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优秀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前言导读】这篇优秀范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优秀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查报告【第一篇】

新园小学

《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

自查报告

蓬安县教育局:

新园小学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现将《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组长: 唐 前锋

副 组 长: 陆渠蓬余海

成员: 郑刚曹 金 城孔 令 先

蒋 黎 黎兰 顺 才郑 永 康

各班班主任

大家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培训情况。

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主要制度进行认真宣传;对广大学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在教职工培训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内容。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面向师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落实经费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新园小学校2009、10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课稿【第二篇】

规范应急管理

保障公民权益

——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

提纲: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理论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二)、什么事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理念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三、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树立依法应对理念

(二)、树立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理念

(三)、树立应急行政理念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理论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特点是“社会性、危害性、严重性”。首先是“社会”的。突发事件只有超越个案和局部地点,其影响范围足以达到所谓“社会性”的程度才是本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其次是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包括危害性威胁和危害性损害,主要是对社会、政府、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和损害;再次是前述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的程度。

(二)、什么是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调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法律规范。

对于新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的话,那就是它属于非常态法律秩序的基本法。“非常态”和“基本法”是两个关键词,前一个说它存在的客观根据,后一个说它在法制中的地位。

首先它是“非常态法”

什么叫“非常态”?打个比方,就像人们要根据晴天和雨天的气候特点有不同的生活安排一样,国家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秩序化程度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其实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状态设计的。人类进行有效率的生产和持续性生活所必需的社会秩序状态可以称为常态,国家的民主决策制度和人民的自由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常态社会安排的。因此各国在宪政之初,于制宪时都 2 会规定“非常状态”的条款,以便回答常态法律制度失灵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常态立法称为“晴天法案”,大多数立法属于“晴天法案”。一般而言,有关公民权利和国家制度的现行法都是按常态在经常性秩序的前提下设计制定的。

但是国家和社会也会遭遇不测风云,主要表现为社会基本安全利益遭受威胁或者危害,原来的法律安排就得改动,按照平时那样按部就班地工作和生活就不行了。因此国家有必要在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作出新的安排,这种立法可以称为“雨天法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制的对象,也就是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遭受突发事件影响时,国家该怎么办?人民的权利是什么?常态状况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改变?解决的是正常状态打断之后的制度设计问题,特别着眼于非常状态下国家与公民活动规则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我们国家的非常态法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战争、动员、紧急状态和行政应急管理。现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属于第四种的范畴,所以也可以将该法称为行政应急管理基本法。

其次它是一部“基本法”

从法理上而言,“基本法”一般是相对其他单行法和专门法而言的。其实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此前并非无法可依,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单项行政应急立法,比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核电厂核设施应急救援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是,这些单项立法的突出问题是,它们不但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在行政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合法性保障机制等方面相对不足;一类是行政应急预案,属于行政工作计划的范畴。但它不能在已有法律授权之外设立新的行政应急权利义务,只能是对现有法律授权的具体实施办法。

但这两类不能满足在法律上统一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因此从这种意 3 义上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不是简单地对现行做法进行法律确认,而是着眼于整体应急框架的建立,着眼于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实现。

“基本”二字具体能从哪里看出来?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建立了一个完备、系统的应急框架体系,是与应急管理的全过程相适应的。从内容上看,它覆盖了“预防、预备、监测、预警、处置、恢复重建”的全过程。而且值得指出的是,以前的应急法律法规一般都重点着眼于“危机处置”,而该法做到了以“危机处置”为中心向两端延伸,前端以“监测”为重点,重在规范判断进入应急管理阶段的依据,保证信息畅通和判断准确;后端延伸到“恢复重建”。这样该法实现了“从预防开始到重建结束”的整体覆盖,提供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权利、义务框架,所以说它是一部基本法。

(三)、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从建设法治政府的角度看,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命题,而将其上升到应急法制层次,将政府紧急权力规范于立法,则是20世纪初的事情。至于突发事件应急法制成为各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普遍模式,则是到了更晚的20世纪中后期。

就中国而言,2003年以前,政府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还没有上升到全面和理性地长期应对的高度,预防机制薄弱,危机发生后多半只能被动应对。像1988年上海甲肝事件发生后,虽然政府很快就出台了《传染病防治法》,但并没有就此对各类可能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方案。2003年的“非典”事件,不仅使我们的国际形象受到了损害,也使我们的经济受到了损害,终于促使我们的党和政府下定决心,从制度上、技术上寻找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的办法和措施。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至少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35件、行政 4 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此为标志,我国形成了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总纲,以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以及全国31个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主体的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这些预案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依据,既有机衔接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又对应急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使整个危机管理沿着法制的轨道推进,使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危机管理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更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这是中国公共危机立法从单项治理过渡到综合治理的历史性标志,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应急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意义是,通过强化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法定权力、职责和责任,使政府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不断增强。

实践表明,政府能否在非常状态下做到依法办事,有效地处理应急情况,不滥用权力,不破坏法治,这是对一个政府行政能力和法治水平的重大考验。

从我国目前应对突发事件的现状看。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同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能够预防的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 5 到有效地控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着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

1、坚持效率优先:赋予政府多项应急权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这些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此外,法律还授权政府可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根据这部法律,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 6 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2、限制和保护相统一: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使宪法民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非正常情况下得以保持和维系,使宪法基本价值不陷入危机。

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现代政治制度中的共和国制度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但是一旦出现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为了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必须实行国家权力的集中,减少国家决策的民主程序,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并使其承担更多的公共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就是在有效控制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压缩到最低的程度。因此,平时管理与应急管理的转换,成为贯穿这部法律的中心。法律必须为区分平时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提供界限和标准,包括从平时管理向应急管理的转变条件,再从应急管理到平时管理的转变条件。也就是说,突发事件发生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允许政府从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机减轻或消除时,政府怎样立刻结束应急管理,从应急管理转换到平时管理。这二者的转换必须纳入法律框架之中。没有第一个转变就不能有效、及时地控制危机,而没有第二个转变就可能造成应急权力的滥用,所以必须设置必要的界限。从应急管理转为平时管理,比较从容,例如这部法律做了一个统一的规定: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机减轻或消除,采取平时管理足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行使应急措施。

而从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的转换界限,则不易做出统一的划分。因为突发 7 事件发生的类型不同、区域不同、程度不同,很难统一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入应急管理状态。“因此在法律中第三章规定对于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采取预警制度。预警期是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的过渡,使公众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转换期;对于不能预见的突发事件,则以突发事件的发生作为平时管理进入应急管理转换的界标。”《突发事件应对法》秉承一个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救助百姓,是政府的第一要务。

3、着眼应急管理合法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

政府的应急能力分为危机克服能力和法律能力。危机克服能力。是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和威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能力。例如,出现人类饮用水资源污染突发公共事件,使污染面积不再扩大,尽快引入新水源和净化污水,以及防止水污染疾病等其他政府应急措施。危机克服能力的衡量标准是有效性和及时性,主要是政府措施的应急效率问题。法律能力则涉及政府应急措施的社会价值评价问题。

法律能力关注的中心问题是政府的应急措施对公民自由和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家庭和其他方面的自由和权利限制或者中止;对国家决策和监督活动民主制度的影响,例如,政府制定发布立即生效的行政命令的权力是否正当。限制和停止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决策的民主程序的条件、程度、时间、方式,究竟怎样才是合适的和正当的。提出法律能力的基础是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不能没有任何道德和社会约束,不能为了克服危机而无所顾忌为所欲为,也不能以克服危机为由不计任何物质和社会代价所以政府应对危机的法律能力是政府实施应急行为取得社会普遍认可和取得合法性评价的能力。

现在有关规定的应急措施较多地考虑有效性,存在合法性保障机制不充分的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就是着眼于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使政府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突发事件。明确在应急管理阶段,政府可以采取什么应急措施和依照什么规则采取这些措施。保证政府运用各种应急社会资源的行为,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更大的确定性和更强的可预见性。举个例子,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能会要求公民提供财产或提供服务。这在法律上可以有不同的性质:或者属于公民自愿主动的志愿行为,不需要国家给予回报;或者属于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公共义务,国家对此应当给予一些补助;还有就是政府应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和服务,政府事后应当给予补偿。这些问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将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一是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主要包括:

①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②基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③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④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二是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

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

③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是应急预案制度。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

四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主要包括: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③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五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①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②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③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六是城乡规划要满足应急需要的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这是一项重大改革,目的是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包括:

①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 11 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②信息的分析、会商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③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具体包括:

①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②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监控系统; ③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是完善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或信息报告员。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 12 如下内容:

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是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发布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③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是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总体 13 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比较利益大小。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有时甚至需要救援人员苦苦哀求一些人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性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主要是指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危机等。在这种 14 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规范金融秩序,实行外汇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情况如何,可以从根本上衡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素质。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决策中,随机性往往不可避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突发事 15 件的应对与决策中,政府可以为所欲为,任意行事。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今天,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首先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树立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具体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树立依法应对理念

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也就是要排除法外行政。有人认为在应对突发事件行使紧急权力时,不应受到法律约束,否则无法完成使命。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可能需要特事特办,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而背离法治的轨道和原则。依法行使危机管理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危机事件属于非常规决策和非程序性问题,因此,在危机事件的应对过程中,政府危机管理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就显得特别关键。危机状态下,管理者虽然拥有许多紧急权力,但不能滥用危机管理权。而且,在对一些涉外危机事件的处理中,由于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处理起来就更要小心谨慎。

较早的例子是,罗斯福在1933年3月5日援引《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此后,杜鲁门在1950年12月~16日(朝鲜战争)、尼克松在1970年3月23日(邮政工人罢工)和1971年8月15日(金融危机),先后根据《国家紧急状态法》宣布了“国家紧急状态”,并由此获得了470项法律授权。这些法律授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对外方面,主要是查封敌对国家财产、禁止与之开展贸易等。直到1976年9月14日,美国国会基于对总统权力过大的担忧,宣告废止《国家紧急状态法》,此后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才受到限制,这时二战已结束了31年。至此,政府应急管理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的观念逐渐被接受下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里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理 16 念。

(二)、树立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理念

应对突发事件的出发点是“居安思危”,即不是被动等待和消极防御突发事件的发生,而是在突发事件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通过早期监测和跟踪研究,防微杜渐,提前做好各种防范工作。国外有关研究表明,是否准备了应变计划对于突发事件的解决影响重大。从突发事件的持续时间来看,一般的危机平均历时8周半,而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要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倍,也就是周。从后遗症的波及时间来看,一般的危机平均为8周,而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倍,达到20周。

由此可见,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事前有预防的危机比起没有预防的危机,受到的损失要小。正如美国管理学家盖布勒所说:危机管理的精髓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对此,灾害经济学也提出了一个日益受到政府重视的“十分之一”法则,即在灾前投入一分资金用于灾害的防治,通过降低灾害发生的概率或者避免灾难的发生,人类就可以降低十分的损失。鉴于此,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那么,如何进行事前预防?一是,根据科学研究,事前制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二是,根据预案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一方面锻炼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人员和群众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借演习检验预案,查遗补漏;三是,对突发事件进行物资、技术、财政、人员和信息等方面的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持续能力;四是,对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 17 的预测能力和解决力度。

(三)、树立应急行政理念

在中国,政府的应急行政行为经常发生,当一次次灾难意外降临的时候,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行为。政府应急权力是非常事件发生时政府所享有的采取暂时性应变措施的国家权力。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以根据宪法或法律的授权,不顾法律的平时规定,采取必要的应变措施。和个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一样,国家在紧急避险的时候,也有不受平时法制拘束,行使应变措施的权力。比如在战争或叛乱发生时,宣告戒严;在自然灾害、瘟疫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颁布紧急命令。这些都是行使国家应急权力的表现。

正如前文所述,应急权力的行使,不仅意味着权力的集中与扩大,也同样意味着公民权利的限制与缩减。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应急权力。实际上,为了规范这种应急权力,世界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一般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限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适用应急权力的主体仅限于有权机关,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当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4)应急行为受有权机关的监督;(5)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尽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对明显可以不限制或不侵犯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不得限制或侵犯。结语

危机管理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和各级官员履行职责的效果和效率,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着核心和领导作用,承担着主要责任,负有积极责任,而不是消极责任。也就是说,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不是仅仅做 18 到不做出违法侵权行为就可以了。如果不作为,或者不积极作为,也要受到责任追究。例如,在2003年中国应对“非典”事件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广泛启动了积极问责机制,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此后,“行政问责”逐渐纳入了权力责任制度的视野,尤其是面对各种突发的责任事故,启动问责制成为包括从中央至地方的制度选择,“问责制”已经成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稿【第三篇】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稿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过程与立法背景

现代社会是个高风险的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每年约有20万人因此死亡,2003年的“非典”、直接经济损失3000亿元。2004年的“禽流感”、2008年江南雪灾、拉萨事件、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陕西、湖南、贵州铅中毒,H1N1流感、新疆骚乱事件,其影响深远,损失难以统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起草缘起于2003年的SARS疫情和2004年修改宪法。SARS危机初期信息不畅、协调不灵的情形表明,一事一办或者临机处臵的经验型、应付型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处理当代危机事件的实际需要。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先提出要制订《紧急状态法》,后来《紧急状态法》的制订转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原因在于紧急状态是一种极端的社会危机状态,它的法律标志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民主决策体制的运行发生严重障碍,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和剥夺,立法机构认为这种情况在我国发生的几率很小。而目前突出问题是局部的、不至于达到

极端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优先制订一部行政法意义上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应对这些频繁发生的局部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

二、法律地位与法律结构

(一)法律地位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兜底”性的应急管理法。主要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与单项应急法的关系上,我国已经有诸多涉及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核电厂核设施应急救援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出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首先运用单项立法规定的措施,如果单项立法规定的措施不能克服危机,再考虑使用本法规定的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也是一部应急管理的“龙头”法。当代突发公共事件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及时动员各类行政应急资源。为了正确运用应急权力,法律必须规定应急管理的一般原则和程序,各种应急措施也应当有一些共同性原则。这些都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要规定的事项。总之,《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可能穷尽所有应急法律问题,但是它规定了基本的应急管理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

(二)法律结构

突发事件应对法共7章70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臵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

1、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6大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对法第5条规定:突发事件应 — 2 —

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比例原则。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三是迅速反应原则。应对法第7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臵工作。四是分类、分级、分期原则。应对法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突发事件予以科学分类、分级、分期,有利于国家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迅速有效地对突发事件进行管理和应急处臵。五是行政公开原则。应对法第10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臵工作的信息。六是社会动员原则。应对法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2、明确规定了应急管理体制。应对法对应急管理体制的原则性规定是: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4条)。同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应急管理体制的若干具体内容:一是明确“以基层负责为主,上级负责为辅”。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7条)。二是明确“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7条)。三是明确应急领导机关。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和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9条)。四是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8条)。

3、明确规定了4项应急制度。一是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这是应对法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制度,包括6个方面:其一,提高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应急管理培训(第25条);各 — 4 —

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30条);基层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29条)。其二,加强隐患调查和监控。规定要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第20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第22条、23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21条)。其三,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第17条)。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其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26条)。其五,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的经费保障(第31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物资储

备保障(第32条),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臵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臵装备的生产、供给。通信保障(第33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人才和技术保障(第36条)。其六,城乡规划应当满足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 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19条)。二是监测与预警制度。具体内容分别是:其一,监测工作。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立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第37条);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及时、客观、真实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第3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加强信息的分析、会商、评估和通报、交流,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 — 6 —

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41条)。

其二,预警工作。规定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预警警报一般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属地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受上级领导的原则(第43条)。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不一致,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等(第44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等(第45条)。在以往的抢险救灾实践中,常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 7 —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是应急处臵与救援制度。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应急处臵与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其一,规定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臵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性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第49条)。其二,规定了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第50条)。其三,规定在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影响(第51条)。

四是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内容包括:其一,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 — 8 —

要措施(第58条)。其二,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第59条)。其三,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第60条)。其四,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61条)。

4、明确规定了3种相关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主体也有3种,即政府责任,有关法人和组织的责任,自然人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第63条规定了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未及时开展恢复重建、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等8种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第64条规定了为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监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4种情形,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在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四篇】

学校卫生和饮食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保障学校的卫生和饮食安全则是其中的基础。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因而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以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求各校要高度重视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明永乡中心学校学校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xx乡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全乡各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副组长:乡属各校(园)校(园)长担任。

成员:个校(园)有关科室负责人和所属学校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吕文德兼任。

发生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由领导小组负责处置

二、工作原则

全程预防、全程控制:本预案所称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学校食堂餐饮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学校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科学决策、群防群控:学校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三、事故分级

突发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本校发生的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不足100人,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件。

二级,较大事件。为本校发生的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或不足100人,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三级,一般事件,为本校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四、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校食品中毒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五、救助体系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成立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出现安全事故时,由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1)启动学校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六、工作要求

学校要认真搞好校园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保持整洁、幽静、良好的校园环境,要建立卫生扫除制度。

要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健康状况档案。

教育学生不随便吃零食,培养学生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

食堂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半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每年要体检一次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食堂食物要求专人管理,专库存放,要建标立卡。严把食物采购关,要认真落实伙食管理程序,填写伙食流程表,坚持饭菜留样,把试喂鸡工作落到实处。食堂禁止出售变质食品、四季豆、野生菌和凉拌菜。各校(幼儿园)要加强对饮用水的管理,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要保持食堂卫生。食堂用的各种炊具、用具、桌、柜、地面等要时时清扫,做到干净整洁,无蝇蚊、蟑螂等。学生餐具要按要求消毒。

七、食物中毒应急反应运行体系

各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三查”制度,值周教师或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各校(幼儿园)要建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校长(园长)任组长。

及时报告。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学校校长(园长)报告,由学校校长(园长)报中心学校备案,中心学校及时向乡政府、甘州区教育局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程序是班主任——各校(园)长——中心学校校长,同时由办公室向当地政府和卫生疾控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施救)。

救援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在接到中心校指令前由校长(园长)负责救援指挥。各校校长(园长)应当机立断,以人为本采取果断措施,安排教职工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同时要摸清情况,如果是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名册,防止遗漏。

医疗救援。学校(幼儿园)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救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想尽一切办法及时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情况。

联系家长。学校发生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要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耐心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尽力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病源保护。学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物样品,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样。

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中心学校领导组组长统一调度,必要时可向所属各校抽调人员进行支援。所需人员要听从指挥,确保到位,落实职责。

要保障广大师生及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并根据情况定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不谎报,对一些谣传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学校稳定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学校事故应急小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教育局和区食品卫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其他

学校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劝其引咎辞职或责其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对全体师生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预案由学校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8 138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