量,形成行业核心,引导民营企业抱成团,要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思想准备,千万不能有利用反倾销来牵制其他竞争企业的私心,而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而且反倾销应诉工作程序衔接进展,需要做的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需要应诉企业准备大量的资料并按照调查表要求填写并提供。还要留意各份文件之间的前后衔接和对应.

一个能够随时高速运转的应诉机制必不可少,只有事前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充分,才能制定正确的应诉策略。这样的应诉机制,不但要快速高效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以及进口商有机的组成一个整体,而且还需要相关单位在应诉过程中积极的配合。

此外,在涉案金额比较小的时候,民营企业应该更多地利用反倾销程序中的价格承诺的方式解决。以欧盟为例,价 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只要能够被有效监控,可以取代反倾销税而被接受。但是,欧洲委员会没有任何义务接受承诺,如果它认为承诺不足以消除有损害的倾销行为或者不可行,则可以拒绝接受。一般来说,如果某公司曾经不配合调查,委员会一般不会接受其承诺。因此,价格承诺的做出的前提是应诉.如果企业不愿诉讼或者无从参加诉讼.价格承诺将无法作出.企业就会处于被动。

在应诉之外,针对民营企业出口产品主要是消费品的特点,可以采取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积极游说当地的消费者和公益组织,争取对涉案产品的支持。欧洲委员会的调查主要集中的四个基本方面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倾销行为,但如果有明显理由表明反倾销措施在考虑到欧盟相关方经济利益情况下不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则不采取。生产商、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就措施的必要性发表意见。如果有理有据,欧洲委员会将在向理事会提交的最终提议中纳入他们的意见。所以.争取到相关组织对涉案产品的支持会对反倾销诉讼的结果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支持的深远影响对将来企业在市场上竞争产生无法估量的作用。

总之.民营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时,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奋起应诉,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否则,不仅要承担沉重的反倾销税负担,丢失已有的出口份额与市场.甚至新兴市场也会对我们关上大门。

即使反倾销调查已经结束.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并不意味着已成定局.事实上.终裁后,有很多法律程序和途径可 以继续开拓。可以对出口价和内销价进行调整,并提出年度复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就有可能启动重新调查,降低反倾销税率。因此,反倾销调查之后,政府、商会和企业都要思考下一步我们该做什么?企业经营中又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作一些调整?调整速度要多快?这样的静下心来冷静的思考与总结对于以后应对反倾销或其他贸易措施尤为重要。

三、防患于未然,是解决反倾销的根本之道

反倾销措施在相当长的时间都会是企业出口的主要障碍,对此,我们不能消极应对,而是要先从源头人手,尽可能减少被诉倾销的可能性。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保持良性竞争思维是根本。首先,加强自律,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是彻底与反倾销“隔离”的根本。企业应当避免短视行为,确定质量取胜的品牌策略,防止相互削价竞争。其次.要增强营销的国际性,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再次,民营企业要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要对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保持敏感性。要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适用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在反倾销工作中获得优势在出口产品进入某一国市场时,事先熟悉和分析该国有关的法律,有针对性地改变业务操作手法和会计技术,从而降低触犯进口国法律的危险对于可能会产生诉讼的引诱倾销行为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及时采取措施.争取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最后.如果有迹象表明要对企业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时,要与我国相关机构及时取得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政策动向,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转变只重视大企业的观念,政府注意力要转向众多的民营企业.针对他们涉案金额不高,不应诉的首要原因是代价太高等.充分调动丰富的人文资源.提供应对之策,如针对民营企业设立反倾销联合应诉基金.以解决出口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资金的来源问题.给予小企业以必要的资金以及技术上援助和支持。其次,建立并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企业真正从该预警机制中获得信息和帮助,提高应对各种摩擦的主动性。建立和完善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监测系统.一旦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反应和提示。最后,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快速反应机制,反倾销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四位一体”的配合必不可少,尤其对于民营民营企业来说,来自政府机构、商会和涉外机构的配合对他们至关重要。

对于行业协会来说.首先,要真正承担其竞争情报的收集、协调竞争秩序、沟通组织等职能。其次,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应诉主体以分摊应诉成本,降低应诉风险,提高应诉速度。再次,行业协会可以依照产品行业和出口地区,配合政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重点出口产品、敏感产品设置动态跟踪评估。最后,充分利用本身丰富的人才资源,组织法律界和贸易界对相关的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经验及教训,以建立一个“反倾销数据统计信息系统”,为今后贸易摩擦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数据分析。此外,各进出口商会还要主动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公益组织建立良性的交流合作机制。在我们的产品遭遇国外倾销诉讼的时候,可以利用比如“共同体利益”原则来劝说国外组织为我方增加筹码。

外贸营销方案4

关键词复兴商业公司贸易委员会统制经济统购统销国营贸易

引言

抗日战争爆发后,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交通路线和贫乏的交通工具,出口国内农矿产品以换取外汇和偿还借款,同时进口抗战和民生所急需的重要物资,以坚持持久抗战。为此国民政府决定全面实施统制经济的政策,并因应时局与战况的变化,不断予以补充或修正,而对外贸易政策既是统制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制定及其演变也必定要与当时总的经济局势及战争需要相一致。

战时国民政府在对外贸易方面推行的重大举措包括成立贸易委员会(最初叫贸易调整委员会)统管全国的贸易行政,管理和统制外汇,对重要出口商品实施统购统销,并由国家投放资本,创办或改组三大国营贸易公司,统一经营出口货物和易货物资的收购、存储、运输及销售业务。在这三家国营贸易公司之中,当属复兴商业公司(FooShingTradingCorporation)的规模最大,职责最重,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贸易委员会相继下令将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裁撤并与之合并,于是复兴商业公司便成为执行战时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唯一一家国营公司,同时公司经营的业务也更加广泛。因此,若能以复兴商业公司作为研究个案,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抗战期间国家推行统制经济的过程及成效,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资本在统制经济体制中所占据的地位及如何发挥作用。

复兴商业公司是抗战初期中国为了向美国寻求援助,因应美方要求而创办的一家国家资本贸易公司。公司资本总额1000万元全部来自国库,并由财政部一次拨足,其后又不断予以追加,以有限公司的方式经营具体的业务活动,公司的董监事及主要管理人员则分别由政府主管财政经济的官员及部分银行家出任。①最初成立公司是根据美方要求,接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内桐油的收购、运输和对外销售,以完成对美借款的偿付,并负责在美国采购中国所迫切需要的各种战略物资。1941年7月,复兴商业公司再次修正公司章程,资本总额增加为国币1亿元,亦由财政部一次拨足,并明确规定公司营业范围为经营中国进出口贸易以及接受中外各公司、商行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②随着局势的变化,复兴商业公司的职责不断扩大,经营业务的范围亦更加广泛,最终担负起对全国出口农产品统购统销以及易货偿债的重任。

有关中美桐油借款已有不少学者进行研究③,但关于复兴商业公司的情形却一直无人关注,笔者数年前曾对公司成立的背景以及初期(1939—1941年)的经营活动撰文详加叙述④。本文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贸易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源文件资料,对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复兴商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全面的讨论,并进而分析国有企业在对外贸易和易货借款中所承担的责任。

一、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公司的应变措施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际和国内形势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中国加入了世界反法西斯盟国的行列,国际地位空前提高,同时又得到了美国和英国予以军事及财政援助的允诺,孤立无援的局面有所改善;另一方面,随着日本向南洋的入侵,使得中国赖以出海的唯一信道陷于中断,外销物资无法运出,国内迫切需要的军事物资也难以输入。1941年12月15—23日,五届九中全会在重庆召开,全会鉴于当时形势的变化,对于各项政策予以调整,大会通过有关经济方面的《确定当前战时经济基本方针案》声称:“自太平洋战争爆发,我国经济形势为之一变。贸易政策与金融政策均须从新检讨,转移重心,确立自足自给之方略,并奠定战后经济复兴之基础。”⑤而外贸政策亦“因国际运输之困难,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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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及董监事会名单》(1939年1月13日财政部通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229。

②《修正复兴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41年7月呈部备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江苏古籍出版社l997年版,第437~440页。

③任东来:《中美“桐油贷款”外交始末》,《复旦学报》l993年第l期;刘筱龄:《抗战时期中美桐油借款之研究》,台北《国史馆馆刊》复刊第14期,1993年6月。

④郑会欣:《复兴商业公司的成立与初期经营活动》,台北《近代中国》总第139期,2000年10月。

⑤《确立当前战时经济基本方针案》(1941年12月2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50页;又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第2册,台北,近代中国杂志社1983年版,第617页。

贸易之业务应调整,其不能输出之物品,应推广内销,以实国用;贸易委员会之业务,亟应另定方针,重加规划,以期适应战时国计民生之需要,所属公司,并应酌量合并,务求组织简单,节省开支。”①行政院即根据这一原则,于1942年1月12日召集相关部门拟具《战时重要经济设施原则》,财政部亦对其主管的外销物资拟订办法纲要,规定对现行统购统销货品桐油、茶叶、猪鬃等分别情形放松管制,准许内销,同时决定“复兴商业公司与富华贸易公司合并,中国茶叶公司兼办茶叶专卖事宜,以节省人才与经费”。②同年5月1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而对于经济部门来说,当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争取物资。财政部遵照最高当局的指示,拟定“战时经济持久政策”,其中有关物资方面规定:“以贸易方式营运物资。各项外销物资如生丝、羊毛、猪鬃、皮张、桐油、茶叶、砖茶等项,除易货偿债所需外,应积极办理购销,并充实其资金;以管制方式收购物资。关于花纱布之管制,拟特别注重增加棉花生产,并以统购统销之方式达到控制物资之目的,在统购方面,期以最少成本取得最多物资,在统销方面,力求合理分配,尽先供应军需,惟应切实核计数量,以轻国库负担,并严禁浪费,套购囤积,厉行战时节约。”③

复兴商业公司作为贸易委员会属下最大的一家国营公司,自然要遵照国家的指令进行政策上的修正与经营方面的调整,争取和掌握物资,以坚持持久抗战,其后公司经营的重点也不断加以变化。

(一)统制桐油业务的演变

当初创设复兴商业公司的原意就是为了中美两国间桐油借款合同的具体实施,公司成立后首先接收美方拨借之1000辆汽车以备办理承运美国借款项下之进口器材与物资,并偿还对美国的桐油贷款,后因车辆划归中国运输公司,复兴公司便奉命专门负责全国桐油统购统销业务,主要工作也完全围绕着桐油的运输、销售、偿债以及在美购买战略物资的活动而进行。由于桐油是当时中国重要的出口创汇物资,早在抗战爆发后不久(1938年4月)就被列入首批应结外汇之统制物资,1939年2月中美桐油借款正式签订后,经政府授权由贸易委员会和中央信托局负责桐油的收购工作。同年7月,财政部将桐油、茶叶、猪鬃和矿产指定为统购统销物资,规定这四种物资“应由政府贸易机关体察产销情形及国外市价,随时以优惠价格,统筹收购运销,凭准运单向海关报运出口”④,但复兴商业公司最初只是承办桐油的运输和对外销售业务,直到1940年10月财政部公布《全国桐油统购统销办法暨实施细则》,正式规定“全国各地桐油之收购运销事宜,指定由复兴商业公司统一办理”,其目的乃为“提高品质,增加产量,由国营公司集中购运,以应外销,发展国家资源,维护农商利益”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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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关于管理及改进对外贸易报告》(1945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第425页。

②《关于外销物资财政部主管部分办法纲要》,二档,中国茶叶公司档案,273/387;又见《行政院抄发战时重要经济设施原则等训令》(1942年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18—21页。

③《孔祥熙呈送战时经济持久政策具体实施办法致电》(1942年7月3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第157—158页。

④《财政部关于战时贸易政策及设施概况的报告》(1945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第419页。

⑤《财政部贸易委员会调节管理桐油概述》(1943年5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19。

此时复兴商业公司方成为执行桐油统购统销业务的唯一一家国营公司。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特别是1942年4月日军占领缅甸,通往国际的海路交通完全中断,统销物资外销严重受阻,对外交通只能仰仗空运,然而桐油体积笨重,价格低廉,难以出口。政府恐油价跌落,有伤农本,行政院经济会议遂决议废除桐油等统购物资内销的禁令,允许商民可在国内采购、存储、转运桐油,不加限制,并准许商民向复兴公司请领证件报运出口。但后来因汽油来源几告断绝,而桐油经裂变可制为工业燃料,有关部门遂决定于后方各地筹设提炼厂,计划添设新厂20处。此类炼油厂尤以重庆市及附近地区最多,据统计,1942年5月的一个月内重庆各炼油厂从桐油裂变成汽油18350加仑、灯油13450加仑、柴油80800加仑①,预计全年共需桐油约7万吨,可以裂炼汽油400万加仑。②由于国内各炼油厂需要孔急,部分商民以为有利可图而大肆收购和囤储,导致油价大涨,一月之间价格竟相差4倍之多。③在这种情形之下,财政部又于1942年7月颁布了《全国桐油调节管理暂行办法暨实施细则》,重申桐油为统购统销货物,规定其外销业务仍由复兴公司统一办理,该公司可秉承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审核给证,由商民结汇报运出口;内销可由商民经营,贸易委员会则授权根据桐油的产销情形指定管理区域。④复兴商业公司得在管理区及非管理区内参酌生产成本及供需情形,随时规定价格购售桐油,藉以调节购销,稳定油价。

(二)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大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桐油外销与易货受到极大的阻碍,一方面政府指示“一时不易外销之特种物资,应致力于开拓国内市场,以维生产者之效益,其可供战时军需之用者,如利用桐油提炼代汽油则应扩充设备,充分予以利用”⑤与此同时,为了增加易货物品,财政部又分别于1943年3月及5月将生丝和羊毛列入统购统销物资之中,并分别划定统制区域(生丝统制区域为四川、浙江、苏南、皖南、云南,羊毛统制区域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绥远、四川、西康),在统制区域内,由复兴商业公司负责收购、制定价格并管制运销。所购生丝及羊毛均尽先用于对外易货与国内军需,报关出口则须凭财政部准运单,其他公私机关及个人均不得经营。特别是随着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相继裁撤合并之后,复兴商业公司便成为贸易委员会属下唯一的一家主管对外贸易的国营公司,不但接管了猪鬃、茶叶这些原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所垄断经营的业务,而且还得以享受特权,自1944年起开始兼营进口业务,即以外销所得之外汇在国外购置电器、颜料、药品等国内紧缺物资再以黑市牌价售与国内厂商,因而不但经营的范围日益扩大,而且公司的利润也直线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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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谭熙鸿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影印版,E17—20页。

②《财政部贸易委员会调节管理桐油概述》(1943年5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19。

③《行政院经济会议贸易组乔云直拟具桐油管制方法呈》(1942年3月25日),二档,行政院经济会议档案,172/319。

④1942年8月财政部先行指定重庆市与川东、川中以及陕南、鄂北、鄂西凡158个县为第一桐油管理区,实施管制。1943年3月,财政部又指定秭归、云阳、万县、涪陵、彭水等5县及重庆市为应领转运证区域,所有运出或运往上述6县市之桐油概由复兴公司核发转运证方可放行。参见贸易委员会《战时贸易行政及业务概况》(1944年),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38。

⑤《财政部秘书处抄送1943年度国家施政方针函》(1942年10月3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第164页。

(三)人事与机构的调整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随着对外贸易政策的内容不断加以修正,贸易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领导人物亦随之进行重大的调整。贸易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光甫请辞获批,由财政部政务次长邹琳接任,原副主任委员邹秉文(原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行襄理)、卢作孚(民生公司总经理)也同时辞职,继任者为童季龄(抗战胜利后历任经济部、工商部常务次长)和郭泰桢(长期于外交部任职)。1942年1月邹琳上任伊始,即召集各单位主管及所属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重订业务方针,如管制外销物资、管理进出口贸易、办理借款购料、履行易货偿债、增产外销物资、促进民营贸易等。①贸易委员会这个原来由工商和金融界巨头经营的部门就彻底为职业官僚所掌控了。

复兴商业公司表面上是一个商业机构,实质上却是国家投资的国营公司,其股东以及董事会的组成完全依照政府的指令行事。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公司的董事为:孔祥熙、陈光甫、邹秉文、李毓万、席德懋、徐堪、庞松舟、宋子良、卢作孚、贝淞荪、唐寿民、李锐、李泰初、张度、任嗣达,监察人为陈行、钱新之、叶琢堂、李得庸、钟秉锋。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随着贸易委员会主管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复兴公司的董监事会也经历了较大的调整。按照财政部训令:“查公司董事宋子良、唐寿民、贝淞荪、张度,监察陈行、李得庸、钟秉锋均因事繁不能担任,监察叶琢堂病故出缺,兹改派邹琳、凌冰、童季龄、董承道为董事,李荐廷、郭泰桢、贝淞荪、陆崇仁为监察,并指定李荐廷为常务监察;因常务董事邹秉文、席德懋事繁不能常川驻会,另指定邹琳、凌冰为常董。”②陈光甫原为公司董事长,长期在美国为国家商洽易货借款并采购军用及民用急需物资,贡献良多,然而他却去意坚决,在辞去贸易委员会主委的同时,也辞去了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但仍留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一职则由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出任。常务董事凌冰后因公赴美,其职务改由周象贤接任。公司总经理最初仍由陈光甫的下属董承道③续任,但很快即改由孔祥熙的部下席德柄④接替。⑤与贸易委员会的人事更动相适应,复兴商业公司董监事中具有金融界背景的人数明显减少,其遗缺多由财政部的官员担任,虽然这些股东和董事均非个人投资者,但董事会的重大人事变动对于日后公司的业务运作乃至于经营作风还是会带来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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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邹琳:《邹琳年谱》,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146页;刘师舜:《邹琳先生之生平》,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64页。

②《财政部训令渝人字26672号》(1942年1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5。

③董承道,1897年生,浙江鄞县人。苏州东吴大学文学士,美国芝加哥大学研究院、纽约大学商学管理硕士。曾任上海持志大学商科主任、沪江大学商学院教授、茂和公司进口部经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信托部、放款部及国外部经理,贸易委员会香港办事处主任兼富华贸易公司总经理,抗战胜利后曾任善后救济总署财务厅厅长。

④席德柄,字彬儒,1892年生,江苏吴县人。早年赴美国留学,获麻省理工学院工科学士,再入英国伯明翰大学商学院。回国后历任北京政府财政部秘书、江汉关监督、江汉工程局局长,1937年6月任财政部中央造币厂厂长。

⑤《复兴商业公司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4年4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376。

二、国营贸易公司的改组与合并

抗战爆发后,为了承担统购统销的任务,贸易委员会先后投资创办或改组成立了复兴商业公司、中国茶叶公司和富华贸易公司,专司负责桐油、茶叶、猪鬃和其他统购物资的收购、储存、运输及销售等具体事宜。三大国营公司的创办标志着国营商业运销系统及其体制的成立,同时它也成为政府实施统制贸易的重要工具。虽然国营公司在统购统销和易货贸易的活动中曾发挥过重大作用,但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机构重叠,三家公司都在许多重要商埠相继设立分支机构,所经营的业务又相差不多,从而造成资源分散,人事上更是尸位素餐,浪费严重,因此有关主管部门早已有对三家公司实行合并经营的设想。

1940年10月19日,贸易委员会奉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孔祥熙面谕:“应将富华与复兴合并”,随即开始商议两家公司合并的具体办法。初步形成的原则大致为富华公司并人复兴公司,复兴公司增加资本,重组董事会,并拟定了改组后复兴商业公司的组织章程。①1941年3月24日,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在贸易委员会的呈文中亲笔批示“两公司应予合并,以节糜费,而资调整;组织章程交部速核正。”为此贸易委员会又拟具签呈,内称“本会自去秋改组后,所有进出口贸易之业务概已交由三公司办理,半载余来,其各业务之进展虽有可观,究因力量分散,未能臻于坚强之境,不无遗憾。今欲充实抗战物资,自非将各公司合并,藉以集中力量,难期有功。中茶公司具有特殊情形,固难一时归并,而复兴、富华两公司所经营之业务,则收购、运销之情形与夫运输路线之方向并无特异。衡诸经济原理及贸易情势,均无两公司分立之必要。”因此再次提出将富华贸易公司并人复兴商业公司,“藉以一其事权,集中力量,而收业务进行上指臂之效”。②5月27日,贸易委员会训令:“为统一业务集中力量以利推进起见,拟将复兴、富华两公司合并。”孔祥熙当即在训令上批示“扩大复兴,消并富华”③,最终确定了合并原则。

然而裁并之事涉及到机构的整合,特别是关于人事上的变动,阻力甚大。原来贸易委员会要求两公司于1941年6月底之前完成合并,但富华贸易公司则称合并需经董事会决定后才能办理,而且合并消息传出后“人心惶惑,难期安定”、“尤以各地分公司距离遥远,更多隔阂”为由加以拖延和抵制④,因而合并之事迟迟未能进行。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资金短绌,外销业务日趋困难,合并之事更是迫在眉睫,为此贸易委员会在以往拟定的计划上重新制定调整方案,即调整原则:配合业务计划,实行分层负责,限制一人一事,促进内外联系;调整办法:复兴商业公司与富华贸易公司实行合并,其业务仍照原定计划进行,人事与机构的调整原则为原总公司人员重复者适当予以遣散,各地分公司凡重复者则均予裁撒,同时对中国茶叶公司的机构与人事亦略作调整。⑤根据这一原则与方案,复兴与富华两公司于1942年2月正式合并。合并之初两公司共计有17个分公司、3个直属办事处、1个直属厂、130个附属机构,共151个单位;而合并之后不到一年即1942年年底,减至8个分公司、2个办事处、1个直属厂、56个附属机构(如收货处、储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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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贸易委员会签呈稿》(1940年10月1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5。

②《贸易委员会签呈稿》(1941年4月22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5。

③《贸易委员会训令》(1941年5月27日),二档,富华贸易公司档案,272/858。

④《富华贸易公司代电》(1941年6月21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5。

⑤《贸易委员会所属复兴富华中茶三公司机构调整方案》(1942年1月),二档,财政部档案,3(2)/2074。

工厂等),共计67个单位,与合并之初相比减少半数以上;其后公司奉令接办贸易委员会所属之东南、西北两运输处,至1943年度复将该两运输处裁撤,分别归并于湖南、西北两分公司办理,并将两运输处所属机构尽量裁并,至1943年年底止,除分公司及办事处、直属厂数目仍与上年度相同外,其附属机构已减少为52个,合共为63个单位;1944年度仍视业务范围迭次调整,除在印度加尔各答因业务增繁奉令设立办事处外,其余均予以裁减,截至1944年年底,仅存8个分公司、3个办事处、2个直属厂、30个附属机关,合共43个单位。公司职工人数亦以实际需要历年续有裁撤,复兴、富华合并之初公司职工人数为2430人,加上东南、西北两运输处629人,合计3059人;至1942年底,即已减至1705人;1943年底再减至1363人;至1944年底,复减至1042人,较过去减少约70%。①

改组后的复兴商业公司将富华贸易公司的业务全数接管,其资本总额提高到1亿元,业务范围亦大大扩大,如政府统销之桐油、猪鬃及大宗外销之羊毛、生丝等项物品均归其掌管,总公司下设总务、业务、储运、财务四部,并在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浙江、江西、苏皖、陕豫、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②湘桂战争发生后,由于衡阳、梧州相继陷敌,东南各省交通受阻,物资无法西运,业务亦陷于停顿,为此复兴公司又决议将浙江、苏皖两分公司暨江西办事处合并为东南分公司(所在地龙泉),并在屯溪、泰和设办事处,隶属东南分公司,并规定分公司员工人数要紧缩至最低限度。③下面统计的是1944年12月31日复兴商业公司组织机构各部门主管、驻地及职员人数的有关资料④:

总公司(重庆)总经理席德柄、协理余绍光(285人)

下设秘书、统计二室,总务、业务、储运、财务、会计五处

云南分公司(昆明)经理陆品琴、副经理张松堂(27人)

贵州分公司(贵阳)经理施孔怀、副经理马广文(46人)

下设遵义(3人)、铜仁(11人)、镇远(5人)三收货处

广西分公司(昭平)经理区铨、副经理李锡周(27人)

下设柳州(3人)、梧州(10人)二收货处

湖南分公司(洪江)经理蒋君奇、副经理过履钧(30人)

下设沅陵收货处(6人)(1945年1月撤销,恢复洪江储运站)

浙江分公司(龙泉)经理李永振、副经理章骏(50人)(自1945年1月1日与苏皖分公司、江西办事处合并,改称东南分公司)

下设富华丝厂(遂安,19人)、新湖丝织厂(于潜,12人)

苏皖分公司(屯溪)经理欧阳良举、副经理吴廓民(31人)(自1945年1月1日合并后改称东南分公司屯溪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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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最近概况》(1944年12月底止),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696;又见《复兴公司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4年4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376。

②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编:《六年来之贸易》(1943年1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第411页。

③《复兴商业公司代电》(1944年11月13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8。

④《复兴商业公司最近概况》(1944年12月底止),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696。

下设渔亭收货处(4人),大仁(4人)、屯溪(6人)两丝厂及岭北蚕种场(7人)

江西办事处(泰和)主任蒋师冈(22人)(自1945年1月1日合并起改称东南分公司泰和办事处)

陕豫分公司(西安)经理孙纯一、副经理贾东辅(36人)

下设榆林(10人)、南郑(4人)两收货处

西北分公司(兰州)经理马公瑾、副经理袁仲芳、胡纯缵(177人)

下设永登(3人)、平凉(3人)、固原(5人)三收货处,猩猩峡储运站(3人)及猪鬃洗制厂(4人)

成都办事处(成都)主任胡鸣玉、副主任侯克忠(26人)

下设灌县(4人)、雅安(2人)两收货处

重庆猪鬃厂(重庆)厂长杨叔艺、副厂长李梦初(50人)

成都猪鬃厂(成都)厂长陆荫福(14人)

加尔各答办事处(加尔各答)主任王鉴贤(3人)

四川直属各处站仓

巴东(13人)、万县(20人)、彭水(14人)三收货处,涪陵(6人)、合江(2人)、宜宾(2人)、海棠溪(8人)四储运站,羊坝滩(5人)、苏家坝(2人)两油栈,及仓库十处(18人)

总计职员人数1042人

1945年3月28日,财政部又发出训令,命中国茶叶公司于4月1日起裁撤,其业务及人员、资金均合并于复兴商业公司,并规定合并交接办法六项,主要内容包括:凡在同一地区同时设有两公司者,中茶公司即行结束,所有业务、器材、物资、账目等均由复兴公司接管;未设复兴公司地点之中茶公司机构即易名为复兴公司。①合并之后的复兴公司立即全面接管了中茶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收购、运输、销售茶叶及对苏易货等,其业务由总公司在业务处内增设第七组继续办理,其余会计、总务、储运、财务、统计等工作则予以合并,各地分支机构分别裁并,其附设茶厂除合办者继续经营外,其余均停工已久,将来视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恢复抑或停办;人员方面,中茶总公司原有职员215人,工役164人,合并后遣散职员118人,因案停职3人,高级职员解聘7人,调回贸易委员会7人,留用84人,工役遣散l07人,留用57人。②经费方面,两公司合并后可能节省之推销费、管理费及其他营业费等计共46035600元;复兴公司下属之江西办事处、湖南分公司及广西分公司三机构裁撒后共遣散职员131人,工役108人,全年(扣除已呈报1个月)可能节省津贴经费(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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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政部训令渝字第3627号》(1945年3月28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6。

②《复兴商业公司总经理席德柄呈报接收中国茶叶公司情形》(1945年6月1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6。(按:此段文字中中茶总公司合并后遣散、因案停职、解聘、调回、留用人数合计为219人,与原有职员215人不符,但原文如此。)

员每人每月7500元、工役每人每月2500元计)约为13777500元,三机构其他可能节省经费约5026700元,合计18804200元。①

经过一系列的改组和合并,原先贸易委员会属下的三大国营外贸公司变成了独此一家的复兴商业公司,从表面上看,似乎机构缩减,人员减少,效率得以提高;但实际上则是政府更加加强了对经济的垄断与统制,国家资本已在对外贸易中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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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政部关于中茶与复兴合并可能节省经费呈行政院文》(1945年6月5日),二档,行政院档案,2(2)/2523。

三、公司的资金运营与财务状况

复兴商业公司不论是从资金来源还是从经营范围来看都完全是一个国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国有营[企]业年度预算,应一律依法如期编制、核定,其盈余应解缴国库,至新办事业系以建设事业专款拨充资金者,并应将所投资金分年折旧摊还,列人营业支出预算”②。

复兴商业公司成立时由财政部一次拨足营运资本1000万元,1940年6月对外贸易行政与业务划分后,贸易委员会由移交物资内划拨周转基金3000万元,同年8月,又由财政部担保,向四联总处抵押借款2000万元,1941年7月公司资本总额又增至1亿元。其间又陆续向财政部申请易货专款,截至1941年年底,该公司累计获拨易货款2.84亿元,业已办理归垫手续呈请抵还者为2.48亿余元,仍结欠3600万元。③统计1940年度公司结盈11181636.73元,1941年度(截至6月底)结盈57235190.72元,合计结盈68416827.45元。④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局势发生重大变化,1942年6月贸易委员会上报该会及其属下复兴和中国茶叶两公司1943年度概算时,其数额较上年度均有大幅度增加。其原因主要为:第一,预计国际运输线路将会开通扩大,中印公路赶筑即将开通,预计每月运输量可达1万吨,与以往滇缅路运输量相差无几,同时中印空运航线亦经开始运行,每月运载量约为万吨,加上西北公路运输每月5000吨,总计3万吨,因此运输费用势必大幅增加;第二,由于物价上涨速度极为迅猛(1942年1月已较1937年1月上涨30余倍,较前一年同期升幅亦达2倍以上),因此收购价亦水涨船高,步步高涨。以桐油为例,1941年1月重庆黑市价格为每公担128.49元(牌价为108元),至1942年1月已涨到320元(牌价180元),待到1942年2月政府公布放宽桐油统制,其价格突然暴涨,四川境内的桐油市价每公担涨至500元甚至800元,较前约增三倍至四倍。其他农产品上涨幅度亦大致如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复兴商业公司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亦必须相应提高。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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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行政院抄发加强战时财政合理统筹政策以裕国计而利抗战训令》(1943年1月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第166页。

③《财政部贸易委员会暨所属复兴、富华、中茶三公司最近财务状况》(1940年12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14;又见《财政部部长孔祥熙致行政院签呈》(1942年1月16日),二档,行政院档案,2(2)/2499。

④《贸易委员会调查属下三公司财务状况报告》(1941年12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14。

⑤《贸易委员会呈送该会暨所属公司卅二年度业务计划及概算资料附件》(1942年11月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53。

表1是复兴商业公司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所制定的预算,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经营的规模及范围。

复兴公司成立后最重要的任务是对外易货偿债及供应盟国军需物资,以换取外汇及抗战建国所需之器材,公司先后承办的外销物资主要是桐油、生丝、猪鬃和羊毛四种。自太平洋战争爆发以来,国际问运输困难,外销物资严重受困,除了生丝、猪鬃因重量轻以致单位价值昂贵仍可继续出口外,桐油、羊毛大半系供应国内军需民用,需要通过发展内销来弥补外销的不足。

有关复兴商业公司后期资产及其运营的资料不够完善,但我们可从公司董监联席会的记录了解到复兴商业公司1942、1943年度业务和资产负债及1944年度的预算情形。①据统计,1942年度公司的收购总值为2.45亿余元,销售5.38亿余元,其中内销占21%,对外商销及易货占79%;1943年度总收购价值为7.5亿余元,销售总值为8.5亿余元,内销占64%,对外商销及易货占36%。至于公司的盈余及资产负债情形,1942年度盈余为3375万元,1943年度盈余为7175万元。1943年度营业收入7.85亿余元,其中商销6.8亿余元,易货收入8800余万元,其他营业收入1680余万元,易货数额仅占商销数额的13%弱。但易货仅对苏联一国,而商销则包括英、美等国,且易货为偿债之用,因为当时中国对苏联债务每年摊还有一定之数额,亦无必要过多输出货物。而商销成本3.6亿余元,与其收入相比,盈余高达3.2亿余元,几乎达成本的89%;易货成本1亿余元,与易货收入比较亏损1200余万元。虽略有损失,但却关系到国家的偿债信誉,这说明作为国营企业的复兴商业公司并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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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公司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4年4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376。

若将1943年度的决算与概算加以比较,可以看出决算所列营业收入为7.8亿余元,约仅及概算15亿元的50%,销售数量未达到预期目标是因为国内物价上涨,外销物资价格增高,销行于国际市场不无困难;营业支出为7.4亿余元,不足概算数15.4亿余元的一半。在公司营业状况不能如预期之际,营业支出尚能有适度的减少,并未出现销货减少而支出增多的现象。

再分析一下1943年度的资产负债情形。该年度资产类之流动资产计11.23亿余元,应收款项1.2亿余元,仓存、运输中及炼制中货物三项,计4.1亿余元,占整个流动资产总额的36%,虽然数额相当庞大,但因公司对外负供应同盟国军事需要之责,对内又须调剂军需民用,自应掌握大量物资,俾可保证供应,此亦为公司的一大稳健政策,预付货款2.61亿余元,这是为订购货物先期付出的价款,亦是争取物资之必要办法;负债类项下所列损失准备,总数额高达9600余万元,相当巨大,内中似乎暗藏盈余之嫌,但考虑到当时物价剧烈波动的形势以及处于战争的非常时期,这项损失提存实为商业机关所应有之准备,也表示公司处理业务之慎重。其中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的是:一、商品盘存一项除物料以外,存货共值4.38亿余元,此系照进价计算,若按年底售价估计,则可值13亿元以上;二、已对货物落价、战争损失以及房屋、设备折旧等做出充分准备。因此公司基础相当稳固,即使战争结束后因物价跌落,公司的存货价格发生损失也不会导致公司出现危机。

1944年度的业务计划中收购总数估计为15.8亿余元,但业务方针却与以往略有不同。即公司除了仍致力于出口业务外,还计划做一部分进口贸易,这是因为国内物价高涨,各种物资成本随之增加,但外销价格却无法随之提高,只有亏本出售才可维持出口以控制国际市场。因此想到一个办法,就是一面维持外销,将售价提高,一面则把外销物资所得的外汇款换取进口物资,并将出售进口物资所得的利润贴补外销物资的亏蚀。这一方案当时即得到财政部部长兼公司董事长孔祥熙的赞同,同时又经与英、美两国采办物资的机构几度商讨,从而达成共识。

1945年4月,中国茶叶公司裁并后,复兴商业公司便成为财政部属下从事对外贸易的唯一一家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公司的资产均有所增加。表2是公司结束前(1945年12月12日)根据各科目结数及各分支机构最后呈报之表格汇总而编制上报的有关资料,从中也可以看出此时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其成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表内资产项目中现金、应收款项和预付货款各科目中包括美金1000余万元及英金60余万镑,但这些外汇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按法定汇率(即1美元等于20元法币、1英镑等于80元法币)折算,而存货部分亦是按原账值计算,并未升值或调整,因此复兴公司实际盈余要比该表所反映的数额高出许多。譬如表2中预付款项下包括已付外币货款美金5774130元及英金98000余镑,按法定汇率(即官价)共合国币122746600元,但是实际转售给各客商所得之货款则为959570832.50元,应有盈余836824232.50元,而该表仍将其列入预付预收科目货款科目,并未转作损益。①

国民政府在制定统制经济政策时曾多次强调,“战时经济统制之目的,原在发挥经济效率,增强抗战力量,而不在使政府机关牟利。例如出口物资之统制,应着眼于换取外汇,交易物资,故一面应使出口物资集中,一面应奖励其大量生产。”②但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对此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他们认为,“在贸易管制和经营的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多为不当,国家资本的经营活动更是以谋取垄断利润为目的,因此贸易的管制和经营不仅不能促进后方生产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滞或扼杀了生产的发展。其结果当然不可能解决后方物资匮乏的严重问题,反而进一步助长了黑市贸易和投机商业的泛滥,使之成为战时后方经济的癌变组织。”③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贸易委员会及其属下国营公司在对外贸易中的经营活动及其所获得的利润呢?

抗战期间由于时局的变化,贸易委员会及其属下公司在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中亏损与盈余是不尽相同的。总的来讲,抗战初期多为亏损,后期(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则呈盈余的趋势。抗战爆发之初,由于交通断绝,战火蔓延,经营农产品出口不但无利可图,而且随时都会遭到损失,故原经营出口业务的洋商均望之却步,导致农产品大量囤积,无法外运。因此当时最高当局设立贸易调整委员会的宗旨就是“一方面在求出口物资生产之增进与价格之提高,以嘉惠于农商;一方面在求出口物资之转运外销,以增加输出,改善国际收支。”④为此财政部一次拨存贸易调整委员会2000万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出口商承做押汇,承担兵险,若有农产品无人收购,则由该会出面自行收买,组织出口。⑤因此抗战爆发后相当一段时间,国家用于收购出口农产品的金额大大超过销售额,一直到1941年之后,这种情形才发生变化。统计1938—1943年收购总额为1646174529元,销售额(包括易货和国内外商销)为2251348468元,从账面上看是有盈余,但若考虑到销售额中还包括管理和运输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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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卅四年度办理业务情形节略》(1945年12月12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280。

②《军事委员会致行政院密代电》(1941年6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729。

③吴太昌:《抗战时期政府的贸易、物资管制及国家资本的商业垄断活动》,《平准学刊》第5辑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668—693页。

④《调整贸易计划大纲》(1937年11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08。

⑤《本会一月来之设计与实施》(1937年11月24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17。

费用,那么不亏损就算是好事了。然而1942—1945年间仅内销额就差不多与收购额持平,而同期的易货和外销额则接近9000万美元①,因此这一时期贸易委员会属下的国营商业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应该是有盈余的。②

实际上复兴商业公司的盈余主要来自进口。该公司除了原有桐油、猪鬃、生丝、羊毛(1945年中国茶叶公司合并于复兴公司后又增加了茶叶)的购销业务外,很重要的是该公司还具兼营进口业务特权,且发展速度极为迅猛。复兴公司将外销物资所得外汇用以采购进口物资(如设备、药品、颜料等),再转售国内厂商,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自1944年开始经营进口业务至l945年4月为止,复兴商业公司共计购入价值美金610余万元的进口货物,转卖国内厂商后售得国币9.6亿余元。在商言商,不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人资本,追逐利润乃是天经地义的事。当然复兴商业公司既是国家资本,所赚取的利润应上缴国库,我们不能因复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利就指责它“以谋取垄断利润为目的”,关键是要看这些利润的用途所在。从目前所见的档案资料中尚未发现复兴商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甚么严重的贪污事件,按公司自己解释,所获利润“不但外销物资因价格不敷成本之亏损得以弥补,同时更可得大量资金用以收购物资之周转”。③若复兴商业公司真的就是按照这一方针去办理,那倒是值得肯定的。但应该指出,复兴公司的巨额利润是依靠特权而获得的,是以牺牲国内民营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同时,根据公司上报的有关报表和统计资料计算,复兴公司出售进口商品的汇率大约为160元,这虽然高于法定汇率8倍,却远低于当时的黑市价格。当然其出售之对象绝非一般民营企业,而都是那些与政府和复兴公司具有密切关系的个人或单位④,其间究竟有何内幕交易虽然暂时无法得知,但其现象的本身却是令人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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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郑会欣:《争取物资与统制贸易:论抗战后期重庆国民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香港《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3年新第12期,2003年12月,第331—359页。

②譬如1945年度复兴商业公司全年收购各货总值国币9049578318元,销售(包括内销、外销及易货)共为国币3884040207元,从账面上看似乎是严重亏损,但销售额中外销和易货额是以美金结算,实际数额超过1000万美元,而上述销售总额是按法定汇率美金1元等于法币20元计算的,若按当时实际汇率1美元等于1000元法币计,则销售总额应改为130余亿元。参见《复兴商业公司卅四年度办理业务情形节略》(1945年12月12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280。

③《复兴商业公司卅四年度办理业务情形节略》(1945年12月12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280。

④《邵慰祖等奉命调查复兴商业公司视察报告》(1945年9月27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628。

四、公司的经营活动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通往海外的国际信道大都中断,而政府统制的出口产品不仅是盟国所迫切需要的战略物资,更成为中国出口换汇的主要对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民政府想尽一切办法,将这些战略物资或是通过飞越“驼峰”的中印航线回空班机运往美国,或是通过西北漫长而又荒凉的陆路输往苏联。据统计,自1942年至1945年8月,这类运往国外的政府统制物资总值达美金6430万元。⑤政府统制的出口物资中除了特矿产品由资源委员会负责外,其他如桐油、茶叶、猪鬃、生丝、羊毛、皮张等农副产品均由贸易委员会经营,而具体执行这一任务的则是贸易委员会属下唯一的一家国营公司——复兴商业公司(原来茶叶由中国茶叶公司经营,1945年两公司合并后,业务亦全归复兴公司经营),由此亦可得知复兴商业公司在统制经济体制下的地位是如何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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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郑友揆著、程麟荪译:《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1840—1948》,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76页。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孔祥熙继任公司董事长,在任期问他曾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过如下指示:第一,办理业务要商业化,对国际间贸易要维持信用;第二,对机构人事要实际化,机构应该裁并的裁并,职员应该多培植有用的,而淘汰无能的,总以看实在需要为原则。①因此“商业化”与“实际化”便成为复兴商业公司的经营原则。

前文已经提及,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复兴商业公司除了继续管理以往经营的桐油以及接管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经营的猪鬃与茶叶外,还有一件很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奉命管理刚刚被宣布实施统购统销的生丝与羊毛的业务。

复兴公司自奉命办理生丝授权外销业务以来,先后于1944年春授权泰记、茂恒、兴记、和记、若记及云南蚕业新村公司等六家商行具体经营,并分别与之洽谈。生丝配额共计2920关担,内已订售丝合约者2160担,所售之丝除一部分为商人自有之丝经订售与复兴商业公司后再行售还外,其余均为复兴公司自有外销剩余之丝。由于经此次授权之后存丝已极为有限,于是公司便将当年所购之丝约1100关担(其中川北春丝500担、秋丝300担、川南春秋丝150担)及丝公司续可供售之秋丝200担,加上原先库存之100余担,共约1400余担,除留供交苏易货及销美共约1000担外,拟提出400关担作为第二次授权外销数额。其售价以春丝成本加利息、保险及授权手续费等,约在每关担38万元左右。②

孔祥熙作为复兴商业公司的董事长,对于生丝外销一事亦甚为关心,1944年他在访美期间还与有关方面洽谈,并特地来电告知美方需要生丝,要求复兴公司设法利用回空飞机及船只装运生丝1000关担,运至纽约洽售,美方或可将售价增至每磅美金11元(纽约交货)。复兴公司接电后即与美国世界公司联系,并请其转告美方,表明公司可以供售500关担生丝,但是提出交货地点应仿照运输猪鬃的办法,改在重庆,并由美国政府自行装运至美③,这也说明战时的运输方式确实是双方讨论的重要议题。

中国的羊毛主要产于西北的新疆、甘肃、青海、宁夏、绥远等地,其产量向无精确调查,据估计年产约31万余关担,占全国产量的70%左右。④原本中国羊毛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并不重要,但是因为它是织制军毯、被服的军需物品,更是对苏易货的大宗物资,其地位在战时的中国就显得格外重要。抗战爆发之初贸易委员会曾委托英商怡和洋行派员到西北考察,计划将羊毛发往汉口转运香港出售。然而不久因广州、武汉失守,粤汉铁路中断,销往香港的计划破灭,因而只能另找出路。经贸易委员会与苏联代表商洽,决定以西北出产的羊毛、皮张和茯茶,利用苏联运送援华物资到兰州的回空汽车装运回程,以偿还债务。最初羊毛及皮张等货物是由贸易委员会西北办事处以富华公司的名义与苏联驻兰州办事处商务代表商订合同,定期交货,价款在重庆结算,后来易货合同改由贸易委员会与苏联代表在重庆签订后再由兰州双方机构执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外销物资的品种与数额均日渐紧张,财政部便于1943年5月将羊毛正式列入统购统销物资的名单之中,统由复兴公司办理,而西北羊毛等农产品的收购、制定价格和管制运销等则全由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羊毛在易货、军需和商用三方面的需求比重大约为4:2:1,在供给次序上,复兴公司基本上是按照先易货后军需最后商用的原则,易货所用为甘肃、宁夏、青海较好的羊毛,军需为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编织军毯及军政部制作军呢之用,商用内销物资一般则为较次的羊毛。但后来由于苏联不再签订羊毛易货协议,羊毛也就改为内销为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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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公司第四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4年4月2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376。

②《复兴商业公司报告生丝授权外销最近洽办情形》(1944年10月25日拟),二档,复兴商业公司所属单位档案,271/26。

③《贸易委员会第十六次业务会议报告》(1944年8月16日—9月15日),二档,复兴商业公司所属单位档案,271/26。

④《复兴商业公司在西北羊毛业务述要》(1943年),二档,复兴商业公司档案,270/54。

表3和表4就是这一时期贸易委员会(主要通过复兴商业公司)进行的对苏易货实际情形。

贸易委员会最初收购羊毛、驼毛和皮张的价格都是根据市场情况及皮毛的质量随时议价购买,自从羊毛被指定为统购统销物品之后,便由复兴公司统一办理,收购价格随市场情况挂牌公布。西北羊毛收购数量以青海为最多,宁夏次之,但这两省长期以来为军阀马步芳和马鸿逵的势力范围,不准他人染指,实际上西北地区真正实行羊毛统购统销办法的只有甘肃一省而已,所以实施统购统销政策以来,羊毛收购的数量并没有显著增加。据当时任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经理的马公瑾后来回忆,1939~1941年每年可从甘、青、宁、绥四省收购羊毛大约10万担左右,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收购数额则逐年下降至六七万担;从收购总额来看,按1938—1940年的法币币值估计,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收购总值约为年700—800万元,以后逐年减少,1942—1944年每年收购总值约在500万元左右,1945年至抗战胜利后下降到只有200—300万元。①

当初创办复兴商业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偿还美国的桐油借款,因此公司成立后的主要工作都围绕桐油的收购运销而进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公司先后兼并了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于是对外易货借款中所有农副产品的运销就全部由复兴公司管理。由于对外交通路线遭到严重破坏,除了部分猪鬃、生丝等重量轻价值贵的农产品可利用中印航线飞机回航空运外,这一时期易货偿债的主要物资都是通过西北公路而进行的对苏易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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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公瑾:《中国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略述》,《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1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3页。

表5反映的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业绩,由于贸易委员会早于1940年就将行政和业务予以划分,所有业务均由属下三家公司分别承担,而复兴商业公司是贸易委员会属下最大的、后来又成为唯一的国营公司,因此也可以将其视为公司的业绩。

除了执行统购统销及实施对外易货任务之外,为了拓宽业务,发展经济,复兴商业公司还先后自办或合资创设了相关企业,并投资有关事业(其中有一些是贸易委员会或原富华贸易公司和中国茶叶公司所拥有的),这些企业的经营内容大都与复兴商业公司本身所从事的对外贸易和易货偿债业务有关。详情请参阅表6、表7。

由此可见,此刻的复兴商业公司已从当初开办时仅仅是为了完成偿还美国桐油借款的债务而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演变为集收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进口为一身,进而再发展为经营进出口货物的大型国家资本的贸易公司,其作用和地位之重要也就可想而知了。

五、战后扩充计划昙花一现

1945年8月,美国在日本本土投掷原子弹,紧接着苏军向日本宣战,随即分几路出兵,中国抗日军民亦开始全面大反攻。在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强大威逼下,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坚持了八年抗战,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抗战胜利虽是迟早之事,但它的突然到来还是出乎大部分人的意料。8月10日夜间,当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的消息传到战时首都时,重庆市民顿时沸腾起来。在这夹杂着胜利的喜悦、兴奋和忙乱之中,大后方政府各个部门的官员也都忙着准备战后复员和还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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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贸易委员会主任委员邹琳致中央设计局秘书长熊式辉函及附件》(1944年3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36。

②《贸易委员会主任委员邹琳手令》,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51。

③《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及附属机构复员计划提要》(1945年8月14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51。

由于上海是全国乃至远东最重要的金融与经济中心,进出口通常占全国国际贸易总额的绝大部分,复兴商业公司作为贸易委员会属下唯一的一家国营贸易公司,即决定胜利后首先将总公司迁往上海,总公司及各地分公司职员编制暂定为1000人;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则以分区经营业务为原则,除总公司(320人)兼营华东区苏、浙、皖3省业务外,还设立华中区(汉口分公司,150人),管理湘、鄂、豫、赣、川、康6省业务;华南区(广州分公司,120人),管理粤、桂、滇、闽、黔5省业务;西北区(兰州分公司,120人),管理甘、青、宁、陕、新5省;东北区(沈阳分公司,120人),管理辽、吉、黑、热4省业务;华北区(天津分公司,120人),管理冀、察、鲁、晋、绥5省业务以台湾分公司(50人),专门负责台湾本省有关业务,现有分支机构应视业务情形予以调整合并,各分公司得在物资生产之集中及转运地点斟酌需要情形,设立办事处、收货处及制炼厂场,并于国外纽约、伦敦、新加坡、加拿大、澳洲、日本等处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出口货品及办理进口业务。①复兴商业公司并拟定了先赴上海筹备复员人员名单:总经理席德柄、主任秘书林芳伯、总务处经理罗宗孟、专员张华联、储运处襄理俞大纲、财务处襄理李祖煊、秘书唐开第、业务处第六组组长李道彭、总务处第一组副组长林荣基。②

9月13日,亦对战后经济与贸易的原则发出训示:“我国战后经济与贸易二种事业,必须确定制度,使能切实执行,合理发展,不可再踏过去听其自然、漫无规则之覆辙,应依据民生主义之准则及中央已定方针,分别设计具体方案,于一个月内呈报为要。”③财政部接奉行政院训令后即按上述指示拟具《战后贸易设施方案》,该方案由总纲、政策、实施办法和组织四部分组成,其宗旨就是战后贸易一是要“采取‘有计划的自由贸易’,导助公私企业,使得相互协调,合理发展”;二是要“顺应世界潮流,并参照历次中外协议之精神及国际会议之决议,以加强国际合作,而促进世界繁荣”。而为了实施上项计划,“政府应在中央设立一个独立的贸易行政机构,加强调整或恢复各地贸易行政机构”,同时“应建立国营贸易业务之体系,在国内及国外各地,依事实需要各设分支机构,以求推进业务”。④

然而此时国内局势出现的变化,却使得有关部门不得不对贸易政策做出重大修正。⑤由于胜利初期各方纷纷抛售囤积物资,物价一度狂跌,各方需求亦大幅减少,导致复兴商业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按理说此时应暂停收购统销物资,但因复兴商业公司负有执行统购统销的法令责任,明知亏蚀亦无法停止收购物资。直至10月9日行政院决议取消统购统销办法,复兴公司方停止收购农产品。既然已决定不再实施统购统销政策,那么专为执行该政策而成立的贸易委员会和复兴商业公司也就都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因此10月30日行政院做出决议,决定撤销贸易委员会,并责成复兴商业公司“先行紧缩,至本年年底结束,结束后未了业务交经济部接办”。⑥

复兴商业公司在接到贸易委员会“先行紧缩,限期结束”的训令后,即开始研究讨论公司的善后事宜,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有所交代,同时列出公司的结束步骤如下⑦:

(一)对苏易货合约。本年度签订易货合约,原规定10月底交清,除一部分已交空运外,因战事结束后空运停顿,曾洽苏方改在上海、天津交货,自长江航运恢复后,即开始运沪,已先后运出三批,余当陆续取得吨位后交运,并拟洽请苏方展至本年12月底在上海交货,届时除存兰州皮张及砖茶外,大部分当可交清。

(二)对英、美猪鬃合约。未交部分约有8000余关担,已洽妥改在上海交货,正接洽吨位,希望能于12月底前交清,交清后可得货款美金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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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战后复员准备工作节略》(1945年8月),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51。

②《复兴商业公司协理余绍光致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童季龄函附件》(1945年8月18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452。

③《委员长侍秘字第二九五二一号申元手启代电》(1945年9月13日),《民国档案》2003年第3期,第39页。

④《战后贸易设施方案》(1945年10月),二档,经济部档案,4/30408。

⑤关于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外贸易政策上的转变笔者将另行撰文分析,本文不予详述。

⑥《复兴商业公司卅四年度办理业务情节略》(1945年12月),二档,财政部档案,3(2)/280。

⑦《复兴商业公司总经理席德柄致贸易委员会主任邹琳函》(1945年11月6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5)/248。

(三)对商人订购合约。本年度在统购统销办法未取消前向商人订购猪鬃17500关担、生丝1120关担、羊毛19000关担,其中尚待付款收货者猪鬃约9000关担,惟猪鬃合约尚未奉核准,应请贸易委员会即日批覆,生丝已陆续交收中,秋丝在12月底可期交清,羊毛合约尚有5000余公担以上,订购各货匡计共需资金40亿元。

(四)员工遣散。11月底先遣散职员半数至2/3,工役3/4,其余留待结束,至12月底全数遣散,所有遣散费除照例按薪金3倍发给外,并呈请酌给回籍旅费,以示体恤。

(五)退股投资厂商。本公司投资各厂商,如全部由公司出资者,即行结束,如合资或认股者,洽商退股。

接着公司即先于11月15日遣散员工101人,工友23人,其余人员则视业务需要再行资遣。①

12月15日,贸易委员会约集经济部代表及复兴公司暨财政部有关各单位会商,议决公司撤销相关办法②,由于其中有些办法暂时无法取得决议,因而再由财政部常务次长李傥召集国库署杨绵仲署长、会计处张国正会计长以及复兴商业公司席德柄总经理详加商讨,最终确定结束复兴公司的六项办法③:(一)复兴公司债权债务,除财政部以该公司解存央行外汇担保央行借款应查照原案办理不予移交外,其余一律移交经济部,其未了业务将来所得外汇,仍应由经济部随时存入央行;(二)复兴公司仓存及运输途中物资一律移交经济部,按照该公司以往成例作价列入资产;(三)仓库连同产权一并移交经济部,并作价列入资产内;(四)总分支公司房屋、器具,除财政部必需应用者先行保留移交该部外,其余一律移交经济部,并作价列人资产,财政部所需房屋、器具应于1月上旬内由复兴公司与该部有关各单位洽定,分别交接具报;(五)复兴公司自办生产机构应将各自项目移交经济部,产权亦移归经济部,并作价列入资产,但应先行查明列单,并开具节略报财政部查核;(六)复兴公司投资事业之股权应先由该公司于三日内查明投资种类数目报财政部核洽办理,其属于合办性质之事业亦一并查报。

在这种形势之下,复兴商业公司不但未能实现其战后抢占市场、扩大经营规模的宏伟计划,甚至连贸易委员会及公司本身也都要遭到撤销解散的命运,从而走完了它自创立以来不到7年的短暂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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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复兴商业公司代电》(1945年11月1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5)/248。

②《复兴商业公司呈报公司结束及移交办法代电》(1945年12月15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5)/248。

③《财政部常务次长李傥为商议解决复兴公司未了业务签呈》(1946年1月3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5)/248。

结语:国营贸易在统制经济中的地位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曾先后多次颁布法令,设立专门机构,对所有重要出口农矿产品实施统购统销,并由国家出资,创立国营贸易公司,实施贸易管制并全权负责易货借款的偿付。应该说,贸易委员会及其属下的国营公司在寻取外援、争取物资、坚持抗战等方面曾做出过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抗日战争初期,贸易调整委员会在协助运输、调剂金融、促进货运、增加出口诸方面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①,而贸易委员会属下的三大国营贸易公司也都分别承担战时对外贸易的重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譬如复兴商业公司成立后即认真履行桐油借款的收购与运销工作,不仅提前完成了借款的偿付工作,而且还为实现易货借款、寻求外援开创了一种模式,同时它也成为中国政府战时实施统购统销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

国营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资本全数由国家投入,作为国营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的职务当然都是由国家任免,它的基本任务就是贯彻和执行国家下达的一切指示与命令,具体表现在经济活动上要首先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由于国营企业资本雄厚,具有强烈的官方背景,在中国这个官本位思想和势力极为强大的国家里,它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显得格外重要。特别是在战争期间,国家处于统制经济的体制之下,也正是因为国有企业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使它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垄断的地位,能够发挥私人企业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不论是资金来源的落实,或是货物运输的调配,乃至于购销价格的制定,都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因而能够较为全面地完成易货偿债、寻求外援的任务,这在前文中均已作了详尽的介绍。

复兴商业公司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不但表面上具有公司的形式,同时也具有公司的经营结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共同组成。然而因为公司的资本全部是由国家投入,导致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名义上虽然享有经营自,然而实际上却是一个官僚机构,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人事变动,都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公司本身的生产目的与经营方向也基本上与公司管理层没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国家资本实施垄断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管,尽管公司曾经进行过多次机构和人事上的精简,但公司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般国营公司的通病,诸如机构臃肿、叠床架屋的官僚作风,官商不分、的腐朽恶习。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复兴商业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的领导层就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并曾企图予以改变。按公司负责人的理解,当初创设复兴公司的原意是“应美国贷款者之要求,避免政治关系”而“力趋商业化”,但当公司总经理董承道刚到重庆履新之后即发现“最大影响本公司实太官僚化”。譬如公司属下各处、部每当遇到有请核事件时,不论事件本身之大小,都要缮具签呈手续,层层上报,这样既浪费时间,更影响效益。因此他提出建议,以后所有外来文件必须在三日内答复,如须向各方询问者亦当先行覆示;他更要求以后经理室每天要及时将收发文摘要上报,而运输部、营业部、会计处则各自编制表格呈核,这样“则可费十分钟时间即可阅毕,而公司业务进行亦大致明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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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抗战初期贸易调整委员会的成立经过和工作状况可参阅郑会欣《贸易调整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民国研究》第6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81页。

②《复兴商业公司第一次常务会议记录》(1939年11月29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917。

至于国有企业中极易滋生、权钱交易的弊端,有关当局亦并非没有察觉,抗战初期内有识之士即关注到当时中国官僚资本得以迅速发展的情形。他们以为原始资本主义的构成主要依靠的是大量的资本、土地以及经营之技术和劳工的能力,而中国的“官僚资本则无须乎此,其所凭借者,一为政治的地位,二为政治的权力,三为政治的运用,因利乘便,巧取豪夺,方法之妙,叹观止矣”。鉴于官僚资本“直接影响民生,间接危害抗战”,为此五届七中全会通过严防官僚资本主义及官僚经商的议案,重申“严禁官吏经营商业,最低限度亦不许经营与职务有关商业”,同时要“明定统制范围及职权,并严防其弊病”,其目的就是“严惩官僚资本主义者”。①

复兴公司成立初期的风气尚不严重,但由于国家资本实施垄断经营,特别是统购统销政策垄断了所有出口商品的收购与运销,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管,因此而产生了许多弊端,导致国有企业内官商习气日益严重,官僚机构中那种人浮于事、尸位素餐的陋习亦随之出现。由于公司的经营与个人的表现及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者有之,者有之,浪费公帑者更有之。尤其是到了抗战的中后期,随着战局相对陷于胶着状态,大后方的政治氛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上专制、经济上腐败的现象日益加剧,官僚经商、、已蔚然成风,而且这种风气还迅速蔓延。由于这种体制上弊端的日益系统化,腐败现象已成为制度上的癌变细胞并不断加以扩散,国营公司各级职员亦上行下效,特别是贸易委员会和复兴商业公司的领导层由职业官僚取代了金融资本家之后,官场上的腐败现象更加明显地表露出来,国营企业中的种种陋习也越来越严重。知识分子和一般民众对这种“前方吃紧、后方紧吃”的现象极为不满,国民参政会和大后方的报纸经常口诛笔伐,声讨这种、的行径,而复兴商业公司作为主管对外贸易、执行统购统销政策最大的一家国营公司,自然成为舆论攻击的一致目标。

1944年9月,财政部收到一份揭露复兴商业公司、浪费公帑的密报,内称“渝市区嘉陵江畔有某国营国际贸易机关,内部情况确有异于常情”者,然后列出十条涉及复兴商业公司领导人、腐败享乐的事例。财政部即将密报转交贸易委员会再抄送复兴公司总经理席德柄,席德柄接信后立即复信,他虽然承认密报中“所述各点系指本公司殆无疑议[义],惟列举十项完全虚构事实,凭空捏造”,并逐项加以解释。②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次可不是密报,而是有人以“读者投书”的名义公开在报上发文,指名道姓地攻击复兴商业公司,其标题十分醒目:“统购统销彻底破产,复兴公司腐败不堪”,揭露复兴公司“囤积居奇,利用公款大做生意,高级职员贪污腐化,黑暗,污秽”。作者声称是原复兴公司的职员,所披露公司的腐败内容众多,包括公司高层扣发、迟发职员奖金,以供高层去进行投机;隐瞒公司赢利,私分公司资产;利用特权由美国进口西药,再转由亲朋友好出售以牟暴利;虚报公司职员名额,冒领员工工资;高级职员利用职权,收取回扣等等。③由于此事已经公开见报,有关部门亦不得不进行调查。从财政部派员调查的结果来看,上述指控虽然某些内容有所夸大,但绝非空穴来风。譬如虽未发现公司高级职员利用员工奖金投机黄金的证据,但公司多次迟发职员红利却是事实;公司外汇收支与账列数额虽然相符,但公司以往外币收支报告向付阙如,易生流弊;公司进口西药虽经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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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五届七中全会通过严防官僚资本主义之发展以免影响民生主义之推行案》(1940年7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41—43页。

②《复兴商业公司总经理席德柄致贸易委员会主任邹琳函》(1944年10月3日),二档,贸易委员会档案,309(2)/680。

③1945年7月17日重庆《商务日报》,原剪报见二档,财政部档案,三(2)/628。

核准,暂时亦无法查清承购商行是否确为公司高级职员之亲友,但因此事完全于暗中进行,事先并无公告,故承购者必为公司上层之熟人,且进口数量也远远超过自用,因此转售牟利当属事实;经核查公司员工并无虚报情事,但该公司职员与工役之比例几乎高达1:1,远远超过政府规定4:1的比例,人浮于事、浪费公帑乃是自然之事;有关公司高级职员利用职权收取回扣虽查无实据,但确有公司职员(如业务处生丝组组长艾补勤等)、内外勾结、牟取私利之事实。①

关于复兴公司员工、的事例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还可以举出很多,譬如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经理勾结宁夏银行驻兰州工作人员,以次充好,将2万公斤甘肃羊毛混充宁夏羊毛由复兴公司收购再转售各毛纺厂,甘肃羊毛每公担仅值6400元,而宁夏羊毛则值2.3万元,仅此一笔差价已达三四百万元②;再如复兴公司常德收货处勾结当地税务局开设商行,专贩桐油,利用职权贿放桐油出境达2万余担,进而牟取暴利,以致复兴公司收货处无油可收。③至于国营公司的官商作风和欺行霸市的行径更是司空见惯,各地收购处对货物百般挑剔,任意压价,还动不动就借口仓储已满而停止收购,以致长途运送货物的农民和商贩蒙受巨大损失。国营公司既垄断农矿产品市场及其价格,同时又限制商品出路,自然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

抗战期间,国家为了争取物资、坚持抗战而实施统制经济,即对重要农矿产品出口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于一般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须品实施专卖政策,应该说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也是唯一可行的对策,而且它的立意也符合抗战建国的伟大宗旨。但是战争期间局势瞬息万变,有关政策虽经历次修正,但也赶不上形势的变化;同时,由于统购物资的收购价格常常低于生产成本,从而严重地打击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导致抗战后期大后方各地桐农、茶农和矿工毁坏桐林、砍伐茶树、放弃采矿的事例时有发生,造成出口农矿产品的产量下降。加上国营企业官商习气严重,漠视民情,有时甚至对产农百般挑剔,借机压价,所以抗战期间在产品收购方面生产者、地方政府和中央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而且长期未能得以解决。就连当时曾亲身参与并执行统购统销政策的重要人物寿景伟(中国茶叶公司总经理)、张嘉铸(中国植物油公司总经理)在战后也承认:“我国出口贸易之盛衰,直接关系农村经济,间接影响政治秩序,故确立国策,至为重要。在抗战期中,当局曾实施统购统销与专卖统制,惟因条件未备,致生产本身萎缩,人民怨声载道,其结果则‘有害民生,无裨国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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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邵慰祖等奉命调查复兴商业公司视察报告》(1945年9月27日),二档,财政部档案,3(2)/628。

②《国家总动员会议代电》(1944年),二档,财政部档案,3(2)/628。

③《第九战区经济委员会1941年6—11月份工作报告》,《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563页。

④寿景伟、张嘉铸:《出口贸易与收购政策之商榷》(194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6),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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