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方案(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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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方案范文1
关键词:三权分立 公司治理结构 制衡
一、概述
(一)三权分立基本内涵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政体三要素”理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详细论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内涵,主张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实现以权力约束权力,以保持平衡。三权分立理对后世包括国家政体在内的多个领域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三权分立原则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体现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所遵循的原则,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综合借鉴他国模式的同时也具备自身的特色。我国公司分别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拥有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的非常设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全体董事组成,掌管公司事务和经营决策的机构。监事会是法定常设的公司监察机构,由股东(大)会领导,与董事会并列,行使监督≤≥职能,防止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董事会和经理行为的侵害。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独立董事和监事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一致,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同样起着制衡与监督的作用。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尽管我国的公司治理汲取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结构框架,公司的管理水平也得到有效提升。但在实践中,看似完整科学的治理结构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存在一些缺陷。
(一)股东会的决议主要体现大股东的意志,中小股东行使权利有难度,利益难以维护
首先,在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定权方面,由于股东会的决策权基础是出资比例,我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原则,大股东出资多,股权份额大,相应决策权力大,因此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表决时往往是大股东取得胜利。其次,公司的日常运作靠人事,而公司的重大人事任免权由股东会掌握,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低,因此基本上没有人事提名权,即使成功提名,还要经过累积投票的环节,如果中小股东不进行联合,仍然无法成功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低,股权较为零散,且联合难度大,因此在股东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权时很难行使话语权,导致股东会决议往往体现大股东的意志,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犯时,往往选择转让股权,利益难以维护,而且容易对公司的股价稳定造成影响。
(二)董事会的决策主要体现管理层的意志,重大事项决策往往流于形式
董事会的组成成员基本有三种且三者在董事会经营决策的决议权基本平均。但由于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一般为兼职,因此原属于董事会职责的方案与计划制定工作往往都交由经营管理人员代为,最后直接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由于执行董事本属于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不会反对自身拟定的方案和计划,而独立董事主要业务为财会、法律等,属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外行人员”,一般选择信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所以提交到董事会的方案计划基本上都会获得通过。这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董事会决议体现的主要都是管理层的意志,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在方案和计划制定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表决环节更是如此,董事会决议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三)监事会的监察权利与权力不对应,监察功能难以发挥
公司的监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行使监督职能,主要负责监察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但是据调查,实际运作中,监事的任免主要由控股股东决定,监事容易被控股股东与监事会所制约,导致监事会无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职能难以发挥。从具体构成上来说,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包括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受公司限制,难以真正行使监督职能,而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为兼职人员,一方面无法时刻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就算发现的不当行为,也只有罢免提议权,没有直接罢免权。因此,监事会的职能与权力十分不对称,导致监事会“有心无力”,难以发挥作用。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发现,公司的治理结构设置初衷是好的,看起来也比较科学,体现了权利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却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如何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的本质――决策、执行与监督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我们需要对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加以改进。
(一)采用新的表决模式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平衡,需要采取新的决策模式。对此可以根据股东规模进行划分,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由于召开股东会成本较大,可以适当授权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的决策实现股东会的部分职能,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在董事会内部推选一名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由其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话语权。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将董事会与股东会合并,由大股东,经营管理层人员与小股东各推举三分之一的人员共同进行决策,在各方利益博弈的基础上实现利益均衡。
(二)给予监事会与其职能相匹配的权力
由于监事会的职能已经相当全面,但是缺乏行使职能的相应权力,导致监事会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目前存在公司审计部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的模式,对此可以赋予监事会审计部门成员的任命和报酬决定权,更好地实现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察和评价功能。其相关费用由股东会划拨,防止受到董事会的掣肘。当发现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当行为时,直接报备股东会予以罢免。以赋予监事会权力的手段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
四、结束语
公司的治理结构设置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有各国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最终毕竟要根据自身国情设置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模式。模式是多变的,但其出发点和目的相同,都是实现科学可行的公司三权分立与制衡,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组成部门切实发挥自身作用,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参考文献:
[1]陶丹。立足三权分立,探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进[J].金融经济,2013,16: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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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方案范文2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绩与市值
中图分类号:F275
一、2012年中国股权激励回顾
本部分是在对2012年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解析的基础上对2012年股权激励重大事件进行解读。
(一)2012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解析
研究2012年上市公司公布的118个股权激励方案,我们发现以下几方面:
股市场股权激励方案数创新高,创业板和中小板仍为主体
我们自2006年以来一直密切跟踪A股市场股权激励方案的披露情况。据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中心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以来,国内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6年44家,2007年15家,2008年68家,2009年19家,2010年66家,2011年114家,2012年达到118家,合计444家。其中2012年公布的方案数量为历年之最,占已公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总数的%(见图1)。
从所属板块来看,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有46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数量上旗鼓相当,合计占当年公布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公司总数的78%。此外,从板块内部占比来看,截至2012年底,中小板和创业板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占比均超过20%,是沪市和深市主板股权激励公司占比的两倍以上(见图2)。以上数据综合说明,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热情明显较高。
一方面,A股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热情越来越强烈,反映的是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中长期激励方式来留住人才,通过与股东价值挂钩的持续激励方式,激发员工的活力与动力,有效避免短期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但另一方面,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程度明显落后,仍有很大发展空间。据统计,在美国和加拿大,超过95%的上市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计划,欧洲多数发达国家的比例也达到80%以上,而我国A股的比例不到20%,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2.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平分秋色,混搭现象开始盛行
在公布的118家股权激励方案中,单一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有52家,单一采用股票期权的有47家,二者占据了大部分,是主流的激励模式。值得关注的是,17家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混搭方式进行激励,占方案总数的14%,这表明当前上市公司方案日趋专业化、成熟化和个性化(见图3)。
3.激励对象总数与平均数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被激励对象的人数呈逐步上升趋势。2011年,114家方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3255人,平均每家为116人;2012年,118家方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增长至18774人,增长率达%,平均每家有159名核心人员纳入激励范围,增长率为%。这表明,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以后将不仅仅局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研发、技术和销售骨干等对公司生产经营起重要影响的人才也被纳入到股权激励范围中,这将有效调动一线骨干的积极性。
4.激励比例相差悬殊,多集中于2%~3%之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首次推行股权激励有明确规定,激励比例不得高于股本总额的1%,而对民营企业则较为宽松,激励部分不超过10%即可。2012年,有2家上市公司用满了10%的额度,分别是方大特钢和方大化工;另有3家激励比例在9%以上;没有公司的授予比例在7%~9%以内。
图4所示,较多的授予比例都集中于6%以内,呈现标准的钟形正态分布,其中以2%~3%之间最多,共35家。
(二)2012年股权激励重大事件解读
2012年,股权激励有以下重大事件。
1.证监会推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8月4日,证监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解释,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该办法一方面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另一方面也鼓励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持有本公司股票。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情况较为普遍。截至2012年9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841家A股上市公司存在员工持股的情况,占全部2467家A股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总股数亿股,占有员工持股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
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大势所趋。实践证明,上市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将收益和公司股票的价值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将会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运营效率,提高竞争力。《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以来,已有一些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市场对此反应良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工资、奖金,等于员工个人出资;二是股票来源于信托机构二级市场回购,价格没有优惠,等于二级市场股价;三是持股期限不低于36个月,不如二级市场买股灵活。围绕上述三个问题,《暂行办法》仍需进一步完善,进而对上市公司员工真正起到激励效果。
2.基金公司将获准曲线股权激励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基金公司子公司50%以内的股权结构不再做股东限制,且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参股基金公司子公司,此举被视为打开了基金公司股权激励的空间。但是实施该规定的障碍之一是国资委2008年的139号文——《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而由于基金公司多为国企背景,政策“冲突”之下,要实现基金公司在职员工持有子公司股权的美好愿景确有难度。因此,基金公司高管若想实现股权激励,则要付出离开母公司的代价,即在母公司不担任职务,仅在基金公司子公司任职。
《暂行规定》实施后,截至2013年3月初,已有23家基金公司获批成立子公司。但是仅有万家基金、东吴基金和长信基金的子公司率先开展股权激励,占比仅为13%。
基金管理业是以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服务的行业,人才为经营之本,作为关键性资源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的绩效起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缺少长期激励机制,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无法体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近几年来,基金业人才流失问题严重,公募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练兵场。而股权激励或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然而,为了避免触犯政策红线,股权激励方案要求高管需从母公司完全退出,这对于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出了挑战;或许,政策也存在调整的空间。此外,股权激励虽已破题,但多数基金子公司目前主要的专户业务收益率较低,类信托业务又有信托行业大行其道。基金子公司能否获得高收益还是个未解之谜,激励的实现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检验。
3.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对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争议人员”)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了诉讼。其中两名为公司高管,其他均曾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007年6月,富安娜为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订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富安娜以定向增发的方式,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包括前述争议人员和公司其他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
2008年3月20日,为配合上市的要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转换过程中,前述争议人员向公司出具了一封《承诺函》,《承诺函》规定,自签署日到富安娜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意外的是,尽管有《承诺函》,但前述争议人员依旧以各种理由离开公司。富安娜方面认为,前述争议人员离开的原因主要为对手竞争的结果、以及这部分人员不看好当时公司的上市事宜。
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是自雪莱特公司“柴国生诉李正辉股权纠纷案”之后,经媒体公开报道的第三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纠纷案件。
企业在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如何进行合法、规范、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对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关键在于,要通过建立股权激励这一长效激励机制,完成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团队之间以及管理团队内部,关于企业未来事业发展的深度思考和充分沟通,真正从利益共同体走向事业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富安娜股权纠纷这样的事情发生,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股价跌至授予价,依米康主动撤销股权激励计划
2012年5月1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依米康宣布撤回刚推出不到半年的股权激励计划。依米康称,自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以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CPI指数同比上涨并持续高位运行,加之公司股价下挫至授予价格附近,致使现有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大幅上升,风险急剧加大,难以真正起到激励效果,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带来一定困难。另外,依米康于2012年4月13日至4月17日对全体首次激励对象就“是否同意公司即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专项调查,89%的激励对象希望公司终止该次股权激励计划。
2011年8月才登陆A股市场的依米康,在短短四个月后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依米康股票均价的50%,也就是元/股。从当时来看,“五折”的价格无疑非常实惠,比当初元/股的首发价格还低很多。不过,随着2012年上半年股价的不断下挫,依米康股价一度跌破12元/股,已到股权激励授予价附近,致使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失败案例中,股价跌破行权价(授予价)是重要原因之一。数据显示,2012年初至6月的半年时间内,共有13家公司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宏达新材、康缘药业、华星化工、南都电源、东凌粮油、卧龙地产等6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虽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却在最后关头倒在了股价面前。因此,选择股价相对较低的时点推出股权激励,并进行主动的市值管理,是保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5.中国北车,着眼长期的央企股权激励实施先行者
2012年5月24日,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根据公告,公司拟以元/股的价格,向343名高管和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10年,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拟按33%、33%、34%的比例在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元,行权对应的业绩条件为: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且要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1%、%。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央企的一举一动均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实践操作层面,到底以股权还是分红权来实施激励尚处于探索阶段,使得监管层与企业均十分谨慎。在中国北车之前,大型央企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也仅有保利地产等极少数个案。与此同时,在法规层面,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个人股票期权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收益)的30%以内,且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期权收益)的最高比重不得超过40%。这决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总体激励水平有限,也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沦为了“鸡肋”。但面向未来,随着国有企业体制与机制的转变,股权激励必将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股权激励操作实务
本部分着重论述了股权激励的意义、作用以及现存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意义和作用
股权激励的意义和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激励有助于业绩提升、市值增长
业绩提升方面,统计数据表明,A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比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年平均高出30%以上(见图5)。而和君咨询过往的项目实操也表明:通常在其他情况不变下,仅股权激励一项举措,便可使企业业绩在原业绩的基础上至少提升20%。
市值增长方面,统计数据表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其股价表现显著好于市场整体水平,市值增长通常是市场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对于个股来讲,一套设计规范、考核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一旦公告,公司的股价便应声大涨,此类情形在资本市场已屡见不鲜。同样,对于未上市的公司来说,一套规范的股权激励方案,会使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获得额外10%~15%的估值溢价(见图6)。
股权激励之所以在公司业绩提升、市值增长(估值溢价)方面作用明显,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股权激励给公众释放出一系列积极信号:股东和管理层已达成长期战友关系;公司治理规范;未来三到五年的经营目标是有信心实现的;公司进入战略实施状态和组织管理状态。
2.股权激励有利于人才争夺
一流人才是否愿意进入一个行业或企业,影响因素有很多,但激励水平的高低一定是关键的影响因素。股权激励作为激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体激励水平(薪酬+股权)的提升效果明显。
以信息服务行业上市公司为例,和君咨询股权激励数据库的统计测算表明:做过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其整体激励水平是没有做过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激励水平的2~6倍。
仅就激励水平而言,很显然,人才一定会向做过股权激励的公司集聚。因此,股权激励正在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常用手段。
3.股权激励有利于核心能力构筑
我们来看一组数据:有一家公司,2011年净利润比IBM、惠普、诺基亚、摩托罗拉四家公司总和还多;2011年,其单一产品销量仅占全球销量的%,但净利润却占全球的%;2001-2010年股价复合增长率超过40%,市值最高峰一度超过6000亿美元。
这就是苹果公司。苹果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卓越的创新与研发能力,而这种能力是如何炼成的?
从股权激励角度来看,“乔布斯1976年创立苹果,1980年一上市,所有技术骨干通过股权激励成为亿万富翁,所以衣食无忧,可以专心创新,有机会成为一个更纯粹的人。因此,苹果的持续创新能力,背后其实是一套长效、开放、循环的股权激励机制安排。没有乔布斯,也会有李布斯,没有李布斯也会有比尔盖茨。”
对于中小成长型企业来讲,苹果的成功带给我们的思考在于:如何借助股权激励这套长效、开放、循环的机制,构建起我们企业的核心能力?比如研发能力、生产能力、营销能力、系统协同能力等。
(二)股权激励实践中的问题
股权激励对企业成长有诸多作用,但由于中国规范的股权激励从2006年才开始起步,目前两千多家上市公司中,做过股权激励的占比不到20%(而美国在90%以上),因此,股权激励在中国还很不成熟,存在着不少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4点:
1.事业认同问题
典型表现是创业板高管离职潮的涌现。根据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20日,共有156份离职公告出台,而2010年全年,辞职公告还不到50份。在创业板面市的两年时间里,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都经历了高管离职。许多公司由于高管人员离职过多,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不紧急让在任高管身兼数职。无疑,创业板高管的大面积离职,对企业、对股东、对核心管理团队、对员工都是一种伤害。因为对企业经营来讲,上市只是企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目标,核心团队的稳定才是企业的命脉与基石。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现象:股权激励被作为一套造富(套现)工具,企业上市了,大家就想着如何尽快套现走人;企业没上市,大家就想着跳槽到有上市可能的公司去。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仅靠利益维系,因而企业在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的高管离职现象屡见不鲜,企业始终处于动荡之中。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核心团队之间,还是利益共同体,没有达成事业认同、理念一致,这样的股权安排显然无法走向长远。
2.预期沟通问题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有一家公司,老板出于稳定与激励高管团队的良好初衷,决定对核心管理层进行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老板的授意下设计了一套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前先拿出1%的股权进行激励,上市后再行推出第二次股权激励。这1%的股权,意味着核心骨干的人均股权收益在300万左右,只相当于一个高管一年半的年薪。方案一公布,激励对象纷纷表示不满,公司9个核心高管中4个离职,由于上市前夕高管发生重大变动,导致企业上市搁浅。
这样的结果,对一个拟上市企业来说难免有些遗憾与惋惜。在现实中,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关键在于预期沟通:在没有完成股东与高管双方预期充分、有效的沟通的情况下,任何方案都是“不可说,不可说,一说便是错!”。而在股权问题上,股东与高管又往往很难展开充分、有效的沟通:如何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如何保障大家说的都是心里话?……因此,企业需要专业的咨询机构站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公允立场(既不站股东的立场、也不站高管的立场)来协助股东与高管完成此轮沟通。
3.激励水平问题
我们也曾见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源部设计了一套股权激励方案:全员持股、分红激励、个人出资。由于方案在激励范围几乎到全员、分红激励的情况下,激励水平很难具备行业和区域的竞争力,激励效果有限(更像是一个福利计划),最终导致员工不愿参与,方案不了了之。
股权激励的关键除了沟通激励对象的意愿和预期外,还在于方案是否具有足够的激励水平,特别是对核心高端人才。对此,我们通常建议企业对标高分位,因为未来企业在用人上一定是用人才“质”的概念,而不是“量”的概念。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未考虑清楚之前,通常不建议进行全员持股和分红激励。
4.业绩考核问题
很多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激励通常是没有业绩考核,上市后股权激励业绩考核通常定得较随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问题上没有业绩的概念,认为是理所当然,股权激励做成了一个福利计划。
股权激励作为一套长效的人才激励机制,是激励与约束的结合,业绩是根本。通常的激励逻辑是:业绩考核公司业绩增长高激励水平下的公司/股东现金及股权投入激励对象个人收益实现。所谓股权激励为企业的战略目标实现服务,就是反映在业绩考核上。在业绩考核指标设计上,通常要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企业所处发展阶段,为企业设计基于产业竞争和战略实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个人层面)。
股权激励,表面上看是技术问题、方案问题,而其本质上是一次基于公司战略的深度对话与沟通(见图7)。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本质和目标,是建立起一套长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在让核心管理团队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同时,完成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团队之间、以及高管团队内部关于公司未来事业发展的深度思考及沟通,进而通过“心理契约”的达成以及“长效激励机制”的保障,实现企业从“利益共同体”向“事业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的成功过渡。
(三)股权激励实践中的关键
笔者认为,做好一个企业股权激励的关键,要在价值理念、程序保障、专业理解3个方面展开工作:
1.价值理念
首先要牵引股东和管理团队树立一系列正确的价值理念。
一是端正“股东”的概念:在没有完成从一次创业到二次创业、实现产业扎根和管理范式之前,所有股东都是在投入,而不是在享受;
二是正确理解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套长效、开放、循环的激励机制,不是短期福利计划,更不是一把套现、造富的手段和工具;
回归事业:股权激励是一次在核心高管内部展开关于事业发展终极沟通的最佳机会,把核心团队从利益共同体牵引向事业共同体,去思考我们的财富意味、事业意味和人生意味。
2.程序保障
股权激励需要通过一系列方法工具、工作程序来保障实施效果。具体包括:激励范围及激励对象确定;行业激励水平的外部比对;企业激励结构的内部评估;股权激励实施基础分析;理念宣贯;岗位价值评估;业绩考核指标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财务及激励效果测算;实施辅导。
3.专业理解
股权激励的设计和实施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资本运作、上市筹划、市值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同时,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还必须要求对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规律、竞争要害以及企业经营规律有深刻理解。
正因为此,我们认为在操作股权激励项目时,要配备战略专家、公司治理专家、上市辅导专家、产业研究专家、股权激励专家、市值管理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多领域专家组合,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一个股权激励项目。
总之,一个好的股权激励,必须建立在理念端正、程序严谨和专业保障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股权激励才能切实起到激励效果,为企业的成长壮大奠定扎实的核心人才队伍及管理制度基础。
三、中国股权激励展望
本部分论述了2013年股权激励持续发展的动力以及将呈现出的特点。
(一) 三大力量推动股权激励持续发展
一是不确定时代的到来。随着竞争者、买方、技术和政策的发展,企业所处生存环境的不确定性日益明显。然而,企业要想拥有未来,现在就必须做出选择。在不确定环境下,面向未来的选择更多的是基于价值导向,而不是过往事实。如何通过塑造价值导向,将人才统一到提高市场争夺的效率上来,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股权激励,正是塑造价值导向的重要手段。
二是政策鼓励股权激励。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不断的经验总结和再实践,国家日益认识到人力资本的作用。为了更好的激发人力资本,国家将股权激励作为解决人力资本价值测度的有效方式,同时也作为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2012年,针对市场热议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周小川认为,“当前提出员工持股计划非常有道理”,这比针对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又前进了一大步。
三是人才价值实现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收入增长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收入分配不公、资产升值、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国家也提出了“十年收入倍增计划”。对于企业而言,仅依靠工资福利的增长,会削弱企业现实的竞争力;对于员工而言,仅依靠工资福利的增长实现“十年收入倍增”,也将面临现实的困难。通过股权激励,将员工收益和企业效益统一起来,能在推动员工收入增长的同时,持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股权激励将呈现的主要特点
股权激励将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普及化。从近年实践来看,在我国,采用股权激励的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中,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从中高层管理人员逐渐向技术人员和骨干员工发展,更多的人被纳入激励范围,组成事业和命运共同体。由此,股权激励也逐渐从“奢侈品”变为“必需品”,从“超额配置”变成“标准配置”。
二是周期化。在我国经济社会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结合资本市场的多年表现,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设计者需要精准踩踏经济周期、产业周期、资本周期和企业发展周期,才能设计出切实可行并发挥实际作用的方案。
三是体系化。人力资本日益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本。人力资本需要激发,需要构建大的激励体系。该体系中既应该包括底薪、浮动薪酬、分红、股权甚至“世袭股”等物质激励,也应该包括荣誉、社会地位等精神激励。股权激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必须纳入该体系中,在整体激励体系中考虑局部手段,在局部手段中反映整体目的,才能打造企业源源不断、生生不息的动力。
四是战略化。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司战略的实现。通过股权激励,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分工协作精神,实现公司战略。为此,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实施中,必将更多地体现公司战略以及战略导向下的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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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Z].2012-10-29.
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方案范文3
由于历史原因,股权分置已成为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最大的障碍。这一制度性缺陷不但直接导致证券市场应有的功能无法得以实现,而且也是上市公司造假、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诚信危机等我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这一制度性缺陷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进程。不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发展的源动力问题,从而制约上市公司绩效的改善。另一方面,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从根本上得以保障。而上市公司绩效的持续改善,投资人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正是证券市场树立投资人信心,吸引投资人投资,获得健康发展的基石。因此,解决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问题。
以公司治理、经营绩效为突破口,解决股权分置实现全流通的指导思想
围绕全流通问题理论界经过多年探讨,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经过对这一问题的持续探讨,加深了社会各界对全流通问题的认识。某些原则、方针已在各界形成了一定的共识。社会各界认识的提高、局部范围内共识的达成,为最终成功解决全流通问题打下了基础。基于对全流通问题的认识,笔者以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为根本出发点;以公司治理、经营绩效为突破口,逐步稳妥地推进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最终实现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提高公司竞争力这一系统目标。
以公司治理、经营绩效为突破口实现全流通方案构思
解决股权分置,应本着尊重我国证券市场历史、尊重我国国情、保障各方出资人利益的方针逐步推进。即一方面维护二级市场投资人的利益,尽量使流通股东不因非流通股上市流通而遭受制度性损失,或进可能少受损失;另一方面,对质量不同的上市公司区别对待,优质优价,在制度安排上给予优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以合理回报,从而保障非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共赢。
所谓以公司治理、经营绩效为突破口实现全流通方案的主体框架是:以公司治理水平、经营绩效为标准,设计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方案。只有那些具备一定公司治理水平,经营绩效优良的上市公司方才具有实现全流通的资格。而那些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绩效低下的劣质公司不能享有全流通资格。这种方案的优势在于:证券市场为数众多的上市公司质地良莠不齐,如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设置一定的门槛,使全流通成为一种普惠制度安排。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证券市场势必会在全流通进程中出现大规模道德风险。大量劣质公司即控股非流通股东采取欺诈、造假、购买审计等方式通过全流通,谋求最大利益,抽身市场,把风险转嫁给二级市场投资人,增加证券市场风险。这种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在证券市场爆发严重危机。因此,首先要在承认上市公司质地普遍不高,并且存在很大差异的前提下设计全流通方案;其次,全流通不是一种普惠的制度安排。如果在上市公司素质尚未提高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给予其全流通资格,道德风险将无法避免,通过全流通重构“完美股市",只能成为一种奢望;第三,全流通方案应该起到奖优罚劣,促进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在前不久对2003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水平的一项评测中,1000家上市公司竟无一家及格。由此可见,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紧迫性。
基于以上阐述,全流通方案可视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绩效分为以下几个子方案。
子方案一: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绩效优良的上市公司,可采取缩股流通方式实现全流通。即由上市公司申请,证监会批准,以一定时期内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股价为基准,非流通股按每股净资产折股流通。此种方案对上市公司而言门槛最高,可比照上市标准设计资格标准。如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连续3年的平均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6%;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较强,建立有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并且独立董事比重在80%以上,实现独立董事提名产生的独立性,以及委托审计的独立性。并且公司无不良记录,即没有被有关部门查处、通报、公开谴责以及不诚信、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等行为发生。为进一步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基于当前证券市场独立审计体制的现况,可由证监会在诚信度高、审计质量过硬、风险意识强的侯选会计师事务所中采用由公证处公证的随机抽签方式抽中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全流通的上市公司进行一次细致的专项审计,严把质量关,尽量避免因把关不严将风险转嫁给二级市场投资者。
采用这一方案一方面因公司业绩良好、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可增强流通股东的持股信心,利于股价的稳定;另一方面可防止非流通控股股东利用人为调低业绩、制造丑闻等手段压低股价利用全流通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公司治理有方,绩效优良的上市公司非流通控股股东因其在全流通时机上具有选择权,因而其风险能得以控制,并且随着公司业绩的持续改善。股价上升,其股权价值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另外,这一层次的上市公司也可以选择子方案二方式实现全流通。
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方案范文4
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国外股权激励制度始于大约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我国的股权激励随着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拉开了大幕。国资委和证监会先后多次了关于股权激励的管理法规和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作为激励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营造高效、诚信、共赢团队的重要选择。股权激励是否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仍未达成一致的结论。然而公司自身对激励模式与对象的选择不合理、激励期限与考核指标疏于设计等契约层面因素也是制约着股权激励发展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契约结构研究的必要性。
一、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研究的现状
Jensen &Murphy (1990)提出经营者激励的真正核心问题不在于给予多少,而在于如何给予,从而产生了经营者激励契约观[1]。Stephen (2008)[2]指出,相对于激励力度而言,激励契约结构是决定经营者薪酬激励有效性更为重要的因素。国内学者刘浩、孙铮(2009)[3]在对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该问题给予了系统性的阐述。他们指出,直接研究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够的,还需从微观层面进行更为精细的分析,即从股权激励契约本身入手,详细探讨股权激励契约的选择、条款设计、实际执行中的操纵、契约修改等关键环节及其经济后果,是了解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桥梁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学者普遍意识到,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如何选择契约要素,构建合理的契约结构,从而使股权激励达到原始初衷,才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核心,也是股权激励研究的趋势所在。
Zattoni和Minichilli (2009)[4]以1999―2005 年的意大利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Logit 模型考察了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激励对象( 如高层经营者、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不同并没有使股权激励效应发生本质变化,但股权激励效应会随激励人数的不同而迥异,激励对象少于10的激励效果更加显著。吕长江等(2009)[5]以 2005―2008 年公布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为样本,通过考察窗口期 CAR 的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的改善增加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
目前,对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研究侧重于各契约要素对激励效果的影响。本文从契约要素设计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29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草案分析,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结构设计的现状和特点,并对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的特点
我国在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自此上市公司才有了真正意义上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为了客观地反映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情况,选取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激励草案的境内上市公司为样本。考虑到极端值对数理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剔除了业绩过差的ST和PT公司,并且去除了中途停止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同时也不包含金融类公司,最后选取229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一)股权激励有效期偏短
相关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包括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也做了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根据样本数据的统计结果,229家上市公司选择的激励年限平均只有5年。其中,选择激励有效期在4―5年之间的企业占最大比例,达到75%;5―7年的占16%;8―10年的占7%;1―3年的仅占2%。从总体分布情况来看,激励有效期偏短,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有效期统计
(二)股权激励模式以股票期权为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物是股权激励的载体,对于激励实施的效果影响很大。股权激励标的物主要可分为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根据统计结果,使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模式的有176家,占总样本的77%;限制性股票的有51家,占比22%;而选择其他几种方式的企业都比较少。由此可以看出,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多数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值得注意的是,样本公司中华菱管线的激励标的物是股票增值权,这与激励对象包括外籍高管有关,因目前的法规暂不允许外籍人员直接持有国内A股,所以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他中国高管,而以股票的增值利润作为外籍高管的激励。
(三)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行权条件中指标选用的统计结果是,%的样本公司行权条件中只有一个指标,%的企业选用两个指标,%的企业选用三个指标,而有四个和五个指标的公司只分别有1家和3家。并且对其中常用指标的统计显示,有158家企业选择的指标中包括净利润增长率,有145家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而净利润、净利润增幅、主营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的出现次数分别为46次、18次、29次、12次。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行权条件中衡量公司业绩的主要参考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两者均为动态的财务指标。企业的业绩指标设定通常以财务指标为主,因为财务指标是量化指标,可以直观的进行考察,但这样有失全面,不利于激励效果的实现。
(四)高管授予比例适中
授予激励对象以合理的激励股权数量,即根据激励对象的重要程度以及贡献期望,合理地分配激励股份。证监会规定股权激励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但对于激励力度的分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可以选择只对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也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两者分配相应的数量。样本数据显示,大部分公司选择两者兼顾,高管授予比例集中在40%以下,说明大部分公司考虑到了对公司有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可以享有激励,这样有利于形成公司内部的公平状态,稳定人心,增加积极性。
三、股权激励契约要素设计的建议
(一)制定符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作为一项长期机制,其原理是通过委托关系,运用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和引导管理层,以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与长期激励等效应。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是受一系列内外条件影响的,在条件或时机不适宜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公司应该在不违背国家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的阶段、未来发展的方向等实际条件,统筹兼顾管理层、股东、员工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高效精细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方案应对会计风险与市场风险都做到有效控制,要保证激励的长期效应,防止激励对象提前套现,保障激励效果的实现。
(二)设计合理的有效期限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因为他们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会被显著地削弱。行权业绩目标短期内可能容易被操纵,但长期来看,这些指标总会反转,不可能一直被操纵。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使每期行权的数量大幅降低,这也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目前,我国大概有77%的公司将激励有效期设置在5 年及以下,这说明公司设置的激励有效期限的门槛相对较低,并呈现出羊群效应。而另有约29%公司的激励有效期为5 年以下,其高管福利的动机更加明显。作者认为,有效期越长,激励作用越明显,所以合理的有效期分布应当是有更多的公司选择较长的有效期。
(三)确定适当的激励比例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予数量,针对我国目前激励比例不高的现状,可以合理地提高股权激励比例。且我国规定的10%上限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不存在激励过度的问题,对个人授予最多不超过1%的规定也有效地防止了员工之间的财富差距加大导致分配不均匀的结果。所以,在证监会规定的合法范围内,上市公司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的比例,但应做到分批授予,且授权数量适当。偏重高管激励的企业,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可将激励目标群体逐渐扩展到核心技术人员。提高核心骨干员工的受益度,有利于公司的平稳发展,对加强公司凝聚力、员工归属感以及提高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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