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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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第一篇】
近年来,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为了引起人们对保护海洋的重要性的关注,我参加了一场关于“保护海洋”的讲座。通过这场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海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对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承诺。
首先,讲座内容对我打开了一扇了解海洋生态系统的窗户。在这场讲座中,专家向我们介绍了海洋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的多样性,如珊瑚礁、海星、鱼类等。我惊讶地发现,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物种种类如此之多,每一个物种都在维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这启示着我,保护海洋不仅关乎着海洋生命的存亡,更关乎着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
其次,讲座中,专家们向我们展示了许多海洋污染的研究成果。据他们介绍,人类活动产生的废水、废弃物和油污等,不仅直接危害着海洋生物的生存,同时也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海洋并不仅仅是为了海洋生物的生态平衡,更是为了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未来。
此外,讲座还详细介绍了过度捕捞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的负面影响。过度捕捞不仅导致了许多海洋物种的灭绝,也使得渔业资源日益减少。专家们强调,保护海洋资源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减少赤贫捕捞、建立可持续的渔业管理机制,我们才能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的生态平衡。
通过讲座,我还了解了许多与保护海洋相关的国际合作和政策措施。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加入了国际海洋保护组织,并制定了一系列海洋保护政策。这让我深受鼓舞,意识到保护海洋需要从国际层面展开合作。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日常生活中要积极推动节能减排,避免使用塑料制品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行为。
最后,通过这场讲座,我意识到保护海洋是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问题。无论是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还是减少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都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并加入到保护海洋的行动中去。
总之,这场关于“保护海洋”的讲座让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海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海洋不仅是自然界最宝贵的资源之一,也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基石。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加强海洋保护意识,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污染,限制过度捕捞,以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保护我们的海洋家园。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第二篇】
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和科技的进步,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提高人们对海洋保护意识,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保护海洋的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深深意识到了保护海洋的重要性,并了解到了一些保护海洋的方法。下面是我对这次讲座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演讲者给我们介绍了海洋生态系统与地球环境的关系,阐述了海洋物种多样性的重要性。我了解到,海洋物种的多样性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海洋污染和破坏会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崩溃。听了这些讲解,我对保护海洋的紧迫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关注海洋环境问题。
其次,讲座向我们介绍了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和影响。我了解到,人类活动是导致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工业废水的排放、海洋垃圾的投放和过度捕捞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也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和生活。比如,海洋塑料垃圾对海洋生物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海洋污染也会使得海洋食物链中的有害物质进入人类食物链,对人类健康带来潜在风险。这些让我深刻意识到了减少海洋污染的重要性,同时也感到责任重大。
此外,讲座还介绍了一些保护海洋的方法和措施。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我们经常看到塑料袋、塑料瓶和塑料吸管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成堆地出现在海洋中。为了减少这种污染,我们可以选择使用环保袋、使用可重复利用的水杯以及避免购买包装过度的商品等。此外,讲座还提到了加强海洋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加强海洋资源管理等措施。这些方法虽然看似简单,但如果大家能够积极行动起来,就可以为海洋的保护做出贡献。
最后,讲座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给我们展示了一些海洋保护的成功经验。比如,一些国家设立了具有丰富海洋生物资源的国家公园,对海洋进行保护和管理。这些国家公园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限制捕捞和不合规的开发活动,从而保护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同时,这些国家公园还为人们提供了科普教育和观赏海洋生物的机会,促使更多人关注海洋保护问题。这些成功的经验给我带来了希望和鼓励,让我相信只要付出努力,海洋环境的保护是有可能实现的。
综上所述,这次关于保护海洋的讲座让我对海洋环境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了解到了一些保护海洋的方法和措施。它唤起了我的环保意识,让我意识到保护海洋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为保护海洋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希望更多人能够加入到保护海洋的行动中来。因为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丽和可持续。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第三篇】
今天,阳光明媚,爸爸、妈妈带着我坐火车到日照第三海水浴场游玩。
到了第三海水浴场,远远望去,蓝蓝的海和天连成一条线,构成了一幅美丽的图画。到这里游玩的人很多,海面上有很多人在游泳,水面上游艇飞快地奔驰着,溅起一串串浪花。沙滩上人们玩的都疯狂了,有的把身子埋到沙子里。大海热情地欢迎各地人们的到来,发出温和的召唤。
我光着脚丫迫不及待的下海,感觉海水凉丝丝的,慢慢适应后,便拿着救生圈下海游泳去了。我在海里自由自在的漂浮着,像一艘小船在水里游来游去,特别舒服。一股股浪花打来,我特别兴奋,高兴地大叫着和浪花玩耍、嬉戏,巨浪打来,调皮的大海还会让我喝上一口咸水······大海发出欢快、调皮的笑声。
退潮的时候,脚踩在沙滩上,感觉沙子像面粉一样细腻而柔软,就像慈祥的妈妈一样抚摸着我的脚丫。沙滩上有许多寄居蟹和小螃蟹,我们先到沙滩上挖坑,然后分头去抓漂亮的.寄居蟹和小螃蟹,一会儿功夫,新搭的小窝里便请来了许多可爱的小精灵。有的寄居蟹很温和;有的则很调皮,看两只正在打架呢;有一只小螃蟹爬得非常快,总是逃跑,我把它翻个身,它就原地装死,几乎纹身不懂。在岩石旁边的浅水滩里,有许许多多的小鱼,仔细看去,小鱼的颜色和海水的颜色差不多,我轻轻的用手一捧,就能捧到一至两条,我和小鱼玩了一会儿就恋恋不舍的把它放回大海里去了,因为我知道鱼儿离不开水,海里的鱼儿更离不开大海妈妈的怀抱。大海用宽阔的胸怀养育着这么多生物,发出慈母般的涓涓细语。
等到晚上看大海的时候,那里已是风号浪吼,此时的大海又展示了它勇猛的一面,像一头大狮子发出吼叫。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第四篇】
海洋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人类非常依赖海洋的生态系统。因此,海洋的保护至关重要。作为一个环保者,我积极参与了一些保护海洋的活动,下面就这些经历和体会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段:意识到保护海洋的重要性。
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天,在海滩上散步的时候,我发现海滩上有很多垃圾。这个惊人的景象使我意识到了海洋保护的必要性。我意识到人们对于处理垃圾的态度和方法需要改变,而我和我的朋友们可以从自己做起,清理垃圾来保护海洋。
第二段:提高环保意识并行动起来。
为了保护海洋,我决定积极行动起来。我通过微信建立了一个关于海洋保护的公共账号,定期分享相关的信息,包括使用环保材料、处理垃圾等等,以便提高社会各界对海洋保护的意识。此外,我也参加了一些爱护海洋的志愿者活动,包括海滩清洁和水下潜水打捞等等。这些活动让我更深刻的认识到人们对海洋的破坏和对海洋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
第三段:了解海洋保护的技术和措施。
海洋保护的技术和措施需要不断地更新。我参与了一个关于海底清洁的活动,在此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新兴的海底清洁技术。使用这些新技术可以有效地清洁海底,减少人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段:应对海洋污染。
海洋是人类喜欢游泳、冲浪以及潜水的地方,因此,海洋污染的问题也非常严重。然而,防止海洋污染还取决于人们的态度和行为。我们可以从个人承担保护海洋的责任:在旅游时不乱扔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袋,不将垃圾扔到海里等等。
第五段:合作共同寻求海洋保护方案。
海洋保护的问题需要所有人的努力,海洋保护组织、政府、科学家和各地的人们需要协作来找到最有效的保护海洋的方案。比如推广海洋生态保护项目,启动环境保护的项目,还能带动更多人加入到行列,实现海洋保护的目标。
总结。
海洋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这需要我们努力推动环保意识,积极行动起来和加强合作,以期我们的后代能够享受清洁和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我们应该拿出实际行动来保护海洋,希望大家能够积极投入海洋保护事业,让更多人认识到海洋的珍贵和重要性。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第五篇】
海洋生物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其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各国通过立法对本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保护。对于公海领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到目前为止虽然已有相关国际协定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缺失有效的制裁方式。针对海洋生物资源,笔者希望在相关国际刑法领域探求有效的保护方式,利用国际刑事法院打击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发生在20xx年的日本捕鲸事件一度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日本以科研名义进行的商业捕鲸活动遭到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批评和谴责。但是仅仅批评和谴责,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作用极为有限。虽然旨在保护鲸在内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条约和规定早已制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致使相关国际协议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国际刑法在资源方面应当有所作为,而且大有可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充分合理地利用国际刑法来资源,是国际社会工作的努力方向之一。
成果还是较为显着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为保护濒临灭绝的鲸类资源,有关国家曾于1931年在日内瓦签署了捕鲸条约,但直至1937年才达成基本协定。1946年在华盛顿召开国际捕鲸会议,由15国政府签署了国际捕鲸公约,于1948年7月生效。1949年第一届国际捕鲸委员会(iwc)会议在伦敦召开,此后每年召开一次,讨论修订捕鲸法规,规定受保护鲸的种类等。目前受保护鲸种除北极鲸、露脊鲸、灰鲸外,又增加了蓝鲸、座头鲸、长须鲸和鳁鲸。
1979年第31届国际捕鲸委员会会议决定无限期禁止捕鲸工船在南极作业,并将印度洋划为保护区。1982年第34届国际捕鲸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在1986年度捕鲸季节过后暂时终止商业性捕鲸。中国于1980年9月在国际捕鲸公约上签字,国际捕鲸委员会已有38个成员国。此外,《联合国海洋公约》、《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中对海洋生物的利用和保护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都体现了国际社会资源的基本精神和努力。
欧盟所涵盖的地区是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集中的区域,该地区国家的文明程度较高。欧洲国家主要是海洋国家,大多数国家历史上都有捕鲸的传统和历史,所以了解欧盟制定的保护鲸等海洋生物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我们认识国际主流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情况。
与水法、空气法相比较,欧盟的自然保护立法起步要晚一些,原因是在许多成员国的认识中,自然保护与经济目标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一个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指令。欧盟在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如下方面:其一,对于濒危物种的保护,即有关进口鲸鱼和其他鲸类产品共同规则的第348/81号条例;其二,1973年制定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第3626/82号条例;其三,欧盟各国签署了有关大西洋生物保护公约的第81/691号决议;其四,有关成员国进口特定海洋动物皮革及其制品的第83/129号指令。
通过对联合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价值的认识是伴随着历史发展而进步的,同时也说明了海洋生物资源在人类进步进程中的重要性。
海洋生物资源无论作为一种资源,还是作为一种价值存在,在自然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巨大价值需要我们予以充分认识。
海洋生物是野生动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满足人类生活生产的条件和资源,其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作为人类直接消费的对象,海洋生物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食物和物质生产资料,满足人类的日常消费和使用,是人类不断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其次,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人类认识和利用海洋生物的能力也不断提高,海洋生物的其他价值也被相继开发利用,表现为:其一,海洋生物的科研价值,其在药品制造、服装制造、仿生学研究、地质科学研究、气候发展史、海洋生物发展史等方面都做出了贡献;其二,海洋生物的观赏价值,其能够为旅游业、家庭装饰以及艺术创作提供美观的观赏对象灵感来源;其三,海洋生物的工具价值,某些对污染敏感的动物可作为监测环境质量的工海洋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具。
伴随着人类科学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对海洋生物的认识也发生着变化。人类逐渐认识到海洋生物在人类生存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渐抛弃了将海洋生物作为客体对象的狭隘认识,而是将海洋生物视为不断丰1续发展的伙伴。海洋生物同样具有生命的价值,其物种延续也是人类文明程度的表现之一。缺少生命的海洋将被视为是人类历史的失败,这个蓝色的星球上仅仅存在一种生命是不可想象的悲剧。
海洋中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破坏性开发、对濒危海洋生物捕杀,将会极大地破坏海洋中稳定的生态系统平衡,从而波及到自然界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海洋生物作为海洋生态环境链条的重要一节,是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着海洋自身的新陈代谢,并满足着部分陆地生物和鸟类的生存需要。任何一种海洋生物的存在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他物种。海洋生物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的一定需求,但是这种承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将会给海洋生态造成极大甚至是不可修复的破坏。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大面积赤潮就是海洋生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导致的生态问题。
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既满足人类的现实需要,又不破坏海洋生态平衡,这是我们愿意看到并努力争取实现的目标。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海洋生物资源无论是作为一种物质资源,还是作为一种价值存在,我们当代人不仅拥有利用的权利,同时也担负着将这一财富留给后代人的义务。不计后果地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不仅是对于我们当代人的不负责任,更是侵犯了子孙后代的与我们同等的权利。同时,实现代际公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未来》的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布了《里约热内卢宣言》,将可持续发展阐述为:“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由此可见,对海洋生物的保护是着眼于现实更着眼于未来的一种价值追求,能够做出这样的选择也说明我们能够跳出人类自身的局限性,为子孙后代着想,对人类历史负责。毕竟,让后人只能在博物馆的橱窗中看到曾经的海洋生灵是不公平的。
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体现了人类文明进步的程度人类对于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是理性和人性化程度逐步提高的过程,从人类立法进程中变现的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上便可以发现这种趋势。在人类生产力和认知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人本主义思想(即在这个地球上,人类是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围绕人类而存在的)指导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但是,当人类进入到工业社会之后,这种指导思想已经不能够满足人类发展的现实需要,人们认识到了自然的巨大价值和力量,逐渐抛弃了狭隘的人本主义,而逐渐接受自然本位主义,在环境刑法中体现为采用人本主义与自然本位主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人类不再狂妄地认为自己是一切的主宰,而是现实地认识到一切生灵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价值。对于海洋生物的保护与对于人权的保护,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具有同等的意义。
海洋中的生物资源极为丰富,海洋的容量要远远大于陆地,其容纳的各种资源也要比陆地的资源更为丰富。一直以来,人们不断地从海洋中获取物资。虽然时间延续很久,但是在工业社会之前,由于生产力的局限,人们从海洋中获取的物资数量未超出海洋的承受力,并未出现严重利用国际刑法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问题。步入工业社会之后,海洋渔业的捕捞技术、工具、远洋能力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海洋资源的获取能力大大提高。同时,由于航海、军事、能源开发、饲养业的发展也间接地对海洋生物的生存构成了威胁,造成了破坏,从而使海洋生物无论是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急剧减少。在我国,以浙江省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违背自然规律,采取了一些错误的捕捞措施,水产资源不断遭到破坏,以致产量急剧下降。例如小黄鱼在50年代是该省主要捕捞鱼种,1957年产量曾达90余万担,今年产量只有万余担,已濒临绝迹。大黄鱼正常年产量为150万担左右,今年大黄鱼汛期的产量只有45万担,已形不成鱼汛。带鱼是该省的第一大鱼种,产量占全省海洋捕捞总产量的40%左右,正常年产量在五六百万担左右,近年资源也明显衰退。另外,据联合国粮农组织1993年估计,2/3以上的海洋鱼类被最大限度或过度捕捞,特别是有数据资料的25%的鱼类,由于过度捕捞,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另有44%的鱼类的`捕捞已达到生物极限。从世界各重要捕捞区的情况看,大西洋和太平洋11个重要捕捞区中的6个捕捞区,占所有商业渔业资源的60%强,不是已经枯竭,就是捕捞超过了极限。由此可见,提出对海洋生物进行保护,转变海洋资源用之不竭的错误看法并不是骇人听闻的,而是客观事实对我们的要求。
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世界各国已认识到对海洋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纷纷制定了国内法、签订国际协定对海洋资源进行保护,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大量的成果。
国内法在国家主权原则的保障下,各国均可以依据本国的国内法保护本国沿海及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协定对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多数国家批准或加入了相关的协议,相关的国际协议得到了很好的遵守。但是,在公海范畴上,由于缺失具体的权利享有主体,因而不利于这一范畴的海洋生物的保护。同时,已制定的协议几乎未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则行为的处罚内容,更没有对协议的执行设定相应有效的方式,致使在发生了违反国际协定、严重破坏海洋生物的行为时,出现了世界上个别负责任的国家以谴责和批评表示态度外,国际社会对具体的违规行为束手无策的尴尬情形。所以,确立并制定相关可执行的保障规则在保障国际协定的权威性上是必要的。
国际条约、协定是规定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在一国范围内,该国根据其加入的条约、协定,使其成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从而成为本国公民、法人等主体的行为规范,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表现,相关规则有国家的主权进行保障。但是,处于国际条约、协议保护下的公海海洋生物的保护远远不及一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保护状态,而且个别违反人类共同价值的行为也是在国家的名义下或是在国家的支持下进行的,此时的国内法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相关价值,反而会成为个别国家实施违背人类公认价值的行为的依据。这时,有必要运用国际法、国际刑法的规则对此类行为进行评价,要求相关个人和国家承担必要的义务与责任,从而维护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
在现有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区域组织的规定中,国际社会已经制定大量的关于海洋生物的保护规则。这些条约和协议为、打击破坏海洋生物的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国际刑法学协会委托其主席、美国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起草的《国际刑法典草案》,分则设立的22种国际犯罪中就包括了破坏环境罪,并将其定义为“有意违反国际法保护环境的规定,严重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实践需要,以现有的国际规范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规则,保障海洋生物保护规则的运行。
20xx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开始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开始正式运转。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犯罪是“国际性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抑制这类犯罪需要的国际合作(虽然这也是事实),而在于这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达到国际“社会关注”的程度。对于危害性达到国际“社会关注”的程度的相关案件中,国际刑事法院基本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值得肯定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主要审理的罪名是灭绝种族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几个罪名,并且在前南问题、卢旺达、达尔富尔等事件中,国际刑事法院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在打击相关犯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仅仅把国际刑事法院的功能限定在这一领域,不能充分发挥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和潜能。尽管有人在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会议上,提议将严重威胁环境的行为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没有获得通过。不过,《罗马规约》沿袭了国际法委员会1997年法典草案的做法,在战争罪中增加了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对于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可以在国际刑事法院的体制下寻求起诉和处罚的途径。国际法院要求各国国内法院优先行使管辖权。只有当国内司法系统“不愿意”或“不能够”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这就是《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可受理性的问题。这也为国际刑事法院处理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国际刑事法院受理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在司法制度设计上是可行的。
当前,世界各国在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方面已经达成了共识,各国都在各自签署的协议的义务范围内对海洋生物特别是濒危海洋生物进行保护,而且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这些国家也是相关国际协议的坚定支持者。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主要国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态度,为我们用国际刑法资源提供了信心。
通过一些报道可以了解到,对于日本商业捕鲸的行为,世界主要的民间团体持否定的态度。同时,该行为也遭到了世界主要国家民众的反对,而且一度出现部分志愿者架船与日本捕鲸船对抗,阻止日本捕鲸船作业的情形;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爆发了抗议活动。这些民间的声音让我们充分地认识到,对于海洋生物的保护的认识,已不仅是个别社会精英和组织的理念与价值追求,而是融入到了文明国家民众的基本认知之中。全世界民众的观念也可以理解成人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这种观念的支持下,对海洋生物的保护制度的建立是顺应历史潮流的,运用国际刑法是切实可行的。另外,将打击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中,必将得到国际社会和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支持,能够极大地推动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树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性,在更大范围内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
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罪,就是违反国际条约、协定,运用被禁止的方式,在禁止实施作业的海域或者禁止实施作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业的时间捕杀、采集受国际条约和协定保护的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国际犯罪的客体,是指国际刑法所保护的,为国际犯罪所侵害的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或者共同利益。海洋生物属于野生动植物的范畴,在国内,受环境法的调整。具体到刑法领域,对于环境刑法的客体的观点较多。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经济秩序,即危害环境的犯罪破坏的是经济秩序。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或者是多重的及复杂客体等。有的学者将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进行了狭义和广义的划分。大多数学者则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权。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此类犯罪的犯罪客体进行了阐述,但是限于国内法的原因,自然没有将这一客体赋予国际犯罪的特征。同时,对于破坏海洋生物的行为,不仅要考虑这种行为对各国经济、环境破坏的现实性,更要考虑到这种行为对全人类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全世界的和谐发展的影响。这种可持续发展既包括当代人持续利用越来越有限的海洋生物资源,也包括各代人能够科学、持续、充分地利用这一资源。另一方面,对于人类共同拥有的财富和资源,对海洋生物资源合理、科学地利用,从而实现世界各国对于海洋资源的需要,实现各国的共同和谐的发展,也能够保证各代人的和谐发展。从全人类的宏观视角看待海洋生物保护的问题,是我们能够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方法,也是将破坏海洋生物资源行为列入国际刑法评价范围之内的理由。所以,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客体应当是人类的共同资源享有权和人类的代际公平,这样划分更为恰当。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各种方式,以捕捞、采集等方式严重破坏公海领域的海洋资源。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也就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利用为国际刑法所禁止的技术或手段,进行捕捞、采集由国际法所保护的海洋生物的行为。一般来说,利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在生产领域普遍使用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利用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允许和鼓励的。发展技术,提高对于海洋资源的利用率,既满足人们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又能保证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和人们的持续利用,是人类对于技术和生产的必然要求。与之相对,落后的、破坏性大、杀伤力大、污染环境的捕捞作业方式则是当然被禁止的。同时,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捕捞,应当在时间、海域、深度、物种以及成熟状态等方面明确做出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在公海的相应领域进行破坏性的捕捞、采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国际刑事法院定罪处罚。
其主体主要是世界各国的公民和法人。在违法行为是在国家的支持下进行的情况下,其主体也可以包括某国。关于国际刑法的主体的范围问题,相关学者的争议比较大,主要是刑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之间认识的不同。笔者认为,作为个人和法人,在国内刑法中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已基本没有争议。在国际刑法领域,部分学者将国际法的主体等同并限定于国家,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也不利于打击相关的犯罪。同时,由国际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表明,个人是可以成为国际刑法的主体的。这在《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体现。关于法人,其拥有独立于其他主体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意志,具备在相应法律领域中进行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特别是在生产领域,法人作为现代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在海洋渔业生产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个别的法人组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利益驱使等原因,可能会采取极端、破坏性的方式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破坏性的捕捞、采集。依此,法人也应当作为国际刑法的主体接受规制。而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法人,虽然其具备法人的一般特征,但是作为一国的代表,代表着某一特定民族,更多体现的是政治方面的意义。对某一国家实施刑罚,也就意味着对某一民族的或民族体处罚或者侮辱,这是国际刑法所要避免的问题,也是被历史证明不可取的方式。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种故意包括《国际刑法典草案》(总则)第6条中指出的故意和明知,也可以理解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要相关的个人、法人有意识或者有目的地达到某种结果或者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清楚地知道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出现某种结果时,即是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明知”.当行为主体具有这种主观上的恶意时,则认定其主观上构成了国际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同时,这种行为的动机或者目的,必须是以商业目的或者假借科研的目的,实质却是从事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某些组织以科研或者考察的目的实施的捕捞、采集行为则不受国际刑法的责难,其以保护为目的的研究行为更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
对于实施了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个人和组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刑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全人类共同利益载体之一的海洋生物资源,威胁到了人类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类的代际公平。具体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包括刑罚方式和非刑罚方式。刑罚方式主要是死刑、自由刑、罚金、没收等方式,而非刑罚方式则包括训诫、限制经营范围、向国际社会道歉、责令采取防治措施等方式。
对于国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其他责任。其一,当相关的犯罪行为是个人、法人独自实施的行为,直接对此类主体进行处罚,而国家不负任何责任;其二,当相关的行为是在国家指使、默许或者放任的情况下实施的,则应追究相关国家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以赔偿方式进行,即通过向联合国或者相关的国际组织缴纳罚金的方式进行,从而弥补因其公民或者法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且由国际刑事法院做出其向国际社会进行道歉等裁决。严重者可以对该国采取国际制裁,从而对相关国家进行惩罚。
海洋生物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这一财富包含的不仅仅有可供欣赏的海洋植物,同时还有那些活生生的海洋动物,这些生物曾经为人类的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对海洋生物的破坏,也就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这种破坏的影响或许在短时间内很难发现其消极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和破坏一旦起作用,其损失是不可计量的,对这种破坏的弥补的代价也是高昂的。所以,在全人类提高认识,摒弃落后、野蛮习俗的同时,应当利用国际刑法的这一规制方式保护已很脆弱的海洋生物环境,保护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海洋生物。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第六篇】
鱼类是海洋生态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们不仅提供人类的食物来源,还是维持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人类的活动,海洋鱼类面临着诸多威胁,其数量大幅度下降。因此,保护海洋鱼类显得愈加重要。在我积极参与保护海洋鱼类的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保护海洋鱼类的重要性,并汲取了一些深刻的教训和体会。
首先,减少过度捕捞是保护海洋鱼类的首要任务。过度捕捞是导致海洋鱼类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渔网技术的改善和大型捕鱼船的兴起,捕捞的规模远远超过了海洋鱼类的自然增长速度,导致了许多物种的濒危甚至灭绝。因此,采取合理的捕捞限额以及建立和实施捕捞禁区,是保护海洋鱼类的关键措施。在实践中,我积极参与当地渔民组织,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在规模上限控制和禁渔区的设立上取得了一定成果,有效保护了海洋鱼类的数量和种群稳定。
其次,加强环境保护是保护海洋鱼类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海洋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到海洋鱼类的生存和繁殖。过度排放废水、海洋塑料垃圾的堆积、海洋酸化等问题导致海洋环境恶化,危及海洋鱼类的生存状况。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污水处理工艺和设施的建设,减少废水直排,同时通过加强环境宣传和整治塑料污染,减少塑料垃圾进入海洋的数量。我参与了一次海滩清理活动,亲眼目睹了大量的塑料垃圾在海滩上的堆积。通过清理活动,我深刻地意识到了减少塑料污染的重要性,积极参与了后续的环保宣传和整治活动。
第三,建立海洋保护区,是保护海洋鱼类的关键手段之一。海洋保护区是一个特定的区域,其中的物种和自然资源受到保护,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在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有害的捕捞、污染、破坏等活动,给海洋鱼类提供一个安全的栖息地。我参与过一个开设海洋保护区的项目,亲自经历了建立和管理的过程。通过这个项目,我意识到建立海洋保护区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才能取得持续而有效的保护效果。
第四,加强科研和教育培养是保护海洋鱼类的基础。海洋鱼类繁多、种类繁杂,它们的生境和生态习性十分复杂,需要不断的科研和教育培养,才能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生态特点和生存状况。通过了解和学习,人们才能更好地制定保护策略和措施。我参与了一次关于海洋鱼类生态保护的科研项目,在这个项目中,我亲自接触到了各种海洋鱼类,了解了它们的生活习性和繁殖规律。通过这次项目,我深深体会到了科研和教育培养对于保护海洋鱼类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类活动对于海洋生态的巨大影响。
综上所述,保护海洋鱼类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了保护海洋鱼类的重要性,并通过参与各种保护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保护好海洋鱼类,维护好海洋生态的平衡和稳定。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第七篇】
正所谓海纳百川,大海之所以能如此浩瀚,正是因为那些小河小溪汇入长江大河再奔流入海。如果不从源头解决污染问题,那么不管人们再怎么清理海洋,总还会有污水流入海中,人们的一切努力也都会变成徒劳。现在,小溪小河往往都是污染严重,要么就是成了人们倾倒垃圾的场所,要么就是堆满了农药罐。要在有人居住的区域内找到清澈见底的小溪,在今日可谓是难上加难啊!
不管怎样,保护海洋不是靠个人的力量能实现的,保护海洋还得靠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我不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子孙后代只能通过影像资料来想象大海的浩瀚与宽广。
这不只是一个小学生的心愿,也是全人类的心愿,不是吗?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第八篇】
一望无垠的大海给人期盼,给人美感,给人温暖的母爱。
大海像一首诗,灵动跳跃;像一幅画,意蕴丰富;又像一支交响乐,浩瀚澎湃……它时而平静,犹如一面明镜;时而暴怒,涌起万丈狂澜,能掀翻航行着的小船。在我心目中,大海是蓝色的世界,也是生命的摇篮。孕育着许许多多自由自在的小生命。大海是那样的神秘,那样的迷人!
如今,大海变了样。海水不再清澈,它变浊了,变脏了。海水冲上沙滩,留下的不再是活蹦乱跳的小鱼小虾,取而代之的是一堆又一堆的垃圾,还夹杂着不少惨死的小鱼小虾,散发着阵阵恶臭。这是为什么呢?这都是由于我们人类。有人在海边欣赏美景时,顺手把恶臭的垃圾扔进海里。也有在海边居住的人把厕所的排泄管直通到海底。更可恶的是工厂排放的废水大股大股地流进海里,把海水染成了一种奇异的颜色。导致生出了许多缺少脑子`智商低的婴儿,我们的下一代—眼睛明亮`嗓音稚嫩`脸峡透红的下一代将永远见不到美丽迷人的蓝色海洋了。
有人曾做过一个实验,他把一盆清水比做大海,再把一滴墨水滴入“大海”中。顿时,墨水慢慢地散开、变浅、消失,“海水”几乎和原来一样干净;如果墨水一直不断滴下去,“海水的颜色就会越来越深,最后变成一盆黑水。地球上60亿人口每天生产出大量生活废水和工业污染,就像墨水一样一直注入原本清澈的海水中经快变成,现在的大海已一潭污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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