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投放方案【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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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方案【第一篇】

基本案情

2003年底至2010年,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原副主任张某在其担任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业务科副科长、科长及广告部主任助理、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接受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关照其广告公司业务并承诺事成后会给予“感谢”的请托,伙同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业务员王某找到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总裁李某,以在西南某地电视台投放广告要提价,通过广告公司其广告业务可以获得优惠的广告价格(即少提价),而且其本人还可以从广告公司获取“好处费”为条件,最终促成李某同意其药业公司由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在西南某地电视台投放广告。本案具体的情况是:张某先授意其业务员王某与李某所安排的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的广告业务经办人员商定一个较高的广告价格,张某再授意赵某某安排其经营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派业务员按前述张某、王某与之已商定的较高的广告价格直接与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并安排王某联系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通过冒用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的名义与西南某地电视台签订与前述广告合同内容相同但广告价格较低的虚假广告合同。最终,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以前述较高的广告价格支付广告业务款给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则以前述较低的广告价格支付广告款给西南某地电视台。在前后7年左右的时间里,前述几方人员采取相同的方式先后7次将“一高一低”广告合同价格下的差价款总计万元据为己有。其中,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从中获得万元,并将其余440万元的合同差价款拿与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张某,张某从中获得205万元,并将其余部分拿与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业务员王某及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总裁李某,王某从中获得150万元,李某从中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合同差价款。

判决结果

本案的最终处理情况是,本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张某、王某、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总裁李某涉嫌犯(共同)受贿罪,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及其负责人赵某某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前述张某、王某、赵某某涉嫌犯(共同)贪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总裁李某因客观原因致使证据收集不足,被公诉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最终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910万元[1]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其违法所得150万元予以追缴;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一)公诉机关对本案以“贪污罪”定性理由的分析

本案中,公诉机关以“贪污罪”为本案事实定性,笔者分析其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请托”的形式性。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当时找到其“业务熟人”——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时任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张某帮忙介绍广告业务,此种“请托”应视为广告行业内的一种“概括性”请托,因为在赵某某找到张某帮忙时,并没有提出针对特定的广告客户进行广告业务,更没有提出之后如本案中那般如此“复杂”的操作方式与方法,对于自己“请托”的成功与否更是一个未知数。相反,赵某某的广告公司最终会与哪家广告客户合作,是采用签订“一高一低”价格的广告合同来的方式还是其他什么方式,甚至于“操作”利益(“一高一低”广告合同差价款)采取哪种分成办法均是由张某在主导、提出与安排的。二是“行为”的实质性。从形式上看,张某除了最初与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出面商谈,其他事务基本上都是由其业务员王某在协调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方面的相关事务及与赵某某所安排的其广告公司业务员具体接洽。但王某与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商定的较高的广告价格是张某提出与确定的,王某为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拟定的较低的广告价格也是张某提出与确定的,包括王某安排赵某某的广告公司业务员伪造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的广告合同业务专用章等行为均是为实现“操作谋利”的目的而实施的具体行为,并未超出张某的主观掌控范围。三是本案存在一定的“机巧性”。其一,对于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而言,张某向李某提出通过广告公司其广告业务时,正值国家出台相关广告业务价格要大幅上涨的政策,而通过广告公司的方式就可以钻当时政策的一些漏洞,使其可以少涨价而获得价格上的一定优惠。作为广告客户的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其并不关心国家的相关政策会致使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是会多收益还是少获利,只要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就可以。因此,李某就同意了张某等提出的上述“操作”方案。其二,对于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而言,其广告公司当时的业务状况并不是很好,对于一直就在西南某地电视台直接投放广告的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只需要“倒手一下合同,过一下广告账款”,也不需要承担广告制作等过多的业务成本,其只要求保证一定业务成本基础上的一定利润。对于张某提出的分成方案以及“一高一低”的合同差价利益在张某、王某、李某之间具体如何分配等事项,赵某某是不关心也不过问的。因此,赵某某也并不反对张某授意的“操作”方式及合同差价利益的分配“安排”。四是张某具备了客观的行为条件。张某作为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业务方面的“实质性”负责人,其具备协调各方、安排调剂及灵活掌控政策与变通执行的便利机会与条件。站在张某的角度而言,无论哪种操作方式,均满足了不同政策的基本要求,只是在不同政策的执行下,获得利益的主体及获得利益的多少会有所差异而已。五是客观方面“骗取”手段的典型性。张某虽然形式上授意、安排直接以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的名义直接与西南某地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但其是通过授意、安排王某与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联系伪造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的广告合同专用印章进而伪造以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与西南某地电视台作为合同双方主体的广告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对于西南某地电视台这一单位主体而言,其对于张某“操作”本案业务的真实情况是不知道的,因此其具有构成贪污罪客观行为方面所实施的典型的“骗取”手段。六是“一高一低”的合同差价款应当被视为西南某地电视台应得而未得到的公共财产。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本身就多年来一直直接与西南某地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直接向西南某地电视台支付广告款,即便是依据当时要求涨价的广告政策,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如果仍直接向西南某地电视台投放广告,需要基于更高的广告价格支付更多的广告价款,其更多的广告价款本身就是西南某地电视台应当收益的公共财产;反之而言,如果没有张某等的“操作”行为,西南某地电视台就可以获取更多的公共收益,正是张某、王某、李某、赵某某四人共同“贪污”了西南某地电视台应得而未得到的国家公共财产。

(二)审判机关对本案以“受贿罪”定性理由的分析

本案中,审判机关以“受贿罪”为本案事实定性,笔者

分析其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请托”的实质性。无论赵某某当时请张某帮忙介绍广告业务的目的最终能否实现,也无论采取如何的“操作”方式及利益如何分配,在本案之初,确实是赵某某代表其广告公司向张某提出了“请托”,并许诺给予其“好处费”。这应当被视为一种实质性的“请托”。二是,“行为”的目的性。张某在本案的“操作”中无论是亲力亲为,还是授意安排,均应被视为其是为了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而为行贿主体实施的实现“请托”事项,既而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三是“市场行为”的自主性。无论是公主体,还是私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都应当处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获取可得的竞争利益,并承担相与对应的市场风险。对于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及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而言,他们各自的负责人李某与赵某某所作出的“只要本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其他与其不相关”的处断正是平等市场主体之特有主观状态的反映。也就是无论获益还是利亏,只要是市场主体自主作出的选择,他人就无权非议。由此,即便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先前一直直接向西南某地电视台投放广告,如今却选择通过中介方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来与西南某地电视台间接开展广告业务,这都在其自主权限范围之内,自主可行。四是“政策”选择的主观性。各种政策的制定皆有其当初制定的意旨与目的,但交叉边界与模糊地带难以避免,为了特定政策的“实惠”而创造条件以符合特定政策的特殊要求之“变通”做法更难以对错评价。本案中,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向西南某地电视台按照既有方式直接投放广告就需要大幅涨价既而支付更多成本,如通过第三方的广告公司则可以少涨价而相对减少成本支出,加上张某在贿赂利益驱使下创造条件以选择特定政策予以适用,几方面的共同“努力”促成了一定意义上国家不受损失前提下的几方“利益均沾”。如此主观性的“选择”适用政策难以断言其是贪污背景下的违法之举。五是客观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典型性。张某在得到了赵某某许诺给予“感谢”的承诺后,通过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的业务“操作”,最终现实性的为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谋取了万元的不正当利益。张某等的行为在本案中属于典型的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六是“一高一低”广告合同的差价款应当被视为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不应得而得到的非公财产。赵某某的广告公司既然与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签订了广告业务合同,从法律上讲其确实成为了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的广告公司。赵某某的广告公司基于一定的成本与利润测算,在直接与间接投放之间所形成的一定数额的广告款差额应当被视为是其广告公司的经营收益,其收益所有权理应为其广告公司所有。只是因为这是在其向张某、王某等进行单位行贿的前提下,在张某、王某的安排、操作下才实现的,所以说这是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所得到的本不应得到的不正当利益。但仅考察该收益本身的所有权性质,理应视为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完全所有。就本案而言,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获得的上述收益当然属于不正当利益,其从中分与张某、王某等的钱款当然属于单位行贿的贿赂;相对应的,张某、王某等收受该贿赂当然属于“受贿”犯罪。

(三)司法机关对本案不同定性理由的比较分析

基于刑法理论之犯罪四大构成要件说,本案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哪些具体行为等方面似乎没有什么疑义,唯独在犯罪客体之涉案财产(“一高一低”的广告合同总差价款)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即从财产所有权归属上分析,“一高一低”的合同总差价款万元究竟属于西南某地电视台应得而未得到的公共财产,还是属于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不应得而得到的非公财产?针对本案而言,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划分直接决定着本案事实的定性。如果欲对本案涉案财产的归属予以准确划分,可能需要着重研讨如下几个相关方面的内容:

一是认定犯罪性质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一致”是刑法理论中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定罪必须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上综合判断。结合本案而言,涉案人员于本案中的各个涉案行为皆是较为明确的,关键所在就是如何通过其客观行为来认定其主观状态,既而在确定的主观状态下来分析其客观行为的性质。例如,“请托”介绍广告业务的行为究竟属于行受贿的“指标”行为,还是仅为致使贪污的形式诱因行为;又如,张某的授意、安排行为究竟属于为达到受贿目的而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还是仅为实施贪污的实质性方式、方法。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自始至终授意、指挥、协调、安排了本案绝大部分(或曰起核心作用)的行为,结合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的被动谋利状态,王某的依指挥执行行为,以及李某的“事不关己,任其所为”的实际状况,加之张某的职务、地位的恰当与适宜,还有相关广告业务政策出台的适时性等相关因素,本案张某贪污的主观故意似乎更胜一筹。

二是政策选择的正当性问题。前文已述,依据新出台的广告业务政策,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如果直接向西南某地电视台投放广告就要付出更多的广告成本;相反,如果通过广告公司间接向西南某地电视台投放广告则可以利用一定的优惠政策而减少自身的广告支出成本。从形式上进行相关利益的权衡与取舍,答案是显而易见,但具体就本案而言则有其特殊情况:其一,张某所谓的只有通过广告公司来开展广告业务才能获得较低的或曰涨幅较小的广告价格纯粹是虚构的,只不过是以此来蒙蔽李某,将其作为“要挟”李某同意通过广告公司来其广告业务的所谓“客观形势”条件。其二,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本身具备或者说其可以通过答应“改变”其广告的播出方式而继续直接向西南某地电视台投放广告,同时也可以享受此种“改变”下的广告价格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并非必须通过广告公司向西南某地电视台投放广告才能享受到后来完全一样的优惠政策。其三,站在西南某地电视台这一单位主体的角度来看,其主观上认为自身与以往相同,仍然是由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直接向自身投放广告的。因为在张某的安排下,赵某某安排自己的广告公司伪造了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的广告业务合同印章,而以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的名义直接与西南某地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西南某地电视台本身是不知道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与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还存在另外的广告合同(即价高、真实的广告合同)。就此而言,张某是利用了政策的可选择性,或者说是通过“安排”创造条件(如说服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同意改变其广告播出方式等)以满足政策要求,既而从中掘取非法利益。也可以说,对于东南地区某制药公司这样的优质广告客户的一贯广告合作方式,人为、主观的进行了既定合作模式的改变,应当正常方式投播广告,依政策正常大幅涨价,却改变既有的广告投播方式,规避大幅涨价而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从当时相关广告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旨来考察,张某对相关政策的选择适用更应偏向被认定为不具正当性。

三是刑法所保护利益的时代性问题。这里就要谈到本节开头所提及的本案涉案财产归属的准确划分问题。基于前文所论,“一高一低”的广告合同差价款如果被认定为西南某地电视台应得而未得的公共收益,当然

对张某等人认定“贪污罪”准确无疑;相反,其如果被认定为赵某某的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不应得而得到的非公财产(不正当利益),当然应以“行受贿”犯罪来为本案定性。在前述认定本案“受贿”犯罪的定性理由中,审判机关有一条核心的“分界”理由——“西南某地电视台并未受到经济损失”。关于该理由,笔者有几点思考:其一,政府相关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损益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赞同公平市场竞争下的正常损益状况之理性认可。其二,在非公主体与公主体的市场活动收益“分配”中,笔者赞同“让利于民”。其三,单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本来在正常情况下言之“西南某地电视台并未受到经济损失”却也无可厚非,但就是因为该种状态的形成是公主体之执行个体主观“操作”而人为“炮制”的结果,所以笔者更赞同“一高一低”的广告合同差价款属于西南某地电视台应得而未得到的公共收益,本身具有公共财产之属性。也既此而言,本案被告人张某、王某、赵某某等人似乎应以“贪污罪”予以定性更为准确、适当。

注释:

广告投放方案【第二篇】

显然,“网络广告联盟”对淫秽色情网站的存在和牟利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这个所谓的联盟是如何运作的?何以屡打不绝呢?

通过点击量浏览量投放广告牟利

“在查获的大量淫秽色情网站案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推销产品(大部分为性用品)吸引网民浏览其产品网站,通过付费给网络广告商,由网络广告商将一部分费用分给一些浏览量大的淫秽色情网站后,将其的广告投放到这些网站上,从而形成淫秽色情网站——网络广告商——网络广告主的利益链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广告监督与案件指导处负责人指出,在整个利益链条中,网络广告商起到了广告、投放广告的作用。

因此,所谓网络广告联盟,实际上是网络广告商的一种业务模式,即通过利润分成,吸引那些有一定浏览量的中小网站加盟成为其投放广告和广告的媒体,然后利用其掌握的大量这类网站,向需要作网络广告的产品网站收取费用,将广告投放到加盟的网站,吸引浏览淫秽色情网站的网民点击其投放的广告。

近年来,网络广告服务发展迅速。2009年上半年我国网络广告营销总规模达到亿元,占广告总量的逾10%,而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一些广告商正是看中了网络这一新媒体发展快、受众广、容量大、隐蔽易的特点,将大量违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淫秽色情广告、低俗广告等通过网络广告联盟投放到网上。除了门户网站,近来利用个人网站作网络广告推广的网络广告联盟也越来越多。“他们通过推广联盟、WAP联盟、短信联盟、搜索引擎、网站导航等方式加载广告牟利。”这位负责人说。

对明知是色情网站仍投广告的商按共犯处理

在众多网络广告联盟中,不久前,全国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在淫秽色情网站上投放广告的“518广告联盟”、“九赢广告联盟”、“麒润广告联盟”、“掌发联盟”、“双倍广告联盟”、“收益宝联盟”、“赢点广告联盟”、“奇虎广告联盟”等8家网络广告商进行了集中整治。广州、深圳、珠海、济南、杭州、北京等属地工商、公安部门联合组织查处。据了解,目前,公安部门对明知是淫秽色情网站仍投放广告的网络广告商按照共犯处理。但实际办案中,在“明知”情节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对网络广告商的广告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以“九赢广告联盟”为例,记者从浙江工商部门了解到,“九赢广告联盟”是杭州九赢互联广告技术公司下属的一个互联网广告交易平台,有加盟网站近万个。由于管理漏洞多,加盟网站中不乏低俗、不健康内容。对此,工商、公安部门责令其对5000余个加盟网站、2万余个域名进行检查,清理内容低俗网站;对所有正在投放广告的网站,工商部门要求补齐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对信息不全或不予配合补全信息的加盟站点,一律责令暂停合作。据统计,“九赢广告联盟”共清理、关停合作站点近1万个,解除合作站点2000余家。

查处初见成效,监管尚有“死角”

尽管在多部门联合整治下,网站主办者、广告主、广告商利用互联网及WAP网站非法涉性广告及淫秽广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淫秽广告、低俗广告的现象时有反弹,问题仍较突出。其中既有淫秽色情网站躲避查处手段多样,接入服务器所在地经常变换,通信管理部门穷于应付的问题,也有工商部门监测难、查处难等方面的问题。

广告投放方案【第三篇】

回顾:3月19日,资讯APP今日头条了一系列广告,因其新奇的文案画风,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

据了解,今日头条此次广告投放的规模上亿,覆盖面包括北上广深几座城市,楼宇、电梯、电影院、地铁站等地随处可见其广告。这一系列户外广告,背景统一为红色,且采取了“今天XXX,看今日头条”的整齐文案,但与此同时,也结合了不同地点,针对不同人群,定制了不同的文案。比如,在机场的文案是“今天我要去远方,看今日头条”,在北京中关村公交站的文案则是“今天不写代码,看今日头条”。甚至,汽车、电影、时政等各大微信公众号,也在头图或文末植入了今日头条的广告。

在通过刷屏迅速火爆之后,有人发现了一个问题,原来广告牌上的副标题出了问题,“4亿用户正在使用的资讯 APP”中“4亿”的数据统计不准确,这令人大为不解。原来,两个月之前今日头条的数据组从成长曲线预估,3月份的用户量将达到4亿。万万没想到,在广告过审批量投放之后,今日头条的实际用户量已经达到亿,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今日头条的发展趋势大好,面对这种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也是“哭笑不得”。

无论如何,今日头条这次不按常理出牌的方式,不仅有一些市场品牌部找上门,希望利用今日头条的广告文案,在自己的渠道推广产品,还有很多普通群众也是用头条体来造句,还是吸引了不少的关注度。

今日头条这种户外广告文案,因其排版相近、看似口语化而自带槽点,针对不同人群设计的内容又令人耳目一新,确实是公关、广告行业文案界的创新。

公关人

有话说

广告投放方案【第四篇】

关键词:数字电视; EPG; 广告; 系统

1 EPG广告系统的定义 EPG

(Electrical Program Guide)本身即电子节目指南系统,是DVB(数字电视广播)特有节目信息平台,现阶段主要以菜单与页面形式为STB(数字机顶盒)用户提供频道与节目的信息浏览、查询、搜索服务,如节目播出预告、指南等,EPG的出现对DVB的推广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EPG广告正是利用了用户调控STB(如开机、切换频道、VOD点播等)时出现的EPG信息页中的广告位资源或植入的各类广告图文、声像数据。

EPG系统则是为EPG信息服务的专用硬件设备与软件的组合,它一般处于整个DVB广播网络的前端机房,也是目前DVB运营方案中的前端标准配置。而EPG广告系统正是在EPG系统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而来的,主要就是针对广告信息需要进行功能的扩展和增强,所以可以理解为带广告功能的专用EPG系统。

2 EPG广告系统的组成

目前国内很多DVB系统供应商如永新视博、算通等都推出自已的EPG广告系统解决方案,当前业内主流的系统组成架构是由EPG广告前端系统和EPG广告接收端系统组成。

EPG广告前端系统:是整个EPG广告系统的重点所在,前端系统的功能决定了终端所接收到的EPG广告最终效果;前端本身是一个软硬件结合的多媒体数字化的广告信息平台,主要负责EPG广告所需的音视、图文数据的采编排,广告播出策略制定,广告页面设置,及广告信息数据最终整合封装下发等功能。一些EPG广告前端系统中还扩充了对广告业务进行综合管理的MIS功能,能让一条EPG广告从业务签约-制作--后期结算-业务反馈进行全程的专业化流程监管。

EPG广告接收端系统:一般是指集成在用户终端STB的本地实时系统软件内的EPG广告数据库系统或接收中间件,STB通过它们对接收到EPG广告信息数据进行相应的解码和输出,在终端屏幕上最终还原显示前端系统所的EPG广告信息。

3 EPG广告系统的业务实现

EPG广告系统以业务实现的形式来区分主要有二种方案。1.数据库本地方案:STB通过传输网络接收到EPG广告系统前端封装的TS码流后,通过STB内的相应解码器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并在STB内的记忆体中形成本地EPG广告数据库,最后由STB应用系统检索数据库并根据用户实时操作情况在终端TV上显示相应EPG广告信息。2.交互式方案:此方案要求STB的实时系统软件内有专用中间件存在,STB使用中间件来直接处理输出由EPG广告前端系统服务器所发送的已组织好的EPG广告页面信息,而不再需要本地STB的数据库检索过程。现在大多数厂商所提供的EPG广告系统都是采用第一种方案,因为实现起来相对容易,而交互式的方案目前主要应用在有互动双向要求的DVB业务中,如VOD点播就需要STB系统内有专用的页面信息处理中间件。

EPG广告系统在进行业务实现组建时存在的一些要点:1.EPG广告系统是一个端到端的系统,所以整个EPG广告系统的前后端软硬件设备必须严格遵循相同的标准和规范(国标GY/Z 174-2001《数字电视广播业务信息规范》,EPG系统传输的PSI信息与SI信息分别遵循MPEGII/DVB标准),以保证信息接收传输的完整与正确。2.推荐建立专用的EPG广告系统,这样既分流了原EPG系统的负担,还会更利于EPG权限分层,业务外包和分区分层级操作等的灵活实现。3.实际开展业务时尽量将EPG广告数据的接收、处理等功能逻辑封装到本地EPG广告数据库中,减轻STB的工作负担,加快终端浏览EPG广告信息的速度。4.在组建EPG广告系统和业务实现时,要充分考虑现有的数字电视网络与频点资源情况,以及已运营中的STB的软硬件(闪存容量,运算能力等)配置和兼容情况,在前期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资源分配,为开展更多样化的EPG广告业务创造条件。

4 EPG广告系统形式的主要分类

1.STB开机页面广告:利用STB加电启动后显示的第一页面的静动态广告。2.菜单页类广告:主菜单页广告(MAIN),STB遥控器按下菜单键出现的主菜单页或在STB开机页面后所直接显示的菜单页中出现的广告;分支菜单页广告,由主菜单页进入的下级菜单页及直至最下层功能实现各相关菜单页(如系统设置、频道管理等)显示的广告。3.导航条与指南广告:导航条广告,用户切换频道时显示在电视收视导航条上的广告;节目指南广告,用户通过STB遥控器导航键直接进入或导航页转入的相关频道、节目指南等各级页面上所显示的广告(如频道信息栏、频道列表页广告)。4.数字广播广告:在DVB提供的数字广播频道中,用户在收听广播节目时在相应的背景或页面上所的广告。5.VOD广告:在VOD互动点播技术支持下,在电视节目的查询及点播界面上所设置的广告是很好的应用,而且随着VOD技术的成熟与发展还会出现有针对性用户投放的交互式广告。

5 EPG广告系统的优势

相对传统的电视广告系统存在着许多自身的优势。1.EPG广告系统是对已有EPG系统功能延伸的增值业务,软硬件资源利用率高,实现业务所需的频点和带宽资源占用很有限,单位用户的广告投放成本可以控制在很低水平。2.从前端系统初期广告数据编制直至终端系统的解码输出,可以实现全数字化运作,投放广告方便快捷,对广告信息的植入,最终显示,投送时间位置都能进行精确的编排控制,符合DVB标准的数据传输使广告质量得以保证。3.DVB技术的普及,接收终端用户覆盖数的不断上升,让EPG广告系统的业务投放最大化在技术上成为可能。随着今后广告投送评估系统的加入,依据投送广告需求回馈数据,可进行定终端定受众群的广告投放。

6 EPG广告系统的现状

受制于目前的技术水平与行业运营现状,EPG广告系统与EPG广告业务的持续发展也确实面临一些问题。1.当前广电运营单位的固定收费模式,造成了EPG广告系统投放广告业务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全国多个已启用EPG广告系统的地区都出现了终端用户投诉的情况。如因开机页面广告造成STB开机的延长,音量条植入广告遮挡了用户可视画面等。2.受EPG广告系统的前端和终端软硬件水平限制,EPG广告还主要以小数据量对接收终端处理能力要求不高的静态广告为主,造成了广告方式的单一化,从而造成与其它广告媒体的竞争力不强。3.虽然现在的EPG广告系统都是基于相关的DVB标准之下,但在实际研发生产中各厂商推出的EPG产品软硬件水平与兼容性在运营中的差距很大,造成很多资源浪费,还需进一步制定完善全面的行业产品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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