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心得体会范文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培训心得与感悟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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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心得体会1

一、方案中的关键点及引领方向《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即:立德树人、问题导向、科学有效、统筹兼顾、中国特色。这五个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样一个教育根本目标。

《总体方案》突出了树立更加科学的教育评价观。通过建立更加有效的教育评价制度,坚决改变简单以考分排名评老师、以考试成绩评学生、以升学率评学校的导向和做法,旨在建立充满活力、

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总体方案》突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设计更加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引领新时代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把立德修身、健身强体、崇尚劳动、涵养人文和审美等融合到每一个学生发展成长之中,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建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旨在引导教育事业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前进,培养真正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总体方案》突出了全党全社会对推进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作用。《总体方案》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领导工作中的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破除唯名校、唯学历是举的导向,改变用人单位选才用才过分注重高学历、高文凭现象;倡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正确的成才观,不能仅用成绩衡量孩子的成长,而是要将目光放宽到品德、智力、意志、兴趣等综合发展上,为孩子拥有一个丰满、出彩的人生打牢基础。这些举措,旨在为科学管理教育、有力支持教育、真情关心教育、理性看待教育作出制度安排,进而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形成健康的教育生态。

二、方案为改革政策效益的最大化做出的安排,教育改革走到今天,靠单一主体推进改革、在个别环节进行改革、从某个领域探索改革、以一种方式推动改革,往往相互掣肘,实践起来很难奏效,必须整体发力、上下衔接、左右配套、相互呼应,进一步增加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以期取得改革政策效益的最大化。面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诉求、不同层级和类型教育的各自发展规律、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条件差异等,《总体方案》作为教育评价的顶层设计,突出了统筹兼顾推进教育改革的方法论。

《总体方案》就党委和政府、学校、教师、学生、用人单位等各主体进行系统安排。对于如何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履行教育职责,明确提出“改革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重点从“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科学履职水平。对于如何评价学校,明确提出“改革学校评价”,重点是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使各级各类学校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更加完善。对于如何评价教师,明确提出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重点从“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强化一线学生工作”“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等方面着手,更加健全广大教师安心教学、潜心育人的评价制度。对于如何评价学生,明确提出“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科学成才观,重点从改进德育、体育、美育评价,加强劳动教育评价,严格学业标准,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方面着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此外,《总体方案》对社会如何选人用人、家庭如何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也做出了规定。

《总体方案》对招生考试、教育教学、毕业就业等人才培养各环节进行系统安排。在招生考试环节,如对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中考高考问题,《总体方案》提出,要“稳步推进中高考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加快完善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办法,逐步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考试模式”。在教育教学环节,针对学校教育只注重知识传授等问题,《总体方案》将学生的日常表现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探索在高等教育所有阶段开设体育课程”等,明显增加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分量和考查内容。对于学生毕业环节,《总体方案》提出严把“出口”关,就初高中毕业班管理、高校学位论文、学生实习实训等作出明确规定。明显可以看出,此次教育评价伴随着学生学习、成长的全过程,可以说是一种全程评价、全方位评价。

《总体方案》对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等各领域进行系统安排。这主要是集中体现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评价上。什么样的学校是人们心目中的好学校、满意的学校?这里就有一个科学评价标准制定和全面评价要素选取的问题,以更加充分发挥好教育评价这根指挥棒的正导向作用。《总体方案》从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出发分别作出安排。对幼儿园,重点评价的是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以及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对中小学,重点评价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情况。对职业学校,重点评价的是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服务区域和行业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等学校,重点推进分类评价,引导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制定“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突出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服务国家需求,引导相关高校争创世界一流。

《总体方案》对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和综合评价等各方式进行系统安排。《总体方案》中的很多具体政策措施都是这四种评价方式的具体化。比如如何评价一个学生,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相同的人,人应该是千人千面,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自己。但长期以来,我们评价学生习惯用“分数”这一把尺子,重智轻德、重分数轻能力,将学生成长与发展窄化为分数,所谓“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考考考——老师的法宝”,这就使得学生穿梭于补习班、埋头于刷考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发展在分数的约束下被大大削弱,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这与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党的教育方针是背道而驰的。当前社会上对教育的诟病,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因为“分数至上”的评价标准造成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总体方案》采取的是“组合拳”思路:既有对学生结果的评价,也有对学生学习过程、成长过程的评价,同时还有综合素质的评价,一系列多元评价措施,将有力地促进每个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地发展。

三、方案对教育评价的实践提出的要求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使命,每个时代也有每个时代的问题。努力解决时代存在的教育问题,完成时代赋予的教育使命,是包括教育战线在内的全党全社会的重大任务。教育的重要使命就是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总体方案》服务和服从于这一重大使命,对教育评价政策、措施、办法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与时俱进地深化了教育评价实践。这些制度性安排,顺应时代要求,适应中国国情,因应教育规律,回应人民盼望,务实、可行、接地气,让我们既看到了党中央推进教育评价改革的勇气与决心,也感受到推进教育评价改革的策略与智慧,同时也体会到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实事求是的务实作风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这些制度安排有的是重申与强调。例如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落实教授上课制度等。

有的是优化与调整。例如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评价,根据不同学段的学校定位,进一步优化了评价要素。如对高校教师考核,就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情况计入工作量,进一步引导高校教师强化育人功能。

有的是探索与创新。例如在如何评价一位教师是否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方面,《总体方案》吸收了有关地方经验,在中小学提出“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任课教师每学期需对每个学生进行学业述评,述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在现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总体方案》提出“创新评价工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可以预见,这些创新性制度安排必将为教育评价的丰富和完善发挥独特的作用。

学习《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心得体会2

党校是领导干部的“摇篮”,办好党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强化其爱国主义情怀,对新时代的蓬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次审议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为近阶段党校工作指明了方向。从严治校,质量立校已经迫在眉睫。不可否认,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部分党校的工作并未按着党中央的精神严格贯彻落实,管理不严,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这些都是部分党校在近阶段暴露出来的弊病。党校教授在课堂上“自言自语”,下面接受培训的领导干部们各玩各的`手机,这样的场景已经屡见不鲜。教授与学生双方都把党校培训当成了自己的任务、工作,甚至负担,没有正确认识到党校培训的意义,这使整个培训过程溜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而根据中央的最新指示,各党校必然会从严治校,提高教学质量,提高课堂的吸引力,让每个前来接受培训的领导干部都自发的、自觉地认真学习,从而提高各位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政治思想觉悟,从而达到党校对领导干部培训的真正目的。

各个党校的另一个工作重心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爱国主义教育。对领导干部的爱国主义教育会使领导干部更加坚定其理想信念,不妨初心,牢记使命,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也会强化其对工作的热情,把自己的工作视为自己的人生追求、理想,而不仅仅是一份养家生活的工作。当党员干部抱着这样的心态去工作,他们一定会全身心的扑到祖国建设上,帮助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一旦党校此次能够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来贯彻落实,党内的环境也会得到净化,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高。在这样的健康的干部群体的带领下,祖国的各项事业必将腾飞,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则指日可待。

学习《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心得体会3

为深入学习《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我校于近日组织召开了行政会与教职工大会,分别在行政会与教职工大会上传达并学习了文件精神。

10月16日,陈宁川校长在行政会上传达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并就方案中的背景、目标、重点任务作了详细的传达。陈校长要求全体行政认真学习方案,结合实际工作,坚持师德师风为第一标准,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营造新背景新时期下的校园良好教育环境10月20日,陈宁川校长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传达《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为全体教职工讲解了方案的。出台背景,目标与重点任务,特别强调了”师德师风“、”突出教育教学业绩“与”一线学生工作“,希望全体教职工进一步树立教书育人的信心,认真践行师德师风要求,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做好本职工作,争做一名好教师。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心得体会4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自愿性保障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其前提和基础是需要被追诉人具有自愿性。被追诉人自愿性认罪认罚应具备客观标准,及时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司法机关节约了资源,提高了办理案件的效率。

在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的确立了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保障原则,其中被追诉人是否自愿,需要一个严格的标准来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划分,使得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能够在自愿的情况下落实,尽量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拥有一个明确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标准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一)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应具备客观标准

可以参考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要求,作为被追诉人的自愿性的客观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被追诉人承认自己的罪行是否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强迫;被追诉人承认自己的罪行的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司法机关的逼邢、逼供等手段,被追诉人是否因为难以忍受被逼供的疼痛而委屈而认罪;被追诉人的家属是否受到了威胁引诱等恐吓,这些现象的出现都可能会影响到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的行为确认。

在相关案例实践中,也会出现“不自愿”现象,这是由于司法机关非法取证导致的,应该确立一个客观标准来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诉讼行为都可能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立一个客观的标准很有必要。

(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应具备主观标准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但是由于具结书的签署会受到被追诉人当时的心理 状态、心理活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要尽量保证当事人在签署具结书治安能够认真自信的思考,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自愿性的产生主观臆断。要确立好判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的主观标准。比如说被追诉人是否悉知自己享有的诉讼的权利、是否已经接受到值班律师或者法律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是否全面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问题。在实践中,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主观判断标准尚未落实到位,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帮助与提醒,才能确保被追诉人做出的决定是自愿性的。

(一)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存在缺陷

由于对自愿性的认识不到位,可能存在被司法机关欺骗的现象,甚至还存在极少数公安机关引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如果被追诉人缺乏对法律知识了解与认知,就容易对法律判决的后果做出无异议的表达,从而违反了自己真实的意愿。再者由于自愿性是被追诉人主观意思的表示,这就说明对其进行实质性的资格审查是比较困难的,然而在法庭上,就只需要法官对起诉书是有无任何异议的,就可以对案件做出决定。最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案件材料、书证等证据的生成,是随着证据的收集、保管及鉴定的过程受到改变和破坏的,所以说这种对证据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

(二)案件侦查过程中证据的生成机制不健全

在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但是这一条内容在实践中出现了被架空的现象,刑侦人员在收集证词和证据的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逼供或者是骗供的现象,这就导致不能排除被强制获取而得到的非法言词证据。但是同时,这些言辞证据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口供,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后期的补证及解释来对之前取得的证据进行使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案件的生成的机制是不健全的。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还处于逼供、骗供的弱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健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机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展开。

(三)值班律师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保障机制的落实过程中,根据《试点办法》,指出要建立好值班律师制度,对被追诉人进行帮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的目的是使被追诉人得到帮助,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更能体现出自愿性。但是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在实际的案件操作中值班律师制度进展的并不是很顺利。首先,在少数城市值班律师的制度并没有正式的开展,在这些地区影响了当地的一些被追诉人的需求。其次,在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开展的地区,出现了经常没有律师值班的现象,对于值班律师紧缺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做到当地的值班律师能够保障值班驻地常有人在,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最后根据调查结果,我们看出在一些地方因为法律援助公函的缺失,导致了当地的值班律师不能够及时的见到被追诉人,更没有办法帮助被追诉人出庭援助。[1]

值班律师制度尚未完善的落实,被追诉人方面没有及时的得到律师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法律建议,对于一个普通的被追诉人来讲,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理解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的罪名及刑罚的实际内涵。这妨碍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自愿性的。再者,对于值班律师的权利界定不够明确,对值班律师的经费补助较少,导致了值班律师的工作态度消极,使得被追诉人很难获得有效的辩护,而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就难以确定。所以要加强保障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工作,使得值班律师能够进行高效率、高素质的工作。综上所述,有力的保障被追诉人得到有效的律师援助,能够更加确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

(四)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不统一

现有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认罪认罚”的理解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对认罪认罚实际内涵的了解,包含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的理解,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性质都会影响到“认罪”的成立。这是我国现行的受到广大应用的观点。其二就是要求被追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基本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其三是前两种观点的综合与加深,会受到更多的要求与限制,同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反思,在认识中得到忏悔。

制度上的刑法减免,只需符合被追诉人在审判的实际案件的要求,不用考虑被追诉人的签署动机,只要遵守法律条件即可。这一点,从表面上看,被追诉人被认定为“自愿性”,只需要不受到刑讯中的逼供、威胁与引诱的影响就可以。但是在实际中并不是这样的情况,被追诉人在对检察机关的量刑是否得到了心理上的真正的认同,还是由于各种原因上的妥协。同时被追诉人在内心中,也希望法院在量刑中具有宽宥的心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被追诉人与签署了具结书,不认同法院给出的最终量刑。遇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具有一个对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规范。

建立完善的被追诉人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评判标准,让被追诉人能够了解自己的知悉权,在遇到法律案件的时候能过及时的得到法律援助,这些对被追诉人来讲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

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办案机关的相关人员应该告知被追诉人享有的权利,比如说:被追诉人有权利选择是否认罪;被追诉人具有知晓被指控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知道相关法律的量刑标准等等。保证被追诉人的知悉权,能过在一定的程度上减低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所以为了更好的确保被追诉人准确的知悉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司法机关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告知,在告知书中明确表述认罪认罚的标准和带来的法律后果,被追诉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回复司法机关。

(二)保证被追诉人及时得到律师援助

在被追诉人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制度中,及时的得到法律的援助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值班律师帮助被追诉人掌握被指控的原因事实,了解给出证据的真假,有被追诉人决定是否应该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2]

全面的建立值班律师援助制度,不需要被追诉人给出委托,就可以进行相关的法律援助,为被追诉人提供案件的基本信息,及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为了让值班律师更好的进行服务工作,可以及时的做出注意事项的罗列,比如告知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量刑的标准和接触认罪认罚的具体措施等事项。在此之外,还应该注意到值班律师自身的职业修养问题,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的素质,通过开展培训的方式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能够保障被追诉人得到充分的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健全被追诉人证据裁判的原则

近年来,法律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其中国包括了被追诉人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应该降低证明的标准呢?不同的人员对此有不一样的看法,但是总体来讲,任何的案例都应该坚持按照证据裁判的原则,就我国目前来看,司法实践中客观证据的生成不健全,这就可能对被追诉人自愿性认罪认罚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在被追诉人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案件的审查就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实质性的安排整理,坚持以客观存在的证据为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的被追诉人证据收集与裁判的标准,帮助相关的人员在实际的案件中更加注重自愿性问题,以此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效率与公正同时具备的原则,保证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坚持自愿性原则,从源头上拒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案件资料的整理工作,充分的了解案件指控的事实,了解相关的证据和充足的法律知识。要加强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工作,以便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完善相关的值班律师制度,切实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展开,注重完善被追诉人自愿性审查体系,保障相关制度的顺利展开,确保其自愿性。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心得体会5

通过自学,我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新课改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反思了以往工作中的不足。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在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太多的问题,但是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我相信自己是有所收获的。这本书集对教育教学工作很有见解的专家以鲜活的案例和丰富的知识内涵,给了我具体的操作指导,使我们的教育观念进一步得到更新,真是受益匪浅。

教师的课程观不能停留在“课程即教材”这一层面上,课程也是师生共同构建学习经验的过程。课程不再是由专家编制、教师执行的,物化的、静止的、僵化的文本形态,课程也是师生在教学中共同创制的、鲜活的、过程性的、发展着的活动形态。课程不是一种结果,而是一种过程,更是一种意识。正如著名课程专家斯腾豪斯所说,课程本质上是一种艺术,艺术的本质是一种探究。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具有探究、创新的精神。课程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建构的一个艺术品。其次,课程是开放的、民主的科学的。所谓开放,是指课程的开发要全社会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共同参与;课程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不断趋向完善;课程的设计要为孩子个性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所谓民主,就是课程决策、课程编制的过程应该是对话式的;课程实施的过程也应该是师生交互并生成意义的过程。所谓科学,是指课程是孩子的课程,课程必须回归孩子世界、适应不同孩子的发展需要,使不同层次的孩子都能获得成功感。

教师要充分信任孩子,相信孩子完全有学习的能力。把机会交给孩子,俯下身子看孩子的生活,平等参与孩子的研究。教师把探究的机会交给孩子,孩子就能充分展示自己学习的过程,教师也就可以自如开展教学活动。新课程实施的灵活性大,让教师觉的难以驾驭教学行为,课堂教学中表现为过多的焦虑和不安。那么,怎样调动孩子的“思维参与”呢?专家认为,应当创设情景,巧妙地提出问题,引发孩子心理上的认知冲突,使孩子处与一种“心求通而未得,口欲言而弗能”的状态。同时,教师要放手给孩子,给他们想、做、说的机会,让他们讨论、质疑、交流,围绕某一个问题展开辩论。教师应当让孩子充分思考,给孩子充分表达自己思维的机会,让学生放开说,并且让尽可能多的孩子说。这样,孩子自然就会兴奋,参与的积极性就会高起来,参与度也会大大提高,个体才能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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