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履职力度存在不足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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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履职力度存在不足1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系列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基层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总书记强调: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建设,又要督促检查,落实惩罚和预防措施。中纪委提出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问题,这是基于党章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对纪委监督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一、基层纪委(纪检组)在落实监督责任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纪委的监督责任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又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同级监督难。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长期存在,主要存在三个障碍。

1.思想上有障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

2.制度机制上有障碍。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现象客观存在。

3.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二)“四风”根治难。当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

1.“不能”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监督机制、预防制度制订数量多、执行效果低、发挥作用小、问题突出。同时,有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工作的连贯性不强,执行中难度增大。如办公用房标准在5年内进行了3次调整,但有的部门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中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部门领导干部把原来的超标办公室隔开,投资购买一些办公用品,在门头上挂个“班子会议室”或者“接待室”之类的牌子来应付检查。办公用房清理本身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在实施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

2.“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想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严禁午餐饮酒规定,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受民风习惯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款吃喝进农庄”、“带彩娱乐进家庭”、“电子礼品卡”、“快递送礼”等“隐身衣”、“换马甲”问题,再加上“为官不为”、“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仍难办”现象等等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3.“不想”的自律环境没有形成。基层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从近几年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看,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同时,“刮风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的思想意识仍然存在,这些都为根治“四风”带来负面影响。

(三)工作越位多。很多基层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认为有些工作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使基层纪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导致纪委工作任务繁重。

(四)监督不到位。有些基层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乐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敢当“铁匠”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抓防微杜渐工作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紧,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五)自身建设弱。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基层纪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少,且部分基层纪委班子机构还不健全。如有的乡镇纪委班子不健全,虽然配备了2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有的由于没有适当的人选,纪委班子难于配齐。另外,虽然有编制,但单位上没有适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人,年轻的要么不是党员或其它条件不符,符合条件的不是年龄偏大就是其它要求达不到,导致纪委班子出现人员编制空位问题,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造成“小马拉大车”现象。

2.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过硬。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作风飘浮,律已不严,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办关系案,人情案,对一些不正之风不抵制,甚至还参与其中。

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x书记在中纪委x次全会报告中把纪委的工作职责简要表述为“监督、执纪、问责”6个字,这也是各级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但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层纪委没有理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三)有的基层纪委不敢大胆履职。由于体制原因,各级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基层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有的纪检干部只求平稳,不愿履职,把纪检岗位当作个人升迁的跳板,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主业、副业”严重倒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工作推一下,动一下,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纪检干部业务不通,不能履职,对工作无所用心,心中无数,知识结构单一,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难以适应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导致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三、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组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三)监督执纪工作要有新举措。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及时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实施办法”,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空档”和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现象。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提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

(四)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出台“两个为主”、同级监督、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等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规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探索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建议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专职专责,“人、财、物”上收县纪委管理。

(五)持续改进作风要成新常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作风督查是切入点和突破点。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委十不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同时从“四风”问题延伸下去,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文风会风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六)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七)监督机制、体制、制度要健全。履行好监督责任,健全机制制度是关键,要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的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探索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部门机构的有效途径。发挥好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的监督职能,定期听取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组以县纪委考核为主的考核办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大胆履职。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增强责任追究的刚性。

(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认真落实王歧山书记“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集中业务培训,以案代训等形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加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督察履职力度存在不足2

摘要: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基层检察院应根据当前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制定改进的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有效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防止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问题及对策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被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容检风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但从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来看,检务督察工作还不科学、不成熟、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的缺位性。当前,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各项执法办案任务,把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放在执法办案工作上,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般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性,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制约了检察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设置的缺失性。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办公室。但实际上在基层检察院,由于行政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务督察机构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得到编委部门的认可,通常由监察室或者政工部门或者办公室兼职运行,督察人员一身兼数职,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造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督察人员配备状况极不适应,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

(三)制度建设的空泛性。目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县院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使检务督察工作处于低效运行状态。况且这些办法,大部分是搬套上级规定,督察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规定多,定量规定少,造成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四)督察活动的肤浅性。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大量的检务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办案安全、“一案三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风会纪和节假日值班、车辆和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而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等方面开展检务督察活动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上,就事论事的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效果。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基层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检务督察制度规定的学习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利用内部力量进行的自我约束,根本目的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二)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基层检察院要成立专门的督察机构,落实人员、制度、物质装备,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检务督察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⑴在一般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室,由纪检组长担任督察长,政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督察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并兼职督察人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另设2——3名专职督察员,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⑵在不能设置机构的特殊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察督察合力,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1——2名专职检务督察员,负责检务督察日常工作。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建立“四位一体”的高效检务督察运行机制,成立由检察长或纪检组长直接领导的“检务督察中心”,配备专职督察人员——4名,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选配兼职督察人员4——6名,下设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三个督察组,专门负责检务督察工作。这种“四位一体”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既符合精干、高效原则,又有效整合人力资源,有利于发挥专职纪检人员和兼职业务骨干、行政管理人员的各自优势和检务督察机构的“美容师”、“啄木鸟”作用,实现全方位、多视角的检务督察。

(三)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基层检察院要建立一种涵盖“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的检务督察制度。

1、要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要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检察督察工作办法》,明确检务督察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检务督察的事项、方式和要求、检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等,制作规范的检务督察专用格式文书、表格和证件,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工作档案,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

2、要构建有效的连续督导机制。检务督察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每半年要有考核评比,每季度要有研究、分析和总结,每月要有督察情况汇报、通报,每周要有督察安排,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连续性。

3、要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要坚持“从严”的督察方针,对检察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督察,不留死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内部消化,对督察结果要严格按照奖惩规定兑现,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实行一票否决。

(四)改进检务督察方式。基层检察院要改进检务督察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督察触角,扩大督察范围,实现整体覆盖,使检务督察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轨道。

1、要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对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以及依法履职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⑵对落实执法基本规范、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冻结扣押涉案款物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⑶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正的问题。⑷对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问题。⑸对遵守检容风纪、落实“八项规定”、公务接待、“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党纪检纪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等问题。

2、要尝试建立特殊督察员制度,增强督察工作的透明度。要从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中聘请特殊督察员,参与检务督察活动。要应用先进的督察方式,建立检务督察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检务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要整合检务督察力量,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一是要握成检务督察的铁拳。检察长要亲自部署,党组要定期研究,检务督察部门要牵头协调,纪检、政工、办公室等部门要多轮驱动,形成领导重视、职责明确、各部门参与的大督察工作格局。二是要严肃检务督察的铁律。要加强对多发、高发业务部门和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检务督察,重视发现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要害业务部门寻找风险点较高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纠正和治理。三是要编织检务督察的铁网。要重点督察职务犯罪初查不立案及撤案处理的案件、不捕不诉的案件、重大和影响大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4、要找准检务督察结合点,增强督察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选准检务督察的时机,适时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坚持专职与一岗双责、定期与不定期、职能部门与联合、单方与双向督察相结合,围绕质量与效果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督察,围绕形象与自律强化对纪律作风督察,围绕管理与秩序强化对检察事务的督察,哪一种问题突出就督察哪一种问题,哪一种问题需要督察就督察什么问题,增强检务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督察履职力度存在不足3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县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找茬”,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思想上消极抵触;二是“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对干部监督信心不足,认为“杀鸡给猴看,猴子不看,照样前腐后继”。

2、党内监督不力。当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乏力的主要症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班子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有所淡化,还没有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浓厚风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3、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还没有实质性动作。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

4、制度落实不够。当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后续措施。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

5、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有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二、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要在营造氛围、健全制度、真管严查上下功夫。

一要加强教育,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宣教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使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要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三要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关键在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要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要明确职责,切实理顺监督机制。基层组织、纪检部门要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调,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要不断加强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要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整合,互通信息,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五要发扬民主,切实搞好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的特点。普通群众掌握了知情权,才有监督权。因此,加强群众监督必须切实扩大民主,增强党政机关公务、政务和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一定程度的决策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疏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权益,使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监督更加严密有力,将基层领导干部真正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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